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改革開放以來,“公民社會”理論受到一些人的追捧。有人將“公民社會”看作保障個人權利的依據,有人把它視為抗衡威權秩序的手段,更有人奉它為實現民主的條件,認為“不經由公民社會的充分發展,就不能走向健康的民主政治”。作為具有一定學理性的社會思潮,深刻把握“公民社會”在學術表象下的政治實質,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公民社會”概念的發展軌跡
“公民”是個法律概念,指的是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和作為政治概念和集合概念的“人民”相比,公民更側重個體層面上的權利內涵。
“公民社會”在西方經歷了古代、近現代和當代的發展,以如何看待國家和社會關系問題為中心,呈現出從一元式到二分法,再到三分法的軌跡。從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到17世紀的啟蒙主義思想家,“公民社會”主要指的是“自治的政治共同體”,作為“文明社會”和野蠻社會相區分,而和政治國家高度同構。近現代以來,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出現“政治國家—公民社會”兩分法,“公民社會”主要是指私人自主從事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經濟活動領域。黑格爾和馬克思關于“市民社會”的論述主要基于二分法。當代公民社會理論提出了“政治社會—經濟社會—公民社會”三分法,把“公民社會”理解為知識分子圍繞公共事務發表意見的場域。總體看來,“公民社會”的重心體現出從政治社會、經濟社會到文化社會的變化,經歷了從融合維護國家到反思批判國家的演變。
20世紀中后期以來,一些西方國家利用發展中國家社會轉型特點,將公民社會理論意識形態化。1998 年,有關國家在促進亞洲民主的會議上提出,演變中國除了要以經濟體制改革促進政治體制和價值觀變化、以外交活動促進制度改變外,還要以各類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宣揚“民主”思想,并促進非政府組織和“公民社會”的發展。至此,“公民社會”被改造為灌輸自身價值觀、推銷西方制度模式、影響他國政權的思想武器。
“公民社會”理論的內在缺陷
當前,“公民社會”理論略已形成以“公民組織”為載體、以“公民場域”為依托、以“公民精神”為內涵、以“公民狀態”為追求的體系化結構。雖然其中不乏合理成分,但也存在重大理論缺陷。
一是片面強調國家和社會對立,容易走向泛自由主義。現代“公民社會”的理論前提是國家和社會對立,其當代形態更強調對國家的“文化批判”。這對制衡國家權力,防止極權政治,具有一定意義。但更要看到,國家和社會的關系并非抽象的簡單對立。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和社會將經歷國家源于社會、國家脫離并駕馭社會、社會擺脫國家控制、國家回歸社會的歷史進程。只有在生產力極大發展和階級消亡后,國家機器才會“放到古物陳列館去,同紡車和青銅斧陳列在一起”,這需要漫長的歷史過程。在階級社會,國家是協調自發追求彼此利益社會組織的超然力量,是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統一,既具有階級統治職能,又具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國家和社會既有矛盾,更有合作,片面強調社會獨立的反國家論調,容易走向否定國家的泛自由主義。
二是片面突出個人權利,可能導致極端利己主義。 倡導個人的獨立和權利,是“公民社會”的基本內容。這種對個人權利的推崇,源于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對封建制度的反抗,有利于彰顯主體性,實現個人價值。但是,社會并非無數“原子式個人”的聚合。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資本主義社會關系的本質是交換關系,因而其所謂公民權利的核心是私有財產權。只有處理好個人和集體、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才能防止落入極端個人主義和精致利己主義的窠臼。
三是片面美化民主效能,需要防止無政府主義。以加強社會組織建設推進民主,是“公民社會”論者的核心依據。實際上,社會組織與民主并不是必然正相關,能否推進民主,要看社會組織的主體狀況以及具體國情條件,一些失范的社會組織反而可能成為排除異己、抗衡國家乃至控制政權的力量。以埃及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埃及“公民社會”發展迅速,社會組織成倍增長,達到兩萬多個,但由于各組織之間斗爭激烈,難以形成共識,反而導致政權更迭不斷,國家動蕩不安,人民生活水平持續下降,需要引起國際社會關注。
“公民社會”思潮的政治實質
在現實中,一些西方國家正是利用“公民社會”的理論缺陷,開展了從組織建構、觀念滲透到實踐顛覆的系列攻勢,企圖實現其政治圖謀。
首先,發展“公民組織”,危害他國政治安全。近年來,一些跨國非政府組織打著學術交流、環境保護、基金贊助等旗號,暗中開展滲透活動。研究表明,不良跨國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可分為“合作性倡導”和“非合作性倡導”兩種形式,前者表現為有建設性的對話,后者則表現為公開批評指責。雖然形式不同,但都試圖通過發展組織,整合力量,自下而上倒逼“政改”,達到“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的目的。近年來,俄羅斯等國通過立法,加強了非政府組織管理,其中的經驗值得借鑒。
其次,培育“公民精神”,推銷資本主義制度模式。公民精神具體包括建立在契約精神基礎上的志愿精神、人本精神、自治精神等。這些精神雖也可資借鑒,但其內核是自由、民主、人權價值觀念,本質上是資本主義等價交換原則的觀念反映。片面鼓吹培育“公民精神”的目的,是以價值觀念滲透爭奪人群,放大社會與國家的矛盾關系,煽動對立,最終實現以西方制度模式取代他國政治制度,實現資本主義社會一統天下的局面。
第三,開展“公民運動”,策動“顏色革命”。同觀念滲透相適應,西方國家注重開展“具有組織化和社會動員特征的集體行動”,這種“公民運動”影響廣泛,破壞性強。20世紀末期以來,發生在西亞、北非和獨聯體國家的一系列“顏色革命”,大都是通過非暴力的社會運動,以“街頭政治”的方式實現政權更迭。在信息化時代,“公民運動”趨向利用網絡形成“虛擬公民社會”,通過海外“民運”與國內“維權”結合,制造群體性事件,企圖誘發集體行動,給政府施加壓力,達到改旗易幟的目的。
在社會轉型的背景下,面對我國“公民意識”日益增長現實,一方面要吸收公民社會理論的合理因素,處理好政府與社會關系,提高社會管理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權利;另一方面要區分學術問題和政治問題,深刻認識部分勢力在學術表象下圖謀西化分化的實質,堅持在黨的領導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團結凝聚、溝通協調和橋梁紐帶作用,為構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出更大貢獻。
(作者:許海,中共北京市委前線雜志社主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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