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在被揭出的腐敗官員的貪贓中,常常有“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
例如,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有高達1765萬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河北省委原常委、秘書長景春華有8635多萬財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山西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杜善學有近九千萬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對共計折合人民幣9104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據有人推算,朱明國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超過1噸。另外,除了這次剛剛開審的廖永遠,而僅中石油還有兩名高官犯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其中原總經理蔣潔敏有1476萬元,原副總經理王永春有4246萬……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
如何計算非法所得的數額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計算。汁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并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著密切的聯系,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范圍要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人的巨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于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于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眾所周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刑法中的一種特殊的罪名。刑法395條中有這樣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我沒學過法律,我不明白當初這個395條是怎么制定的,這不是在變相保護貪官嗎?咱是老百姓,當然沒有上千萬的巨額錢財,但卻不能說明咱不懂常識。不錯,有時候確實存在不知道把錢花到什么地方的時候。但這“去向不明”的也大都是小錢。像買房、買車這樣的“巨款”,哪個能“去向不明”?當然了,官員和老百姓畢竟不同,他們來錢的渠道多,如果記性不好,也不是不存在“財產不明”的現象。可是,即使不明,可畢竟是巨額財產,不是官員的合法收入(如果是合法的巨額財產,調查還難嗎),既然不是合法的,那為什么不能按正常的受賄罪論處,非要多此一舉弄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當然不是 “天上掉餡餅” ,為什么總是貪官存在巨額財產不明,誰見過普通老百姓有巨額財產不明了?這些巨額財產到底屬于什么性質的財產,還不明白嗎?動輒上千萬的財產,他能不清楚,你以為貪官都是傻子嗎?既然能說明來源而不說,這豈不是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精神相違,對這樣的貪官為什么不去嚴懲,反而是專門設一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特意送他們一個 “護身符” 呢?只要我不說明來源,即便是上千萬的巨額財產,也不過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一旦說明來源,沒準會掉腦袋。那干嗎要說清楚呢?
其實誰都明白,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并不是貪官糊涂不明白,而是人家太清楚太明白了。官員們對自己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恰恰說明了來源。為什么現在貪官污吏多如過江之鯽,為什么百萬貪官都已經司空見慣,連刑法都在有意為貪官開脫,傻子才不猛貪呢!中國的貪官正是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大力 “鼓勵” 下,才你追我趕,不斷的破紀錄、爭上游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一直是刑法中一個特殊的存在,也是歷年來刑法理論上爭議最多的一個罪名。
一個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個財產不公示,這兩個相互呼應、相互配合,把貪官保護的天衣無縫。刑法原本是打擊犯罪和貪官污吏的一個“緊箍咒”,沒想到中國的刑法卻送給貪官一個 “護身符” 和 “救生圈” ,為保護貪官污吏和阻礙反腐敗立下了 “汗馬功勞”,早就該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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