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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聞博:中國古代縣制起源新論
點擊:  作者:孫聞博    來源:中國歷史研究院微信號  發布時間:2024-03-23 10:26:36

 

 

摘要:縣制起源是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的核心問題。西周王畿“千里”,始封諸侯“方百里”,形成周室對諸侯的優勢力量對比。周雖普行分封,但不排斥君主對公邑的直轄管理,實際呈現為王權主導下“公邑—私邑”復合制。東周以降,諸侯縣制形成不同系統。楚縣多屬滅國的直接轉化,內部變動較小,可稱“國”、“都”。晉縣不是卿大夫采邑,也不兼具公邑、封邑二重性質,實際是君主直轄公邑,晚期任官、司法與秦漢接近。秦商鞅變法全面推行縣制,徹底實行公邑化,統一置令、丞、有秩吏,縣制最終確立。中國古代分封制、郡縣制不宜截然兩分。縣制形成與社會組織、經濟制度變動有關,核心是官僚組織的建立及運行。

 

一、問題提出及概念引入

 

中國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中,縣制起源是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對于思考郡縣制形成發展、國家地方治理早期變遷頗具意義。關于縣制起源,古人已有歸納辨析。今人以顧頡剛、增淵龍夫探討較早,對中日學界影響甚巨。顧氏將縣制分作兩種類型:秦、楚縣制相近,滅國而立,由君主直轄;晉、齊、吳縣多是卿大夫封邑。增淵龍夫認為春秋晉縣兼具封邑和公邑兩種性質,“以之為縣”的途徑是破壞邑內原有氏族秩序,甚至遷出原住民。后續研究注重三個方面:一是概念歸納及階段劃分,如分作縣鄙之縣、縣邑之縣、郡縣之縣;二是類型區分與生成方式,如分為王畿與諸侯不同區域,又如分為楚縣、晉縣、秦縣等不同系統;三是實現途徑及結構分析,如關注邑內支配者、被支配者等層面的秩序變動。

 

縣制起源不僅是一個政區地理、行政區劃的歷史地理學問題,還是一個社會形態、政治結構變動下的官僚制起源與央地關系問題。既然討論“起源”,需要立足更大歷史背景,厘清分封制與郡縣制的關系,不僅上溯春秋,更遠追周初分封的“王畿—諸侯”、諸侯“國—都—邑”政治秩序,關注“公邑—私邑”統治模式。既然討論“演變”,需要考慮不同時期與地域的邑、縣形態差異,建立適用前后時空、較為客觀且可供比較的基本參照,引入“方百里”、“千里”等轄域概念,可使線索梳理落至實處。

 

《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對秦漢縣制有經典表述:

 

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凡縣、道、國、邑千五百八十七……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比二百石以上,皆銅印黃綬。成帝陽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綏和元年,長、相皆黑綬。哀帝建平二年,復黃綬。

 

上述記載反映的實際是西漢中后期情況,不但與秦及漢初不同,而且應是據不同時期史料綴集而成。從史實而言,秦縣長官只設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已依萬戶區分大、小縣,但減萬戶仍為令;秦代縣丞、尉秩五百石至三百石,西漢初年縣丞、尉秩五百石至二百石,而非四百石至二百石。從史料而言,因成帝陽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故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當在陽朔二年(前23年)之前;凡縣、道、國、邑千五百八十七所據材料在綏和二年(前7年);文末兩次綬制變更的交代,又在建平二年(前5年)以后。

 

所謂“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皆秦制也”,指秦漢縣域受人、地兩種要素影響,而以前者為主導,面積相對穩定。“方百里”之“方”,有方圓、周圍(周長)、平方、正方形邊長、廣袤相加之和(周長之半)等多種意見。先秦至魏晉,“方百里”之“方”,既不指周長、廣袤之和,也不是正方形的邊長,而是絕長續短而成的正方形面積。“方百里”之“百里”,指邊長為100里,“方百里”為10000平方里。由此,相較于將“方”釋為“縱橫”、理解為正方形邊長,“方百里”之“方”、“百里”應分作解釋。這種描述面積卻交代邊長的方式,頗具古代特色。

 

漢晉縣城、縣境統計,分為兩種方式。縣城統計城圍周長,如青島土山屯漢簡《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稱,“城一舟(周)二里百廿五步”;或兼記城高,如時代靠后的郴州晉簡《桂陽郡計階簿》稱,“便城周匝一里十五步高一丈五尺”、“晉寧城周匝一里二百卌步高一丈五尺”,對后世多將“方某里”理解為周圍、周長,應有影響。縣域主要計算東西、南北長度,如《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稱“縣東西百卅五里五十步,南北九十一里八十步”,與尹灣漢簡《集簿》記西漢成帝時東海郡“界東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及《漢書·地理志》后序載“地東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萬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格式全同,開啟后世地志州府縣境書寫傳統。《后漢書·東夷列傳》云東沃沮“東西夾,南北長,可折方千里”,記東西、南北長度而非面積,恰與“方百里”折算方形面積而側重交代邊長的體例近似。堂邑縣“戶二萬五千七”,屬萬戶以上大縣。縣境東西長13550步,南北長9180步,與“大率方百里”相合。

 

漢唐以“百里”作為縣、縣令的代稱。儒家希慕古制,崇尚周統,“百里”修辭甫現,便與先秦古制建立聯系。東漢明帝語作“郎官上應列宿,出宰百里”,班固薦謝夷吾文稱“及其應選作宰,惠敷百里”。此尚屬將漢制與春秋情形比附。順帝初,左雄上疏:“今之墨綬,猶古之諸侯,拜爵王庭,輿服有庸……”李賢注“墨綬謂令長,即古子男之國也”,理解略嫌保守。王莽復古改制,還曾付諸實踐:“諸公一同,有眾萬戶,土方百里。侯伯一國,眾戶五千,土方七十里。子男一則,眾戶二千有五百,土方五十里。”此本諸《禮記·王制》而稍有調整。先秦一“同”為“方百里”,新莽“公”級諸侯封地為“土方百里”,與縣“大率方百里”正相對應。實將漢縣淵源上溯,與周初分封比附,建立起更久遠的歷史聯系。

 

漢代視郡如邦國,郡守另稱“千里”。有意思的是,《漢書·百官公卿表上》雖言“縣大率方百里”,但未用“郡大率方千里”一類表述。前引尹灣漢簡《集簿》記東海郡東西、南北長度均在500里左右,可稱“大率方五百里”。當然,漢郡不等同于秦郡,秦分天下為36郡,郡目后有添增,西漢成帝時已有103郡。秦及漢初每郡統縣在1520個,秦縣“大率方百里”,更為名副其實。秦已有“千里”之稱,睡虎地秦簡《語書》記“志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整理小組注作“志,記。千里,指郡的轄境”,譯文作“由郡官記錄在簿籍上向全郡通報,作為惡吏”。《語書》“有”多讀作“又”,“使”或作名詞,上接“千里”,指行縣郡吏,此句可作“志千里使,有(又)籍書之,以為惡吏”。秦簡出土地安陸屬于秦南郡,取直線距離最長者,南郡東西長約1063里、南北長約613里,與“千里”呼應。秦郡中大于南郡,特別是東西、南北皆超千里之郡,尚有一些,故秦郡可稱“千里”甚至“大率方千里”。

 

明晰秦漢郡縣實況,引入“方百里”、“千里”等轄域概念,可進一步激活舊有史料,使對縣制起源的長時段考察獲得可供比較的基本參照。

 

二、西周分封與公邑私邑復合制

 

武王伐紂,小邦周克大邑商,西周以宗周、成周為王畿之域,畿外廣行分封。王畿、諸侯的轄域關系,文獻多有載錄,《左傳》記“且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自是以衰,今大國多數圻矣。若無侵小,何以至焉”,杜預解一“圻”為“方千里”,一“同”為“方百里”。據此,天子王畿是諸侯(公侯)之地的100倍。西周王畿為關中盆地及洛陽地區,西起寶雞,東至洛陽,東西約1058里,南北不及千里。

 

關于周初諸侯如楚、魯、齊、晉轄域,一些記載可資參考。《左傳》記“無亦監乎若敖、蚡冒至于武、文,土不過同,慎其四竟,猶不城郢。今土數圻,而郢是城,不亦難乎!”提到楚國在若敖、蚡冒、武王、文王時期,疆域不過一同,未及方百里。至春秋晚期,楚土已達數個方千里。《史記·楚世家》又記“熊繹當周成王之時,舉文、武勤勞之后嗣,而封熊繹于楚蠻,封以子男之田”,并記楚武王熊通稱“成王舉我先公,乃以子男田令居楚,蠻夷皆率服”,所涉“子男之田”、“子男田”為方50里或70里,與《左傳》“土不過同”相對應。《孟子·告子下》提到魯、齊初封,云“周公之封于魯,為方百里也;地非不足,而儉于百里。太公之封于齊也,亦為方百里也;地非不足也,而儉于百里。今魯方百里者五”,均為方百里。至戰國,齊境廣大,魯也“大啟爾宇”。“今魯方百里者五”,并非方五百里,而是指5個方百里,即疆土擴大5倍。又《史記·晉世家》載,“武王崩,成王立,唐有亂,周公誅滅唐……于是遂封叔虞于唐。唐在河、汾之東,方百里,故曰唐叔虞”,記叔虞封在河、汾以東,最初僅為方百里之地。

 

此外,司馬遷有概括性表述:“齊、晉、秦、楚其在成周微甚,封或百里或五十里”,“武王、成、康所封數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過百里,下三十里,以輔衛王室。管、蔡、康叔、曹、鄭,或過或損”。可與“列國一同”、“諸侯一同”對照,反映當時普遍情形。對此,呂思勉云,“蓋周初大國之封,僅等秦漢時之一縣,其后開拓,浸至倍蓰”;林沄也提到,春秋初晉國興起以前,今日霍縣以下長約200公里的汾水谷地中,至少有霍、趙、揚、賈、郇、韓、耿七國,平均相距只有30公里,分布密度和漢代的縣大體相當,也和成湯之國大小略同。似乎可以把這種規模的國,看作商代至西周的通常格局”。西周所封一國,與秦漢一縣面積相當。先秦的“國”往往指稱諸侯都城,即邦之都邑,反映諸侯始立時的規模形態。

 

西周分封,周室王畿不及“方千里”,仍可稱“千里”;所封魯、齊、晉、楚,初始轄域為“方百里”。同時,王畿有內服王臣的采地、各諸侯朝覲周王的“朝宿邑”,加之遷入的被征服國的貴族以及士農工商各有居地,“這些都使當時的王畿好像一個‘大雜院’”。雖然如此,“從實際情況看,王畿地區幅員遼闊,除去各級貴族的領邑,其主體還是王室或王朝所有”。由上論之,周行分封延續較久,除周禮、周德之盛外,王畿轄域與一畿外諸侯的關系比理論上是1001,實際也是“方百里”諸侯的數十倍以上,而非僅僅數倍,從而建立起周室與諸侯相當懸殊的力量對比。這一制度設計及實施,恐怕才是西周“天子—諸侯”秩序得以長久維持并有條件調整鞏固的重要因素。

 

在此基礎上看,西周分封制向秦漢郡縣制的演變,不宜視作簡單線性發展。周室在王畿之外,固然選擇了較為徹底的分封制,但分封的先決條件是周室通過滅國并地,掌握諸多以都、邑為中心的土地。前引《史記·晉世家》記周公滅唐后,成王再封叔虞于唐,可見唐被誅滅之后,自然直屬周王。諸侯受封疆土,原本皆在周室之手,分封之前,可視作周王所掌畿外之公邑。至于王畿之內,由于未盡用作封賜,周王開展直接統治的都、邑自然更多,治理模式更趨穩定,性質屬于周王所掌畿內之公邑。王畿內外之公邑進而對應地方行政體制,設有職官系統。李峰提到:“在王邑地區也存在著大量由國家直接控制、獨立于宗族結構之外的邑,而這些邑則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官員進行管理。”陳絜關注周代農村基層聚落,認為不但所涉城邑、鄙野有專人管理,而且“地方管理的行政化及層級化傾向顯然已經存在”。由此而言,君主對公邑的直轄管理,應是認知縣制起源的關鍵。

 

如從名實之“實”著眼,后世君主委派官吏直管的縣,無論大小,都指國都之外、懸系于君主之地。嚴耕望注意到,早期文獻“縣”或作“寰”,“古者寰縣通用”;李家浩認為,“‘縣’的出現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周。那時所謂的‘縣’系‘縣鄙’之‘縣’,指王畿以內國都以外的地區或城邑四周的地區”。由于周初諸侯封地大小僅后世一縣之地,將縣的起源上溯西周,自應從王畿而非諸侯內部尋索。不過,縣如作邊鄙理解,則無公私之分,因此,應當聚焦周王直轄公邑,而非國都之鄙。進而,西周是否使用“縣”稱,又是否假借“瞏”、“寰”以表示“縣”,反而并不重要。

 

縣制可溯至西周君主對公邑的直接統轄,兩周之際歷史變動影響了這一進程。一方面,西周滅亡,平王東遷,轄域驟減,力量頓衰;另一方面,繼承畿內政治結構并擴展疆土的勢強諸侯,對縣制起源產生更直接的影響。輔助平王的晉、鄭二國發展,可為早期例證。《左傳》記載,“惠之二十四年,晉始亂,故封桓叔于曲沃……師服曰:‘……今晉,甸侯也,而建國。本既弱矣,其能久乎?’”此事《史記·晉世家》作“曲沃邑大于翼。翼,晉君都邑也。成師封曲沃,號為桓叔”;《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作“曲沃大于國”,及“曲沃強于晉”,“周命武公為晉君,并其地”。晉本為甸服之諸侯,今晉又封桓叔于曲沃,封邑(曲沃邑)大于“國”(晉都邑),違背“諸侯立家”之制,故稱“建國”。曲沃邑在封桓叔之前,自屬晉君直轄公邑。至于都邑、封邑的等級制度,見于《左傳》:“及(鄭)莊公即位,為之請制。公曰:‘制,嚴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請京,使居之,謂之京城大叔。祭仲曰:‘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國”之下大型聚邑稱“都”,“國”、“大都”、“中都”、“小都”分等不是據轄域面積,而是城的周長,城周(城墻總面積若干雉)比為931.81。可以發現,城周比差距小于王畿與初封諸侯的轄域比。相較天子、諸侯之爭,諸侯內部更易引發權力紛爭。武姜為少子共叔段求取封邑,曾向長子鄭莊公先后請求過嚴、京二邑,兩者皆屬鄭君直轄公邑,前者因戰略地位重要被莊公婉拒。周室雖行分封,但天子王畿、諸侯封域實際都存在封賜私邑與君主直轄公邑兩種形態,因此可稱為王權主導下的“公邑—私邑”復合制。

 

三、春秋楚縣及其特征

 

西周分封下王畿、諸侯的統治形態,經歷東周初葉如晉、鄭等國發展后,在春秋時期呈現地域性特征,并發生進一步演變,楚、晉、秦對縣制確立影響較大,下面依次探討三國縣制。

 

先看一般認為縣制淵源所在的楚。《左傳》云:“初,楚武王克權,使斗緡尹之。以叛,圍而殺之。遷權于那處,使閻敖尹之。”這一記載揭示兩種管理方式:其一,將新地改為公邑,派臣直接管理;其二,將新地民眾遷至已有公邑,由該公邑長官集中管理。權、那處皆在郢都之北,楚北邊防御的另外兩座重鎮是申、息。申、息同屬滅國立縣,由楚君直轄。二縣統地廣闊,供給軍賦且軍力強大,可對抗晉國南下攻蔡的“成師”,既與秦漢“大率方百里”的縣不同,又與西周“方百里”、一同之地的諸侯有別。《左傳》記載,“子重請取于申、呂以為賞田,王許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楚君派巫臣治理申,供應軍賦。“所以為邑也”,指公邑;“賞田”指析分出封賞之用的私邑,屬于別為之田、別為之邑。

 

楚圍鄭時,鄭伯曾有“使改事君,夷于九縣”的辭令,杜預注曰“楚滅九國以為縣,愿得比之”,陸德明、孔穎達圍繞所滅九國為何,有不同解釋。楊慎、汪中等明清學人提示“九”為虛數,猶言諸縣。然各家在“九縣”對應楚所滅之國一點上,意見一致,不宜解作“鄭國土地較大,非僅楚之一縣,故云九縣”。至于“當指未滅而服屬于楚者”、“國而曰縣,比之于楚內臣也,謙辭”之說,也可斟酌。徐少華認為,楚滅某國,往往不是將之亡國絕嗣,而是降為附庸、納為屬國,并安置他處。田成方認為“楚滅國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在形式上武力降服諸小國,不立即亡其國、絕其祀、編其民,但在其附近置‘縣’,縣公由楚王直接任命,實質上占有其地、勞役其民”。因而,這些諸侯復國恢復舊制并不困難。“九縣”不意味著楚滅國后重新規劃出若干公邑,而表示楚滅掉大小不等的諸侯,將之直接轉為縣。此“縣”不代表“縣鄙”之縣,也不表示“縣邑”之縣。“夷于九縣”與晉“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有所不同。晉國將兩家卿大夫的封地重新規劃,分設七縣與三縣;如按楚國處置,祁氏、羊舌氏被滅后,只能對應“夷于二縣”。楚縣雖由楚王直轄,但對內部形態觸動不大,轄地變更不多。

 

楚之大縣,除申、息外,還有陳、蔡、東不羹、西不羹。據《左傳》,楚莊王十六年(前598),因夏徵舒之亂伐陳,首次“縣陳”,聽取申叔時勸諫后,令陳復國;楚靈王時,楚公子棄疾圍陳,再次縣陳,由穿封戌擔任陳公;稍后,楚“滅蔡”,在陳、蔡、東西二不羹筑城,公子棄疾擔任蔡公。此事清華簡《系年》作“縣陳、蔡,殺蔡靈侯”、“既縣陳、蔡”(簡99104)。公子棄疾滅蔡時,陳公穿封戌已去世,陳、蔡一度由公子棄疾管理。《史記·楚世家》載叔向語作“君陳、蔡,方城外屬焉”,《陳杞世家》作“使棄疾為陳公”,《管蔡世家》作“使棄疾為蔡公”,側重稍異,含義實同。靈王深感得意,夸耀稱“今我大城陳、蔡、不羹,賦皆千乘”。大臣又言“是四國者,專足畏也,又加之以楚,敢不畏君王哉”,將四縣稱作“四國”,與楚國并列。楚在陳、蔡、東不羹、西不羹筑城設縣,長官稱陳公、蔡公,或“陳、蔡公”,甚至“蔡侯”,實與申、息及“夷于九縣”近似,雖轄地廣大,但直接轉為楚君轄地,比附而稱“四國”。《左傳》載楚莊王讓申叔語,“寡人以諸侯討而戮之,諸侯、縣公皆慶寡人”,將“縣公”與“諸侯”并舉,當因此故。楚稱王較早,縣尹稱公,與諸侯名號、地位相當。

 

《左傳》《國語》及《史記》都提到陳、蔡、二不羹等“賦皆千乘”,以此可知楚縣規模。《漢書·刑法志》引先秦舊制云:

 

一同百里,提封萬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萬井……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也,是謂千乘之國。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故稱萬乘之主。

 

此說又見《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鄭玄注引《司馬法》及《晉書·地理志》總序引《司馬法》,文字略異。諸侯依可供兵車分作百乘、千乘、萬乘三個等級。一同百里,原對應周初封侯的方百里,然東周諸侯大有擴張,此時已對應卿大夫的較大采邑。千乘之國并非方千里,而是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指邊長316里的方形,面積為99856平方里,是一同百里的近10倍,此對應當時較大諸侯。大城陳、蔡、不羹,賦皆千乘,恰與之對應,實際相當于10個方百里的縣邑,故縣公可與諸侯并列。《左傳》載伍奢被殺后兩子之事,棠君尚謂其弟員曰:爾適吳,我將歸死。’”杜預集解曰,棠君,奢之長子尚也,為棠邑大夫。伍尚作為棠邑大夫,稱棠君而非棠公,與晉縣相當(詳見下節)。

 

陳、蔡、二不羹不但被稱“四國”,而且特別呈現“是四國者”、“又加之以楚”的并列關系,初觀令人困惑,實與秦及漢初郡、內史的關系相近。早期秦郡相當一封國,故郡早期也稱邦。郡最初實際相當于以內史為中心橫向派生的軍事及行政管理區。楚國陳、蔡、東西不羹等大縣,規模接近秦郡;楚國縣公地位相當于后世郡守。相關并列關系可示意為:

 

秦國:秦中(內史)

楚國:楚四國

 

得志的楚靈王后來失意于乾溪,楚右尹子革貢獻三策:其一,請待于郊,以聽國人;其二,若入于大都而乞師于諸侯;其三,若亡于諸侯,以聽大國之圖君也。郢城之外,楚王主要依靠大都。不過,大都的關系,多強調城周等級,不能完全反映轄域、戶口及軍力對比;同時,大都既可封賜,又可直轄,不足以體現與君主的領屬關系。楚縣又稱,顯示對楚而言,滅國為縣并非革命性制度變化。

 

四、春秋晉縣封邑說、雙重性質說辨疑

 

顧頡剛認為晉縣與楚縣分屬兩個系統,晉縣是卿大夫采地。增淵龍夫發現“以趙衰為‘原大夫’亦可叫‘原守’,也可記為‘以原封’”,認為“春秋時代的晉縣同時兼具封邑和公邑兩種不可分的性格”。關于公邑、私邑主官稱謂,孔穎達雖云“公邑稱大夫,私邑則稱宰”,但黃以周、顧棟高、增淵龍夫利用相近論據,考證二稱實際相通。既然公邑、私邑長官皆可稱大夫,那么根據史載“某(邑)大夫”,其實不足以判斷此為公邑還是私邑,晉縣性質值得重新探討。

 

《左傳》記載:“晉侯作二軍……趙夙御戎,畢萬為右,以滅耿、滅霍、滅魏……賜趙夙耿,賜畢萬魏,以為大夫。”過去將此視作晉縣的較早記錄。《左傳》稱“賜”,《史記》一處稱“賜”、兩處稱“封”,指晉滅耿、魏二國,將之封賜給有功的趙夙、畢萬。二人成為晉國大夫,兩地成為二人私邑。《史記·魏世家》記載:“重耳立為晉文公,而令魏武子襲魏氏之后封,列為大夫,治于魏。生悼子。魏悼子徙治霍。生魏絳……徙治安邑。”魏武子“襲魏氏之后封,列為大夫,治于魏”,既與“以魏封畢萬”呼應,又與“徙治霍”、“徙治安邑”并列。“徙治霍”、“徙治安邑”是私邑的轉移,安邑由此為魏氏核心城邑并成為后來魏都。《左傳》又記載:

 

與之陽樊、溫、原、 茅之田。晉于是始起南陽……遷原伯貫于冀。趙衰為原大夫,狐溱為溫大夫……晉侯問原守于寺人勃鞮,對曰:昔趙衰以壺飧從,徑,餒而弗食。故使處原。

 

晉文公平定王子帶之亂,得到封賜,趙衰、狐溱分任原、溫兩邑大夫。此前,晉文公咨詢原守人選,勃鞮認為趙衰在流亡時忠君忘我、患難與共、最可信任,故使處原原守指代晉君治理原邑,處原而不稱可為證。《韓非子·外儲說左下》記載相近,唯人名、情節稍有出入:晉文公出亡,箕鄭挈壺餐而從,迷而失道,與公相失,饑而道泣,寢餓而不敢食。及文公反國,舉兵攻原,克而拔之。文公曰:夫輕忍饑餒之患而必全壺餐,是將不以原叛。乃舉以為原令。《太平御覽》三次引《韓非子》相關內容,一般認為此即趙衰事也

 

可以看到,與“原守”、“故使處原”對應處,《韓非子》及《太平御覽》引作“乃舉以為原令”、“乃舉為原令”、“以為原令”、“而使為原之守”,任命及管理方式基本一致。受戰國晚期職官表述影響,三處“原令”指原縣之令,“原守”指代替君主管理公邑。《史記·魏世家》提到魏文侯“任西門豹守鄴,而河內稱治”,《韓非子·外儲說左下》云,“西門豹為鄴令,清克潔愨,秋毫之端無私利也,而甚簡左右”。“守鄴”與“原守”、“原之守”相近,“鄴令”與“原令”對應。至于“以原封”的記載,其實不見于《左傳》,而出現于《史記·晉世家》:

 

(晉文公)四年,楚成王及諸侯圍宋,宋公孫固如晉告急……于是晉作三軍。趙衰舉郤縠將中軍,郤臻佐之;使狐偃將上軍,狐毛佐之,命趙衰為卿;欒枝將下軍,先軫佐之;荀林父御戎,魏犫為右:往伐。冬十二月,晉兵先下山東,而以原封趙衰。

 

首句至魏犫為右一段,參引《左傳》僖公二十七年(前633)紀事;冬十二月以下,為《史記》獨有。值得注意的是,《冊府元龜》在封邑條下列舉趙衰,晉大夫。晉文公伐曹、衛,兵先下山東,而以原封趙衰,而非趙衰為原大夫的前一則。至于《史記·趙世家》所載重耳為晉文公,趙衰為原大夫,居原,任國政,未言是晉文公元年(前636)事;《史記·晉世家》所載命趙衰為卿,《左傳》作命趙衰為卿,讓于欒枝、先軫。使欒枝將下軍,先軫佐之。《左傳》又云秋,晉蒐于清原,作五軍,以御狄。趙衰為卿,任卿已至晉文公八年。

 

綜上可見,晉文公元年,趙衰因流亡時的忠君表現,被選任為“原守”,代晉君守原邑,后世習稱“原令”;至晉文公四年,晉伐曹、衛,趙衰以兵先下山東,因功又被封于原,原邑始為趙衰封邑。《左傳》這則關鍵史料不能說明春秋晉邑具有雙重屬性,反映的實是公邑、私邑間的轉移變動。

 

《左傳》所載晉國先茅之地的變動,也不足以說明晉縣的雙重性質。魯僖公三十三年“八月戊子,晉侯敗狄于箕。郤缺獲白狄子……以再命命先茅之縣賞胥臣曰:‘舉郤缺,子之功也。’”杜預集解曰:“先茅絕后,故取其縣以賞胥臣。”晉先將該地賜予先茅為食邑,先茅無后,收回此地。現因胥臣推薦郤缺之功,晉重新賜于胥臣。先茅之地的變化為:公邑(晉)→私邑(先茅)→公邑(晉)→私邑(胥臣)。《左傳》又記:“初,州縣,欒豹之邑也。及欒氏亡,范宣子、趙文子、韓宣子皆欲之。文子曰:‘溫,吾縣也。’二宣子曰:‘自郤稱以別,三傳矣。晉之別縣不唯州,誰獲治之?’……及文子為政,趙獲曰:‘可以取州矣。”文子曰:“退!二子之言,義也。違義,禍也。余不能治余縣,又焉用州?’”州縣作為晉君直轄公邑,早年賜給欒豹;欒氏滅亡后,又復歸晉君,范、趙、韓三家都很覬覦。趙文子(趙武)揭舉理由是:“溫,吾縣也。”杜預集解曰:“州本屬溫。溫,趙氏邑。”州邑原屬溫邑之一部,而溫邑屬于趙氏,“吾縣也”,指溫是趙氏的直轄私邑。范氏、韓氏反對的理由是,晉君曾將州賜于大夫郤稱,州由此與溫分離,至今已傳三家。晉君將直轄公邑析分(賜予)不限于州邑,因此不能追溯原初情形而要求所有權。趙文子為正卿主政后,推辭稱自己尚不能治理好已有私邑,怎能又貪圖州邑。“溫,吾縣也”、“余不能治余縣”的表述,史料并不多見。這是寬泛的變通性表述,強調的是由卿大夫直轄但未被進一步向下分賜的私邑,不宜理解過實。晉縣與公邑的差別并不明顯,它們與卿大夫私邑都不涉及對原有氏族秩序的破壞重組。

 

再來看晉縣設職及運作,這在《左傳》中有所記載:

 

三月癸未,晉悼夫人食輿人之城杞者。絳縣人或年長矣,無子,而往與于食。有與疑年,使之年……趙孟問其縣大夫,則其屬也。召之,而謝過焉……遂仕之,使助為政,辭以老。與之田,使為君復陶,以為絳縣師,而廢其輿尉。

 

趙孟問其縣大夫,則其屬也一句,杜預集解為屬趙武,孔穎達正義曰,諸是守邑之長……此言問其縣大夫,問絳縣之大夫也。絳非趙武私邑,而云則其屬者,蓋諸是公邑,國卿分掌之,而此邑屬趙武也,后人多從之。其實,確認絳縣老人年齡、身分及籍貫,固可問詢本人,從行政程序而言,仍應聯系屬縣長官,以行政方式予以確認。同時,趙國公邑明確,數目有限,絳縣近在國都區域,趙孟任晉國正卿,主持國事,不太可能連絳縣大夫都不認識,而要通過聯系編戶的方式確定。此應指趙武召問絳縣大夫,確認老人是否屬于絳縣。隨后,趙武向老人致歉并任以為縣師,將輿尉撤職,不僅反映晉卿與晉縣的關系,而且表明晉縣已置縣大夫、縣師、輿尉。輿尉征發縣中輿人,從事筑城在內的縣內外徭役,與秦漢縣尉征發縣內男子服役已較相近。

 

晉縣轄域規模及內部形態,可參《左傳》下述記載:

 

韓起之下,趙成、中行吳、魏舒、范鞅、知盈;羊舌肸之下,祁午、張趯、籍談、女齊、梁丙、張骼、輔躒、苗賁皇,皆諸侯之選也。韓襄為公族大夫,韓須受命而使矣。箕襄、邢帶、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韓賦七邑,皆成縣也。羊舌四族,皆強家也。晉人若喪韓起、楊肸,五卿八大夫輔韓須、楊石,因其十家九縣,長轂九百,其余四十縣,遺守四千,奮其武怒,以報其大恥。

 

魯昭公五年(前537),晉楚聯姻,晉臣韓起、叔向送晉宗女至楚,楚王有意施刑二人以羞辱晉國,后被薳啟強勸阻。韓起代表晉國六卿,對應上卿一級;叔向代表晉國大夫,對應上大夫一級。所列六卿和九位大夫,是晉國政治勢力的代表。參據杜預集解,韓襄即韓無忌,是韓起之兄;箕襄、邢帶是韓起同族;韓須是韓起嫡子,叔禽、叔椒、子羽三人是其庶子。韓賦七邑,皆成縣也,指上述韓氏七人每人掌有一邑(韓須所對應者,應即韓起之邑)。每邑相當于一大縣,以出軍賦,杜預集解稱成縣,賦百乘也。下云羊舌四族,皆強家也,杜預集解曰:四族,銅鞮伯華、叔向、叔魚、叔虎兄弟四人。此稱四族而非四人,其中叔向一族可與叔向子楊石對應。韓、羊舌二氏所擁軍力,體現在因其十家九縣,長轂九百一句。十家九縣十家,杜預、俞樾理解不同,但九縣向無爭議。九縣,指私邑規模相當于標準縣者有九。其中,羊舌氏雖有強家四支,但成縣規模的大邑只有兩個。二氏所擁九邑比附九個成縣,可出兵車900乘。其余比附成縣規模者有40個,可出戰車4000乘。清人黃以周云:《周書·作雒解》千里百縣,則一縣猶一同也。四十九同為方七百里,出車四千九百乘,此用古成出一乘之法也。晉縣規模雖小,但較為整齊統一。晉國成縣對應方百里,與秦漢縣基本一致;而每縣出戰車百乘,與楚國陳、蔡賦皆千乘在出賦規格上相同,反映周土地舊制及經濟形態仍然存續。

 

至春秋末葉,晉縣大夫選任及行政管理更為制度化,《左傳》記載:

 

(魯昭公二十八年)秋,晉韓宣子卒,魏獻子為政。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司馬彌牟為鄔大夫,賈辛為祁大夫,司馬烏為平陵大夫,魏戊為梗陽大夫,知徐吾為涂水大夫,韓固為馬首大夫,孟丙為盂大夫,樂霄為銅鞮大夫,趙朝為平陽大夫,僚安為楊氏大夫。謂賈辛、司馬烏為有力于王室,故舉之。謂知徐吾、趙朝、韓固、魏戊,余子之不失職,能守業者也。其四人者,皆受縣而后見于魏子,以賢舉也。

 

晉悼公后,六卿勢力漸強,執政先后經歷趙武、韓起,又轉至魏舒(魏獻子)。《史記·韓世家》稱韓宣子(韓起)與趙、魏共分,而非為國政,與其他記載并不矛盾。顧頡剛認為:魏獻子當國,他冊命一班縣大夫,其意義等于武王時的封國,表示出十足的封建色彩。所論受《左傳》下文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影響,但針對內舉不避親,不代表魏舒任命晉縣大夫有分封性質、封建色彩。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是魏獻子以晉國執政身分作出決策,代表的是晉君。祁氏之田羊舌氏之田,概指二氏擁有大小不等的眾多私邑。以為七縣以為三縣,指由私邑再次轉為晉君直轄公邑;稱,反映晉縣轄土已有穩定標準,所任晉縣大夫十人,就是公邑大夫。

 

晉縣長官選任根據功績、賢能,“皆受縣而后見于魏子”,及“賈辛將適其縣,見于魏子。魏子曰:‘辛來!……今女有力于王室,吾是以舉女。行乎!敬之哉!毋墮乃力!’”與后世縣級主官出宰百里前,面見君主或宰相,當面聆聽訓勉相近;“梗陽人有獄,魏戊不能斷,以獄上”,與秦漢地方奏讞中央近似;魏戊作為魏氏一系,阻止大姓豪強賄賂魏獻子,以防地方司法受到干預,與后世縣令長嚴守權責相近。不過,晉縣長官仍稱“大夫”,縣內仍行周田舊制,仍有待進一步演化,縣制的最終突破要看韓、趙、魏三國以及受三晉影響的秦國。

 

五、商鞅置令與秦縣官僚組織的建立

 

秦縣材料主要來自《史記》,而非《左傳》。秦人是很早臣服于周的一支外服邦伯勢力,周宣王時任秦仲為大夫,至莊公“為西垂大夫”,居于西犬丘。“為西垂大夫”,是以西犬丘作為私邑的周室大夫。至秦穆公三十七年,“秦用由余謀伐戎王,益國十二,開地千里,遂霸西戎”,《史記正義》引韓安國之說:“秦穆公都地方三百里,并國十四,辟地千里。”此事較早記載見于《韓非子·十過》,王叔岷考辨“諸書皆言‘十二’,竊疑作‘十二’近塙”。《韓非子·有度》還提到,“荊莊王并國二十六,開地三千里……齊桓公并國三十,啟地三千里”。所載類似,恐非隨意表述。“益國十二,開地千里”、“并國二十六,開地三千里”、“并國三十,啟地三千里”中,“開地”里數大體為“益國”數的十倍,所并之國,相當于后世一縣之地。“開地”若干千里,對應被并之國直線排列的長度。穆公時,秦國以方300里擴展,大體增加12(或14)個方百里,可折算為縱深千里。當時,秦在原約9萬平方里外,增加約12萬平方里,而非增加3倍以上規模。

 

商鞅變法前的秦縣,見于《史記》之《秦本紀》及《六國年表》:

 

(秦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滅小虢。

(秦獻公二年)城櫟陽……(六年)初縣蒲、藍田、善明氏……(十一年)縣櫟陽。

 

前者在春秋早期,后者在戰國中期,相距達300多年。兩者表述一致,均作初縣,反映秦人后來的整體認知。縣鄙,概言國都之外的周邊區域,春秋時武公居平陽封宮,在今陜西寶雞附近,邽、冀戎距平陽較遠,文獻也少見通過縣鄙延伸來擴展疆土的記載。獻公二年(前383),城櫟陽;九年之后,縣櫟陽。所言城某地指構建軍塞,反映軍事特征,西北漢簡多見城官,城官不治民,主要是軍塞性質。與城某地相對,縣某地指設置地方行政機構,體現民政功能。秦之初縣,指首次以該地為秦君直轄公邑,并設置相應行政管理人員及組織。

 

商鞅變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推行縣制,《史記》之《秦本紀》《六國年表》《商君列傳》均有涉及:

 

十二年,作為咸陽,筑冀闕,秦徙都之。并諸小鄉聚,集為大縣,縣一令,四十一縣。為田開阡陌。東地渡洛。十四年,初為賦。

(十二年)初(取)[聚]小邑為三十一縣,令。為田開阡陌。(十三年)初為縣,有秩史。(十四年)初為賦。

居三年,作為筑冀闕宮庭于咸陽,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而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平斗桶權衡丈尺。

 

從縣制起源及諸國縣制比較的視野出發,上述史料記載可作五點闡說。一是撰作特征。以秦遷都咸陽為界,商鞅變法一般被分作前后兩次,《秦本紀》記第一次變法,僅有衛鞅說孝公變法修刑,內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卒用鞅法……其事在《商君》語中一句;但對第二次變法內容,多有論及。《六國年表》載事簡略,未言第一次變法,僅記軍事、外交活動;對第二次變法遷都咸陽一事未提及,但對縣制推行、縣吏設置及土地、賦稅制度卻有交代。至《商君列傳》,兩次變法始同時說明。由此,《史記》涉及變法內容,縣制出現次數最多,《史記》本紀、年表的重要性多高于列傳,可知商鞅變法諸舉措中,縣制推行實際頗為時人所重。

 

二是設縣背景。商鞅推行“農戰”政策,構建“君—民”聯結,借此全面削弱貴族,為推行縣制提供基本前提。商鞅縣制實質又是公邑、私邑之間的博弈,“縣—封邑”復合制與單一縣制不同,阻力、難度不可同日而語。某種意義上說,真正的困難恐怕正是全面推行縣制,因其動搖宗室貴戚既有政治與經濟基礎之故。商鞅首次完成這一變革,在諸雄中實現突破,意義不限秦國,難怪《史記》多次交代。

 

三是設縣方式。商鞅第二次變法,首先營建新都,“筑冀闕”、“作為筑冀闕宮庭于咸陽”、“大筑冀闕,營如魯衛矣”,直追東方諸侯,代表秦建成等級規格相埒的新都。接著,由中央而地方,商鞅開始行政制度改革。秦既有聚邑一般規模較小,新營都邑后,地方公邑同樣參照東方,通過“并”、“集”、“聚”的方式,規劃升級為大縣。戰國城邑發展的趨勢是“萬家之邑”、“萬家之縣”。《戰國策》載趙奢語:“且古者,四海之內,分為萬國。城雖大,無過三百丈者;人雖眾,無過三千家者……今千丈之城,萬家之邑相望也。”商鞅因應這一形勢,“集為大縣”。秦大縣、小縣選擇以萬戶為界,萬戶以上大縣恰與“萬家之邑”、“萬家之縣”對應。

 

四是縣令與官僚組織。商鞅縣制更重要的是縣令之置,從起點而言,戰國秦漢的縣由縣令到令、長,存在逐步發展的過程。從終點而言,又是東周秦縣主官由大夫到令的重大變化。后者地位、等次變化似乎不大,保持在大夫一級,但縣大夫、縣宰具有貴族身分,縣令是領取固定俸祿的官吏,“令”本身凸顯對君命的貫徹。汲黯“其先有寵于古之衛君。至黯七世,世為卿大夫。黯以父任,孝景時為太子洗馬,以莊見憚。孝景帝崩,太子即位,黯為謁者”,后遷為滎陽令,“黯恥為令,病歸田里”。汲黯家族自東周以來“世卿世祿”,長期擔任卿大夫,加之衛國存古制較多,更保留不少舊時觀念。史料所記反映汲黯不愿為地方官的事實,但先秦大夫往往代君理邑,外任公邑大夫,向不為恥。今汲黯恥被除任滎陽這一要縣之令,卻不惜“病歸田里”,從側面提示縣令、縣大夫的差異。

 

此外,秦職官稱謂存在上級參照下級的現象,部分稱謂呈現自下而上的延伸,為后世少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僑(矯)丞令’可(何)殹(也)?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以“有秩(嗇夫)”與“大嗇夫”對稱。“大嗇夫”主要指秦縣令,裘錫圭認為:“‘嗇’是‘穡’的初文,‘嗇夫’的本來意思就是收獲莊稼的人。‘嗇夫’作為官名,首先應該應用于鄉嗇夫一類下級基層治民官吏。地位較高的治民官吏或其他官吏也稱為嗇夫的現象,只有在鄉嗇夫一類名稱使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以后,才有可能出現。”相比于郡,縣“俯親民事”,參照使用“鄉嗇夫一類下級基層治民官吏”才使用的稱謂。睡虎地秦簡《南郡守騰文書》記“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郡也用“嗇夫”來稱縣、道主官。

 

秦縣令稱縣嗇夫、大嗇夫,反映縣主官不僅成為貫徹君令的官僚,而且縣令設置初始,往往強調廣泛親近民事的服務屬性。“縣嗇夫”的用法,兩漢不復出現。西漢初,嗇夫稱謂仍存,但縣令、長已不稱嗇夫。漢承秦制,一些細微精神卻有變化。進入東漢,縣主官被比附為縣宰、大夫,反而更為常見,體現先秦傳統的回潮。

 

秦縣設令晚于三晉,卻是在全面推行縣制下的統一舉措,有鑒于此前公邑、私邑長期并存,商鞅縣制是徹底的公邑化,最初并未給封賜私邑留下空間。這在公邑不落于權卿操控、公邑比重占據優勢等方面,實現了革命性突破,是君主集權的真正加強,由此顯得意義突出。《商君列傳》提到縣“置令、丞”,還顯示縣令之外的縣佐官也由中央任命。《六國年表》又記推行縣制的次年“初為縣,有秩史”,“縣有”之間不宜點斷,當作“初為縣有秩史(吏)”。縣少吏包括有秩、斗食、佐史三級,“有秩吏”是縣內秩級最高的屬吏,作為縣下屬機構負責人,由倉、司空、少內等諸官嗇夫構成,持小官印,須上級二千石官任命。有秩吏的普遍設置,反映秦縣廷在地方掌握較多資源,進而具有較強控制力。同時,秦及漢初往往縣、都官并稱,都官是中央諸卿、內史、諸郡的下轄機構,與縣平級。參考現代行政學,縣制確立初期的央地關系,主要呈現“條塊結合”特征。綜上來看,縣制核心是縣令設置與縣級官僚組織的基本建立。

 

五是縣制與田制。戰國時期,魏率先崛起,與文侯任用李悝變法發展生產多有關系。《漢書·食貨志上》記載:“是時,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地方百里”對應一縣之地,“提封九萬頃”、“為田六百萬畝”都是以周制百步為畝作為基準。商鞅由魏入秦,變法涉及“為田開阡陌封疆”,與魏氏改行200步為畝不同。《史記·秦始皇本紀》文末附別本《秦記》,作“昭襄王……立四年,初為田開阡陌”,學界過去對田制改革時間存在爭論,青川木牘載錄秦武王二年(前309)“更修為田律”,“更修”之“修”,不是修訂而是修復之意,“更修”指“重新公布過去制定的舊律文”,故田制改革仍應系于商鞅。參《秦本紀》《六國年表》,田制頒行時間在普遍設縣之后,縣制確立是實施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礎。這再次提示,縣制起源固然與社會組織的重大變動有關、與經濟制度的重新構建相聯系,但核心是官僚組織的建立及運行。

 

結語

 

本文引入“方百里”的縣域空間概念、“公邑—私邑”的統治模式作為兩條分析線索,為縣制起源研究提供新視角,重新探討中國古代政治體制的衍生過程。經過分析,春秋之縣與戰國之縣,在性質上具有一致性及密切聯系,而縣制更早的源流,即在西周時期周王與諸侯直接管理的“公邑”。在此基礎上,本文重新辨析《左傳》等先秦史料所見春秋縣制的基本特征,進一步明確這一時期縣的性質,相較于中國學界所主張春秋晉縣為“私邑”、日本學界所主張春秋晉縣兼具公私雙重特征的看法,提出新認識。本文提煉一條縣制起源發展的新線索,縣制起源時間也大為提前。

 

縣制起源背后,實際涉及對分封制、郡縣制的基本認識。先秦秦漢由分封制到郡縣制的重要轉變,不宜視作簡單的線性發展,兩種制度也不宜截然兩分。中國古代行政體制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和靈活性,分封制可以蘊含郡縣制因素,郡縣制也可以采取一些分封制內容。中國早期國家注重將血緣關系作為主要政治紐帶,以家族、宗族為統治基礎與依憑,過去強調分封制的徹底貫徹,但西周分封并不排斥君主對公邑的直轄管理,天子王畿、諸侯封域內,實際都存在封賜私邑(采邑)與君主直轄公邑兩種形態。“天子—諸侯”政治秩序得以確立,“諸侯”一端以及諸侯內部層層分賜的基礎和前提,是天子及諸侯對直轄公邑的有效掌控。天子封建諸侯之后,秩序得以長久維持,也與天子仍然擁有較多直轄公邑、王畿對初封諸侯轄域形成優勢力量對比,有重要關系。

 

這又進一步反映,過去對“天子—諸侯”政治秩序中“天子”一端、對早期王權有所低估。中國古代政治文明呈現內聚型特征,君主集權理念始終貫徹其中,進而在分封制下,以君主為核心的中央集權同樣較為突出,可稱“早期中央集權”。“在西周一朝的多數時期,王權都是王朝政治的主導力量”,“西周政治的主流仍是‘王權政治’,‘世族政治’只是短時期內出現的‘非常態’現象”,可見,分封制背后的,完整圖景是王權主導下的“公邑—私邑”復合制。與之相應,郡縣制并不完全排斥分封,后世根據實際情況,又可在郡縣制主導下實行多元化綜合治理。

 

由分封制、郡縣制的分析,進而可涉及對周秦變革的認識。柳宗元《封建論》云:“彼封建者……蓋非不欲去之也,勢不可也”,“封建非圣人意也,勢也。”王夫之云:“郡縣者,非天子之利也……而為天下計,(利)[則]害不如封建之滋也多矣。”古人肯定由封建到郡縣的歷史突破與進步,同時也提示,背后實須有相應變化的動力與條件。中國古代由封建制到郡縣制的跨越,君權固然是國家形態變革的主導力量,但又非唯一要素,官僚制特別是行政制度的發展確立,為相關變革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分封制與郡縣制的關聯比較,實際揭示出君主制、官僚制兩個而非一個面相。探討君主制,不宜脫離君主之下的官僚制;分析官僚制,更不宜忽略君主的在場。君主制、官僚制二者如何結合,又如何不斷實現整體性演化,仍將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與政治文化研究的恒久論題。

 

(作者孫聞博,系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協同攻關創新平臺教授來源:《歷史研究》2024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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