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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戎:反思中國的民族理論、制度與政策
點擊:  作者:馬戎    來源:民族社會學  發布時間:2017-09-30 10:57:24

 

       一、實事求是是社會研究的靈魂

社會科學研究最根本的立場就是必須依據客觀事實來說話,而不是從抽象的經典學術理論和政府官方文件出發。社會學家在思考和研究問題時使用的信息主要來自大量的實地調研資料和自己與社會中各類人群交往時的親身感受,不僅需要敏銳地觀察社會中存在的真實的社會現象,還必須從宏觀和微觀的不同層面對這些現象進行深入系統的分析和研究,從而理解這些社會現象產生的因果關系、影響因素和演變規律,努力對其在短期和長期發展過程中可能帶來的各種社會后果做出預測,這樣才有可能使我們的研究工作真正達到“科學”的層面。這就像化學家在實驗室里分析各種化學成分在不同條件下相遇時會發生何種化學反應一樣,化學家通過不同的實驗努力尋找各種化學現象產生的規律和結果,發現化學分子世界中的規律。社會學家在觀察社會現實后,也應當通過自己的分析努力去發現各個層次、各種群體、各類集團相互交往的規律以及人們思想和行為的形成與演變機制。

我們開展社會科學研究,需要努力去把握社會群體劃分和各群體內部運行的規律,對群體之間各種力量的互動機制和作用方向進行梳理,努力預見這些互動可能造成的影響,并對由群體互動作用合力形成的社會整體運行方向進行理性的分析,用專業化的知識來解釋、分析和預見所在社會的運行軌跡和可能產生的社會后果。在對現實社會開展研究時,我們從學校獲得的畢業文憑僅僅是一張紙,真正的知識和智慧來自社會實踐和獨立思考。教科書和經典著作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認識社會的工具性概念和進行邏輯分析的理論,但是要想真正掌握這些知識工具,必須與我們的真實生活、日常觀察和社會實踐聯系起來,在親身實踐中印證、熟悉和運用這些知識工具,堅持“獨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科學技術不斷發展,人類社會也在不斷變化,經典著作上記述下來的知識與定律是否仍然符合今天的社會實際?這需要我們通過在實踐中開展調查研究來考察。反對本本主義,“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這是我們在學術研究中必須堅持的基本態度。如果我們在實證調查中發現書本上的某些概念和理論與身邊的客觀現實不相符或者無法解釋現實生活,我們就必須從事實出發,解放思想,對這些書本中的概念和理論提出質疑,并從對現實社會運行情況的調查研究中努力總結和提煉一些“與時俱進”、符合發展中的社會現實的新概念和新理論。

我國歷屆黨政領導人的講話和文件給我們提供了代表各屆政府施政方針和管理方法的一套現行話語,代表了在不同歷史時期這些領導者和他們的秘書班子對當時國情的理解與判斷,反映出他們的政治智慧和社會管理水平,這些無疑都是我們了解國家政策走向與演變進程的重要信息。近期國家領導人的講話和政府最新文件有助于我們理解當前政府的大政方針和工作部署,但是歷屆領導人講話和政府文件中提出的政策方針和管理方法是否符合當前中國社會的實際,是否符合目前大多數民眾的意愿,是否能夠帶來積極的社會效果,仍然需要經過實踐的檢驗。因為即使是身居高位的國家領導人,他們的認識與極其復雜多變的社會現實之間可能仍有距離,存在認識片面或判斷失誤的可能。回顧歷史,中國共產黨歷屆領導人正是在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指導下不斷糾正自身的錯誤,歷經曲折,最終取得全國政權并不斷推動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無論歷史還是今天,我們都必須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個科學精神,否則,“不唯上、不唯書”和“實事求是”就成了一句空話。

二、從自身經歷和實地調研中感受中國的民族關系

我對于中國民族問題的認識和理解,主要來自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生活閱歷和親身感受。文化大革命期間我參加了乘車串聯和步行串聯,那時在紅衛兵聯歡會上洋溢著的是各族青年共同的“革命”激情。1968年我到內蒙古牧區插隊五年,在和草原上的蒙古族牧民交往中,我感受到的是他們的善良和淳樸。一直到80年代中期,在我自己和周圍所接觸的各族成員的意識中,“民族”身份與邊界似乎并不重要,僅僅反映出語言習俗的差異,人們在交往中看重的是具體每個人的人品,而不是各自的“民族身份”。1987年我來到北京大學任教,先后在西藏、內蒙古、新疆、青海、甘肅等多民族聚居區進行基層社會調研,這時各地的“民族關系問題”逐漸凸現出來。1988年我在拉薩老城區調查,當時已經發生火燒八角街派出所事件,我在對當地漢、藏干部居民的訪談中感受到民族之間已經出現了認同隔閡。1997年我去南疆調查,1990年發生“巴仁鄉事件”后南疆的族群關系持續惡化,我在各縣的走訪中對此印象極為深刻。

我們在西部邊疆地區的調查專題包括:農村貧困問題、城鄉流動人口及就業問題、民族優惠政策的實踐效果、教育制度與雙語教育、民族干部政策和少數民族的社會流動、內地辦學、對新疆和西藏的“對口支援”項目、邊疆老城區改造、宗教政策在西部的實踐、扶貧項目的實施效果、人口遷移、族際交往等。在這些專題的實地調研和訪談中,我感覺到一些少數民族干部和知識分子的“民族意識”遠遠超越國家認同,經常從“民族”關系的角度來看待當地出現的各種社會問題(如就業競爭、司法糾紛、資源開發、語言學習、地區貧富差距等等),而且把許多在漢族聚居區同樣存在的社會矛盾提高到“民族權益”的政治層面,而他們講述時使用的話語就來自于他們在學校里接受的正統“民族理論”教育。這些現象與我在80年代以前的印象形成強烈反差。相比之下,那些沒有接受過“民族理論”教育的普通農牧民在與其他民族成員交往時仍然表現得單純和自然。不同歷史時期少數民族精英們在認同意識方面的對比,少數民族精英們的“民族”意識與各族普通民眾之間的對比,對我過去接受的民族理論教育是個極大的沖擊。

三、從基層社會調研的實際出發,反思現有民族理論與政策

在各地的實地調研活動中,我感到政府組織編撰的民族理論教科書完全不能解釋當前民族關系中出現的新現象和新矛盾。正是因為強烈地意識到中國現有的民族理論話語與現實社會之間的巨大差距,我感到有必要在“實事求是”精神的指導下根據客觀現實來反思現行的民族理論話語,思考目前某些制度和政策是否需要進行調整以及調整的方向。

2000年我在“關于民族研究的幾個問題”一文中提出:“民族與區域之間的關系應當逐步淡化。對于各部分公民(當然包括少數民族成員)權利的保障機制將逐步從地方性行政機構的運作向全國性法制體制的運作過渡”,提出應當“主要從文化的角度和層面來看待族群(民族)問題,而不要……把我國的民族問題‘政治化’”,并建議進行話語調整,即保持“‘中華民族’的稱呼不變,以便與英文的‘nation’相對應,而把56個民族改稱‘族群’,以與英文的‘ethnic groups’相對應”(馬戎,2000137141135)。從此我開始努力從當代中國社會人群的基本認同意識是如何構建出來的角度來分析中國當前的民族關系問題,這些基本認同觀念體現在人們對周邊各類事物進行分析的視角和立場中。基于這樣的感受,我在2004年明確提出中國民族問題應當“去政治化”的議題(馬戎,2004),并在2010年的“中國社會的另一類‘二元結構’”一文中系統分析了中國社會現時存在的“漢族-少數民族二元結構”及其利弊(馬戎,2010a)。

正是自己多年來在基層社會調研中得到的實際感受,促使我從基礎理論和制度層面來思考中國的民族關系問題,試圖在理論上對中國民族關系的框架、運行機制進行歸納和反思。在這個過程中,我系統閱讀了馬恩列斯經典作家有關民族問題的論述、黨和政府的相關文件。首先我感到,目前教科書中許多“語錄”摘引和應用并沒有給讀者提供一個系統的理論工具,我們對這些經典著作還需要做更進一步的深入解讀。2012年,我在《中國學術》第32輯發表了一篇論文,題目是“如何理解馬克思、恩格斯論著中的‘民族’和‘民族主義’”, 指出馬克思和恩格斯實際上并沒有提出系統的“民族理論”,甚至連“民族”這個核心概念都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馬克思和恩格斯把“民族”和“民族主義”看作各國資產階級用來分化瓦解國際工人運動的思想武器,所以他們提出“工人無祖國”和“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的觀點。我黨建國前后宣傳的“馬列主義民族理論”實際上主要是斯大林的觀點。斯大林的代表作是1913年發表的“馬克思主義與民族問題”,提出了今天我們耳熟能詳的“民族”定義,把俄國境內的烏克蘭、哈薩克、格魯吉亞等少數族群都稱之為“民族”,而且強調這些“民族”都有獨立建國的權利,即“民族自決權”。通過對當時俄國社會不同階級與政治力量的分析,我認為斯大林的“民族”理論不能被看作是“馬列主義基本原理”,而是在當時俄國特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弱小的俄國工人階級及其領導政黨布爾什維克的奪權策略。而這一理論及在十月革命后進行“民族識別”和建立以“民族”為單元的聯邦體制,實際上為后來的蘇聯解體埋下隱患(馬戎,2010b)。

當我提出以上觀點后,許多學者發表了不同意見。如有人在討論中公開提出中國只有“中華諸民族”而“不存在‘中華民族’”的觀點(都永浩,2010),有人認為在《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落實、實現程度是不夠的,這是最大的問題。我們155個自治單位,依法制定自治條例是法律規定的一部分,只有制定了地方自治條例才能落實自治法”(郝時遠,201381),認為制定這些自治區的自治條例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制度所面臨的最大的問題。同時指出“民委系統不是一個強有力的職能部門,……在地區的民族政策的貫徹執行上,黨政部門、維穩部門有更多的發言權和判斷力,這就使很多我們在民族政策方面的原則受到了忽視”(郝時遠,201380),認為加強民委系統的地位與權力將有利于貫徹黨的民族政策。

同時,也有人在中共中央黨校《學習時報》上發表文章,明確指出應“增進各族群眾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現在,我們有的教育和行政措施有意無意弱化了國家觀念和中華民族認同的教育。……要把尊重差異、包容多樣、促進交融作為民族工作的基本取向。我個人傾向于將來居民身份證中取消‘民族’一欄,不再增設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不搞‘民族自治市’,推行各民族學生混校”(朱維群,2012)。還有學者提出“第二代民族政策”,主張“實現從識別國內56個民族、保持56個民族團結發展的第一代民族政策,到推動國內各民族交融一體、促進中華民族繁榮一體發展和偉大復興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轉變,建構起凝聚力越來越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你我、永不分離的中華民族的繁榮共同體”(胡鞍鋼、胡聯合,2011)。這些觀點鮮明、針鋒相對的理論爭論,打破了民族理論界多年以來的一潭死水。正是全國各地多次發生的暴恐事件和上述對我國民族理論政策的大討論,使得中國社會各界開始關注中國的民族問題。

四、在20世紀80年代后的中國,民族話語已經取代了50年代的階級話語

中國現今的民族關系已經無法和20世紀50年代、60年代甚至70年代后期的情形相比。50年代初,解放軍迅速解放了西藏、青海、新疆等西部少數民族聚居區,在隨后開展的“土地改革”運動中,解放軍工作隊發動當地各族貧苦群眾推翻了壓在他們身上的“三座大山”,斗倒了各族長期欺壓民眾的土司、王爺、農奴主、巴依老爺和宗教上層分子,把這些剝削階級長期霸占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無償地分給廣大貧苦民眾,使他們在人身、經濟和思想上都真正獲得解放,他們從內心擁護共產黨和新政權。自50年代直至“文革”結束,中國社會包括邊疆地區都以“階級”來劃分人群,社會運動和人際關系“以階級斗爭為綱”,除了極少數“地富反壞右”分子外,各族民眾都是“階級兄弟”和“革命同志”,大家都熱愛毛主席,擁護共產黨。我在“文革”串聯和牧區插隊生活中都能深切地感受到這一點。

70年代后期在對“文化大革命”中極左錯誤的批判中,“階級斗爭”及與之相關的認同意識被涂上負面色彩。同時“撥亂反正”時期在少數民族地區的“落實政策”工作中特別強調落實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開始出現某種從“民族關系”的角度來解讀文化大革命的傾向。一些領導人講話和隨后的一些相關政策成為這一重大轉折的分水嶺。正是從這個時候起,人們的“民族身分”和民族群體之間的相互關系開始以很強的政治色彩凸現出來。此后,這種對于“民族”的政治認知一直延續下來,在隨后的體制改革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少數民族聚居區的人們開始以“民族利益沖突”的視角來解讀社會發展和市場競爭中出現的各類社會問題、經濟矛盾和文化沖突。正是這一基本認同意識體系的根本性轉變,改變了不同民族成員之間交往的政治基調和情感色彩。

一個國家內部政治矛盾和社會危機的解決方案大致有三種:第一種是在多黨制的前提下通過全國民主選舉機制實現政黨輪替,以和平的方式實現政權交替,改變國家的政治綱領和施政方針;第二種是某個政治集團以武裝革命的形式通過內戰奪取國家政權,推行自己的政治綱領;第三種是軍隊系統具有一定獨立性,軍隊代表一股強大的政治勢力以軍事政變的形式推翻現政府,直接掌控政權。以上三種解決方法都會導致政權更迭,但是仍然能夠保持國家主權與領土的完整,在經過了一個或長或短的政治調整期后,國家仍然可以恢復元氣,東山再起。但是,假如一個國家在內部地域行政單元的體制設置上像蘇聯和南斯拉夫那樣形成許多“民族”的行政單元(民族共和國、民族自治區),那么這個國家一旦出現政治矛盾和社會危機,“民族”就很可能成為不同勢力集團開展政治斗爭的組織單元和動員工具,這一態勢可能最終導致不可逆轉的國家分裂。由于中國1949年后在“民族識別”和相關制度政策設計方面受到蘇聯體制的影響,建立了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多民族國家,設置了許多民族自治的行政單元,這種政治框架下的民族理論與制度建構很可能對中國的統一造成隱患。特別是當80年代后各群體的“民族”意識和民族主義思潮不斷強化,使得我們對中國民族理論的反思顯得尤為急迫。因此,2011年我在“21世紀的中國是否面臨國家分裂的風險”一文中以蘇聯為參照系,分析了一個多民族國家發生民族分裂的理論基礎與機制(馬戎,2011)。

社會科學研究的推進需要研究者在實地調查和理論思考的基礎上提出新的核心概念,這是學術創新和理論創新的基本要求。根據自己多年的調研考察和分析思考,我試圖在理論歸納的基礎上提出三個核心概念:(1)中國56個“民族層面”上的民族問題“去政治化”;(2)中國社會中形成了“漢-少數民族”二元結構;(3)多民族國家發生政治分裂的三個基本要素。毫無疑問,這些概念與觀點的闡述是否準確,具體用詞是否適當,邏輯是否無懈可擊,都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而且必然會接受實踐與歷史的檢驗。

五、中國民族政策在未來的兩種走向

新中國成立后的“民族設計”(national design)是個雙層結構,上層是“中華民族”,下層是56個“民族”。我們在這條道路上已經走了60多年。但是進入21世紀后,我們突然發現,中國現在必須在代表兩種不同指導思路的兩種不同的政策走向之間做出選擇,這個選擇將決定中華民族未來的命運。一種思路是繼續延續建國以來的“民族”話語體系和基本制度政策,繼續強化56個“民族”各自的政治認同和集體權益,淡化“中華民族”的認同意識,主張通過進一步加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與強化民族優惠政策來保護少數民族的特殊政治權利和各項群體性利益。另外一個思路是在充分尊重56個“民族”各自歷史記憶和傳統文化的前提下逐步強化全體國民對“中華民族”的政治認同和文化認同,切實落實憲法,用現代法治機制來處理各族公民之間出現的各類問題,以現代公民權利為法理基礎來積極改善少數民族國民的生存和發展條件,切實提高少數民族勞動者在各行業參與國家工業化、現代化發展的程度,使他們逐步達到與漢族勞動者大致相同的競爭能力,從而在自尊和自信的基礎上實現共同繁榮。

第一種思路是建國初期構建的民族理論的延續,也是政府這些年來仍在一直推行的政策實踐。支持這種思路成功實施的前提條件是那個時期實行的計劃體制。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建立,近年來的客觀現實已經證明,這種思路對于改善當前條件下的民族關系非但沒有表現出明顯的實際效果,反而凸現和強化了各民族之間的認同差異、權利差異和利益差異,加深了民族之間的隔閡,不斷弱化少數民族國民對“中華民族”和國家的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對于一個現代公民國家的“民族構建”(nation-building)而言,這不能不說是一個致命傷。我們必須面對的一個基本現實就是,近十幾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突飛猛進,少數民族地區民眾的絕對生活水平和社會福利在不斷提高,但是一些地區的民族關系非但沒有改善,反而在不斷持續惡化,這非常令人擔憂。因此,我們必須對我國在民族問題上的基本思路、制度和政策進行反思,而且這種反思具有特殊的歷史緊迫性。

在現有的多民族社會里,我們應當如何建構一個對于“民族性”的反思體系?首先是真正地解放思想,不應當把有關“民族問題”(或種族/族群問題)的研究和討論劃定為學術或政治禁區,要允許學者及社會公眾來思考、研究和公開討論相關的社會現象和理論問題。否則,關于“民族問題”的討論只能成為現有理論和制度政策的官方宣講。那種動輒援引列寧、斯大林語錄和領導講話,以“兩個凡是”為標準,并嚴重脫離現實社會問題的討論,只能維持一些人的飯碗,無論在學術研究還是在應用性對策分析方面,都不具有正面價值和積極的現實意義。

第二,從社會中各種實際現象出發來系統分析:在一個多種族、多民族、多族群的社會里,對于中央政府和各群體而言,“種族”、“民族”、“族群”、“國家”這些概念究竟具有什么意義?在民眾日常生活和社會活動中,“民族”身份究竟具有哪些政治意義、社會意義和文化意義?這些意義和認同意識在今天的中國社會如何產生并得以強化?

第三,通過對各種社會現象的直接觀察,進一步系統分析:目前民眾日常生活中的“民族”概念(“民族”定義及相關話語)所具有的社會、政治、文化意義是促進還是阻礙各族成員之間的日常交流、相互學習與合作?這些“民族”話語是否具有多重性的復雜影響?它們在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社會條件下發揮了哪些不同的作用?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制定的民族制度和至今仍在執行的各項具體政策在實際運行中是促進還是阻礙了各族成員彼此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在學者和社會公眾的觀察與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在不同的層面和領域(微觀的社會現象、宏觀的社會制度設計、歷史經驗的縱向比較與借鑒、國外理論與實踐經驗的橫向比較),以學者為主體開展對于國內“民族”問題的討論。這些討論涵蓋對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論的合理性的論證,涉及對各項制度、政策實踐效果的討論,以及對以往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的總結與反思。

第五,在以上對現實社會問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對相關理論與社會實踐的不斷總結與反思,學術界和社會公眾一起討論是否需要對現有的民族理論和相關制度、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討論需要在哪些具體領域里進行政策調整,討論實施這些政策調整的基本方向以及具體措施、步驟和速度。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逐步把我們已經認識清楚、達成共識的觀點及時付諸實踐,另一方面對那些仍有爭議的問題則可繼續進行觀察、思考和討論。

在以上的機制中,國家領導層、學術界和社會公眾可以逐步建立起一個關于本國“民族性”的反思體系,認識到本國“民族問題”所具有的特性及與其他國家共享的共性。一方面,我們需要在中國社會的發展演變過程中持續跟蹤、觀察和討論社會中出現的新現象和新議題,在分析過程中不斷地檢閱、驗證我們手中的理論工具和基本概念,不斷地修訂和豐富我們使用的話語體系,不斷對政府實施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的實踐效果開展深入的實地調查與因果分析,了解廣大民眾對于這些政策的評價與反饋意見,“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與此同時,學術界的討論可以不斷地推動政府部門去調整相關的制度與政策,改進工作思路與工作方法。同時,我國學者可以把中國經驗和相關思考與國際學術界進行交流,逐步推動國際社會理解中國國家與民族認同演變的特殊歷程,逐步理解我國目前關于民族理論、相關制度設置與具體政策的討論。

六、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重新構建關于民族的話語體系

在分析和研究民族問題時,建構一套符合本國歷史與現實國情而且在實踐中內涵不斷豐富的科學話語體系非常重要。我們必須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結合當年社會歷史情境和后期社會實踐不斷加深對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等人有關民族問題論述的理解。同時,西方國家在應對和改善種族矛盾、處理土著群體和外來移民關系方面也有幾百年的社會實踐和理論探索,我們應關注并努力吸取這些知識積累。中國是個保持了幾千年“大一統”政治傳統的多部族國家,中國歷史上處理族際關系(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宗教關系等)的思想傳統、制度方法以及相應的經驗與教訓是我們必須認真吸取的,我們不可能也不應當割斷歷史。除此之外,其他發展中國家(如印度、南非、巴西等)思考和處理種族、族群關系的理論探索和社會實踐也是我們應當吸取的。如果我們能夠在民族問題上真正解放思想,面對國內民族關系的現實問題時能夠不斷拓展我們的眼界和知識來源,以實事求是和“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科學精神為指導來開展分析與討論,我相信中國社會一定能夠建立一個健康有效的對于“民族性”的反思體系。

我提出的關于中國民族問題“去政治化”的提議,本意是希望在民族問題的思維模式方面為我們的國家提出一種新的思路和新的政策導向,并不是說民族關系不具有“政治”內涵,也不認為中國各“民族”之間只存在文化差異并把民族問題定義為“非政治性問題”。各族干部民眾普遍關心的群體平等、政治權益、政策優惠、文化保護等議題都是具有政治意義的。我提出“去政治化”的觀點,是希望把目前我國56個“民族”群體的身份和“民族”互動中帶有的“政治色彩”逐步淡化,希望我國各“民族”都不要把自己看作是與中國其他各族國民不同的、具有獨立政治身份、具有特殊政治權益和享有特定政策優惠的特殊人群,希望不要總是從族群之間“政治博弈”、“地域區隔”、“權力劃分”、“利益沖突”的角度來思考中國各“民族”之間的關系,不要把“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歷史偏見和對“民族”的本質主義思維帶到21世紀,從而破壞了中華民族密切合作、共同繁榮的新的歷史發展機遇

七、用現代公民國家和法治社會的思路處理國內民族問題

我國各族民眾之間的交往與合作必然會涉及一系列綜合性的復雜問題,經濟交往就會涉及實際利益和經濟糾紛,文化互動也會凸顯觀念差異和價值沖突,我們面臨的許多復雜問題不可能僅僅通過政治途徑來解決,必須有相應的涉及到社會生活各領域(經濟、文化、語言、宗教、司法、社會參與等)的具體政策。我國傳統的民族工作采用的思路就是通過政治手段來解決所有這些問題,把凡是涉及不同民族成員的問題(治安事件、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習俗差異等)都提到“民族關系”的政治高度來解讀和處理。“民族工作無小事”,凡是涉及少數民族成員,政府機構就認為需要從“民族工作”的角度來處理。這就使得少數民族成員在遇到各種非政治性問題時,也把這些問題“政治化”,試圖通過“落實民族政策”的政治手段來尋求解決。由漢族干部主導的各級政府遇到這類事件,也習慣性地把這些問題視為特殊的“民族問題”,采用特殊的、非常規的“落實民族政策”的政治手段來處理,忽視了非政治領域那些處理專業問題的專業性措施,甚至有時把一些全國統一法律和規章制度放在一旁,采取“息事寧人”的態度來處理“特殊的民族問題”。典型例子就是曾經發生的“天價切糕”事件。這類現象可以說是當前我國民族問題“政治化”的表現。而“去政治化”所強調的,就是在非政治領域要用非政治的、相應的專業手段來處理和解決各種具體問題,用現代公民國家和法治社會的思路處理國內民族問題。

這里所涉及的不僅僅是制度設計、各項政策執行中“少數民族”與漢族在身份與待遇方面的差異,在不同少數民族的成員之間也同樣存在各自享有不同政治權益和待遇的問題。在一些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存在本地區“自治民族”和其他“非自治民族”之間的關系問題,它們之間在政治權益、優惠政策的執行力度方面存在差別。這種主要從“政治關系”角度來處理民族關系的制度與政策設計,導致各“民族”都努力增加本民族的人口規模及其在地區人口中所占比例,都努力申請成立本民族新的“自治地方”并擴大其地域,在自己的“自治地方”通過強化自治制度來爭取增加“自治民族”的“自治權”及各項權益,爭取增加以“自治民族”成員為對象的各項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及其執行力度。在日常交往中,凡是在不同民族干部、民眾之間發生的矛盾,許多人都傾向于往“民族問題”和“民族矛盾”這個政治高度去“上綱上線”。這種“政治化”的思路必然給各級政府對于這些民間糾紛和社會矛盾的常規性處理帶來極大的障礙。

與此同時,本地區其他“非自治民族”必然要極力維護自己群體的權益,在黨政機關中為本族代表人物爭取更高的位置和決策權,其代表人物在政策討論中努力使本族民眾、本族聚居區獲得盡可能多的權益,這就使“民族”之間的互動和競爭演變為族群之間的權力博弈和利益博弈。在這一過程中,所有人的“民族”意識都在不斷被激發并得到強化,而且這種族群間的博弈越來越朝向“零和游戲”的方向發展。這不是一個現代公民國家、共和制國家所應當引導的族際關系發展方向,也不是一個理想的社會結構。我之所以提出民族“去政治化”的思路,就是希望全國各族精英和民眾都能夠思考一下我國民族關系演變的大方向和未來的發展結果。我認為民族群體之間目前不斷發展的權力與利益博弈不利于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不利于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體國民的平等與公正。

八、堅決反對大漢族主義

在中國要想真正實現民族問題“去政治化”需要一個基本的社會前提,這就是中國的主流群體即占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漢族干部和民眾要能夠真正做到以相互尊重、平等、愛護、幫助的態度來對待各少數民族的干部、知識分子與民眾。我國漢人在各方面都處于超級強勢,人口超過12億,經濟和科技比較發達,而且不應否認,在一些人的意識中也確實殘存對少數民族持有偏見和歧視的“大漢族主義”觀念。所以,今天我們仍然需要強調繼續反對和堅決肅清“大漢族主義”。現在還有一些人簡單地以“是否熟練掌握漢語文和接受漢族傳統文化”為標準來評價少數民族成員,用一種“居高臨下”的態度來審視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和經濟活動,用簡單的單線進化論來評價各族群的“進步”與“落后”。許多漢族精英和民眾不了解甚至也不想了解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與宗教,思想里有著根深蒂固的“漢族文化中心主義”的潛意識,在西部地區生活工作的漢族人口中很少有人學習當地民族語言,許多文化宣傳部門在工作中漠視1億少數民族人口和中國存在多元文化這一基本現實,中央和各省市電視臺很少聘用少數民族員工,有些黨政機關的漢族干部在內心深處不信任也看不起少數民族干部,有些大學領導者和人事、招生部門以極其冷漠的態度“遵照規章制度”排斥少數民族教師和學生,有些中央企業和漢族企業家在開發資源和經營時沒有充分考慮當地民族的參與和利益分享,把他們在漢族地區“唯利是圖”、走上層路線而無視當地民眾權益、肆意破壞生態的經營方式也帶到西部少數民族地區。這些都是“大漢族主義”的具體表現,這些現象必然對中國的民族關系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近年來西部一些地區的民族關系出現惡化,或多或少與以上原因密切相關。

無論是從對人口普查宏觀數據(如受教育水平、勞動者職業結構)所進行的分析結果來看,還是從我們在西部地區進行實地調查時與當地干部和民眾交談時的親身感受來看,我國西部地區一些少數族群的“邊緣化”現象在近10年顯著加劇。例如2000-2010年這10年期間,維吾爾族16歲以上就業人口中屬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這個職業組在就業總人口中的比例從0.84%下降到0.47%,絕對人數下降了32.3%(馬戎,2013),在蒙古族、藏族就業人口的職業結構變化中也存在類似現象,這無疑反映出少數民族干部某種“邊緣化”趨勢。維吾爾族就業人口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建筑生產工人所占比重在近10年也顯著下降,維吾爾族、藏族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問題遠比漢族畢業生嚴峻得多,西部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東部城市中的就業和生活困難普遍比漢族農民工要大得多,西部地區的大學與沿海大城市的大學在師資隊伍和教學科研水平方面的差距仍在逐步拉大。以上這些都是西部少數民族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和現代化進程中出現的“邊緣化”現象,少數民族干部、知識分子和民眾對此十分憂慮和擔心,這是完全正常的。中央政府和主流社會必須對近10年來西部少數民族“邊緣化”的現象給予高度關注,盡早采取切實措施扭轉這一局面。如果沒有漢族真正平等對待少數民族這個前提,如果不能在全國范圍內認真地反省和肅清人們內心中各種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大漢族主義”偏見和歧視行為,中國的民族關系是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改善的。只要有歧視就會有反歧視,每個公民之間的平等與社會規則的公平必須得到維護。

有些民族地區的漢族干部與民眾對當地少數民族有些不滿情緒,部分源于他們對當地某些“民族優惠政策”的不滿。一些人認為高考加分等優惠政策不公平。我時常聽到新疆少數民族學生說,內地漢族比新疆漢族對待他們更加友好。一個原因也許是新疆漢族感覺到自己和子女是當地民族優惠政策的“被歧視者”。譬如他們身邊的少數民族考生的考分比自己低一百多分反而能夠考上重點大學,自己卻落榜就業,這種對比使他們在心理上很難平衡。又如司法中的“兩少一寬”政策。我們常說“漢族應當站在少數民族的位置上來理解少數民族的處境和感受”,我建議當地少數民族也可以嘗試著站在漢族的位置上,設身處地理解一下身邊生活的那些漢人的心情和感受。當有些少數民族學者提出“還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的力度”時,這種“換位思維”也許可以使他們多一分謹慎。只有“將心比心”,我們才能做到相互理解。

西部地區漢族的這樣一種不平衡心態和不滿情緒,很可能表現在他們對待當地少數民族成員(如就業招聘、辦理各類手續)的態度上。內地漢族民眾由于本地少數民族人口極少,平時感受不到這些民族優惠政策的實際影響,他們通常會以平常心來與偶而相遇的少數民族成員交往,因此這些少數民族感到他們更少偏見和歧視。隨著更多的邊疆少數民族流動人員來到內地和沿海,如果不斷出現“天價切糕”和越野車在天安門金水橋撞死撞傷無辜行人這樣的事件,可以預期內地漢人民眾的態度也會逐步改變。民族優惠政策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復雜問題,在民族關系領域帶來正面和負面的多重影響,這些政策在今后應當如何調整,恰恰是我們今天需要認真思考和研究的問題。

九、對今后如何調整我國民族關系必須有前瞻性方向的思考

當我們對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進行分析時,我們都必須對歷史發展大方向的宏觀層面和當前各項具體問題的微觀層面這兩個層面同時給予關注。但是,我們首先要在宏觀層面上把問題想清楚,把歷史發展的大方向辨識清楚,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思考當前我們應當具體做些什么。文化大革命時有句話,說不能“只拉車不看路”,就是說人在行進時心里必須有大方向。在分析蘇聯以民族為單元發生解體、美國種族關系逐步良性整合的歷史走向之后,我提出民族問題“去政治化”觀點。提出這個觀點的主要立足點,就是我們這個國家的長遠歷史走向,考慮的是中國20年、50年、100年以后的發展走向與未來前景。一個13億人口的大國,沒有長遠的歷史預見和戰略規劃是不行的。

我反對把漢族與“中華民族”畫等號,反對把“漢文化”與“中華文化”畫等號,21世紀我國文化發展戰略主題就是建立一個包含56個民族及各文化群體(如不同宗教團體)的整體性“中華文化”。我既反對文化上的“大漢族主義”,也反對大民族對小民族實行“文化同化”。對歷史發展前景進行思考時,我們需要前瞻性的宏觀文化發展戰略。但是在今天的現實社會中,我們仍然需要面對中國社會、西部地區出現的具體現實問題,面對當地干部群眾此時切身感受最迫切的各種具體問題,例如少數民族干部實際上的邊緣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社會使用中的弱化和邊緣化、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市場“狹窄化”與弱化、學校中雙語教育制度和政策的調整、少數民族青年和大學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上的邊緣化、民族地區的群眾性宗教活動如何依法管理、貧困地區農牧民的脫貧問題、自然資源開發中的環境生態破壞、老城區的現代化改造中如何保護傳統建筑文化以及各類民生問題等等,對于這些屬于微觀層面的問題,各級政府和知識界都必須給以高度關注,在大量深入調查研究和吸收當地少數民族精英參與討論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而且這些方案在實施之前必須廣泛征求當地少數民族干部、知識分子和廣大民眾的意見,進行多方面的協商討論,最終予以實施。如果出現突發事件,更需要吸收當地少數干部、民眾多方面的意見來妥善處理,處理意見必須得到當地大多數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我們在這些方面的工作不深入、不細致,征求意見的范圍過窄,提出的處理辦法大多數民眾不理解不接受,那么這些具體的社會矛盾就可能會以“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的形式呈現出來。

十、2014年中央第四次民族工作會議

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是在國內民族關系發展形勢日趨嚴峻、學術界存在重大爭論的大背景下召開的,體現出“旗幟不變,穩住陣腳”的基本態度,在“旗幟”問題方面做出兩個重要表態,一是“新中國成立65年來,黨的民族理論和方針政策是正確的,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道路是正確的,我國民族關系總體是和諧的”。二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的重要內容”。這表明中國民族關系的整體格局不會出現重大變化,不會做“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同時明確否定新中國在處理民族關系時曾“照搬了蘇聯模式”,指出中國今后不可能照搬“美國模式”,但是明確提出中國應當借鑒國外處理民族問題的經驗教訓,表明在目前“取消民族身份”的做法不可取,國內的56個“民族”不會改稱“族群”,身份證上的“民族成分”不會取消,不希望因相關變動引發干部和民眾的不安。這些政治表態都是“旗幟不變”的標志性闡述。

同時,這次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有許多新提法,表示中央政府在今后民族工作的努力方向將有重大調整。明確指出“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實行多年對外開放的歷史條件下,我們的民族工作也面臨著一些新的階段性特征”明確提出我國民族工作的目標是要“讓各族人民增強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四個認同”的提法已經明確回答了在中國“中華民族”是否客觀存在的理論爭論。在確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仍是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后,會議強調必須“堅持統一和自治相結合。團結統一是國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國家團結統一,就談不上民族區域自治”。長期以來,我國民族理論學者和民族工作者在提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時,一般強調“自治”而很少提“統一”;強調如何維護加強少數民族自治權利,但很少討論在尊重少數民族權益條件下應如何加強各族民眾對中華民族和國家認同。在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中,假如我們只強調“多元”和自治,而不強調“一體”和統一,這個格局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可能長久維持的。

會議提出要“堅持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由于我國許多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是多民族混居區,甚至漢族在人口中占有相當比例。在民族區域自治中過于強調“民族”因素,往往突出“自治民族”的自治。我國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擁有的地方,民族區域自治并不是某個民族獨享的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更不是某個民族獨有的地方。至于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中加入“某某族”的提法,會議文件指出“戴這個‘帽子’是要這個民族擔負起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更大責任”,區域內的各族人民享有完全平等的權利。這與人們對這一“自治民族”在該地區應享有更多權益的通常理解很不相同。對于“自治民族”責任的這一新提法,非常發人深省。

與此同時,這次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提出“把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落實好,關鍵是幫助自治地方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明確指出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關鍵”是“幫助自治地方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不是像有些人提議的那樣進一步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具體實施條例。會議強調指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我國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發展方向”。在把握這個歷史方向時,既不能無視民族共性放棄引導,也不能超越歷史階段,忽視民族差異用行政手段強行推進。尊重差異不等于固化差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加深,民族之間的差異必然會逐漸減少。

結束語

面對我國一些地區嚴峻的維穩形勢,我們應該好好回想一下我黨在解放前和解放后最初一個時期的民族工作是怎么做的?我們的干部官兵對待藏族、維吾爾族、蒙古族和西南各少數民族群眾的基本立場和態度是什么?當時我們的口號是“為人民服務”,進疆、進藏的干部官兵積極學習當地民族的語言,尊重當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習俗,努力為他們解決生產、生活和醫療等各方面的切身困難,同時也尊重和努力團結當地進步的地方領袖和有威望的宗教人士,虛心傾聽他們的意見與建議,這樣一種基本立場和工作作風取得了積極的效果,贏得了各地大多數少數民族精英人物和廣大民眾的衷心擁護,迅速和順利地完成了祖國和平統一大業,肅清了與新政府為敵的反動派和土匪,建立了人民政權。那時的中央政府并沒有多少財政資源和經濟實力,但是我們贏得了各族廣大少數民族民眾的衷心擁護。今天,我們必須回到這個好的傳統上去,要把工作的重心放到如何贏得民心,而不能簡單地以經濟福利和安全管制為主要手段來維持社會穩定。如果政府的工作思路與方法脫離了廣大少數民族干部民眾,我們的民族工作就會偏離正確的方向。我們總在講我們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誰是人民?這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廣大維吾爾族、藏族、蒙古族、彝族等各族民眾就是人民,他們就是我們依靠和服務的對象,政府各級干部都是他們的“公仆”。如果我們的頭腦在這一點上糊涂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參考書目:

都永浩,2010華夏-漢族、中華民族與中國人?,《民族工作研究》2010年第4期,第11-21頁。

郝時遠等,2013構建新型民族關系,《領導者》20138月總第53期,第79-100頁。

胡鞍鋼、胡聯合,2011第二代民族政策:促進民族交融一體和繁榮一體,《新疆師范大學學報》2011年第5期,第1-12頁。

馬戎,2000關于民族研究的幾個問題,《北京大學學報》2000年第4期,第132-143頁。

馬戎,2004理解民族關系的新思路:少數族群問題的去政治化’”,《北京大學學報》2004年第6期,第122-133頁。

馬戎,2010a中國社會的另一類二元結構’”,《北京大學學報》2010年第3期,第93-103頁。

馬戎,2010b略談列寧、斯大林有關民族問題的論述,《科學社會主義》2010年第2期,第23-25

馬戎,2011“21世紀的中國是否面臨國家分裂的風險(上)(下),《領導者》20112月(總第38期),第88-108頁;20114月(總第39期),第72-85頁。

馬戎,2012如何理解馬克思、恩格斯論著中的民族民族主義’”,《中國學術》第32輯,北京:商務印書館,第146-219頁。

馬戎,2013我國部分少數民族就業人口的職業結構變遷與跨地域流動——2010年人口普查數據的初步分析,《中南民族大學學報》2013年第4期,第1-15頁。

馬戎,2015旗幟不變,穩住陣腳,調整思路,務實改革——對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的解讀,《青海民族研究》2015年第2期,第82-90頁。

朱維群,2012,“對當前民族領域問題的幾點思考”,中共中央黨校《學習時報》 2012213日。

本文以“重構中國的民族話語體系”為題刊載于《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7年第2期,第39-46頁;《民族社會學研究通訊》第235期(2017715日)轉載。

馬戎,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學人類學所教授,中國社會與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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