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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小魯:“忽報人間曾伏虎,淚飛頓作傾盆雨”——寫在《英雄烈士名譽保護法》正式頒布前
點擊:4120  作者:趙小魯 律師    來源:昆侖策網【原創】  發布時間:2018-02-05 18: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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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眾期盼的全國兩會就要召開了。如果沒有意外,《英雄烈士名譽保護法》將在今年全國代表大會三讀通過。想到無數志士仁人,連續數年呼吁制定法律,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想到無數革命先烈的名譽將以國之重器加以保護,想到過去十幾年間,被歷史虛無主義肆意詆毀誣蔑抹黑否定的一系列革命英雄人物的名譽,終于得以昭雪,國家用法律這一國之重器,鑄造一座法律殿堂,將無數英雄在天之靈安放在中華民族的英雄殿堂之中,在法律的保護之下,可以受炎黃子孫世代瞻仰學習追隨,我的心情就無比激動。 

 

  《英雄烈士名譽保護法》的誕生,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過程中,為呼喚民族精神、呼喚民族英雄情懷所必然會發生的重大歷史事件。這是無數革命群眾長期呼吁的結果,是廣大軍隊指戰員長期呼吁的結果,是黨中央核心領導英明決策的結果,也是國家立法機關積極努力的結果。這些因素,恰如于無聲處聽驚雷,匯成強大的歷史潮流,使保護英雄烈士名譽的這部法律,終于順應潮流噴薄而出。我作為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代理律師,有幸參與了這一歷史事件,成為推動《英雄烈士名譽保護法》歷史潮流中的一朵小小浪花。在此,以我個人親身經歷和認識,回顧這一段歷史,也許對我們更深刻的理解《英雄烈士名譽保護法》出臺的歷史背景、艱難過程,有些許啟發。

 

  時光回溯,2015年7月7日,開國上將趙爾陸的后代趙珈珈大姐,和原解放軍總參謀部退役大校王立華同志找到我,談到當前歷史虛無主義十分猖狂的污蔑狼牙山五壯士,已經達到了毫無顧忌、肆無忌憚的程度,當正義人士梅新育、郭松民對歷史虛無主義加以指責時,歷史虛無主義的代表人物洪振快,居然把梅新育、郭松民告上了法庭。捍衛狼牙山五壯士英烈名譽的人,反而成了被告。這種事情,是可忍,孰不可忍!我們在法律上能否打贏反擊歷史虛無主義這一仗,成為珈珈大姐、立華同志和我溝通的中心問題。我當即表示,污蔑否定我們的革命英雄,人神共憤,這個官司我們要打,而且一定能夠勝訴。我本人義不容辭,義務代理這一案件。我做律師執業三十五年,承辦各類訴訟案件無數,無一例工作失誤。對重大案件的走向判斷,非常自信。但是,作為律師,我們有紀律,不允許對當事人打保票。但這個案子,是唯一一個破了先例。我說我們一定會勝訴,其理由就是,凡違反天理人情,違反廣大群眾倫理道德的言行,必然會受到法律懲罰。

 

  這句話,現在說起來輕松,但實際上,是我多年研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心得感悟。1998年,我奉調司法部派駐香港工作,后來又到英國留學,零距離分析了資本主義的民主法律制度。當時給我最突出的印象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是一個社會進步過程中,最終會形成的社會共同追求的價值目標。法律的價值追求和倫理道德的價值追求,第一次在公平正義的旗幟之下,有機的結合起來。凡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行為,也一定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我們法律的判決,一定要和社會倫理道德相一致。

 

  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過程中,共產黨領導下,涌現出來的無數英雄人物,已經成為數代炎黃子孫的共同歷史記憶的精神載體,成為中華民族核心價值觀的精神載體。抹黑我們的英雄人物,就是在褻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靈魂。我們一定要奮起反擊。

 

  當天晚上, 我激動得不能入睡。連夜伏案疾書,給趙珈珈、王立華寫了一封五千多字的長信,闡述了自己對這一案件的看法。五千多字,一氣呵成。我的分析判斷,均被后來案件的發展所證實。接著,我又撰寫了一篇長文。提出反擊歷史虛無主義,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是反擊歷史虛無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重大政治斗爭。我們要爭取勝訴,大勝和完勝。勝訴,就是要取得勝訴判決。大勝,就是要在法律上、法理上取得重大突破,經受歷史檢驗,為今后反擊歷史虛無主義的斗爭,提供新的法律武器和法律依據。完勝,就是要推動國家立法。當時,我和一些同志稱之為《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暫定名)。用法之重器,最終鑄造一座法律殿堂。將革命英烈的在天之靈,安放在法律殿堂之中,使我們炎黃子孫世代瞻仰、學習、追隨我們的革命英雄。

 

  我和昆侖策研究院領導宋方敏少將,王立華大校,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會長劉宏泉同志一起研究,最終決定:一方面,要打好洪振快將梅新育、郭松民告上法庭的防御戰,要取得勝訴。另一方面,我們要主動打一場反擊戰。決定在西城法院,以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葛長生、宋福保為原告,起訴洪振快污蔑狼牙山五壯士英烈名譽的侵權行為。詆毀英烈名譽的洪振快起訴梅新育、起訴郭松民,遭到我們的堅決反擊,和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葛長生、宋福保,主動起訴洪振快,以及后來邱少云烈士的后人,起訴“作業本”、“加多寶”案件,共同構成了反擊歷史虛無主義的一場重大戰役。在這場戰役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葛長生、宋福保起訴歷史虛無主義代表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重大斗爭。

 

  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從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舉行授權代理儀式,到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法院二審終審判決,歷時一年二十二天,經過兩審六次庭前會議。訴訟期間,案情跌宕起伏,一波三折。我和王立華同志作為原告代理人,多方收集證據;我所在的趙曉魯律師事務所,成立了七名律師組成的《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律師專案組》。在一年多的時間里,我沒有接一單新業務,沒有任何收入,自己墊支差旅費,調查取證,無日無夜,梳理證據上百份;推敲研究歷史資料上百萬字。我和王立華同志撰寫并正式提交法院的代理詞,累計多達二十二萬字,涉及了三十多個問題。系統揭露了歷史虛無主義采取曲筆隱諱的春秋筆法,十三種詭辯手法,和將所有的證據碎片化斷章取義的本質行為特征。從犯罪構成四個要件,逐一分析了歷史虛無主義者污蔑、詆毀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行為特征和行為本質。律師代理意見全部為法庭所采納。最終取得了在法律上的勝訴判決。

 

  法院判決認定,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魂的重要來源。英雄烈士的名譽,已經內化為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內化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內化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部分。因此,歷史虛無主義抹黑、污蔑、否定革命英雄名譽,不僅僅是涉及到英雄個人名譽和對英雄后代的精神損害,而且違反了社會公共秩序,違反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法院的兩審判決,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以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的法治精神為指導,在法理、法律上實現了一系列突破。不僅是中國審判史上極其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標志,而且為今后國家制定專門法律保護英雄烈士名譽,,奠定了法理上的基礎。

 

  但是,在二審宣判勝訴后,我在隨后的一些文章中,反而反映出更深的憂患意識。我多次撰文呼吁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暫定名)。我反復呼吁:

 

  第一,意識形態領域共產黨已經節節敗退了三十年,我們已經沒有繼續后退的空間和時間。


  第二,西方敵對勢力幾十年來對中國和平演變的基本國策從來沒有改變過。當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越接近成功的時候,敵對勢力舉起了歷史虛無主義的黑旗,從詆毀否定我們的革命英雄入手,本質上是要否定我們的黨史、軍史、國史,解構中華民族在偉大復興過程中形成的共同歷史記憶。


  第三,我在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過程中,日益痛心的發現,歷史虛無主義否定革命英雄的名譽,否定我們的革命領袖,絕不始于2015年,早在2005年,他們就開始不斷地污蔑、詆毀我們的革命英雄。所有在共產黨領導下革命斗爭中涌現出來的英雄烈士,無一例外均被歷史虛無主義潑臟水,抹黑、糟改、污蔑、否定。其結果,就是教育部將狼牙山五壯士的故事,從小學課本中刪除。而所有這些行為,在長達十年的過程中,我們的媒體,居然保持了沉默,我們的輿論,居然保持了沉默。魯迅先生說:哀莫大于心死。當一個民族在娛樂至死的氛圍中,在驕奢淫逸的社會風氣下,在拜金主義橫流的狀態下,已經完全沒有了英雄信仰,沒有了英雄情懷,即使我們的經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發展,而我們的民族精神已經被閹割,我們民族的英雄情懷已經被消解。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還能夠成功嗎?我最痛心的感覺到,十幾年來,歷史虛無主義通過不斷的抹黑、糟改我們幾乎所有的革命英雄,已經接近于成功的消解了我們民族的英雄情懷。一個民族,如果沒有了英雄情懷,英雄信仰,還有復興的希望嗎?!所以,通過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呼喚我們的民族精神,呼喚我們的英雄情懷,是我們每一個炎黃子孫義不容辭的責任。


  第四,同時,我也深深感到,在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為維護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所進行的法律斗爭,居然一步一蹉跎,一步一坎坷。我們的主流媒體,始終保持了沉默。我們去調查取證,一而再再而三的碰壁。很多被調查單位,避之猶恐不及。甚至有些體制內掌握一定權力的人公開說:你們為狼牙山五壯士打官司,誰輸誰贏跟我們沒有關系。這種對革命英雄的冷漠,使我和王立華同志感到震驚、痛心,也感到,反對歷史虛無主義,是我們在意識形態領域和敵對勢力進行的重大政治斗爭,甚至是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過程中,進行的意識形態大決戰。

 

  第五,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和歷史虛無主義的斗爭,越來越呈現出意識形態斗爭法律化的特點。否定我們的英雄,進而否定黨史軍史國史,都是打著憲法的旗號,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旗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旗號進行的。歷史虛無主義從幕后走向前臺,從個別走向聯手,一些公知大V,不斷的發文章、搞座談,對歷史虛無主義者提出聲援。歷史虛無主義者寫的每一篇文章,第一時間在境外媒體得到廣泛傳播。而我們的意見,一個字也傳播不出去。這使我們感到,反對歷史虛無主義,如果沒有國家的力量,將非常艱難。盡管我們可以取得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勝訴,但是我們付出的成本極其巨大。基于很多軍隊老同志的支持,革命群眾的支持,黨內一大批正義同志的支持,和通過各種途徑不斷地向中央反映情況,得到黨中央核心領導的高度重視,我們才最終取得了這場法律斗爭的勝利。我們能夠保證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這樣有效的支持嗎?如果我們僅僅憑借個人的力量,再艱苦奮戰,也沒有辦法對抗已經組織起來的歷史虛無主義和共產黨的斗爭。所以,我們必須呼吁,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暫定名)。通過國家法之重器,鑄造法律殿堂,將我們的革命英烈在天之靈,安放在這座英雄殿堂之中,使他們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使無數炎黃子孫得以世代瞻仰、學習、追隨我們的革命英雄,使中華民族精神核心元素的英雄情懷,生生不息,延綿千秋。

 

  呼吁推動《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暫定名),是和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斗爭同步開始的。一大批軍隊老同志、開國元勛的后代、革命群眾、黨內正義同志,都參與到呼吁英雄立法的潮流中來。最初,在狼牙山五壯士后人決定起訴歷史虛無主義聘請律師的授權儀式上,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會長,原狼牙山五壯士所在七連連長的后代劉宏泉同志,悲憤的呼吁:“英雄保衛了我們,誰來保衛英雄?!”。原國防大學政委趙可銘上將,曾經擔任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部隊的師政委,含著眼淚說:“我們解放軍在孤軍奮戰!”。昆侖策研究院宋方敏將軍在發言中呼吁:要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暫定名)。開國上將趙爾陸的女兒趙珈珈同志和一批開國元勛后代,也在發言中呼吁:國家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暫定名)。用法律來保護革命英烈的名譽。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在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起訴洪振快的當日,我們向全國人民發出了“維護英烈名譽,振奮民族精神《倡議書》”。這是第一份呼吁盡快制定法律保護英烈名譽的重要文件。全文照錄如下。

 

維護英烈名譽 振奮民族精神倡議書

 

  全國同胞們:

 

  近年來,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中,悄悄涌起一股暗流。中華民族和中國革命的英雄先烈,被打著學術研究幌子大搞歷史虛無主義的勢力,肆意抹黑、侮辱、誹謗和褻瀆。從偉大的人民領袖毛澤東同志,到張思德、劉胡蘭、楊子榮、邱少云、董存瑞、黃繼光、雷鋒等所有革命英烈,幾乎無一幸免。這股暗流愈演愈烈,甚至登上了一些全國性公開媒體的“大雅之堂”,他們有步驟有計劃地以學術研究為名,堂而皇之地在世人面前肢解歷史,如入無人之境。在反對日本軍國主義復活、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和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形勢下,他們的罪惡之筆,重點指向了以“狼牙山五壯士”為代表的一大批著名抗日英烈,用所謂“歷史細節考證”妖魔化抗日英烈,把造謠污蔑英雄先烈的行為說成是“談論歷史”不能獲罪,還公然利用法律手段為維護褻瀆英烈名譽的歷史虛無主義者的“名譽”服務。由《炎黃春秋》前執行主編洪振快玷污“狼牙山五壯士”名譽受到梅新育郭松民的斥責抨擊反而被洪振快告上法庭的名譽訴訟案,就是典型一例。對于這種歷史虛無主義猖獗、公然違反憲法、損害國家和民族利益、違犯社會公德的行徑,廣大人民群眾無比憤慨,是可忍,孰不可忍!

 

  從這一浪高過一浪的抹黑英雄“大合唱”中,我們聽到了敵視社會主義中國的勢力斬斷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命脈的“旋律”。堅持社會主義發展道路,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為最大多數人謀福祉,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需要傳承和弘揚我們世代相傳的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的民族精神和崇尚英雄、爭做英雄的價值觀。只有仇恨和害怕中國崛起的反華反共漢奸勢力,才會處心積慮地顛覆這個價值觀,蠱惑人們特別是青年一代的認知,去否定我們輝煌的歷史,忘卻我們肩負的責任,把我們從充滿尊嚴與自豪的精神沃土中連根拔起,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的行尸走肉,最終斷送我們整個民族的未來!

 

  面對歷史虛無主義者如此猖狂的挑戰,我們怎能不拿起法治武器,與這些公然違憲勢力戰斗到底!2015年8月15日,葛振林之子葛長生,宋學義之子宋福保,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連連長之子、狼牙山五壯士班第20任班長劉宏泉,正式向有關法院提起了保衛“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形象和名譽的訴訟。以打響保衛“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形象和名譽的戰斗為標志,到了我們對這股搞歷史虛無主義的陰暗勢力反擊的時候了!

 

  為此,我們發出如下倡議:

 

  第一,呼吁全國人大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并在現行相關法律中增設相應條款。將為民族解放、人民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杰出貢獻的英雄先烈,列入我們民族的精神殿堂和國家和法律規范,依法有效維護其不受玷污、侮辱、誹謗。使屬于國家和人民的英雄先烈得到國家法律和國家公共權力的保護,永遠成為我們民族精神的旗幟。

 

  第二,呼吁所有有良知的中華兒女,以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力,運用法律武器,堅決支持葛長生、宋福保和劉宏泉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形象和名譽的訴訟,堅決反擊侮辱、誹謗、玷污中國人民偉大領袖毛澤東的言行,堅決反擊侮辱、誹謗、玷污所有革命烈士和英雄的言行。

 

  第三,呼吁中華兒女特別是年輕一代,認真學習、理解和尊重我們國家和民族的歷史,特別是中國近現代史。要認清歷史絕不是某些人信口雌黃的“玩意兒”,看清“欲滅其國必先去其史”的現實危險。用先賢智慧凝結的思想,用無數革命英烈鮮血和生命踐行的道義,點燃我們心中英雄主義的圣火;用我們炎黃子孫的熱血和生命,鑄成中華民族的精神長城。弘揚和傳承紅色歷史文化,用紅色文化振奮我們的民族精神,照亮我們為實現“中國夢”而奮斗的道路。

 

  讓我們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起來,自覺擔當歷史使命,和歷史虛無主義進行堅決斗爭,克服艱難險阻,矢志不移奮斗,為完成中華民族復興的宏圖偉業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倡議發起人:

  葛長生(“狼牙山五壯士”葛振林之子)

  宋福保(“狼牙山五壯士”宋學義之子)

  劉宏泉(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會長,原紅一團七連“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連連長劉福山之子)

  趙小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代理人,北京趙曉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立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代理人,昆侖策研究院副院長兼秘書長)

  楊東勝(原晉察冀敵后抗日根據地第一軍分區司令員楊成武之子)

  呂彤宇(原八路軍第三縱隊兼冀中軍區司令員呂正操之子)

  趙珈珈(原晉察冀敵后抗日根據地第二軍分區政委趙爾陸之女)

 

2015年8月15日

 

  這份呼吁書直接送交了全國人大。

 

  在2016年全國兩會召開之前,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葛長生、宋福保,代理人趙小魯、王立華,以及趙爾陸上將的女兒趙珈珈,楊成武上將的兒子楊東勝、呂正操上將的兒子呂彤宇等一批開國元勛后人,和眾多革命群眾,再次向全國人大發出了呼吁,呼吁國家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暫定名)。當時,在網上簽名的各界革命群眾多達萬人。同時,烏有之鄉網,紅歌會網和其他紅色網站,也都向全國人大遞交了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暫定名)的呼吁書。

 

  但是,在呼吁推動《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暫定名)方面,也絕非一帆風順。我曾參加了國家立法機關最初舉行的小型調研活動,當時反對英雄立法的意見也很強烈。于是,我又在各種場合,以各種形式,就國家盡快啟動英雄立法發表自己的意見,直接呈報給國家立法機關參考。那些日子,呼吁盡快制定英雄立法的問題,無日無夜,無時無刻不燒灼著我的神經,使我食不甘味,夜不能寐,手不停筆。現在粗略看來,我先后發表的呼吁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暫定名)的文章,有十幾篇之多,二十多萬字。這些文章,在昆侖策網和烏有之鄉網登載,并在各個紅色網站轉發,迅速產生了一定社會影響。

 

  2017年2月,我的一篇呼吁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的文章被《求是》雜志全文編發了《內參》,并向中央核心領導呈報了《專送件》。數天后,我接到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部門的通知,邀請我參加關于英雄立法的最初討論,從此拉開了國家立法機關正式關注和考慮英雄立法的帷幕。

 

  在數次討論過程中,擁護英雄立法的人態度明確、立場鮮明。而反對英雄立法的人,態度也非常明確,立場也非常鮮明。雙方觀點針鋒相對,甚至劍撥弩張。總結起來,反對意見,主要涉及這樣一些問題。

 

  第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原則,所有公民的名譽都應該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如果只對共產黨樹立的英雄、烈士的名譽進行專門法律保護,這是對所有公民的不公平。

 

  第二,用專門立法保護共產黨樹立的英雄名譽,會導致社會輿論的撕裂,不利于社會輿論的和諧穩定。

 

  第三,用專門立法保護共產黨樹立的英雄名譽,也不會為西方法治發達國家所認可,會嚴重損害中國的國際形象。

 

  第四,用專門立法保護英雄名譽,實際上違反了憲法關于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基本原則。

 

  第五,用專門立法保護共產黨樹立的英雄名譽,沒有法理基礎。根據被西方法治發達國家公認的公法私法劃分理論,名譽權屬于私法范圍,不能用國家專門立法加以保護。更不能用國家公權力加以保護。

 

  當時,立法機關也在考慮,在國家立法任務非常繁重,立法資源奇缺的情況下,是不是有可能通過最高法院進行司法解釋來代替專門的英雄立法?是不是有可能用修改完善原來的《烈士褒揚條例》代替專門的英雄立法?立法機關的同志也表示,現在國家立法資源非常奇缺,制定一部英雄立法,目前并沒有列入國家立法規劃。

 

  在各種討論中,有的同志對我說:趙律師,你是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詢專家,你知道根據國家《立法法》,沒有列入立法規劃的立法計劃,是很難實施的,難度非常大。對此,我記得,當時我特別提出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需要這一部保衛英雄名譽的專門立法,這和一般的立法活動不可同日而語。立法機關要勇于政治擔當和歷史擔當。我提出來,《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當時也沒有列入地方五年立法規劃。但是,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廣大群眾的強烈呼吁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用不到兩年的時間,就制定和通過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可見,法律反映的應該是人民的意志,立法要承擔社會發展進步的歷史責任。立法機關要勇于歷史擔當和政治擔當。

 

  針對在多次討論中的不同意見,我又撰寫多篇文章,系統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一、 為什么要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

 

  第一,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處于民族復興最輝煌也是最復雜的階段。

 

  一方面,我們的國家綜合實力,已經躍居世界第二位。這一歷史成就,證明只有共產黨才能領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重任;證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證明中華民族前無古人的偉大創造力;由此,我們對中華民族最終實現偉大復興,有無比信心。

 

  另一方面,我們正處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第二次長征中。我們面臨國際國內無比艱巨復雜的矛盾。稍有不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還有中途夭折的可能,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還有在最接近成功的時候,功虧一簣的可能。我們肩負數代炎黃子孫前赴后繼實現中國夢的歷史重任,不可有一絲一毫疏忽大意。

 

  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物質是基礎,精神是靈魂。數十年來,境外敵對勢力千方百計對中國實現和平演變的基本戰略,沒有一時一刻改變過。這甚至不是意識形態問題,而是國家利益使然。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使我深刻感受到,境外敵對勢力對中國和平演變的本質,是以各種形式,數十年持之以恒的,消解中華民族的英雄情懷。“哀莫大于心死”。被消解了英雄情懷的民族,民族精神就瀕臨枯竭。所以,我們最為憂慮的,是中華民族目前處于最深刻的民族精神危機之中,而我們還不自知。

 

  第二,中華民族精神的核心元素,是中華民族的“英雄情懷”。

 

  在振興民族精神層面,我們已經面臨中華民族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精神危機。

 

  其一,中華民族在經濟高度發展的同時,精神在成比例衰退,信仰缺失,誠信缺失,道德斷崖式滑坡,民族心理受到“去英雄化”的嚴重影響;中華民族正面臨兩千年來最嚴重的民族精神危機。


  其二,共產黨在意識形態領域已經節節敗退了三十年。目前意識形態斗爭形勢已經十分危急。意識形態領域勝敗與否,十年立判。共產黨已經沒有繼續后退的時間和空間;


  其三,在政治經濟軍事思想四條戰線中,即便我們在前三條戰線都取得了勝利,如果在意識形態戰線失敗了,則中華民族就難圓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就有可能中途夭折。共產黨將面臨不能長期執政的風險。所以,共產黨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生死成敗,聚焦于意識形態戰線。


  其四,現在的整個社會發展態勢,一方面,中國和平崛起勢頭越來越猛;另一方面,世界霸權主義國家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各方面,全面遏制中國崛起的斗爭,已經到了短兵相接的程度。而在意識形態領域,境外敵對勢力幾十年來對中國進行和平演變的戰略圖謀,也到了圖窮匕首見的階段。這就是祭起歷史虛無主義的黑旗,打著歷史研究、言論自由的旗號,詆毀污蔑共產黨樹立的一系列英雄。根本上,是要否定共產黨的歷史,人民軍隊的歷史,共和國的歷史,人民革命的歷史。如果我們的革命歷史被閹割了,共產黨執政的歷史正當性何在?共和國建立的歷史正當性何在?革命歷史是共產黨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精神紐帶,否定了革命歷史,也就割斷了共產黨和人民群眾的精神紐帶。所以我說,在境外敵對勢力對中國進行和平演變的九個歷史階段,歷史虛無主義是在挖共產黨歷史的“祖墳”,挖人民軍隊歷史的“祖墳”,挖共和國歷史的“祖墳”,挖人民革命歷史的“祖墳”。這是最狠毒的,意圖推翻共產黨的領導,改變社會主義制度的“錐心之術”。


  其五,三十年來,境外敵對勢力和平演變的一個鍥而不舍的目標,就是消解中華民族的英雄情懷。一個沒有英雄情懷的民族,不可能實現民族精神的崛起,也就不可能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我不能不悲哀的感覺到,我們這個民族,正在被“去英雄化”,正在喪失我們的“英雄情懷”。如果我們再不警醒,一個沒有英雄的民族,終將成為一個可悲的沒有希望的民族。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也必然前途惟艱。所以,振奮民族精神,首先要培養英雄情懷。我們要不忘初心,首先要牢記歷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是被無數革命英雄鮮血染紅的革命斗爭史。牢記歷史,首先要學習無數先烈的英雄事跡。“初心”,就在紅色文化、革命歷史和革命英雄的精神之中。


  其六,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物質是基礎,精神是靈魂。我們說,信仰缺失,道德滑坡,誠信不在,根本是缺失了英雄情懷。只有呼喚英雄情懷,才能“不忘初心”,才會有“四個自信”。歷史虛無主義詆毀英雄,否定歷史,消解中華民族的英雄情懷,挖共產黨歷史的祖墳,才是和平演變的本質。呼吁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一定要放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一時代大背景下分析,才能體會其重要性和緊迫性。

 

  第三,為什么呼吁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

 

  其一,英雄名譽保衛戰,單靠輿論斗爭和法庭斗爭,已經不能取得根本勝利。意識形態斗爭法律化,是敵對勢力在用法律武器包裝下的歷史虛無主義和共產黨進行各個領域的意識形態斗爭。保衛英雄名譽,必須依靠“法之重器”。


  其二,我們已經沒有時間空間猶豫后退。共產黨已經在意識形態領域節節敗退了三十年,即使歷史寬容,我們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成敗與否,也是十年立判。世界上唯一一個有五千年文明,延綿不絕至今的中華民族,僅僅短短三十年,我們的中華文明就面臨斷裂無續的危險,我們的民族精神就面臨徹底與英雄情懷絕緣的危險,我們的民族文化就面臨被西方殖民文化徹底打敗的危險,我們還沒有緊迫感嗎?!

 

  二、以法律手段保衛英雄名譽,對當前加強軍隊建設和國防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在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中,解放軍成為我們堅強的后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魂的重要來源。

 

  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所在的“紅一團”,是毛主席秋收起義帶上井岡山的英雄部隊;是解放戰爭毛主席堅決不過黃河,身邊只有一個警衛連,中央軍委特意將紅一團調到毛主席身邊,保衛毛主席和黨中央的英雄部隊;是在“93閱兵”中,第一個通過天安門廣場接受習總書記和黨中央全國人民檢閱的英雄部隊。

 

  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是毛主席和朱總司令親自決定樹立的英雄群體,成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魂的重要來源。在當前,捍衛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就是捍衛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魂,就是振奮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就是要保證在國際政治斗爭復雜局勢下,一旦國家“有事”,就能培養萬千虎狼之兵。

 

  呼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不僅是民心所在,也是黨心軍心所在!

 

  三、意識形態斗爭法律化,是現階段意識形態斗爭的重要特征

 

  意識形態斗爭法律化,是當前意識形態斗爭的重要特征。

 

  第一,所謂言論自由無邊界無禁區,就是打著保護言論自由的名義進行的。

 

  第二,歷史虛無主義者動輒以侵犯名譽權的名義起訴反擊歷史虛無主義的左翼人士。

 

  第三,利用法庭辯論的機會,公開宣傳共產黨的歷史是虛假的歷史;狼牙山五壯士是編造出來的。

 

  所以,要保護英雄名譽,單靠輿論手段不行,最終要依靠法律手段。

 

  呼吁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就是要在振奮民族精神,培養民族英雄情懷的關鍵時刻,用法律鑄造革命英雄的精神殿堂。將無數革命英雄供奉在這座精神殿堂中,使我們的炎黃子孫,世世代代,瞻仰學習和追隨;使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和精神家園,在法律保護下,不被侵擾玷污,能夠世代相傳。

 

  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最關鍵也是最危急的時刻,我們呼喚國家立法機關有清醒的民族大局意識和民族責任擔當。在反擊歷史虛無主義的斗爭中,我們期盼國家“法之重器”發揮“定海神針”的作用。我們呼吁立法機關高度重視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用法律保護我們的國家英烈名譽,將革命英雄置身于法律構建的民族精神殿堂,供我們的炎黃子孫世代敬仰學習追隨,用民族英雄情懷的明燈,照耀我們的民族精神世代相傳,發揚光大。

 

  四、是否可以用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方法,解決保護英雄名譽的問題呢? 

 

  不可以!

 

  《烈士褒揚條例》,自有其歷史作用和現實意義。但是,《烈士褒揚條例》,沒有保護國家英烈的內容,也不可能回答和解決當前意識形態斗爭中的嚴峻問題。2011年制定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不能滿足新時期保護烈士名譽的需要。

 

  第一,從立法層級看,只是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第二,從內容看,《條例》共六章四十一條,內容主要是烈士的評定、褒揚金和撫恤優待、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對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恰恰完全沒有涉及烈士名譽保護。

 

  第三,《條例》無法解決反擊歷史虛無主義面臨的很多法律法理問題。這些問題是:民族復興和保護烈士名譽的關系;保護烈士名譽和呼喚民族英雄情懷的關系;保護烈士名譽和振奮革命英雄主義精神的關系;烈士名譽和革命歷史的關系;革命歷史和執政黨的關系;革命歷史和不忘初心的關系;革命歷史是執政黨和人民血肉聯系的精神紐帶;革命烈士是軍魂的重要來源;是革命英雄主義的精神符號和載體;保護烈士名譽和保護革命領袖名譽的關系;保護革命烈士名譽,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關系;保護英烈名譽,和民族精神的關系;保護烈士名譽,和社會公共秩序的關系;保護烈士名譽和時代要求的關系;如何保護烈士名譽和特殊保護的關系;保護烈士名譽和歷史研究的關系;保護烈士名譽和言論自由的關系;侵犯烈士名譽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對侵犯烈士名譽的追究主體,公權力應成為保護烈士名譽的主體。筆者認為,特別是通過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取得的很多法律成果,反擊歷史虛無主義的內容,要升華體現在《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這部新法律中。

 

  五、我們可以用司法解釋代替《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嗎?

 

  不可以!

 

  制定一部專門保護國家英烈名譽的司法解釋,將在中國司法審判歷史上,留下標志性的濃墨重彩。但是,司法解釋,是國家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對司法檢察和司法審判的指導性法律文件,其適用范圍,僅僅局限于檢察工作和審判工作。司法解釋不能替代《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的五大功能。

 

  《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的五大功能是:

 

  第一,政治功能。法律的第一功能,是政治功能。法律在任何時候,都是居于國家社會主導地位的統治階層(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中國,法律是共產黨和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首先是莊嚴的政治宣示。其一,保衛革命歷史;其二,鞏固執政黨地位和社會主義制度;其三,保衛解放軍的軍魂,發揚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其四,鑄就一座法律殿堂,供炎黃子孫世代瞻仰傳承追隨。

 

  第二,社會功能:對社會尊崇英雄,揚善抑惡起到指引作用;

 

  第三,文化功能:弘揚紅色文化,呼喚民族英雄情懷;

 

  第四,規范功能:懲惡揚善,逢奸必究。其一,對國家英烈名譽的特殊保護;其二,納入社會公益訴訟,追究民事責任;其三,納入司法公權力保護;追究刑事責任;其四,對侵權行為新方式做擴大外延的規定。

 

  第五,法理功能:體現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斗爭中一系列法理創新成果。《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是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創新成果的繼承發展和升華。

 

  六、《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對國家英烈名譽進行特殊保護,會不會導致社會輿論的撕裂和對立呢?

 

  不會!

 

  第一,一個社會在民主發展進程中,意識形態多元化是正常現象;

 

  第二,意識形態多元化,同時要有意識形態的主流化。沒有主流化意識形態的社會,必然要分裂。中國的主流化意識形態,就是馬克思主義,就是愛國主義,就是崇敬學習追隨英雄的“英雄情懷”。當我們的社會,英雄情懷被消解了,這個社會就面臨被西方殖民文化全盤演變的危險。

 

  第三,所謂防止社會輿論的撕裂和對立,本質上,就是允許一些人打著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旗號,可以肆無忌憚的詆毀英雄。這恰恰是世界各國立法所反對和禁止的。在世界各國立法和聯合國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基本立法精神是,社會民主要保護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但言論自由不得違法和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憲法,言論自由,在享受憲法規定的權利同時,也必須承擔憲法規定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他人的名譽和榮譽;必須承擔不得損害共產黨的領導,不得損害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義務。

 

  有些質疑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的人,主張“言論自由無邊界無禁區”。這甚至不是西方文化的內容。當前一些人打著西方文化的旗幟否定中華文明,以西方憲政民主的名義否定中國的依法治國,其實只是在鼓吹西方的殖民文化和殖民憲政。所謂全盤西化,應該更準確地說,有些人是在鼓吹全盤西方殖民文化。而西方文化中很多優秀的內容,也恰恰是他們所反對的。

 

  七、保護國家英烈名譽的法律,都是在一個民族發展關鍵時刻出臺的

 

  保護民族英雄,是所有優秀民族的民族信仰。用法律保護英雄名譽,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民族英雄歷來是一個民族最寶貴的精神財富。世界各個優秀民族,無論大小強弱,都會象保護自己的眼睛一樣保護自己的民族英雄。民族英雄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是民族精神的基石,是民族信仰的圣火。無數民族英雄的事跡,通過史詩的形式,由游吟詩人世代傳唱,用文學藝術廣泛傳播。任何一個民族,都不可能任由一些人肆意污蔑詆毀本民族的英雄而無動于衷。很多法治發達國家,更通過法律形式,保護本民族的英雄人物。

 

  例如,在標榜言論自由的美國,卻非常重視通過立法保護民族英雄,絕不容許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詆毀污蔑。美國以“美國獨立紀念日”、“陣亡將士紀念日”、“退伍軍人節”等愛國節日紀念英雄,使英雄精神成為美國民族的民族信仰。美國先后頒布了《愛國者法案》和《尊重美國陣亡英雄法案》,用法律保護英雄名譽不受侵犯。任何對民族英雄不敬的行為,都會遭到社會各界的一致譴責。

 

  例如,前蘇聯在解體前,幾乎所有的革命領袖和民族英雄均被詆毀否定,結果是,民族精神和英雄情懷被消解,民族共同歷史記憶被解構,并成為前蘇聯解體的重要原因。前蘇聯解體后,俄羅斯痛定思痛,連續頒布多部法律保護英雄名譽。包括《衛國烈士紀念法》、《關于俄羅斯軍人榮譽日和紀念日》的聯邦法、《關于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勛章滿級獲得者地位》的聯邦法,甚至在《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中,規定詆毀英雄要追究刑事責任。

 

  英雄主義和英雄情懷,是一個大國,一個多民族國家,民族記憶和民族精神的核心元素,是民族共同價值觀的核心元素。所有制定保護英烈名譽的法律,都是處于民族發展的重大歷史時刻,需要用法律保衛和喚醒民族英雄情懷的關鍵時刻,應運而生的。所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呼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

 

  八、將保護英雄烈士名譽,列為公益法律訴訟范疇,并應當由國家公權力機關承擔起訴主體的理論依據

 

  這個問題,在討論過程中,是一個受到主要關注的問題。我在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過程中,注意到:

 

  第一,很多英烈犧牲時,只有十幾歲二十幾歲,甚至沒有結婚,沒有后代。幾十年后,他們身后的名譽被侵害,甚至找不到適格主體作為原告起訴;

 

  第二,一些英雄烈士的后代,也發出疑問:我們的先輩,為中華民族復興獻出生命,他們的榮譽是共產黨和共和國賦予的,現在他們身后的名譽榮譽受到侵害,反而要他們的后人自己打官司。為什么黨和國家不能出面保護英雄烈士的名譽?!

 

  第三,我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不僅付出的成本極大,而且得到多位軍隊老同志的支持,多位老革命前輩的支持,多位黨內正義同志的支持,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最終形成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的強大洪流。我只是這股洪流中的一朵浪花。如果僅僅依靠律師個人的力量,很難和已經在境內外組織起來的歷史虛無主義勢力抗衡。所以,我堅決呼吁: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應該列為社會公益訴訟,社會組織可以作為起訴主體,檢察機關可以作為起訴主體,并直接追究侵犯英雄烈士名譽后果嚴重的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我在給一位參與立法工作同志的信中集中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呼吁制定《保護法》,因為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大勝,因法院判決的重大法理突破,而有了法理依據。

 

  《保護法》,本質是對民族英雄實行特殊保護。應該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實行嚴格保護主義;第二,運用國家力量保護。我們目前之所以舉棋不定,主要是基于傳統法理,基于古羅馬法和西方法律的傳統,似有依據不足之慮。按照傳統的法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公法,調整國家和公民的關系,體現國家力量;私法,調整公民法人之間的關系,體現契約自由原則。而名譽權問題,傳統屬于私法范疇,國家似乎不應干預。洪振快在上訴狀中,反復強調,審判機關應該以謙卑的態度行事,言外之意,就是名譽權問題屬于學術領域的爭議,應由學術領域自己解決。干你法院何事?在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勝訴之前,這些理論,因其強大的西化法理影響,可以使我們的立法機關躊躇止步,但在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勝訴之后,則已經為立法機關提供了司法案例方面的依據。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其中一個重大突破和經典之處,就是在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指導下,認定英雄名譽,已經內化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內化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元素。而民族英雄所代表的革命歷史,也已經在憲法序言中表述無疑。所以,保護英雄名譽,屬于國家調整的范疇,就要突破傳統的,來自西方的公法和私法劃分方法。保護英雄名譽,應該成為國家直接調整的范圍。這就為制定《保護法》在法理上提供了依據”。我相信,我的意見,會引起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

 

  九、《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所需要解決的若干問題

 

  第一,要從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現實需要考慮立法問題;


  第二,立法宗旨目的;


  第三,保護對象,是國家英烈。烈士和英烈的聯系與區別是:《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烈士,是建國以來,公民在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人物;2,《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的英烈,應是一八四零年以來,對國家民族精神產生重大影響的烈士代表人物;

 

  第四,對國家英烈名譽實行特殊保護原則;

 

  第五,保護主體多元化。例如,社會組織可以以社會公益訴訟的名義,起訴侵權者,追究民事責任;例如,司法公權力機關,可以代表國家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例如,鼓勵社會公眾對侵權者舉報抨擊。

 

  第六,成立《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調研小組,廣泛開展調研;真正反映人民呼聲訴求;

 

  第七,研究侵犯英雄名譽侵權行為的全新表現形式,特別是研究在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中歷史虛無主義采取的十三種侵權新手法;

 

  第八,充分吸收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創新成果;并組織法治理論隊伍予以宣傳;

 

  第九、充分吸收蘇聯和美國的先進立法經驗,為我所用;

 

  十、應將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的過程,通過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成為呼喚中華民族英雄情懷,崇敬英雄、學習英雄,追隨英雄的過程。

 

  十一,立法內容,主要是確定基本原則,刪繁就簡,先易后難。

 

  十二,時不我待,只爭朝夕。呼吁并爭取在今年十九大召開前完成立法工作。

 

  所有這些觀點,我都直接報送給國家立法機關作為推動英雄立法決策    的參考。

 

  立法機關的同志說:盡管國家立法資源非常奇缺,立法任務極其繁重。制定專門的英雄立法目前沒有列入立法規劃,但是只要中央決定,再難我們也要辦。這句話擲地有聲,使我們看到了信心和希望。

 

  在這中間,無數老同志,特別是軍隊老同志,高度關注英雄立法的問題。他們通過各種途徑向中央最高層反映情況,解放軍報、國防參考、人民日報、新華社、求是雜志等核心媒體,也各自通過自己的《內參》系統,向中央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在2017年3月兩會期間,累計有二百多名政協委員人大代表提出提案和議案,呼吁用法律保護英雄烈士名譽。其初步成果,就是在《民法總則》第五次審議第十次會議上,臨時動議增加了185條。國家終于開始以立法的形式保護英雄烈士的名譽。對于185條的法律意義,其開先河的作用,如何評價其歷史意義都不為過。但是,正如郭松民同志在一篇文章中所說:《民法總則》185條具有偉大而有限的歷史意義。因為它遠遠不能代替一部專門保護英雄烈士名譽的專門立法。

 

  在這中間,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一些年輕同學,組成了“如何理解和適用《民法總則》185條”的科學調研活動,一些法學界老師也積極參與。調研組通過郵件向我進行了線上調研,累計提出三十幾個問題。其中,很多問題涉及到了國家是否應該運用立法職能,盡快制定專門法律,保護英雄烈士名譽的問題。我盡其所能,談了自己的看法,并形成累計三萬余字的《關于民法總則185條的采訪錄》一文,我直接報送給國家立法機關,供他們參考。福建師范大學同學們的科研活動,表現了很高的法律素養、政治覺悟和社會責任感,使我甚為欣慰。我在此,為她們感到自豪。

 

  2017年8月11日上午,我正準備參加律協黨委會,電話鈴響了。我一看是中央機關的一個電話。我接聽電話后,那邊的同志興奮的說:“報告趙小魯律師,報告趙主任一個好消息!經中共中央正式決定,我們已經正式啟動制定專門法律保護英雄烈士名譽的工作。感謝您對這項立法工作所做出的努力。我們將力爭在年底通過一讀”。這個消息,使我無比振奮!并且在極小范圍內,向有關領導同志做了匯報。

 

  接下來,國家立法機關緊羅密布開展調研,并且通過了“一讀”。將“一讀”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果沒有意外,本屆人大任期最后一年,在2018年3月份的全國人大,有望通過《英雄烈士名譽保護法》。

 

  我們終于有了法之重器,保護英雄烈士的名譽。一八四零年以來,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前赴后繼,獻出生命的英雄烈士在天之靈,可以安置在法律殿堂,供世代炎黃子孫瞻仰膜拜,學習追隨。


  英雄烈士的精神,永垂不朽!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顧問,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來源:昆侖策網【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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