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語:兄弟關系取代了同志關系,個人感情代替了政黨政治,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以非黨的各種利益關系代替了黨組織。這必然損害黨組織的政治功能,是一種錯誤。
乾隆三十二年(1767),兩江總督高晉告訴乾隆帝,江西巡撫吳紹詩與江西南昌鎮總兵邱若龍互相結拜,互稱“愚兄愚弟”,請求邱若龍調離。皇帝深以為然,便將其調走①。
高晉還告訴乾隆帝一個細節,吳、邱二人是山東同鄉,且彼此“換帖”。所換之“帖”即結拜儀式中產生的文書,用以證明二人的“結拜”關系,又稱“蘭譜”。
吳、邱“換帖”并非個案,而是普遍現象,清代尤其是中后期以來,官員們打著“同鄉”、“同年”、“同官”等旗號,建立隱秘的“兄弟私誼”,構建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系網,嚴重損害了吏治與人事,對這一政治毒瘤,清廷很頭疼。
“結拜”風刮到了官場
說清楚清代官場的“結拜”,不妨先來了解一下傳統意義上的“結拜”。
結拜,又稱“義結金蘭”,是沒有血緣關系的人為某種共同利益而結為兄弟攻守同盟,很像《三國演義》中所述“桃園三結義”,“金蘭文化”最早見于漢代晚期,及至唐代,結拜活動中的見證文書——“金蘭簿”有了雛形。“金蘭簿”,又稱“金蘭譜”、“蘭譜”,據《云仙雜記》記載,“戴弘正每得密友一人,則書于編簡,焚香告祖考,號為‘金蘭簿’。”②
清光緒年間的“蘭譜”
迨至明清,結拜程式最終固定。相比此前歃血而盟的口頭結拜,互換“蘭譜”(即“換帖”)成為結拜儀式中的必需環節。“蘭譜”之上,分列各人姓氏名字、生辰八字、籍貫住址,以及曾祖、祖父、父母、兄弟、妻室等的個人信息。然后互相換帖,各執一份,以為憑證。若諸人日后反目成讎,就要焚燒“蘭譜”,舉行“斷義”儀式。
民間“換帖”結拜,有的是基于相同的經濟利益,有的是基于共同的文化志趣,當然,還有的是基于共同的政治訴求,譬如反清。清廷尤其忌憚后者,《大清律例》對此明文禁絕,將之歸入“謀叛”一節:
凡異姓人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不分人數多寡,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其無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結拜弟兄,為首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③
不過一紙條文顯然是禁不了民間結拜,更令清廷沒想到的是,“換帖”結拜之風,亦刮到了官場。
乾隆三十七年(1772),都察院左都御史張若溎說起“各省吏治之壞”時提到,“司道府及州縣,各序齒兄弟相稱,樹彼此依倚之勢,”且互相“換帖”④。
清代文網甚密,就連民間結社也嚴厲禁止,官場朋黨亦發現一起即打壓一起,官員之間竟有“結拜”之舉,茲事體大。
一次失敗的自查自糾
張若溎請求皇帝治理這一歪風邪氣,乾隆帝便決定,每年年終,各直省督撫等即將本省官員有無換帖、上省、宴會等事匯奏一次,即這項監察事務,依循“州縣——道府——藩臬——督撫——皇帝”等程序,逐級上報。
目前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所見相關奏折數量即有474條之多(內有部分重復折件),以乾隆三十九年(1774)為例,談及該項事務的24位具奏人中,除直省督撫外,還有漕運、東河、南河三位總督,兩淮、河東兩位鹽政,以及盛京戶部侍郎等人,涉及軍政、民政、漕運、河務、鹽務等系統。可見,這項制度在乾隆年間確有執行,且力度不小。
然而,讓官員自己查自己,結果可想而知。
筆者翻閱了數百份“換帖”匯奏折件,結論都是“查無換帖等事”。這讓奏折中提及吏治崩壞的張若溎很尷尬。
乾隆帝
乾隆帝對這些粉飾太平的官樣文章做出的結論,當然不信。
乾隆五十一年(1786),皇帝在山東巡撫明興的年終匯奏折中朱批:
“汝諸事不認真,況此等刻板文章,可信乎?”
乾隆五十五年(1890),對于換帖匯奏,乾隆帝說貴州巡撫額勒春“恐汝不能詳查耳!”
時間一久,乾隆帝總算明白:
即如換帖等事,久經查禁。該督撫于年終匯奏時,總以并無此事為詞。而其實相沿積習,未必不陽奉陰違。是年終匯奏,竟成具文。殊屬非是!⑤
皇帝盡管不信官員之間沒有“換帖”行為,但也毫無辦法再繼續查究下去,便廢止此一年終匯奏之制。乾隆五十九年(1794)以后,館藏檔案再無匯奏之折。
“年終匯奏”注定是一次失敗的制度嘗試。
本來,督撫就負有監督州縣之責,讓他自己查自己,就不可能如實上報。報給朝廷的年終匯奏折件,是那些蝸居省垣的督撫及其下屬來寫的,其所依據的具體信息,又是由大小遠近各府州縣層層上報得來。經過這么多層級的過濾,信息是否真實有效,無從稽查。空言塞責、流為具文也就不足為奇。
官場“結拜”死灰復燃
盡管乾隆帝沒有從年終匯奏制度中挖出換帖結拜案,但這項制度只要存在一天,大小官員就不得不有所收斂。
此制一停,官員之間“換帖”死灰復燃,愈演愈烈。
咸豐二年(1852),陜西漢中鎮前總兵春福與署總兵祥瑞互相向皇帝告狀,竟意外牽出了陜甘總督舒興阿與春福的“換帖”舊事。
舒興阿承認:
臣前在阿克蘇辦事大臣任內,總兵春福由漢中鎮奉派喀什噶爾換防,道經阿克蘇,接晤之次,愿與臣換帖。臣因換防總兵本系辦事大臣所轄,又系同官一城,礙于情面,未能推卻。⑥
祥瑞之所以抖出舒興阿與春福“換帖”,是因為他覺得舒興阿偏袒春福,甚至直接入奏,譏訕二人為“朋黨”。
須知,“結拜”與“結黨”僅一步之遙,而后者是清代政治大忌。咸豐帝遂將舒興阿“交部察議”。⑦
失去監督機制后,官員“換帖”秘事,多只能憑藉“案中案”挖掘。
如道光十四年(1834),湖南湘潭縣丞胡瀠稱,湖廣總督訥爾經額在某案審理中有意偏袒胡鏻等人,因為他在任湖南布政使期間(1822-1823)曾與鹽道胡鏻“換帖”。⑧既然是哥們兒,當然要幫兄弟。
吏治敗壞已極
竟有“官匪一家”
清代官員“換帖”結拜當然并非基于“義”,而是一己之私的利益交換。清廷管不住官員“換帖”結拜,吏治深受其害。
道、咸年間的舒興阿、訥爾經額兩案中,主審官與涉案者之間“換帖”結拜,偏袒自然是應有之義。
咸豐年間,戶部錢法堂主事書年與爐頭等人“換帖”宴會,致使鈔務錢法弊竇叢生。⑨這種情況,在油水更多的鹽務系統更是屢見不鮮。是故早在道光十年(1830),戶部尚書王鼎在奏定《兩淮鹽務章程》中規定:“鹽務之官,有與商人聯姻、換帖者,俱令回避。”⑩
更有甚者,某些基層官員與賊匪“換帖”結拜,如咸豐四年(1854),河南候補道員張維翰:
“與因案脫逃、現充勇目之劉老長(即劉玉紀)換帖,希圖保衛身家。懷慶告警,該員首先逃出,徙居劉玉紀所居之黃山洞,以致衛輝居民遷徙一空。”?
官、匪竟成一家。
注釋:
①《清高宗實錄》卷820,乾隆三十三年十月壬午條。
②[唐]馮贄:《云仙雜記》,卷五•金蘭簿,臺灣商務印書館,2013年。
③《大清律例》,田濤、鄭秦點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67頁。
④《清高宗實錄》卷903,乾隆三十七年二月癸巳條。
⑤《清高宗實錄》卷1419,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癸未條。
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處錄副奏折,檔號:03-4578-006。
⑦《清文宗實錄》卷86,咸豐三年二月丙申條。
⑧《清宣宗實錄》卷254,道光十四年七月乙酉條。
⑨《清文宗實錄》卷105,咸豐三年九月甲辰條。
⑩《清宣宗實錄》卷182,道光十年十二月乙巳條。
?《清文宗實錄》卷149,咸豐四年十月壬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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