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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實施!彈性退休辦法來了(全文)
2025-01-0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關于印發《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4〕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我們制定了《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
2024年12月31日
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體現自愿、彈性原則,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于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
第二條 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
第三條 職工按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所在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后,不再延長。
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條 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延續,單位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條 職工達到彈性延遲退休時間,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終止,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七條 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
第八條 所在單位應不晚于職工選擇的退休時間當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如實提供退休時間申請書等材料。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進行審核。職工從審核通過的退休時間次月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十條 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再受理彈性退休申請。
第十一條 各地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充分尊重職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選擇退休年齡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違背職工意愿,違法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
第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探索擴展退休服務,主動為臨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供關于辦理退休手續的預先指導和提前受理等服務。
第十三條 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彈性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批同意。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經達到原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新聞延長線: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印發《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同志就《暫行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這個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按照自愿、彈性原則,穩妥有序推進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職工可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或彈性延遲退休。實施彈性退休,是我國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有利于適應勞動者多樣化需求,滿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改革實施后,職工的退休年齡由原來的一個剛性節點,拓展成為一個彈性區間,增加了職工對退休年齡的選擇權。為落實好自愿、彈性原則,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執行好《決定》提出的彈性退休政策,三部門制定了《暫行辦法》,明確了彈性退休辦理程序、權益保障等內容,對優化社保經辦服務提出了要求。
問:彈性退休年齡如何確定?
答:堅持自愿、彈性,是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的重要原則。職工在《決定》明確的法定退休年齡的基礎上,可以選擇彈性提前或彈性延遲退休。《暫行辦法》規定,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于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比如,某男職工,1972年9月出生,《決定》實施后法定退休年齡為62周歲,若滿足最低繳費年限,那么可以在60周歲至62周歲之間選擇彈性提前退休。若該職工沒有選擇彈性提前退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62周歲時,可以退休;如果所在單位與其協商一致,還可以在62周歲至65周歲之間彈性延遲退休。
問:《暫行辦法》在彈性提前退休辦理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暫行辦法》規定,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這一規定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方面,明確告知形式為“書面”,以確保彈性提前退休為職工本人真實意愿;另一方面,明確提前告知的時間,便于用人單位在人員安排上有所準備。
問:《暫行辦法》在彈性延遲退休辦理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暫行辦法》提出,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后,不再延長。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延續。這些規定體現了雙方協商一致,保障了彈性延遲退休期間的勞動者權益,也有利于穩定用人單位和職工預期。同時,《暫行辦法》規定,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問:職工選擇彈性退休時,最低繳費年限如何確定?
答:根據《決定》要求,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考慮到改革實施過程中,在不同年度退休,最低繳費年限會有差異,《暫行辦法》根據彈性退休政策對此規定進一步予以明確、細化,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達到其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
問: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彈性退休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
答:為落實從嚴管理干部要求,《暫行辦法》規定,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彈性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批同意。
問:《暫行辦法》在職工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社保經辦服務等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所在單位應不晚于職工退休時間當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如實提供退休時間申請書等材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進行審核。職工從審核通過的退休時間次月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探索擴展退休服務,主動為臨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供關于辦理退休手續的預先指導和提前受理等服務。
問:根據《暫行辦法》相關要求,社保經辦服務將做哪些方面的優化調整?
答:人社部門將通過社保經辦服務模式創新,不斷促進社保經辦服務持續優化。一是大力推進“退休一件事”工作。組織各地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強化跨部門政策、業務、系統協同和數據共享,實現退休相關聯辦事項“一表申報、一窗受理、一網通辦”,提升用人單位和群眾獲得感。二是逐步開展退休提醒服務。主動對接臨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前提醒參保人員可以考慮選擇退休時間,告知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流程和渠道。三是逐漸推開退休預先服務。提前受理臨近退休人員提出的相關檔案信息審核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歸集等業務申請,方便參保人員提前了解自己歷年的參保繳費情況。
來源:人社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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