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
城鄉社區是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城鄉社區治理事關黨和國家大政方針貫徹落實,事關居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城鄉基層和諧穩定。為實現黨領導下的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全面提升城鄉社區治理法治化、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和組織化程度,促進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就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基層黨組織建設為關鍵、政府治理為主導、居民需求為導向、改革創新為動力,健全體系、整合資源、增強能力,完善城鄉社區治理體制,努力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和諧有序、綠色文明、創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園,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可靠保證。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固本強基。加強黨對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領導,推進城鄉社區基層黨組織建設,切實發揮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帶領群眾堅定不移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城鄉社區治理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
——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居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服務居民、造福居民作為城鄉社區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依靠居民、依法有序組織居民群眾參與社區治理,實現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共享。
——堅持改革創新,依法治理。強化問題導向和底線思維,積極推進城鄉社區治理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建立懲惡揚善長效機制,破解城鄉社區治理難題。
——堅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適應城鄉發展一體化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間均衡配置。統籌謀劃城鄉社區治理工作,注重以城帶鄉、以鄉促城、優勢互補、共同提高,促進城鄉社區治理協調發展。
——堅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動各地立足自身資源稟賦、基礎條件、人文特色等實際,確定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發展思路和推進策略,實現頂層設計和基層實踐有機結合,加快形成既有共性又有特色的城鄉社區治理模式。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層黨組織領導、基層政府主導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的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城鄉社區治理體制更加完善,城鄉社區治理能力顯著提升,城鄉社區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再過5到10年,城鄉社區治理體制更加成熟定型,城鄉社區治理能力更為精準全面,為夯實黨的執政根基、鞏固基層政權提供有力支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
二、健全完善城鄉社區治理體系
(一)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把加強基層黨的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作為貫穿社會治理和基層建設的主線,以改革創新精神探索加強基層黨的建設引領社會治理的路徑。加強和改進街道(鄉鎮)、城鄉社區黨組織對社區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城鄉社區全面貫徹落實。推動管理和服務力量下沉,引導基層黨組織強化政治功能,聚焦主業主責,推動街道(鄉鎮)黨(工)委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基層黨組織建設上來,轉移到做好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上來,轉移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公共環境上來。加強社區服務型黨組織建設,著力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務改革、服務發展、服務民生、服務群眾、服務黨員。繼續推進街道(鄉鎮)、城鄉社區與駐社區單位共建互補,深入拓展區域化黨建。擴大城市新興領域黨建工作覆蓋,推進商務樓宇、各類園區、商圈市場、網絡媒體等的黨建覆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工作的相關制度,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及時幫助解決基層群眾自治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城鄉社區黨風廉政建設,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城鄉社區延伸,切實解決居民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
(二)有效發揮基層政府主導作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制定區縣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社區治理方面的權責清單;依法厘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權責邊界,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承擔的社區工作事項清單以及協助政府的社區工作事項清單;上述社區工作事項之外的其他事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可通過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建立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履職履約雙向評價機制。基層政府要切實履行城鄉社區治理主導職責,加強對城鄉社區治理的政策支持、財力物力保障和能力建設指導,加強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的指導規范,不斷提高依法指導城鄉社區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礎作用。進一步加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范化建設,合理確定其管轄范圍和規模。促進基層群眾自治與網格化服務管理有效銜接。加快工礦企業所在地、國有農(林)場、城市新建住宅區、流動人口聚居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組建工作。完善城鄉社區民主選舉制度,進一步規范民主選舉程序,通過依法選舉穩步提高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本社區居民比例,切實保障外出務工農民民主選舉權利。進一步增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社區協商、服務社區居民的能力。建立健全居務監督委員會,推進居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充分發揮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在城鄉社區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弘揚公序良俗,促進法治、德治、自治有機融合。
(四)統籌發揮社會力量協同作用。制定完善孵化培育、人才引進、資金支持等扶持政策,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大力發展在城鄉社區開展糾紛調解、健康養老、教育培訓、公益慈善、防災減災、文體娛樂、鄰里互助、居民融入及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推進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三社聯動”,完善社區組織發現居民需求、統籌設計服務項目、支持社會組織承接、引導專業社會工作團隊參與的工作體系。鼓勵和支持建立社區老年協會,搭建老年人參與社區治理的平臺。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持農村社區建設能力。積極引導駐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參與社區治理。
三、不斷提升城鄉社區治理水平
(一)增強社區居民參與能力。提高社區居民議事協商能力,凡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關乎居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原則上由社區黨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牽頭,組織居民群眾協商解決。支持和幫助居民群眾養成協商意識、掌握協商方法、提高協商能力,推動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尊重多數人意愿又保護少數人合法權益的城鄉社區協商機制。探索將居民群眾參與社區治理、維護公共利益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推動學校普及社區知識,參與社區治理。拓展流動人口有序參與居住地社區治理渠道,豐富流動人口社區生活,促進流動人口社區融入。
(二)提高社區服務供給能力。加快城鄉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城鄉社區服務機構,編制城鄉社區公共服務指導目錄,做好與城鄉社區居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教育事業、社會服務、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務、調解仲裁等公共服務事項。著力增加農村社區公共服務供給,促進城鄉社區服務項目、標準相銜接,逐步實現均等化。將城鄉社區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政策措施,按照有關規定選擇承接主體。創新城鄉社區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推行首問負責、一窗受理、全程代辦、服務承諾等制度。提升城鄉社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更好滿足居民群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探索建立社區公共空間綜合利用機制,合理規劃建設文化、體育、商業、物流等自助服務設施。積極開展以生產互助、養老互助、救濟互助等為主要形式的農村社區互助活動。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社區服務業,支持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網點向城鄉社區延伸。
(三)強化社區文化引領能力。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心口相傳的城鄉社區精神,增強居民群眾的社區認同感、歸屬感、責任感和榮譽感。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內化為居民群眾的道德情感,外化為服務社會的自覺行動。重視發揮道德教化作用,建立健全社區道德評議機制,發現和宣傳社區道德模范、好人好事,大力褒獎善行義舉,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引導社區居民崇德向善。組織居民群眾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發展社區志愿服務,倡導移風易俗,形成與鄰為善、以鄰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社區氛圍。不斷加強民族團結,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創建民族團結進步示范社區。加強城鄉社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因地制宜設置村史陳列、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特色文化展示設施,突出鄉土特色、民族特色。積極發展社區教育,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社區教育網絡,推進學習型社區建設。
(四)增強社區依法辦事能力。進一步加快城鄉社區治理法治建設步伐,加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制定社區治理相關行政法規。有立法權的地方要結合當地實際,出臺城鄉社區治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推進法治社區建設,發揮警官、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作用,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法律進社區活動,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五)提升社區矛盾預防化解能力。完善利益表達機制,建立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社區制度,完善黨員干部直接聯系群眾制度,引導群眾理性合法表達利益訴求。完善心理疏導機制,依托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專業社會組織,加強對城鄉社區社會救助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困境兒童、精神障礙患者、社區服刑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和留守兒童、婦女、老人等群體的人文關懷、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務,重點加強老少邊窮地區農村社區相關機制建設。完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健全城鄉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引導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員、社會工作者、心理咨詢師等專業隊伍,在物業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家事糾紛、鄰里糾紛調解和信訪化解等領域發揮積極作用。推進平安社區建設,依托社區綜治中心,拓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加強城鄉社區治安防控網建設,深化城鄉社區警務戰略,全面提高社區治安綜合治理水平,防范打擊黑惡勢力擾亂基層治理。
(六)增強社區信息化應用能力。提高城鄉社區信息基礎設施和技術裝備水平,加強一體化社區信息服務站、社區信息亭、社區信息服務自助終端等公益性信息服務設施建設。依托“互聯網+政務服務”相關重點工程,加快城鄉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實現一號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強化“一門式”服務模式的社區應用。實施“互聯網+社區”行動計劃,加快互聯網與社區治理和服務體系的深度融合,運用社區論壇、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引導社區居民密切日常交往、參與公共事務、開展協商活動、組織鄰里互助,探索網絡化社區治理和服務新模式。發展社區電子商務。按照分級分類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要求,務實推進智慧社區信息系統建設,積極開發智慧社區移動客戶端,實現服務項目、資源和信息的多平臺交互和多終端同步。加強農村社區信息化建設,結合信息進村入戶和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積極發展農產品銷售等農民致富服務項目,積極實施“網絡扶貧行動計劃”,推動扶貧開發兜底政策落地。
四、著力補齊城鄉社區治理短板
(一)改善社區人居環境。完善城鄉社區基礎設施,建立健全農村社區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投資、建設、運行、管護和綜合利用機制。加快城鎮棚戶區、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加強城鄉社區環境綜合治理,做好城市社區綠化美化凈化、垃圾分類處理、噪聲污染治理、水資源再生利用等工作,著力解決農村社區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秸稈焚燒以及散埋亂葬等問題,廣泛發動居民群眾和駐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參與環保活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區。推進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鎮建設。強化社區風險防范預案管理,加強社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開展社區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教育,有序組織開展社區應對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預防和處置能力。加強消防宣傳和消防治理,提高火災事故防范和處置能力,推進消防安全社區建設。
(二)加快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將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按照每百戶居民擁有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的標準,以新建、改造、購買、項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逐步實現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全覆蓋。加快貧困地區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率先推動易地搬遷安置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全覆蓋。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做好政府投資建設的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不動產登記服務工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所有以社區居民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志愿服務、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原則上在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中提供。創新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運營機制,通過居民群眾協商管理、委托社會組織運營等方式,提高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利用率。落實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供暖、水電、燃氣價格優惠政策。
(三)優化社區資源配置。組織開展城鄉社區規劃編制試點,落實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加強與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銜接;發揮社區規劃專業人才作用,廣泛吸納居民群眾參與,科學確定社區發展項目、建設任務和資源需求。探索建立基層政府面向城鄉社區的治理資源統籌機制,推動人財物和責權利對稱下沉到城鄉社區,增強城鄉社區統籌使用人財物等資源的自主權。探索基層政府組織社區居民在社區資源配置公共政策決策和執行過程中,有序參與聽證、開展民主評議的機制。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履行社區治理責任評價體系,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城鄉社區服務、環境治理、社區治安綜合治理等活動,面向城鄉社區開放文化、教育、體育等活動設施。注重運用市場機制優化社區資源配置。
(四)推進社區減負增效。依據社區工作事項清單建立社區工作事項準入制度,應當由基層政府履行的法定職責,不得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承擔,不得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環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資等事項的責任主體;依法需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協助的工作事項,應當為其提供經費和必要工作條件。進一步清理規范基層政府各職能部門在社區設立的工作機構和加掛的各種牌子,精簡社區會議和工作臺賬,全面清理基層政府各職能部門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各類證明。實行基層政府統一對社區工作進行綜合考核評比,各職能部門不再單獨組織考核評比活動,取消對社區工作的“一票否決”事項。
(五)改進社區物業服務管理。加強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探索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督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探索完善業主委員會的職能,依法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探索符合條件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探索在無物業管理的老舊小區依托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自治管理。有條件的地方應規范農村社區物業管理,研究制定物業管理費管理辦法;探索在農村社區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社區物業服務。探索建立社區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
五、強化組織保障
(一)完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完善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城鄉社區治理工作格局。完善中央層面城鄉社區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抓好統籌指導、組織協調、資源整合和督促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建立研究決定城鄉社區治理工作重大事項制度,定期研究城鄉社區治理工作。市縣黨委書記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街道黨工委書記、鄉鎮黨委書記要履行好直接責任人職責。要把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納入市縣鄉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逐步建立以社區居民滿意度為主要衡量標準的社區治理評價體系和評價結果公開機制。
(二)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大財政保障力度,統籌使用各級各部門投入城鄉社區的符合條件的相關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重點支持做好城鄉社區治理各項工作。老少邊窮地區應根據當地發展水平,統籌中央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等現有資金渠道,支持做好城鄉社區建設工作。不斷拓寬城鄉社區治理資金籌集渠道,鼓勵通過慈善捐贈、設立社區基金會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城鄉社區治理領域。創新城鄉社區治理資金使用機制,有序引導居民群眾參與確定資金使用方向和服務項目,全過程監督服務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
(三)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將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納入國家和地方人才發展規劃,地方要結合實際制定社區工作者隊伍發展專項規劃和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把城鄉社區黨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成員以及其他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統籌管理,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的專業化社區工作者隊伍。加強城鄉社區黨組織帶頭人隊伍建設,選優配強社區黨組織書記,加大從社區黨組織書記中招錄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力度,注重把優秀社區黨組織書記選拔到街道(鄉鎮)領導崗位,推動符合條件的社區黨組織書記或班子成員通過依法選舉擔任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人或成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由基層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設崗招聘,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統一管理,社區組織統籌使用。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教育培訓,提高其依法辦事、執行政策和服務居民能力,支持其參加社會工作職業資格評價和學歷教育等,對獲得社會工作職業資格的給予職業津貼。加強社區工作者作風建設,建立群眾滿意度占主要權重的社區工作者評價機制,探索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和獎懲機制,調動社區工作者實干創業、改革創新熱情。
(四)完善政策標準體系和激勵宣傳機制。加強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理論政策研究,做好城鄉社區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制定“三社聯動”機制建設、政府購買城鄉社區服務等相關配套政策。加快建立城鄉社區治理標準體系,研究制定城鄉社區組織、社區服務、社區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基礎通用標準、管理服務標準和設施設備配置標準。及時總結推廣城鄉社區治理先進經驗,積極開展城市和諧社區建設、農村幸福社區建設示范創建活動和城鄉社區結對共建活動,大力表彰先進城鄉社區組織和優秀城鄉社區工作者。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網絡新媒體作用,廣泛宣傳城鄉社區治理創新做法和突出成效,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城鄉社區治理的良好氛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加強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和職責分工,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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