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無論是司法體制改革,還是監察體制改革,編制身份問題是改革中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如何妥善的解決好編制身份問題,對于妥善順利的推進改革,減少阻力十分關鍵。這是一位事業編制人員的投稿,雖然不直接涉及監察體制改革,但是我們覺得,應當關注不同群體的聲音和合理訴求。矛盾不是用來回避的,是用來解決的,因為我們都是一心為國家的改革和發展在努力。
轟轟烈烈的司法改革在全國上下已經全面勝利推進,各地司法改革成果捷報頻傳。這場深刻改變司法事業的改革,已經改變了法官、檢察官的任免方式、工作機制及法院、檢察院的機構設置、職責分工和人際關系。然而,改革對于一大批法院檢察院存在已久的事業編人員,卻未作出任何安排,不得不說是一大缺憾。
下面是法院、檢察院事業編人員的心聲,希望有人能夠傾聽和思考,感謝大家理性討論和交流。
一、事業編人員的產生
在官方的話語體系中,法院檢察院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也屬于“政法干警”的范疇。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一個基層法院的政法編制不足50個,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和商品經濟活動的頻繁矛盾,在九十年代末各類民商事糾紛呈現了井噴式爆發,大多數基層法院出現了人少案多的現象,用增編的方法是遠遠解決不了問題的,簡直就是杯水車薪。
在現有辦案力量不堪重負的情況下,各個基層法院檢察院(包括中級院、地級檢察院)開始向地方政府尋求幫助和支持。從畢業生、退伍軍人、其他事業單位中選調人員,或組織縣級的人事考試錄用工作人員,但都是地方事業財政全供編制(包括事業干部和事業工人、事業聘干),全國法檢系統的事業編制干警加起來有好幾萬,在某些基層法院檢察院,事業編的占比甚至到了50%,平均起來也有20%至30%。
被錄取或被選調的人員進入法院檢察院后被充實到各種崗位,審判員(檢察員)、助理審判員(檢察員)、司法警察、書記員、政工人員、宣傳人員、財務會計等。同時也和其他中央政法編制人員一樣被賦予各種司法權,包括開庭審判、執行死刑、開庭押解、執行案件、案件公訴等等,在一定時期內有效緩解了法院檢察院人少案多的情況。
二、事業編人員的尷尬境地
由于當時的編制和人事制度不太規范,大家對個人身份、編制沒有太多的概念,既然在一個單位,又從事同樣的工作,就認為都是同志,沒有什么區別。但隨著國家組織制度和人事制度的逐步規范,這些涼水里的“青蛙”才感到漸漸升高的水溫。工資待遇、職級待遇、職務晉升在愈加規范的制度下都有明顯的差別,有些同志即便通過自己的努力考取了司法資格證書,但因為身份、編制的問題而不能任命法官檢察官。
這樣的不平等待遇讓事業編制人員感到了失落、傷心。穿著同樣的衣服,干著同樣的工作,領著同一個單位的工資,在工作中一起流汗,甚至一起流血,可是一旦到了“重要關頭”,組織、人事部門首先考慮的是身份、編制問題,對于事業編制人員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重大業績從不予考慮。更不會考慮他(她)們也不想這樣,這樣的身份也是特殊時期造就的。
中央的司法體制改革就像是三月里的春風一樣,全國各族人民都沐浴在改革的春風里,做為司法戰線中的一員,看到中央依法治國的決心,看到我國司法制度有這么大的發展,心中同樣無比激動、喜悅,對今后的司法工作更是充滿了信心,堅定了決心。
期待司法改革高興之余,回頭看看自己的身份和編制,心情卻沉重了起來。因為,水清則無魚,在今后愈加規范的人事和組織制度下,是不允許我們這樣的身份和編制的人從事司法工作的。面臨曾經為之自豪、榮耀,更為之付出汗水、甚至鮮血的崗位,心中幽然一陣傷感。平心而論,法院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不應該存在事業編制人員,但由于歷史原因造就,事業編制存在于法檢已成既定事實,編制部門也曾經提過建議,法檢不要再招錄事業編混崗混編。對于現有存量,主管部門不能回避矛盾,不能任由問題擴大,不能無視事業編制人員的職業發展。
三、司法改革不應遺忘事業編人員
做為一名基層工作者,我清楚的看到大多數法院檢察院仍被案多人少的局面困擾著,很多主要審判業務庭室連一個合議庭都組成不了,一個執行局三、五個人的比比皆是,一個主審法官一年審結三百多起案件累倒的到處可見。幾乎每位法官檢察官(包括事業編制人員)天天都在開庭,全年下來幾乎每周都是在“白加黑,五加二”中度過的,人少案多的局面仍然嚴重困擾著大多數法院。
既然短時間內既然解決不了問題,為什么不能在現有的人員基礎上做一些工作呢!現有的事業編制不論是干部、聘干或者工人,工資來源基本都是地方財政全供(財政全額撥款),地方財政也是國家財政的一部分。將事業編制納入司改范圍,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并不會增加多少財政開支。
既然都拿著國家的薪水,為什么不把身份、編制轉變一下,僅僅是轉變一下身份、編制,就可以這些讓有能力、有資格的事業聘干、工人充實到辦案一線上去,讓已經在辦案一線上的事業聘干、工人獲得正式、合法的執法資格。從而緩解一下人少案多的局面,同時也給熱愛審判事業、檢察事業,愿意為司法事業奉獻的人一個發揮的機會。
四、法院檢察院事業編制人員的解決建議
1、出臺統一政策,法院檢察院現有的事業編制人員轉成參公管理。轉成參公管理事業編制,一方面給予事業編制的年輕人以參加遴選的機會和上升途徑,一方面在工資待遇上縮小差距(參公可以享受車補,可以享受職務職級并行政策)。事實上,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很多事業編制早已經轉成了參公,比如最高檢的信息中心。
2、按照實際崗位,將事業編制干警納入司法改革中的“三類人員”。司法改革將法院檢察院政法編制分為了三大類,員額法官檢察官、法官檢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員。而現實中的基層法院檢察院事業編制人員幾乎都集中在輔助崗位和司法行政崗位上,將事業編納入三類人員無可爭議,理所當然。政策調整時,不要用編制為依據,而是把崗位作為依據。
3、協調編制部門,在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講事業編制通過內部考試轉為政法編。從嚴格意義上講,法院檢察院,尤其是基層的法院檢察院不應該存在事業編,事業編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是權宜之計。法院檢察院是司法機關,和純正意義上的事業單位完全不一樣,法院檢察院也不應該存在下設的二級事業單位,比如機關服務中心、信息中心。這些已經成立的事業單位都應該是法檢兩院的內設部門,是法院檢察院的組成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承擔的是計財裝備、行政后勤的職能。法院檢察院成立的事業單位從誕生之初就不倫不類,應該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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