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人們意料,中國湖北武漢發生重大疫情之后,海內外一些知識分子開始反思體制問題,認為正是由于體制上的原因,導致疫情擴散。
中國國內一些知名學者分析中國湖北武漢重大疫情的時候,認為中國傳染病防治和突發事件應對法律制度存在問題。表面上看,這些學者似乎是在批判中國突發事件應對體制,鼓吹中國應當盡快進入戰時狀態。可是,如果仔細分析人們就會發現,這種說法實際上和海外一些知識分子的觀點不謀而合,目的就是要批評中國的體制,希望從根本上改變中國的政治制度。
如果不了解2003年非典型肺炎發生之后中國法律制度體系變化狀況,人們很容易認同這些知識分子的觀點。
2003年非典型肺炎發生之后,廣東省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并且按照專家負責的原則,由當地老中醫采取中西醫結合的方法,迅速控制了疫情,從而導致廣東省雖然是重大疫情暴發之地,但是,廣東省并沒有出現疫情持續擴散的悲劇。
戰勝非典型肺炎之后,我國總結廣東省和其他省市控制重大疫情經驗和教訓,頒布實施了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
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有關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行政部門,由當地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部門、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對疫情報告進行核實、分析。(傳染病防治法第33條)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疫情報告制度,遵循的是開放原則、屬地原則、專業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都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不存在層層上報的問題。為了確保傳染病疫情報告及時準確,國家專門建立了傳染病報告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基層醫療機構和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傳染病,可以立即登陸系統報告有關傳染病疫情。
事實上,湖北省武漢市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診療過程中發現不明肺炎患者,立即通過該系統進行報告。這標志著至少在湖北省武漢市的醫療機構環節沒有貽誤戰機。如果因為湖北省武漢市發生重大疫情,而認為中國高度集中的體制沒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層層上報制度導致重大疫情蔓延,那么,至少在法律上是說不通的。
一些知識分子可能對中國經濟和社會問題有所了解,但是,他們不了解中國現行法律制度體系,不了解2003年之后中國在法制建設方面取得的成績,對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缺乏研究,只是憑借自己的主觀想象得出錯誤的結論。
湖北省武漢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現不明肺炎之后,已經通過有關系統反映了疫情,這也就是為什么湖北省中西醫結合醫院不明肺炎主治大夫因此而獲得湖北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及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獎勵的原因所在。
請注意,傳染病防治法只是規定了甲類傳染病采取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由于在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中并沒有新型冠狀肺炎,結果導致湖北省武漢市許多醫療機構的醫務工作者在治療過程中并沒有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這是導致湖北省武漢市許多醫療機構醫務工作者感染、部分醫務工作者因此而失去生命的原因所在。
我國雖然規定了傳染病的預防和預報制度,并且規定對某些傳染病必須采取隔離治療或者隔離觀察措施。但是,由于我國湖北省武漢市發現的傳染病并不屬于甲類傳染病,因此,湖北省武漢市的醫療機構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并沒有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從而導致湖北省武漢市醫療機構的醫務工作者大面積感染。這是需要修改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加以解決的問題。
如果在醫療機構采取隔離治療或者隔離觀察措施,那么,不需要人民政府批準。可是,如果病毒擴散,必須在更大的范圍內采取隔離措施,那么,就必須報請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明確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采取緊急措施,并且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傳染病防治法在疫情控制環節,采取的是政府主導的基本原則。之所以這樣做,就是因為在醫療機構之外采取隔離措施,涉及各級政府的權限,必須由各級政府在法律授權范圍內采取隔離措施。湖北省武漢市發生重大疫情之后,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武漢市人民政府采取封鎖隔離措施,其行為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由此可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地方政府完全有權根據病毒擴散情況采取隔離或者封鎖措施。地方政府領導能否及時作出決定,不僅考驗地方政府領導的決斷能力,同時也考驗地方政府領導的預見能力。
如果地方政府領導認為采取現有的措施,可以控制疫情,那么,就不會宣布采取封鎖隔離措施;反過來,如果地方政府領導認為必須采取封鎖隔離措施,那么,發生傳染病疫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已經派出調查組奔赴湖北武漢,調查湖北武漢發生重大疫情之后處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相信國家監察委員會詳細調查之后,一定會公布調查報告,并且根據調查結果對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
分析重大疫情責任制度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第一,應當把傳染病預防階段的問題和控制階段的問題區分開來。
2003年之后我國已經建成傳染病疫情報告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醫療機構及其業務人員都可以通過該系統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至少在湖北省武漢市管轄范圍內,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傳染病疫情之后已經及時報告,不存在延誤時機的問題。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如果發現傳染病疫情,應當采取控制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緊急措施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在傳染病預防報告階段,國家傳染病預防控制機構是否及時提出解決方案,這是國家監察委員會需要調查的重點。
在傳染病控制階段,地方政府是否及時采取緊急措施,防止疫情進一步擴散,這是國家監察委員會需要調查的重點。
相信國家監察委員會進行深入調查之后,一定會提交詳細調查報告,并且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其次,必須把重大決策和決策咨詢區分開來。
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分別對傳染病防治和突發事件應對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甲類僅包括鼠疫和霍亂。這就給傳染病疫情發現之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采取防范措施帶來困難。
換句話說,只有屬于鼠疫和霍亂等甲類傳染病,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才能采取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緊急措施,而湖北省武漢市發現的傳染病,不屬于鼠疫和霍亂,這就導致湖北省武漢市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無法采取緊急措施,醫務人員被感染。修改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建立相對開放的傳染病分類系統,對于強化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自主決策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針對突發事件我國有兩個決策系統,一個是醫療機構內部的決策系統,一個是醫療機構之外政府決策系統。如果屬于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必須采取強制措施的疾病,醫療系統承擔的義務是,必須及時報告重大疫情,并且由政府采取緊急措施;如果不屬于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傳染病,那么,由醫療機構內部采取強制措施。無論是醫療機構內部的決策系統還是醫療機構之外的政府決策系統,現在看來都有進一步檢討的必要。
從醫療系統內部決策系統來看,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發現傳染病之后,應當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這是醫療人員的專業判斷。可是,如果在醫療系統內部把醫療人員的專業判斷變為咨詢意見,由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負責人成立專家組作出判斷,那么,有可能會導致醫療系統內部的決策出現問題。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如果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發現傳染病,應當及時報告,是否屬于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必須采取隔離措施等緊急措施的傳染病,應當由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作出決定,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派出專家組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結論得出是否采取隔離措施的結論。
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湖北省武漢市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發現傳染病疫情之后,立即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派出專家組在湖北省武漢市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期間,并沒有發現問題的嚴重性,因此,得出了“不會人傳人”的錯誤結論。等到第二批疾病預防控制專家組到湖北武漢進行傳染病調查,并且得出正確結論之后,病毒已經擴散。
這說明在醫療機構內部的決策系統中存在改進的空間。法律應當授權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根據自己所掌握的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而不是由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人派出專家組進行所謂的流行病學調查并且根據調查結果確定治療方案。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人之所以在接受新聞媒體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只負責流行病學調查,而不負責指導診斷,就是因為在他看來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只負責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至于如何進行治療診斷,則不是流行病學調查所考慮的問題。
只要仔細研究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人們就會發現,如果采取隔離措施,那么,就必須首先確定傳染病的性質,如果屬于甲類傳染病,那么,就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如果“對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傳染病防治法所稱的“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傳染病防治法第4條)
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根據不同性質的傳染病或者不同類別的傳染病采取不同的緊急措施。如果不屬于鼠疫、霍亂等傳染病,采取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甲類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從流行病學調查,到確定傳染病的性質,再到實施緊急措施,這其中所花費的時間可想而知。如果修改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現傳染病疫情,地方政府可以及時采取緊急措施,不需要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國務院批準,那么,就可以立即采取緊急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湖北省武漢市發生重大疫情之后,武漢市政府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強調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報告,其原因也就在于此。正是由于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沒有在第一時間得出“人傳人”的結論,從而導致地方政府沒有采取緊急措施。
所以,無論是從醫療系統內部的決策機制還是從醫療系統之外的決策機制來看,問題癥結不難發現。從完善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體系角度來看,應當賦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更大的權限,讓他們發現重大疫情之后,及時采取隔離等緊急措施,或者要求地方政府配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采取緊急措施。如果涉及醫療系統之外的緊急措施,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做好參謀工作,第一時間向各級政府提供準確可靠的決策意見,由地方政府及時作出采取緊急措施的決定。
亡羊補牢,猶有未晚。發生在湖北武漢重大疫情再一次提醒人們,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國家安全體系必不可少。在國家安全體系中,衛生安全體系非常重要。如果建立了傳染病預防預報系統,但是,卻沒有有效地發揮作用,如果沒有集思廣益,群防群治,那么,單獨依靠所謂的權威必然會出現災難性的后果。
人民,只有人民創造歷史。如果湖北省武漢市醫療機構醫務工作者發現不明肺炎之后立即采取緊急措施,而不是被動地等待北京方面派出專家組判斷,或許問題不至于如此嚴重。
一些法學家認為,我國應當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之外增加信用責任。如果市場主體缺乏信用,那么,應當追究其信用責任。這是從市場經濟發展角度來分析問題。如果在國家治理體系中,一些學者失去了信用,該如何追究其信用責任呢?當一些國家科學家因為判斷失誤而貽誤治療公開懺悔并且辭職以謝天下的時候,不知道我國科學家是否有如此擔當。
其實,在我國責任體系中,除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之外還有紀律責任。如果在傳染病防治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不管是主觀故意還是過失,都必須承擔紀律責任。相信國家監察委員會深入調查之后,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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