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快速創新基金(RIF)是美國防部為加快推進裝備能力形成,專門設立的限定技術成熟度、限定周期、限定投資額度的采辦工具,旨在通過競爭性擇優機制,將主要由小企業開發的成熟樣機和創新性技術快速部署到軍事系統中,達到滿足作戰需求、降低成本的目標。RIF由國防部長辦公廳研究與工程副部長下屬機構和小企業項目辦公室管理。
一、成立背景
美國防部依靠技術創新維持武器系統技術優勢,然而,如何確保高價值技術足夠成熟并為軍事用戶所用一直是國防部面臨的難題。為此,美《2011財年國防授權法案》要求國防部設立“快速創新項目”(RIP),后重命名為“快速創新基金”,加快創新技術到采辦項目的轉化。根據該法案第1073條款,新設立的國防研發快速創新項目將作為一種競爭性擇優授出的項目,加快“小企業創新研究項目”第2階段開發的技術、國防實驗室開發的技術以及其他創新技術(包括軍民兩用技術)的部署;該項目旨在刺激創新技術開發,降低采辦或生命周期成本,解決技術風險,提高試驗鑒定結果的及時性和全面性,快速部署相關產品以支持重大國防采辦項目及其他國防采辦項目的目標。《2017財年國防授權法案》將“快速創新項目”確定為永久性項目。
二、基本情況
RIF將主要由小企業開發的、較為成熟的技術概念快速轉化為國防采辦項目,通常資助樣機的最終研發、試驗、鑒定與集成;資助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資助規模不超過300萬美元。參與RIF計劃的國防部機構包括軍兵種、作戰司令部及其他國防機構(如國防信息系統局、國防情報局、國防后勤局、導彈防御局等)。自2011年啟動以來,國防快速創新項目的年度預算已從最初的1億美元,增加到后來的2億美元左右,現在則連續4個財年穩定在2.5億美元規模。截至目前,約90%的RIF合同都授予了小企業,單個項目的合同金額平均約為210萬美元。
(一)技術領域
RIF項目的目標是加快創新技術到軍事系統或采辦項目的快速轉化,滿足關鍵國家安全需求,特別強調小規模創新企業在解決國防需求方面的作用。當前,國防部主要依據《2018年國防戰略》,確定了RIF項目重點關注的技術領域,包括網絡化指揮控制與通信、高超聲速、太空、網絡、機器學習與人工智能、自主、微電子、定向能、量子科學、導彈防御等。國防部通過每年一度的RIF廣泛機構公告(BAA),征詢驗證和轉化主要由小企業開發的相關領域創新技術的機會,“小企業創新研究”(SBIR)和國防部補償的“獨立研發”(IR&D)均為符合RIF項目條件的潛在技術開發工作。
(二)技術成熟度
RIF資金來源于國防部研究、發展、試驗與鑒定(RDT&E)預算中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先期技術開發類預算(美國防部將科研預算活動分為7類,以6.1~6.7為標識代碼,RIF資金來源于其中6.1~6.3類預算),一般資助技術成熟度6~9 的技術,即系統/子系統已在相關環境中進行演示驗證(技術成熟度6)、系統原型已在作戰環境中演示驗證(技術成熟度7)、實際系統研制完成并已在試驗與演示驗證中證明合格(技術成熟度8)、實際系統通過任務行動驗證(技術成熟度9)的技術。對于突破性能力或改變游戲規則的技術、成本獨立于采辦項目的技術、已在項目時間表內的技術,可將要求放寬到技術成熟度4~5,即該技術已在實驗室環境中完成組件及/或試驗板驗證(技術成熟度4),或已在相關環境中完成組件及/或試驗板驗證(技術成熟度5)。
(三)資格認定
RIF聚焦小企業:優先選擇小企業進行合作;也可以選擇小企業以外的機構合作,前提是資格認定部門確認該機構報價優于小企業報價;鼓勵少數民族及劣勢群體參與項目;國防部實驗室、聯邦資助的研發中心(包括能源部直屬的國家實驗室)等不具備獲得RIF合同的資格,但可與符合資格的參與者組成合作團隊參與有關工作。外國機構及個人可以在遵守必要保密協議、安全法規的基礎上,參與RIF項目,但某些項目可能涉及到出口管控技術,在此方面的研究僅限于《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聯邦法規》第22篇第1201.1條款規定的“美國人”。
(四)管理職責
國防部長辦公廳負責:發布年度實施指南、采辦計劃、來源選擇里程碑、BAA、通信指南、白皮書通知等;跟蹤項目結果;發放資金并監控財務狀況。具體部門負責:使用資金;制定BAA需求,建立來源選擇小組(評估白皮書和提案、授出合同、監控并匯報技術進展);提出資金需求并匯報狀態。
(五)實施步驟
RIF項目主要通過一種競爭性擇優流程實施,涉及2個步驟。第一步:發布包含具體部門需求的年度BAA,接受工業界提交的白皮書,作出“通過”或“不通過”的評估。第二步:邀請通過的參與者(offeror)中所獲評價最高者提交完整提案,再從收集上來的提案中擇優授予合同。比如,2011~2014年間,美國防部平均每年收到2700份響應年度BAA的白皮書,其中約190份受邀提供完整提案,112份提案最終獲得RIF合同。一般而言,上述來源選擇流程可分為規劃、白皮書、提案和合同簽訂4個階段。比如,2019財年的來源選擇流程如下:①2018年11月~2019年2月為規劃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確定研究課題,發布BAA;②2019年2~5月為白皮書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接收工業界提交的白皮書(白皮書包含封面、技術描述和四分圖,總長度不超過5頁,其中封面1頁,技術描述3頁,四分圖1頁),對其進行評估,邀請工業界提交提案;③2019年7~11月為提案階段,主要工作包括向參與者發布通告、遴選計劃授予合同的提案(提案應在白皮書基礎上提供充足細節,僅在受邀情況下提交)、向國防部長辦公廳提交開支計劃和財務文件、提案評估;④2019年12月~2020年2月為合同授出階段,主要工作包括合同談判、合同授出等。項目實施的有關通知通過聯邦商機網及國防創新市場網站發布。
(六)合同類型
根據《聯邦采辦條例》(FAR)第16章,政府為RIF計劃授出的所有FAR合同均應為固定不變價格合同或成本補償合同。圍繞某一合作協議提案授出的合同應參照《國防部撥款與協議條例》(DOD 3210.6-R)執行。“其他交易授權”(OTA)合同應參照美國法典第10部第2371條款執行。
(七)后續采辦
RIF規則鼓勵國防部利用機制促進技術轉化為采辦項目。根據《聯邦采辦條例》有關條款,合同簽訂辦公室可在RIF合同中納入對項目所涉技術進行進一步試驗、低速率生產或全速率生產的選項,這些選項可在RIF項目24個月履約期以外執行。
三、主要(技術轉化)經驗
美國防部既希望節省開支,又希望保持軍隊的技術領先地位,因此需要所有科技、采辦和后勤管理人員關注技術快速轉化機會,促進高效費比的技術轉化,滿足國防需求。技術轉化沒有固定的參照標準,但美國防部機構可以利用一些機制和做法,提高技術轉化的可能性。
整體而言,RIF項目的成功轉化離不開以下要素:在初期階段確定客戶需求;成立正式的項目辦公室推動事務性工作;制定轉化指標,跟蹤進展。相關最佳做法包括:①技術開發人員與使用及采辦客戶保持頻繁溝通;②主要利益相關者(包括管理方、采辦客戶、RIF項目執行方等)作為“一體化項目/流程小組”(IPT)成員共同工作;③所有利益相關者在項目伊始即就最終產品/可交付成果達成一致;④制定書面的轉化協議(協議備忘錄/諒解備忘錄、技術轉移協議/計劃,或項目執行計劃),表明各方落實RIF項目技術成果的承諾,每半年或1年評估1次該協議并進行必要更新;⑤確保RIF項目初始評估及執行過程中評估將“轉化”作為“一體化項目/流程小組”討論的關鍵議程;⑥了解管理方、采辦客戶及其他轉化相關方的要求;⑦制定資助策略以實現轉化。
在需求制定方面,確保招標文件中的需求得到采辦、后勤、作戰等部門(擁有采購或后勤資金)的支持,以及晚期研發項目、樣機項目(擁有資金進行有限采購或開展額外試驗與鑒定)的支撐;確保每一RIF需求都關聯到具體最終客戶;國防部長辦公廳、軍種部、國防機構總部參謀人員提供潛在可能促進小企業發展的能力缺口或優先事項清單,協助采辦經理調整需求以滿足更廣泛的機構目標。
在招標文件中,把技術轉化列為來源選擇的重要標準,并明確技術轉化預期;將技術成熟度作為工業部門參與者和國防部客戶共同參照的成熟度指標;使參與者了解合同和管理方面的RIF轉化機制,比如技術轉化計劃或協議、進一步樣機制造或采購的合同選項、技術評價等;使潛在參與者了解技術轉化到作戰系統之前所要面臨的試驗、鑒定或其他機制。
在來源選擇標準、評估和合同授予方面,將技術轉化列為技術方案評估內容;確保RIF技術的采辦代表或其他潛在用戶參與到來源選擇評估小組的工作中,評估提案;確保評估人員對項目的初始技術成熟度進行評估;采辦項目經理和RIF技術用戶參與合同談判流程,確保合同對可交付成果作出了恰當的規定;利用現有采購和SBIR權限,加快成功RIF項目的進一步開發、生產和部署。
在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上,使利益相關方在項目伊始即就所涉技術的技術成熟度達成一致意見;評估可納入項目的轉化機制;確定RIF項目2年履約期以后的額外轉化活動時間表;對于因需求變化、預算縮減、技術發展而失去采辦客戶的RIF項目,通過“無成本延期”程序延長其性能驗收期限,以此尋求替代的轉化路徑;考慮利用外部顧問機制為獲得RIF項目合同并產生相應制造、設計評審、可持續性、技術轉化和商業化需求的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幫助;對RIF技術進行分類,并為其分配國家庫存品編號,納入聯邦采購供應目錄或其他國防部投標者名單;考慮利用主合同激勵條款,促進RIF技術向武器系統集成商轉化。
來源:綜合網站/圖片來自互聯網
軍事科學院軍事科學信息研究中心 王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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