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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16日,當時身為警校學生的孫小果伙同社會無業青年在昆明環城南路強行將兩名女孩拉上車,駛至呈貢縣境內呈貢至宜良6公里處將其輪奸。”
“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尚在服刑期間的孫小果在昆明茶苑樓賓館908號房,強奸了16歲未成年少女宋某;6月1日,在該賓館906房間不顧女孩張某某反抗,當眾將其強奸;6月5日,在同一房間,又強奸了一名波姓女學生;6月17日晚,在昆明興紹飯店301房間,孫小果欲強奸幼女張某被拒后,指使其馬仔對張某進行毒打威脅,并對其強行非法留置不準回家。”
“同年11月7日晚,孫小果為迫使17歲少女張某某說出其表妹和男友下落,糾集6名馬仔將其和其女性朋友楊某某強行擄至夜總會KTV包房內,對其進行毒打、侮辱,并用牙簽刺其乳房,用煙頭烙其手臂,還逼迫其用牙齒咬住大理石茶幾并用肘猛擊其頭部。次日凌晨,孫小果等人又將張某某、楊某某挾持至昆明市豪勝娛樂城啤酒屋2樓,在公共場所對二人進行毒打,再次逼張某某用牙咬住大理石茶幾邊緣,用手肘擊打其頭部;凌晨4時許,孫小果等人將張、楊二人帶至昆明飯店大門口,再次輪番對張進行拳打腳踢,直致其昏迷。期間,孫小果馬仔還解開褲子,將尿液沖在已被毆致重傷的張某某的臉上。”
“翻開自1994年至今20多年來孫小果案審理案卷,其過程的云遮霧罩,案情的撲朔迷離堪稱一部傳奇,云南政法系統在孫小果一案審理、判決上的翻云覆雨、出爾反爾令人嘆為觀止。”
“1994年10月28日,孫小果被收審,1995年4月4日被批準逮捕,1995年6月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20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判處孫小果有期徒刑2年(這里須注意的是,孫小果被批準逮捕后,并未被收監執行,且取保候審并未發現任何完整的合法手續,只是辦案警官在盤龍區看守所看到一張1997年3月27日辦的保外就醫手續)。”
“1997年7月,服刑期間的孫小果因參與社會上一起案件,被接案派出所民警發現其竟是一個本應在監獄里服刑的罪犯,而這名罪犯僅在1997年8個月時間內,至少參與了強奸、故意傷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尋釁滋事等8起犯罪案件。”
“1998年2月18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孫小果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加上原來強奸罪所判余刑2年4個月又12天,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后,孫小果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戲劇性的大幕再次拉開,1998年,孫小果一審被判處死刑后,二審維持原判,但死刑未被核準,改為死緩。孫小果在服刑期間,此案又啟動再審程序,再審后對原量刑做了大幅度調整,最終孫小果被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從1997年11月孫小果被刑事拘留至2010年4月出獄,孫小果實際服刑約13年。而實際上,孫小果服刑期間,卻多半以“李林宸”這個化名金蟬脫殼,像普通公民一樣在獄外自由活動。”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轉編自“李光滿冰點時評”,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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