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實況視頻截屏,被告人為李明哲。
李明哲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表示“感謝執法單位文明辦案,過去在臺灣接觸到對中國大陸有偏見的媒體的一些報道,中國大陸的法治、執法狀況有很大不同,讓我對中國大陸有重新的認識”,他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李明哲被抓后,筆者曾在今年3月29日寫過一篇題為《臺灣李明哲為何在大陸被抓?》的文章。當時,筆者判斷李明哲在大陸主要從事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兩大違法活動,一是在大陸從事鼓吹臺灣“價值”,擾亂民心;二是串聯大陸人士從事顛覆活動。 從昨天庭審公開的資料來看,李明哲涉嫌的犯罪行為與筆者的判斷基本相同。當然,公訴機關指控的涉嫌犯罪事實更具體。其中主要有: 成立組織,攻擊國家,灌輸西方價值觀,圖謀推翻國家政權 2012年,李明哲與大陸居民彭宇華成立“梅花公司”,李明哲任副經理、彭宇華任總經理。“梅花公司”是一個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組織,制定了組織綱領,確定了組織架構和成員分工。在梅花公司的《計劃書》中寫明:希望透過網路為平臺,從全國建立8個QQ分群,最終建立到每個地級市有一個群,以此為組織擴展基礎,希望在2017年可以擴展到100萬人,然后也提出“顛覆國家政權”的階段性工作,前期自主,中期整合革新,最終達到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2012年9月,李明哲加入“圍觀中國”QQ群,上傳一些發展西方及臺灣“政治民主”的資料,在網絡及線下活動中散布惡意攻擊抹黑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以及中國大陸現行制度的言論。李明哲擔任“圍觀中國”華南群的群主,針對網路上的熱點事件進行炒作。 串聯、蠱惑大陸人士,煽動暴力顛覆國家政權 他們炒作、發布活動訊息,并號召群友過去參加,李明哲去過廣東、廣州、深圳、廣西、福建參加管理干部的聚會,或其他群的聚會,利用這個聚會,散布一些惡意攻擊的言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在2015年的6、7月間,李明哲通過網路,討論以暴力方法,顛覆國家政權的過程當中,表示“我從來不排斥要暴力革命,暴動是遲早的。” 李明哲還在大成立了一個“公民學堂”,多次以文字或演講的形式,對中國現行制度進行攻擊,鼓吹西方體制。 以上這些并非本文的重點,這些內容在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上都可以找到。 本文要講的是,圍繞此次庭審臺灣社會及部分西方媒體所表現出來的一些丑態,以及通過這些丑態證明對于危害中國國家安全行為必須加以嚴厲打擊的必要。 一、臺灣綠營的無賴與無知 對于李明哲的庭審,臺灣綠營延續了之前一貫的做派,認為李明哲是NGO組織人士,關心中國大陸的公民社會與民主發展,透過網路社群及其他方式與中國大陸朋友交流,宣揚分享民主、自由、政黨政治的經驗及理念,對于追求民主自由與人權保障普世價值的行為,均應給予應有的尊重。大陸對他的庭審是“政治迫害”,是“演戲”。 臺灣《自由時報》的報道。 臺當局發言人黃重諺表示“蔡英文非常重視,希望大陸盡早放人”;臺陸委會評論大陸庭審“過程未符合法律正當程序”,宣稱“陸方應做出符合普世價值及人權潮流的合理處置”。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在臉書上發文稱,“李明哲被北京拘捕將近半年,沒人知道這段時間他受到多少恐嚇或威脅。只能在信息完全不公開的情況下,被迫配合演出一出‘認罪’的戲碼。李明哲的家人仍身在中國,人身安全隨時處在風險中。” 臺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這次李明哲案庭訊辯論細膩,檢方與辯論律師多次提及證據完整性、關聯性這些相當細膩的法庭程序。顯示一切都是事先安排好,只是照本宣科。 在李明哲事件上賺足政治資本的李明哲之妻李凈瑜,在此次來大陸之前繼續高調表演,對媒體發話說李明哲如果認罪是“被認罪”,在參加旁聽庭審后,在旅館秀手肘字樣:“李明哲我以你為榮”。 李明哲之妻李凈瑜參加一審旁聽。 大陸庭審李明哲,允許李明哲的母親和妻子參與旁聽,允許臺灣有關媒體參與旁聽;庭審公開直播,用時達4個多小時;李明哲的犯罪事實一一展示證據,而李明哲對其犯罪證據予以了承認;辯護人進行了充分辯護等等,這些臺灣綠營竟然全不放在眼里,只用一句“被認罪”就全盤否認。甚至,庭審程序細膩、證據完整也被認為有錯。那怎樣才算是正確? 如果質疑庭審的真實性,為何不舉出具體事實來,比如哪一件證據是假的,比如李明哲如臺灣綠營先前說的受到了哪些虐待?再比如李明哲“被認罪”的具體表現及事實?還有,李凈瑜在來大陸之前對媒體說的李明哲“被認罪”為何有“未審先判”的能力? 這一切臺灣綠營都答不出來,也不會去應答,只會喊三個字“被認罪”。這不是無賴是什么? 李明哲的犯罪行為發生在大陸,違反的是大陸的法律,受到大陸法律的審判正當明確,名正言順。 認為臺灣、西方的普世價值優越你盡可以在臺灣、西方宣揚。跑到大陸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傳送資料,舉行演講、組織活動的宣揚,煽動大陸民眾推翻大陸政府,更揚言“我從來不排斥要暴力革命,暴動是遲早的。”,這僅僅是“與中國大陸朋友交流,宣揚分享民主、自由、政黨政治的經驗及理念,對於追求民主自由與人權保障普世價值的行為”?在中國境內犯罪,理所當然適用中國法律,為何要“符合普世價值及人權潮流的合理處置”?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使在“普世價值”的西方,許多國家也是不允許的。臺灣民進黨當局及綠營政客學西方的“普世價值”只學了一點皮毛,就拿它來當為李明哲脫罪的借口,對大陸的社會制度、價值觀全不當回事,以為用臺灣的流氓手段就可以在大陸起作用,這正是臺灣民進黨當局及其政客的無知! 二、西方部分媒體雙重標準的無恥 對中國庭審李明哲涉嫌顛覆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西方一些媒體一方面為臺灣幫腔,一方面再次使用雙重標準對待。其中,《美國之音》、英國《BBC》、法國《法廣》跳得最歡。他們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性質、中國社會制度指手畫腳,譏諷“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只會發生在“獨裁”“集權”的中國。 《美國之音》的報道。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難道只有中國才有嗎?其實大多數國家都有這樣的法律條款,這里就包括了西方的美國、英國和法國。 下面,我們專門來看看美國的這一條款是怎樣規定、實施的。 《美國法典》第225章第2385條,明確規定了“顛覆政府罪”,寫明:以下顛覆或摧毀政府的行為屬于違法,違法者將被罰款或最高判處20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后5年內不得在美國政府擔任任何公職。 違法行為有:任何蓄意鼓吹、煽動、勸說或教唆他人有責任、有必要、值得或適于以武力、暴力或暗殺政府官員的方式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以及州、領地、特區、占領地政府或下屬政治部門政府的行為;任何蓄意導致推翻或摧毀這類政府,印刷、出版、編輯、發表、傳播、銷售、散發或公開展示書面或印刷材料,煽動、勸說或教唆他人有責任、有必要、值得或適于以武力、暴力方式或企圖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任何組織、幫助或試圖組織社團、團體和集會,教唆、鼓吹或慫恿以武力、暴力方式、或者以這類社團、團體或集會成員或隸屬人員身份故意從事顛覆或摧毀政府的活動。 美國的這項法律也稱《史密斯法案》(Smith Act)。 美國《史密斯法案》。 1940年后,美國根據《史密斯法》,起訴了215人,其中1949年——1957年,美國共產黨人(CPUSA)近150人因“煽動顛覆國家政府罪”遭到起訴,98人被定罪判刑、驅逐出境。整個美國共產黨被摧毀。 共產黨領導人史密斯法庭審判。 這也是為什么美國對共產黨尤其恐懼的原因。 美國可以用“煽動國家政權罪”對美國共產黨組織進行摧毀,對共產黨人進行判刑,難道中國就不能對企圖顛覆中國的政治組織及其人員進行審判?這不是典型的雙重標準是什么? 同樣,在英國、法國、德國等西方國家,同樣也有類似的“煽動國家政權罪”法律。這里就不一一列舉了。 世界上任何國家對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組織和人員,都不會聽之任之,無論社會制度如何。至于將西方的政黨輪替與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混為一談,純屬偷換概念,不值一駁。 其實,西方對中國的雙重標準,不僅僅體現在“煽動國家政權罪”這一項,只要是中國依法處理他們視為符合西方價值觀,對西方有用的人,他們都會使用雙重標準。這樣的事例舉不勝舉。 從臺灣社會的反應及西方媒體的宣傳,更說明中國對李明哲涉嫌煽動國家政權罪的審判,是保證中國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尊嚴正當的、必須的行為,不容任何人說三道四! 對李明哲的審判也是對那些打著各種旗號,實質上企圖顛覆中國國家政權的中外組織(勢力)和個人的一次警告,讓他們知道在中國境內,必須遵守中國法律,違法必究!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
【昆侖策研究院】作為綜合性戰略研究和咨詢服務機構,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秉持對國家、對社會、對客戶負責,講真話、講實話的信條,追崇研究價值的客觀性、公正性,旨在聚賢才、集民智、析實情、獻明策,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歡迎您積極參與和投稿。
電子郵箱:gy121302@163.com
更多文章請看《昆侖策網》,網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jqdstudio.net
1、本文只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2、本站屬于非營利性網站,如涉及版權和名譽問題,請及時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及時做相應處理;
3、歡迎各位網友光臨閱覽,文明上網,依法守規,IP可查。
作者 相關信息
內容 相關信息
新華網:從國家安全的高度認識和處理轉基因——專訪《八問主糧轉基因化》作者彭光謙
2017-08-28
圖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