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邯鄲3名初中生霸凌同學,并將其殘忍殺害,分工之明確、手段之殘忍、對抗調查之淡定、家長配合之完美,無一不讓人瞠目結舌!2、這已經是2024年以來,第二起被網絡曝光的惡劣殺害未成年人事件:前有11歲男孩殺害3歲女童,后有3名13歲初中生霸凌同學、勒索錢財、殺人并掩埋!3、遺憾的是,現行法律框架下,對于前面提到的11歲男童殺人犯,只能束手無策;對于后面提到的3名13歲殺人犯,設置了重重阻礙,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啟動追責程序。4、除此之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未成年罪犯沒有死刑,即便是罪惡滔天、手段殘忍,也沒有死刑!即便是被害者也是未成年人,殺人者只要滿足所謂的“年齡條件”,就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5、這就是我們的法律導向嗎?口口聲聲保護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都被殺死了,只因為殺人者也是未成年人,我們的法律竟然是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這就是法律的人民性體現嗎?7、殺害未成年人者,無論殺人者年齡有多小,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為這關乎法律導向問題——讓法律真正保護未成年人,而不是保護殺人犯!8、殺害未成年人者,如果也是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應當追究連帶刑事責任——養一條狗咬人了,主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養一個孩子,把別人殺了,監護人難道不該負責嗎?9、制止未成年殺人犯,最關鍵、最有利的措施就是立即修改刑法第十七條——從過往的案例中不難看出,兇手熟知法律,明確知道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界限!只有修法,才能堵住漏洞,剎住這股歪風!
(作者系昆侖策特約評論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轉編自“新青年1919”微信公眾號;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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