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7520 與 H.R.7521法案并不是專門針對TikTok,主要是專門針對中國
從技術上說,H. R. 7520與H. R. 7521法案是法律與信息技術專業高度結合的產物。現在媒體上討論這個問題的人,基本上都沒有認真仔細地研究這個法案本身。甚至都不知道是兩個相關的法案在同時走流程。這使其潛在的、特別重大的問題被嚴重模糊了。
特朗普的總統令是直接針對TikTok,H. R. 7520法案中并沒有提到TikTok,H. R. 7521法案將TikTok和字節跳動公司單列。但兩個法案都明明白白地定義了針對中國等四個國家(其他三個是朝鮮、俄羅斯、伊朗),事實上是只針對中國。更關鍵的是,這兩個法案等同于定義了“中國、所有中國公司、所有中國人都是非法的”。如果這兩個法案通過,連中國駐美大使館為美國人辦簽證都可能是非法的。這等同于與中國斷交,甚至是向中國宣戰。世界上的任何法律沒有這么玩的,美國人這簡直是瘋了。
H.R.7520法案的名稱直接翻譯是:阻止數據經紀人將美國個人的敏感數據傳送給外國對手或用于其他目的。
英文原文是:To prohibit data brokers from transferring sensitive data of United States individuals to foreign adversarie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該法案里面提到,可以將這個法案稱為《2024保護美國人的數據免受外國對手侵害法案》。英文原文是:Protecting Americans’Data from Foreign Adversaries Act of 2024。
H.R.7521法案的名稱直接翻譯是: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應用程序侵害法
英文原文是: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
本文后面會附上兩個法案英文原文、美國國會官方下載地址鏈接等。建議想要驗證本文研究觀點的人直接去查看網上其官方的版本及相關的各個官方信息。
一、從總統行政令到法案
1.總統令
2020年8月,特朗普簽署了行政命令,勒令如果字節跳動不在45天內出售TikTok,那么就將被美國封禁。第二日,特朗普再頒布行政命令,45天后禁止美國居民與抖音海外版TikTok及它們的母公司,進行任何生意往來。該行政令之后在聯邦法院受阻。
2021年6月,拜登簽署行政令,撤銷上屆政府針對抖音海外版(TikTok)、應用程序的禁令,并指示美商務部對“外國對手”的軟件應用程序進行評估,并酌情采取行動。隨后,美國兩家聯邦法院同意撤回特朗普時期,司法部對法院關于中國抖音海外版Tiktok裁決的上訴。
2. 法案
2022年12月,美國參議院投票通過法案,禁止美國聯邦政府人員在政府下發的設備上使用TikTok。
2023年3月,TikTok首席執行官周受資出席美國國會眾議院能源和商務委員會聽證會,回應來自美方議員“保護美國人的數據隱私和兒童安全”等方面的問題。
2023年4月,美國蒙大拿州議員以54票對43票通過法案,禁止在該州提供TikTok服務。5月簽署法案,成為美國首個禁止TikTok的州。隨后,TikTok向蒙大拿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蒙大拿州上周公布的禁令“毫無依據”,而且侵犯了美國憲法中有關言論自由的權利,要求法院阻止該州實施禁令。
2024年1月,美國國會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在華盛頓舉行一場題為“大型科技公司與網絡兒童性剝削危機”的聽證會,TikTok、Meta、X、Snap 和 Discord 五大社交媒體巨頭的CEO出席作證并接受質詢。會上的眾多議員卻將炮火集中對準了TikTok的中國背景以及有亞洲面孔的TikTok CEO周受資,美議員反復盤問其是否為中國公民。
2024年3月5日,美國新澤西州民主黨議員Frank Pallone, Jr. 提出了H.R.7520法案。同一天,威斯康星州共和黨議員Mike Gallagher提出H.R.7521法案。媒體上大量宣傳的口徑都是:該法案要求TikTok的中國母公司字節跳動在165天內將其出售,否則蘋果、Alphabet Inc.等公司旗下的應用程序商店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將不許上架這個平臺,該平臺將會被禁止進入美國市場。甚至有些宣傳把這個法案稱為“TikTok禁令法”。但這種宣傳是大錯特錯的,它模糊了事實上有兩個法案,并且不僅僅是H.R.7521法案中明確針對了TikTok,更重要的是明確定義了中國是這個法案事實上唯一針對的“對手國家”,尤其是H.R.7520法案中并沒有任何提及TikTok的地方。這種鋪天蓋地的將兩個法案完全地只與TikTokt相捆綁,無論是否為故意,導致的結果無疑是嚴重混淆其背后真正的問題。
2024年3月7日,兩個法案同一天在眾議院能源和商業委員會都以50:0的投票結果獲得通過。
2024年3月9日,美國總統拜登在白宮出席記者會時回應稱:“如果法案在參眾兩院通過,我會簽署。”
2024年3月13日,美國眾議院對H.R.7521法案進行投票,以352票支持,65票反對的結果通過該法案。3月14日提交到參議院商業、科學和運輸委員會。但這個投票并未包含H.R.7520法案。兩個法案的進程稍有差異。關于這兩個法案的實時狀態和歷史進程,可以參見本文最后的兩個法案Actions的官方鏈接地址。
繞了這么大一個彎好象又繞回來了。為什么要以法案的方式來體現?可以說是美國兩黨之爭,也可以說是要“立牌坊”,顯得是“依法辦事”。對美國人來講,并不是說立牌坊更有面子,美國人干壞事未必需要立牌坊。但特朗普直接以行政令方式來做事情,等同于搶了“立牌坊”的一幫文官的飯碗。你要老是這么一個總統令就把事情給辦完了,以后還要制定法律的文官們干嘛?這個當然會是美國立法者們特別看重的。
但無論美國兩黨之爭也好,立牌坊的機構爭飯碗也好,怎么鬧是他們自己的事情。問題是你不能太出格,太超出人類社會的基本底線。可以說,這兩個法案是人類歷史上最為拙劣和荒唐的法案了,因為他們完全混淆了“正常貿易”“非法貿易”“斷交狀態”“宣戰狀態”之間的差異,這太離譜了。
二、為什么H.R.7520和H.R.7521法案等同于和中國斷交甚至宣戰?
H.R.7520法案是從敏感數據的角度進行定義,H.R.7521法案是從應用程序的角度進行定義。除了技術細節差異,以及H.R.7521法案里明確包含了TikTok和字節跳動公司以外,其他本質甚至用語上都高度一致。兩個法案序號相連,同一天提交,足以表明他們是經過充分協商后一致行動的產物。以下我們主要以H.R.7520法案的細節討論展開分析。
關鍵原因是兩個法案里的以下概念定義:
1. 對“禁止”(PROHIBITION)的定義。H.R.7520法案的表述是:“以下均是非法的:將美國個人的敏感數據出售、許可、出租、交易、轉讓、發布、披露、提供訪問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
(1) 任何外國對手國家;或
(2) 受外國對手控制的任何實體”
英文原文是:It shall be unlawful for a data broker to sell, license, rent, trade, transfer, release, disclose, provide access to, or otherwise make available sensitive data of a United States individual to
(1) any foreign adversary country; or
(2) any entity that is controlled by a foreign adversary.
2. 外國對手國家(FOREIGN ADVERSARY COUNTRY)。兩個法案的用語和定義均相同。這個概念定義是間接引用《美國法典》第10卷,第4872節(d)(2)里所定義的國家(section 4872(d)(2) of title 10, United States Code)。第10卷 標題是武裝力量(ARMED FORCES)。第4872節的標題是“禁止從非盟國外國獲取敏感材料”(Acquisition of sensitive materials from non-allied foreign nations: prohibition)。(d)(2)小節里規定的用詞是“特定的國家”(covered country),有4個:朝鮮、中國、俄羅斯、伊朗。但其他三個國家基本上沒能力開發應用軟件在美國應用。所以這兩個法案幾乎就是專門地針對中國,甚至于是把中國、中國公司和個人全都定義為非法的存在。這種通過間接引用,并且更換表達用詞,使得人們很難清楚看明白這個法案直接針對的就是中國。以上美國法典的英文原文參見本文最后所附的鏈接。
《美國法典》第10卷,第4872節(d)(2)內容
周受資在接受質詢的時候為什么一直特別強調自己是新加坡人,不是中國人,就是想通過證明自己是新加坡人而努力擺脫這兩個法案中對foreign adversary country定義的影響。但這毫無意義,美國人居然直接將TikTok和字節跳動兩個公司顯名地列在H.R.7521法案里。
H.R.7521法案里對“被外國對手控制”的定義
這相當于是將朝鮮、中國、俄羅斯、伊朗加上字節跳動和TikTok公司和他們控制的所有實體列在一起定義為“被外國對手控制”,不管TikTok是哪個其他國家控制的都沒用。居然能牛氓到這種程度,難怪TikTok會憤怒地用彈窗去號召1.7億美國TikTok用戶打電話抗議。
3. 數據經理人(data brokers),法案要阻止的行為對象。要是按這個定義,中國駐美大使館或者在美各地的領事館給美國公民辦理簽證,肯定要將美國公民個人的信息傳遞給中國海關,連這種行為都可能是違反法案的(要阻止的敏感數據包括護照號碼、社會安全號、駕照號碼、性別、住址、健康狀態等等幾乎所有辦簽證時需要填寫的信息),這個實在是太荒唐和太過分了。英文原文是:IN GENERAL.—The term ‘data broker’ means an entity that, for valuable consideration, sells, licenses, rents, trades, transfers, releases, discloses, provides access to, or otherwise makes available data of United States individuals, that the entity did not collect directly from such individuals, to another entity that is not acting as a service provider。對敏感數據的定義極為寬泛,幾乎囊括了個人的所有信息。英文原文是:(6) SENSITIVE DATA.—The term ‘sensitive data’includes the following: 從(A)到(Q)
4. 如何定義“被外國對手控制”(CONTROLLED BY A FOREIGN ADVERSARY)?事實上就是定義成“被中國或朝鮮、俄羅斯、伊朗控制”:
A. 外國對手國家法律管理下的總部,人等控制的實體。
B. 或者符合條件A直接或間接控制至少20%股份。
C. 或者受A或B指示或控制的實體。
以上定義等同于將中國、中國公司和中國公民全都定義成非法的存在。
H.R.7521法案里顯名地增加了字節跳動和TikTok,不管他們是哪個國家都是屬于被中國控制。
5.處罰依據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15 U.S.C. 41 et seq.)
《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美國法典第15卷第41節)
6.極其嚴重的法律概念混淆
兩個法案中通過引用美國法典第10卷里的定義來隱晦指明的法案針對的對象是中國等四個國家。問題是,第10卷是關于武裝力量的法律文件,任何國家的武裝力量建設目的都是針對潛在的敵對國家,或者說是“假想敵”。我們軍隊的建設當然也會有假想敵,只是我們不會明白無疑地在法律文件中直接指明哪個國家就是我們軍隊的假想敵,即使大家心里都清楚。美國人做壞事都向來是不隱瞞的,直接在法律文件中顯式地指明哪些國家是假想敵,雖然已經有些過分,但對于武裝力量的法律文件,這個也還算能忍受。
可是,兩個針對和平時期正常國家間貿易和日常活動的法案,卻引用武裝力量法律文件中的假想敵國家定義。更過分的是美國法典第10卷中定義的“假想敵”是潛在的,而這兩個法案卻把假想敵又進一步變成“就是現實中成為事實的敵對國家”。這明擺著就是在法律上等同于宣戰了,哪有這么干的?脫鉤可以,斷鏈可以,貿易戰科技戰可以,甚至其武裝力量公開把中國視為假想敵也不是不可以。但正常的雙邊貿易和其他活動中直接把中國、所有中國公司、所有中國公民本身全都定義為非法,這任何的正常游戲就全都沒法玩了。合法貿易狀態、非法貿易狀態、斷交狀態、交戰國敵對狀態,這四個狀態是有本質區別的,但在H.R.7520和H.R.7521兩個法案中,這四個本質不同的狀態完全沒區別了。美國人是否真的想清楚了,真要與中國斷交并向中國宣戰了嗎?
三、中國應當迅速采取的對策
如果這個法案通過,中國、中國公司和中國公民全都將被定義為非法,等同于中國駐美大使館和領事館的活動也都可能涉嫌違法,這是非常荒唐和嚴重的事情,這個太過分了。中國外交部應當將這一點與美國進行嚴正交涉。如果這個法案通過,中美之間可能就會面臨在法律上斷交甚至等同于把假想敵變成真正的現實中敵人的結果,相當于已經在法律上向中國正式宣戰。
人類歷史上還從來沒有出現過荒謬到這種程度的法律。
H. R. 7520法案英文原文:
H. R. 7521法案英文原文:
H. R. 7520法案美國國會官方地址: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house-bill/7520/text?s=1&r=1
H. R. 7521法案美國國會官方地址: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house-bill/7521/text?s=1&r=38
H.R.7520法案歷史過程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house-bill/7520/all-actions
H.R.7521法案歷史過程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house-bill/7521/all-actions?s=1&r=38
《美國法典》第10卷,第4872節原文鏈接地址:
https://www.govregs.com/uscode/title10_subtitleA_partV_subpartI_chapter385_subchapterIII_section4872
來源:純科學微信號 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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