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敏老人2019年1月16日辭世,享年93歲。
于敏是兩彈一星元勛,被譽為中國氫彈之父,他提出的于敏構型使得中國的氫彈技術成為全球第一!為了實現祖國交給的任務,他曾隱身長達三十年之久,直到1988年他的名字才得以解禁!
于敏是英烈嗎?
這個問題我不必回答——凡是認為于敏不是英烈的人統統沒文化,不解釋!
道理很簡單,英烈是英雄烈士的統稱,定義如下——
英雄:無私忘我,不辭艱險,為人民利益而英勇奮斗,令人敬佩的人;
烈士:在革命斗爭、保衛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及為爭取大多數人的合法正當利益而壯烈犧牲的人。
顯然于敏是英烈,理所當然應該受到《英烈法》的保護!
《英烈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簡稱,2018年5月1日生效——
這個法律之所以被關注,是因為近年來有人猖狂地肆意曲解、侮辱、攻擊英烈,包括袁騰飛、炎黃春秋、洪振快、李開復、作業本、加多寶、賀衛方、崔永元等等等等,此外這兩年精日現象不時惡流涌動。雖然絕大多數相關的官司、論戰都是以人渣的失敗而告終,但處理結果畸輕,無法起到震懾的作用。
所以有人想到制定相關的法律以強化處理的依據,這才有了《英烈法》出臺。
這看上去似乎是個好事情,至少處理起來思路和依據清楚很多了。
然而我對此深表擔憂——這不是最佳的方式,因為是被動的、消極的、防守的,甚至是懶政、是不作為!
雖然之前的法律中并無具體保護英烈的條款,但只要愿意,一定可以找出可用的條款,比如尋釁滋事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罪等等就完全適用,主要看愿不愿意這樣做了——之前沒有特別具體的條款很正常,畢竟法律是抽象的、滯后的,事事都要找到精確具體的規定其實是不作為,這對國家不負責、這對守法公民不公平。
比如刑法中對顛覆國家政權罪是這樣寫的——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顯然手段有的是,看我們態度是否堅決了。
退一步講,哪怕之前的法律無法用以保護英烈,但這個問題明顯是敵我矛盾、不是人民內部矛盾,這時候需要做的是堅決斗爭、痛打落水狗而非搞什么費厄潑賴。很多事情等法律定好再出手就晚了,因為法律不處理之前的事情。這等于鼓勵犯罪分子鉆法律的空子、設計精巧的犯罪方式以逃避處罰,最后導致我們防不勝防,法律客觀上成了壞人的保護傘——我們要這樣的法律干什么?
“法無禁制皆可為”當休矣!
說得更加簡單一些,是不是狗來咬你的時侯你不去打狗,反而開始查法律、找允許打狗的條款?這不荒唐嗎?這樣的活該被狗咬死——因為你即便查到了允許打狗的條款,可能還會有人挑刺:你為什么拿棒子打狗?法律允許打狗,但沒有規定打狗的方式嘛。所以你還是不能打狗!
《英烈法》的弊端在于敏去世后顯現出來了!
有個混蛋居然這樣留言——
群情激奮之下,這個混蛋一天之內就被處理了——
這個處理速度還是可以的,然而力度則相當不解恨!——丫不但僅僅是行拘、而且在過年前就能出來!
警察依據的是《治安處罰法》,這個法律規定最長拘留15天、多種違法合并處理的最長20天。換而言之此人的處罰已經是頂格了。同時警方通報并未提到《英烈法》。
這是因為《英烈法》總共三十條,沒有一條提到具體的處罰措施,只是泛泛地提到犯事以后轉到相應的法律處理,比如轉到《治安處罰法》、《刑法》之類的。
也就是英烈法只是強調要保護英烈——這難道還需要專門強調?
所以我認為這個法律的提出當然是善意的,但未免多此一舉了。
法律是干什么的?說一千道一萬,無非是維護國家政權、增進社會公平。有違這些原則的法律是慫貨、是贗品!
沒有《英烈法》就不能保護英烈了?當然不是!比如2018年大年初一山東前律師禚寶偉辱罵黃旭華院士,激起眾怒,結果這廝拘留十日、罰款五百!
有了《英烈法》能保護英烈了?當然也不是!
比如崔脊梁下流地用烈士入殮照攻擊網友(我做了模糊處理),有人管嗎?沒有!
比如這次攻擊于敏的人渣被@紫光閣 掛了以后,不情愿地出來道歉,同時繼續胡說——
這次攻擊于敏的人渣不止它一個,比如我沒有看到別的人被處理的報導,而且毫無疑問的是@vindictive1086 算是出名了——如今可是眼球經濟,15天的行拘讓這個雜種全國出名,警察同志們難道不擔心那些齷齪網紅的仿效?這不來了嗎——
這說明你們做得很不夠,你們重手打擊@vindictive1086 難道不行嗎?
所以我對此次警察的處理是不滿意的,你們就不能按照多種違法合并處理關它20天?讓它在籠子里過年不好嗎?
同時于敏是偉大的英烈、毛主席是更偉大的英烈,那為什么不在維護毛主席時更加積極有力一些?
有了《英烈法》,對攻擊毛主席的惡人不處理;《英烈法》之前的就更不用說了(法律不處理之前的事情)。那我們要這樣的法律干什么?
比如所謂的老實農民趙發琦惡毒的發言,這事沒人管!
具體到于敏去世后的事件也是類似。
要知道于敏雖然在不久前評定的改革四十年百名先鋒中位列第一,但他的成就其實主要來自毛主席時代!
沒有毛主席、就沒有我們的兩彈一星!
早在美國曼哈頓計劃之時,我黨的情報網絡覺察到美國“超級炸彈”的秘密計劃,毛主席認為這種新型武器可能對未來中國安全與獨立造成威脅,雖然對外宣稱這種武器是紙老虎,但實際上從1946年開始就己經注重系統地吸收在海外的核和火箭專家。
抗美援朝期間中國多次遭遇美帝的核威脅,更讓我們加深了過去百年間被列強凌辱的慘痛記憶,使得以核制核不僅成為了一種自衛手段,更與摘掉東亞病夫的標簽聯系在了一起。
毛主席1956年在《論十大關系》中提到“我們如今還沒有原子彈……如今己經比過去強,以后還要比如今強,不但要有更多的飛機和大炮,而且還要有原子彈。
在今天的世界上,我們要不受人家欺負,就不能沒有這個東西。”
1958年的中央軍委擴大會議上,他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原子彈就是這么大的東西,沒有那東西,人家就說你不算數,那么好吧,我們就搞一點吧,搞一點原子彈、氫彈,我看有十年功夫完全可能。”
在兩彈一星項目遭遇質疑和反對的時候,是毛主席的堅持使項目順利進行。
我們完全可以這樣說,如果沒有毛主席的遠見和英明,就不可能有于敏的成就!不信的話你可以對比一下運十總設計師馬鳳山的命運。1985年運十下馬、研發隊伍解散!1990年馬鳳山去世,年僅61歲——
回到《英烈法》的問題——法治當然是我們需要的,同時作為我們這樣一個發展迅速的、地區差異很大的國家,死板地拘泥于法律條文是自縛手腳,司法機關要牢記自己的使命、該出手時就出手。
法治好壞的程度不是由法律的多少決定的,我們關心的是法律是否起到了該起的作用。
當年劉邦進關中,約法三章而已: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很簡單但很有效,當然是很好的法律。
而且凡事死板地依靠法律是自縛手腳,得利的將是大法黨和壞人,受害的將是國家和人民!保護英烈是個道德問題,道德的高度遠遠高于法律。
我相信《英烈保護法》的出發點當然是好的,然而卻生生地將保護英烈這種毫無疑義的問題從道德的高度降低到法律的高度,請問這到底是社會的進步還是社會的退步?
所以,我對這個法律喜憂參半!于敏去世后出現的事情是一個新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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