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在北京勝利閉幕。從會議公報看,這次會議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它明確了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圍繞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等重大問題,完善黨內法規,作出戰略部署,其意義深遠,必將載入史冊。
十八屆六中全會強調,“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在這一表述中,“監察機關”史無前例地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相提并列。
“公報”的這一提法,顛覆了許多人對現有監察體制的認識。尤其是紀檢監察系統、檢察系統的同志,敏銳地感覺到,一場影響深遠的改革即將到來。
事實上,據未經證實的消息,國家已決定于明年初在部分省市試點這一改革。
早有先兆的改革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理論是實踐的指南。這場改革的到來,早有理論的準備和鋪墊。
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大的反腐敗的力度,紀檢監察作用凸顯。但同時,“機構獨立性不夠、相對松散,機構授權也不足”等問題也浮出水面。無論是學者,還是紀檢監察系統,都提出了不少“整合監察力量”的觀點。
例如,2013年6月,中紀委駐國家糧食局紀檢組長、黨組成員趙中權就曾在《學習時報》發表文章——《反腐敗要走法治化道路》。他在文中提出,根據我國反腐敗的需要,可以考慮對現有分散在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局)等的反腐敗專門機構進行整合,建立“國家反腐敗委員會”,作為反腐敗相對獨立的專門機構。
又如,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前夕,《第一財經日報》曾透露,十八大后,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曾在被中紀委書記王岐山邀請參加反腐座談會。會上,不少專家學者提出了整合監察、檢察反腐力量,試行“大部制”改革的建議。馬懷德教授在接受該報采訪時曾透露“紀檢監察體制的改革可能會在近期有所突破。”
同年10月,中紀委副書記吳玉良做客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就“中央紀委的歷史沿革和地位、職能、作用”與網友進行的一次在線交流時,也透露出“國家監察體制可能面臨改革”的聲音。
今年1月召開的第十八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習總書記釋放了改革的強音:“要完善監督制度,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要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這一要求,吹響了監察體制改革的“集結號”,改革正式進入頂層設計、具體落實的層面。
獨立于“一府兩院”之外
今年7月14日,中央黨校《學習時報》刊登的馬懷德一篇《通過修法完善國家監察體制》,對該政策進行解讀。這篇文章在對現行監察體制存在問題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不少改革的措施,包括將《行政監察法》更名為《國家監察法》,擴大國家監察范圍,實現監察范圍對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全覆蓋等。
在筆者看來,這篇文章所提出的思路和觀點,與中央的許多要求是相吻合的。尤其是建立一個與“一府兩院”并列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觀點,更是與剛剛結束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不謀而合。
筆者大膽揣測,文章所提出的許多措施,極大可能就是未來改革的方向。如果這一判斷正確,未來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首要特點就是:它將成為“一府兩院”之外的第四種權力。
按照現行憲法的規定,我國的權力架構是“一統四分”的格局。即: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行政機關(國務院)、審判機關(法院)、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和軍事機關(中央軍委)。而未來,目前隸屬于行政機關的監察機關,將從政府中獨立出來,成為與“一府兩院”平行并立的“國家監察機關”。
在這一體制下,在國家層面,將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對中央所有國家機關和公務人員進行監察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其負責人由國家主席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與此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也將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分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業務和人事管理上,將可能實現“垂直領導”的體制,監察機關負責人的提名、考察和任命以上級國家監察機關為主,報同級人大任命。同級人大在宏觀層面對監察委員會進行監督。
為避免監察委員會受制于地方行政機關,它所需行政及辦案經費由各級財政保障,也可能實行垂直管理,實行統一核定和撥付。
監察權力集中而廣泛
監察機關脫離行政系統后,其職權將由“行政監察”改稱“國家監察”。這絕不僅僅是簡單的文字調整,它意味著目前由不同國家機關所享有的監督性權力將向監察機關集中。
其中一個重要的措施,就是整合監督機構,將原隸屬于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機構,包括反貪局、反瀆局,以及目前隸屬于政府的審計機關、預防腐敗機關并入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職能范圍,分別設立綜合監察部門、預防腐敗部門、審計部門、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等,作為其內設機構。
因此,從職權上看,未來的國家監察委員會所享有的職權將是極為廣泛的,包括:預防腐敗、黨紀監督、違法監察、財務監督、刑事偵查等職責。
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關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偵查過程中,除了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的權力,可以對涉案財產和賬戶實施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外,不排除擁有秘密調查、技術偵查權力的可能。
如果依照“全面覆蓋”的要求,參照香港、澳門廉政公署的職責,筆者大膽預判,這個機構還將擁有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權。它有權對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決策中的問題進行檢查,如規范性文件中存在腐敗的漏洞,可以責令予以完善,對于違法的規范性文件,有權責令撤銷。
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
依照中央“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要求,國家監察委員會極大可能繼續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與國家監察機關合署辦公的體制,國家監察委員會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雙向負責,各司其職、有分有合”體制,既充分發揮紀委的黨內監督作用,又保證國家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唯有如此,才能實現“全覆蓋”的目標。
所謂“對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全覆蓋”,在筆者看來,就是凡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依法履行公職的公務員,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部分社會團體機關的工作人員,都將被納入國家監察的范圍。
當然,要實現上述目標,將有一系列的法律需要修訂,包括《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審計法》等,還有一系列法律需要制訂,如《國家監察法》、《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法》等。
一點建議:檢察機關應保留部分偵查權
按照上述改革思路,建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影響最大的,恐怕是檢察機關。因為,從以往的檢察實踐看,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的權威,并不來自沒有強制約束力的檢察建議,也不來自沒有實際法律效力的糾正違法通知書,而是來自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毫不夸張地說,職務犯罪偵查權支撐起了檢察權的地位和實際權威。
從國外法律規定看,各國都賦予了檢察官或檢察機關偵查權,檢察官或檢察機關擁有偵查權已經成為一種國際通例。
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甚至是普遍偵查權享有者,許多國家檢察機關有權對所有案件進行偵查。如德國檢察官對一切刑事案件都可以親自進行偵查,也可以委托司法警察進行偵查。日本從20世紀初就賦予檢察官偵查權,并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立“特別偵查部”,專門行使偵查權。即便是我國澳門特區,雖然設立了廉政公署,但這并不妨礙檢察機關對所有案件,包括對腐敗案件進行偵查的權力。
如果檢察機關完全不享有偵查權,未來民事行政監督、刑事偵查監督、立案監督等,監督效能都將大打折扣。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將名實不符。
一點建議吧:恢復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機動偵查權”。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因監督的需要,認為不宜由法定偵查主體偵查的案件,可自行立案偵查。以此為檢察監督保留一絲底線,保留最后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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