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北京、山西、浙江三地進行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監察官制度也浮出水面。
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報中國紀檢監察報連續發文,披露了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試點情況。繼京、晉表示探索建立監察官制度,浙江省紀委省監委更明確表態,監察委全部內設機構工作人員將納入監察官的適用范圍。
啥是監察官?
監察官有什么權力?
快跟著小編來了解一下!
監察官有監督調查處置權
隨著改革不斷推進,檢察院轉隸人員職務晉升渠道問題、原先紀委人員與檢察院轉隸人員待遇平衡問題等關系人員融合的問題,也亟須破解。浙江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浙江將積極爭取探索建立監察官制度,將監察委員會全部內設機構工作人員納入監察官的適用范圍,建立與監察官等級序列配套的相關制度,推進監察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關于監察官的設置
制度反腐專家、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原副院長李永忠曾對記者介紹,監察委是一個獨立于“一府兩院”的機構,機構由人大產生,人員由人大任命,其行使的職責是國家監察,因此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可以稱作監察官,這就像檢察院的檢察官、法院的法官一樣。
監察官有什么權力?
李永忠說,監察委的權力,就是監察官的權力。依據去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試點決定,監察委有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權,有12項履職措施,包括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
既然有了監察官,
那么,是否應該制定專門的監察官法呢?
下面一起來聽聽專家的建議!
專家建議制定監察官法
檢察院和法院是國家司法機關,監察委是國家監察機關。我國已制定《檢察官法》、《法官法》。李永忠認為,建立監察官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就要制定監察官法,用法律把制度規范下來。
記者了解到,《檢察官法》《法官法》分別對檢察官、法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條件、任免、任職回避、等級、考核、培訓、獎勵、懲戒、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考評委員會等做出了規定。其中明確,初任法官(檢察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并且具備法官(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北京、山西、浙江
三地監察委架構如何設置?
小編這就來梳理一下!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規定,市地級以上紀委可以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三地都把貫徹工作規則與監察體制改革結合起來,實現了省級監委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部門的分離。
其中,執紀監督室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室沒有固定聯系地區。
★北京市紀委市監委設立17個紀檢監察室,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各8個室,第十七紀檢監察室專門負責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
★山西省紀委、監委共設10個紀檢監察室,其中1至8室為執紀監督部門,9至10室為執紀審查部門。
★浙江省紀委、監委共設13個紀檢監察室,其中7個為執紀監督部門,6個為執紀審查部門。
為著力防控風險,浙江注重強化對監察權行使全過程的監督,實現重要業務的全程留痕,制定出臺《關于對說情、過問實行記錄、報告制度》,避免因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等行為,影響執紀審查或監察調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延伸閱讀
全國首例留置34天解除
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文章介紹浙江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情況,其中透露,全國首例留置措施是在浙江杭州實施,從3月17日實施到4月20日檢察院做出逮捕決定留置自動解除,余某共被留置34天。
留置,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去年12月25日的相關決定中,授權京晉浙三地監察委的12項措施之一。有學者認為,它將替代缺乏期限限制的雙規調查措施。
近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迎來試點成果展示期,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報中國紀檢監察報連續發文,披露了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試點情況。據報道,浙江首例留置實施于3月17日,這也是全國首個留置案例。
據報道,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區監委報送的對涉嫌貪污的余某進行調查的《立案審批表》,擺在了區委書記陳瑾的案頭,等待她的簽批。
伴隨這張特殊的《立案審批表》的簽批,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的第一例留置措施即將實施。
綜合中國紀檢監察報對三地試點情況的報道,北京、山西、浙江分別已經采取留置措施9例、9例和7例,共25例,三地均表示工作進展順利。
浙江為“留置”制定操作指南
對于留置措施的規范,北京和山西均在調查措施使用規范中明確,而浙江則專門制定了《浙江省監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
《浙江省監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確,留置條件必須是已立案并且案件具有重大、復雜等四種情形,同時對留置審批、備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根據規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監委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主任批準后報上一級監委批準,涉及同級黨委管理對象的,還需報同級黨委書記簽批;凡使用、延長、解除留置措施的,市縣兩級監察機關都需報省級監察機關備案,而省監委則需報中央紀委備案。
對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12項調查措施,北京探索了除“勘驗檢查”之外的11項。山西各級監委則堅持應試全試,其中搜查10人次,勘驗檢查2人次,留置9人次。浙江省監委試點了包括留置在內9項調查措施。
(來源:新京報,記者: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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