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檢法三部門將聯合出臺《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并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這對于制止網絡暴力違法犯罪造成“公民人格權益”受到損害和“正常網絡秩序”受到破壞,對于防范外部勢力通過“對華意識形態穿刺”破壞黨和政府公信力、破壞人民群眾凝聚力,都將發揮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但也要看到,以公檢法為主體的“司法執法”,存在事件處理滯后性的特征,僅能發揮法治“后衛保障”作用。因此,還必須高度重視“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的“行政執法”環節的法治前衛關口作用。
如筆者親歷一例:有個名叫“鏘鏘一言堂”的公眾號較長時間以來通過刊發百篇文章、設置“圍觀司馬春橋”“圍觀司馬秦檜”等形式,“利用互聯網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僅舉報前其新發的兩篇文章,就已同時涉嫌觸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法規。“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法治不容褻瀆,法治不容踐踏。筆者作為具有較為資深法學背景的馬克思主義學者,曾多次好言相勸,不但得不到理解,而且同樣受到文章與視頻的人格尊嚴侵犯,故不得不向該公眾號IP地址所在地的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予以舉報。但是,自5月23日提交后,長達21天舉報未果,始終處于“正在處理中”和“批量協調處理”中。可見互聯網“行政執法”與“平臺循法”的前衛哨卡還存在法治漏洞,必須著力提升“行政執法”法治觀念和效率,運用法治重器更加堅強有力,才能確保“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為此,筆者建議:要防止和克服互聯網“行政執法”與“平臺循法”的“前衛哨卡”職能失守,必須著力突出互聯網舉報受理的“行政執法”崗位、互聯網平臺的“發布審核”崗位,必須持法律職業資格;互聯網舉報事件的具體受理,必須遵循“屬地管轄”法治原則;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必須強化“直接責任”與“連帶責任”的法治意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8條“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是國家網信辦和省市網信辦設立的互聯網信息“行政執法”部門,是歸屬文化市場領域的“行政執法”。“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確定的“政治類、暴恐類、詐騙類、色情類、低俗類、賭博類、侵權類、謠言類、其他類”等10類違法和不良信息,幾乎均為涉及法律的“行政執法”,尤其“政治類、暴恐類、詐騙類、侵權類、謠言類”直接觸動《憲法》《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規。受理違法信息舉報的“行政執法”過程,涉及“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議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法治工作內容。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9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第20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第21條“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作為國家和省市或直接或委托的信息舉報受理組織,必須“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同時,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為此,“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的涉法崗位,必須持法律職業資格。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2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第25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信息舉報中心受理“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屬于“行政執法”的法治行為,必須遵循“屬地管轄”的法治原則,無論涉嫌違法行為實施人所在地,還是涉嫌違法行為發布平臺所在地,都應該具有管轄權。如“某市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首先接到舉報,必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5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由該市舉報中心立案處理。
但該市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工作人員提出:當前互聯網舉報系統內部的“屬地管轄”原則,是指“互聯網平臺”所設屬地,而非“信息發布者”的所在屬地,拒絕處理“微信公眾號IP”地址為該市的涉嫌“網絡暴力違法”信息發布人。由此,必然同時違背《行政處罰法》第22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和第25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由此,互聯網舉報系統內部的“屬地管轄”政策原則,與《行政處罰法》第22、25條所確定的“屬地管轄”法治原則出現沖突,政策原則屬“下位法”應服從法治原則“上位法”,需要遵循《行政處罰法行政》“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和“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的法條規定。
1.《民法典》所規定的平臺信息發布“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網絡安全法》所規定的平臺信息發布“直接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七十條規定: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平臺信息發布“直接責任”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六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原創】修訂稿,作者授權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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