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底,我國共有執業律師13萬人,律師事務所1.3萬個,發展到今天,我國共有律師27萬人,律師事務所2.2萬家。換言之,在2007年修改《律師法》后,我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數量幾乎翻了一番。律師隊伍在量上的發展,為社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服務產品,促進了社會公平和正義。但是與此同時,我國律師管理體制僅進行了些微調整,在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提出并在1996年《律師法》中得以確立的兩結合管理體制上。這種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指導和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既不是單一的行政管理,也不是完全的行業管理,而是二者的有機結合。從1996年《律師法》的規定及其后的實踐來看,這種結合,在很大程度上變成了二者之間的分權。《律師法》所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協會進行的監督和指導實際上無法可依。這樣的管理體制造成了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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