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黑數(shù),從犯罪學的概念或范疇上看,又稱犯罪暗數(shù)或刑事隱案,是指雖已發(fā)生但由于種種原因未予記載的犯罪數(shù)量。
犯罪黑數(shù)存在,是世界各國的普遍現(xiàn)象。德國學者曾于1975、1976、1987年做過三次抽樣調查,結果表明犯罪黑數(shù)在一般盜竊案中的比例分別為1∶15、1∶6、1∶8。在美國,全國犯罪調查組織(NationalCrimeSurvey)對被害人調查的結果顯示,公民向執(zhí)法機關報告的犯罪數(shù)量僅為他們調查發(fā)現(xiàn)的犯罪的1/3。
由于諸多因素的限制,全國范圍內仍然存在著大批隱案,真實刑事立案統(tǒng)計并未取得實質性、全局性的理想效果。如某省公安機關1991年共立刑事案件69996起,可是至1997年,該省警方所立全部刑事案件卻驟然降到了3295起,1992至1997年這6年中,全省立案總數(shù)竟年均下降21.5%。警方立案不實,在一些地方已成為頑癥,造成了嚴重的現(xiàn)實危害和潛在后患。
無罪推定與疑罪從無
無罪推定,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除以上內容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于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也是聯(lián)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疑罪從無原則又稱“有利被告原則”。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派生標準。由于現(xiàn)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追訴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訴被告人實施了被追訴犯罪行為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訴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的行為的法律原則。
李洪元案真相十問
筆者這里全文引用藍軍總參謀部藍血研究作者“前HR隨筆”結合犯罪黑數(shù)現(xiàn)象與無罪推定及疑罪從無原則分析李洪元涉嫌犯罪之“無罪裁定”結果。
《李洪元案真相十問》以HR專業(yè)人士的視角,試圖還原一下李洪元事件的來龍去脈。
【首先介紹一下華為內部員工離職管理:
1、華為員工離職,華為從來不阻攔員工離職,來去自由;不管你是主動離職還是到期不續(xù)約,華為都會給N+1個月工資補助,這在國內企業(yè)是絕無僅有的!極為厚道,沒有之一。
2、華為大約每8年會買斷一次工齡,再入職,給補貼是8+1,員工極為歡迎。曾經有省工會調研,結果發(fā)現(xiàn)員工極為滿意。當年輿論說這事情,員工怕被攪黃影響領錢。因為在中國信息行業(yè),員工平均流動率高達40%,工齡不值錢,員工自己經常就跑了。雖然華為自己流動率低,但是老板愿意拿錢買工齡,員工當然開心。
那么,順便說一下,李某他是12年合同到期不續(xù)約,他也說HR提前知會他到期不續(xù)約。按勞動法他可以得到N個月工資補償,這個N是4,因為他8年時候已經拿過一次了,華為給N+1完全合法??墒?,李某卻拿了2N,為什么別人要多給他?是他長得帥還是他爹是國王嗎,當然都不是。
所以在在采訪他也透露,第一個律師認為他有罪,后來換律師。那么李某究竟對主管干了啥,導致對方冒著被華為嚴懲的風險也用私人賬號給李某打足2N?這里他根本不敢談。
現(xiàn)在一線城市公檢法做事是很規(guī)范的,立案刑拘是有硬標準的。而疑罪從無、辦成鐵案也是嚴格執(zhí)行。都是同一個案件,立案和不起訴都是一個組,這說明他們做事很規(guī)范。
檢察院能立案、包括有律師認為他有罪,主管莫名其妙就給在華為不可能的2N,那么說明他干了什么搞擦邊球事情,剛好沒鐵證如山放了罷了。說得好像無辜路人一樣被車撞的白蓮花、維權斗士,這完全不符合常識,收智商稅了。
以下是網絡上存在的各種困惑,及相關答案:
1、李為什么被解雇?
他不是合同未到期被解雇,他是合同到期不續(xù)約;原因是績效差。在華為干12年還15級說明一切,因為華為本科應屆生通常為13級,一般3-5年可以升到15級、績效越好升得越快,他干12年才15級類似讀了12年小學還沒有畢業(yè),日??冃Э上攵?span lang="EN-US">
2、公司為什么不通過對公賬戶直接給他2N補助?或者給N+1(N為連續(xù)合同服務年數(shù))?
他原來隱藏了真相了,公司已經在對公賬戶直接按標準給了N+1;根據勞動法,不續(xù)約給N+1,不能給2N。他之前只告訴公眾通過私人賬號給錢,有意不告訴公司已經給N+1,讓大家以為是公司設局搞他。
3、為什么通過秘書賬號私人轉30萬?
因為這是李通過辦法迫使其主管給他補償?shù)?span lang="EN-US">2N,相當于N-1的工資,不是公司給的。
所以如果李認為公司該給他2N,他完全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可他不,他迫使部門主管給,這就奇怪了。
4、他為什么能迫使主管?
因為主管業(yè)務造假。在公司產品線,按照IPD理念,產品線不僅僅要管研發(fā),還要管生產、采購、銷售和服務,其中研發(fā)是強管理,其他是相對弱管理。所以李作為銷售管理,其實是一個機要而不重要的崗位,可以接觸很多合同信息,但產品線里面重要的是研發(fā)。
產品線業(yè)務部門因為業(yè)務造假(虛報合同訂貨額),主管被嚴懲。這個純粹是公司內部管理,因為有個訂貨KPI,完成好,獎金很多;個別銷售主管就虛報合同,產品線知道不說,負連帶責任、直接責任是一線搞假合同的。
這個和營收沒有關系,增加營收要發(fā)貨和回款,很難造假;更和網上造謠的所謂騙國家補貼的惡意抹黑沒關系,因為光伏發(fā)電國家并不補貼設備廠家,是補貼發(fā)電站。也就是說營收很難造假多營收,造假不僅沒有補貼,多交稅倒是會。所以這個是內部管理問題,不涉及外部,實際上不怕曝光,公司也敢報警。
因主管怕被舉報給公司領導,所以就選擇息事寧人給錢,這個N-1相當于是主管被迫的封口費。
5、主管錢哪里來?
每年每個部門都有一部分團隊建設和激勵經費預算,部門可以通過申請發(fā)團隊個人獎勵、旅游聚餐團建等申請。如果給個人的,那么就扣稅發(fā)到個人工資賬戶;如果團隊建設的,就發(fā)票報銷,先墊付再領錢,統(tǒng)一放在部門秘書。當然部分主管也會違規(guī)多給員工項目獎金,然后再部分回收到部門做團建經費、也是統(tǒng)一放在部門秘書,但被發(fā)現(xiàn)會被處罰的。這個主管他就是違規(guī)把部分錢發(fā)給員工再部分收回到秘書做團建經費,繞過公司管理。實際上秘書管錢,主管分配,財、權分開也是一種制衡,要公示的。
所以主管相當于把團建經費支付給李了,本質上是李侵害了他部門的前同事們的權益,類似眾籌送他錢了。
6、主管想陷害李嗎?
不是的,主管是真心和解,雖然被迫,但是花部門的錢買自己的位置(被舉報會被降職乃至開除),所以就違規(guī)妥協(xié),和HR一起友好的談判好給錢,讓秘書打錢。當然部門HR也會被處罰,因為沒有執(zhí)行公司政策,而變成主管的辦事員了,就像趙剛不僅僅要配合李云龍,在李云龍瞎干時候也要報告旅長才對。
主管這么做,違規(guī)不違法,不算貪污公款、因為不是進入自己口袋,屬于鉆公司管理空子。這件事最不愿意曝光就是主管,根本就不是陰謀論者說的故意搞個大金額讓人坐牢很久,因為金額數(shù)量就是李自己要的。
7、怎么曝光的?
因為團建經費大規(guī)模支出,員工卻沒有看到錢影子,有人就投訴到公司;結果公司審計部門一審計發(fā)現(xiàn),主管違規(guī)給李這個外人錢,而不是花在員工團隊激勵上。
主管于是坦白事件來龍去脈,公司認為李把一個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拿來打主管,導致公司損失幾十萬元,當然要報警。因為李看管理問題可以舉報給公司審計部門等,拿來壓迫主管拿錢就違法了。
8、為什么拿錢幾個月后才報警抓人,是不是故意的?
因為公司發(fā)現(xiàn)問題時間就是李和主管交易后幾個月后呀,難道會未卜先知嗎?所以當然就是發(fā)現(xiàn)后內部調查清楚就報警,所以幾個月后才報警。
9、為什么251?
司法機關都是經驗豐富,這種事情一聽就知道七七八八,人證(多人口供)物證和犯罪邏輯等等清楚,當然就會批捕。
本著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原則,起訴是更加嚴格要求鐵證如山的、是疑罪從無的不冤枉一個好人為主導的。
所以就會被反復要求補充證據了。至于保釋制度,不在這里討論,平衡得好皆大歡喜,平衡不好,老百姓會感覺壞人怎么才進去又出來。像香港廢青,警察早上送進入,法官明天放出,其實也難。
李聰明就聰明在,如何迫使主管同意和他談判2N的,他不錄音。錄音部分就是和主管HR愉快談判2N支付等辦法,所以證據當然有利了。至于主管和HR,本來就沒想去搞人,想息事寧人,當然沒有錄音了,也就無法鐵證如山。
懂行朋友知道怎么回事,但是有時候就是無能為力的,該賠得賠;但是哪天要真是發(fā)現(xiàn)有鐵證了,照樣會進去的。
10、華為為什么不說明?
因為司法機關都裁決了,沒辦法說呀,說什么呢?說別人勒索,那涉及誹謗了,因為司法已經說明沒有充足證據;說道歉,我錯了,那更荒謬,明明就是公司被人搞走幾十萬,依法報案呀,這事情就是打碎牙齒和血吞。唯一能做的,就是把團建經費管好,把HR體系培訓好,把主管管理能力提升。
總結:李績效差不續(xù)約,公司給N+1。李知道仲裁不會贏2N,通過掌握把柄迫使主管給,談判時候選擇有利時間錄音。主管違規(guī)把部門團建經費給李,被員工投訴后,審計部門發(fā)現(xiàn)問題,東窗事發(fā);主管坦白,公司報警。批準刑拘,但是因為主管沒有留鐵證,多次補充后無法起訴,在法規(guī)時間到后司法機關放人并賠償。
這個事情無論主管和公司都一開始都沒有要難為員工;公司是按N+1給了,主管是私下給了,息事寧人,公司審計發(fā)現(xiàn)損失后報警。沒有任何計謀或者做局,也沒有什么不光彩不能告訴人的地方。
當然,最好的方法就是讓當初的當事人公開對質,希望大家都有這個勇氣來面對,信息對稱,以告天下。】
大家看了上述文字后,想必對“李洪元事件”就有了更理性的思考與認識,對華為處理李洪元事件的方式就能更加理解!
【陶勇,北大國經智庫研究員,中關村歷史課題組研究員?!?/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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