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龔文婧,中共中央黨校博士,美國喬治亞大學公共與國際事務學院訪問學者?,F任職于中共北京市委黨校,主要研究方向是比較政治與政府治理。
一、關于民主集中制現有文獻的關注點及綜述
《黨章》中規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民主集中制一直以來是黨建與政治學研究的熱點,重新審視民主集中制在歷史與現實中的地位與價值,有利于對當前構建“中國模式”的過程中尋求政治學上可與西方對話的理論基礎,能夠對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自信”奠定符合政治邏輯的堅實基礎。
民主集中制是理論與實踐界長期關注的熱點,圍繞這一主題理論界主要在產生這一原則的淵源、制度發展完善等方面展開論述,近年來出現了一些將民主集中制與“中國模式”聯系起來的研究。為了更好闡明本文觀點,有必對民主集中制的相關研究進行分類綜述,有助于認清民主集中制如何基于歷史、關照現實,成為構建“中國模式”的的關鍵要素之所在。
(一)現有文獻的主要關注點
現有文獻的主要關注點集中于對民主集中制出現在重要的標志性文件中表述的考證、民主集中制的內涵辨析、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和一些比較政治學視角的探索。
第一,針對民主集中制產生的淵源。從共產國際到我國的重要文件及對民主集中制的發展進行詳細的分析,包括對民主與集中的目標與屬性探討。值得注意的是,王貴秀在分析了民主集中制的淵源與內涵后,認為它并不是由兩個“實體”(民主制和集中制)構成的,而是由“民主的”這一屬性與“集中(制)”這一實體構成的。就是說,“民主的”與“集中(制)”的關系既不是兩個實體的關系,也不是一個實體的兩個“側面”的關系(實體的側面仍然是實體),而是“屬性”與“實體”的關系。民主集中制是組織原則,而不是政治原則。[1]趙宬斐附議了這一結論。[2]許耀桐分析了幾種較為權威的觀點后,指出民主集中制的實質就是民主制和集中制兩部分的結合,在革命時期與和發展過程中會呈現先以集中制為實質,逐漸向民主制的實質轉變的過程。[3]
第二,針對民主集中制的發展。主要探討民主集中制本身的完善方面,包括郭從倫認為發展黨內協商民主并使之制度化,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途徑,并進行了黨內協商民主模式的構建。[4]王春英認為黨內民主的發展,包括黨內選舉、黨內監督、黨內決策等方面的各項制度的成熟,決定了民主集中制能否有制度規范可循。[5]唐亞林提出將責任制引入到民主集中制中,形成民主集中負責制的理論與制度,將民主集中負責制的責任形態納入到法治的基本框架。[6]
第三,對“中國模式”的相關研究。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集中于對“中國模式”政治層面的考察,具有基礎性意義。西方學者對“中國模式”的研究最初都力圖從實用主義的角度去理解“中國模式”,比如將“中國模式”解釋為“中國特色資本主義模式”“國家資本主義模式” “第三條道路模式” “市場社會主義模式” “后社會主義模式”[1],此類總結是由于中國改革開放經濟奇跡引起西方學術界的關注而展開的,往往認為中國的經濟成就在脫離了社會主義的性質下,利用西方資本主義道路才實現的,經濟成就成為“中國模式”的代名詞。趙宏指出四大模式主導了二戰以來世界發展的歷史進程,即新自由主義模式、蘇聯模式、民主社會主義模式和中國模式。重點在談中國模式取得的成績,認為中國模式符合國情與人民福祉,將市場經濟制度與五大建設等方面放在同等地位,但沒有突出“中國模式”的核心要義何在。[7]鄭永年指出大多數學者在研究“中國模式”時往往會回避中國的政治模式,僅僅把中國模式局限于中國在經濟上的成功。但實際上,如果不討論中國的政治模式,就很難理解中國的經濟模式。[8]他認為“中國模式”首先要建立在國家制度建設完善的基礎之上,國家制度要通過各種改革得到建設,分別為經濟改革、社會改革和政治改革,在此過程中,中國的民主發展模式漸進展開,主要由兩種途徑實現:一是自上而下進行利益協調的“黨內民主”,一種是自下而上進行政治參與的“人民民主”,總體是通過開放政治過程,把外部問題內部化解決。[9]
第二類集中于“中國模式”與民主集中制的聯系研究。楊光斌將民主集中制作為“中國模式”最突出的政體標識。認為民主集中制不僅是政體,更是一以貫之的根本性政治制度,“不但是憲法上所規定的國家機構和央地關系的組織原則,還是改革開放之后政治經濟關系、國家社會關系的事實性組織原則。”[10]這是中國政治過程的核心,即決策過程的原則,實現了政治形式與政治過程的一致。他還明確指出要確立民主集中制的政體理論地位。黃百煉提出一國的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具有根本性的地位,“民主集中制是國家治理體系的制度內核,能否正確堅持關系社會主義的興衰成敗”。[11] Stephen C. Angle指出了合宜的民主集中制。他從羅爾斯的《萬民法》中提出的“合宜但非自由主義的政體” (decent but non-liberal regime),認為只要人們在政治層面上就正義的恰當觀念達成共識,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比如經過廣泛的、包容性的協商機制,可以形成一種“合宜的民主集中制”,即使與自由民主不同,同樣能“組織良好的人民”,二者站在同一水平的基礎上,沒有誰比誰更秩序井然,只要整個國家的國民接受這種模式,并能良好的運行,這一制度就具有堅實的合法性。[12]
(二)對現有文獻的評述
按照關注點的不同,現有文獻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前兩種文獻作為一類,是將民主集中制作為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探討,研究目的多在能更好的實現其組織的功能,達成這一原則本身的績效,民主集中制只是構成政治系統的一個部分。這類研究對于民主集中制對整個國家體系構建在政治學意義上的價值論述相對缺乏,沒將其放在世界政治文明成果中去看待其價值。后一類文獻是站在比較政治學的范疇中,一部分學者開始探索“中國模式”,比如鄭永年提出的兩種中國的民主發展模式“黨內民主”與“人民民主”的結合,但也只是大致認識到了中國利益協調的總體特點,即將外部問題內部化,但沒有利用現有的政治系統資源。其實民主集中制恰恰是實現這種過程的根本制度原則。另一部分學者繼續深入,將民主集中制置于能夠與西方自由民主制進行對話的平臺中,明確提出民主集中制應作為“中國模式”的政治制度最突出的政體標識,對于從政治學視角出發理解民主集中制對國家體系的基礎性意義,并作為制度自信的來源,此出發點頗具啟發性意義,但對民主集中制是如何在本土生根發芽,在與西方民主制的對比中顯示出哪些方面的優勢等問題沒有繼續深入研究下去,此方面正是本文的重要關注點。
通過對現有文獻進行系統性的梳理與考察后,本文認為民主集中制在構建國家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即“中國模式”構建是以民主集中制為構成要件的。二者的聯系具有深切的歷史淵源與現實關照,民主集中制不僅根植于我國革命時期的歷史土壤,而且在防止西方自由民主制的弊端中凸顯其現實優勢,如在選舉制度無法調和資產階級統治屬性的矛盾、“多數人的暴政”帶來的極端的民主后果,民粹主義帶來的選舉結果“失真”和“否決政治”帶來的民主低效率等方面,民主集中制能夠從制度內核上形成應對西方自由民主輸出的內在競爭力,是我國建立制度自信的重要基石,也是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中國模式”可持續運轉的必然選擇。
二、民主集中制的歷史合法性淵源——古田會議系列文件
一般研究認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是列寧在1903年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所提出的,之后在《共產國際章程》等文件中逐漸完善。民主集中制在20世紀20年代末輸人到中國后,于1928年中共六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中最終得以確立。[2] 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第一次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領導下的民主”來概括民主集中制。1956年八大又將“領導”改為“指導”。[13]目前的研究多在歷史時序中考察民主集中制的確立過程,缺乏對這一制度發生學原理的探究,為何這一制度在革命戰爭時期能夠確立為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并且能行之有效的長期發展完善下來?古田會議系列文件[2]所傳達的精神,恰恰是這一制度實事求是踐行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一次制度創新,是經過歷史考驗的實踐產物。
(一)古田會議召開的背景
要全面認識《古田會議決議》為何在實質上確立了民主集中制在黨內的根本組織原則地位,僅僅就決議內容文本來認識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放到古田會議召開前復雜的歷史背景下去研究。
1928年4月,井岡山朱、毛紅軍勝利會師。根據1928年6月的中央來信(即《六月來信》),中央指示紅四軍前委要組織軍事委員會(即軍委),以朱德為書記。朱、毛率領紅四軍主力出擊贛南,外線作戰出現困境,于是有人主張分兵,毛澤東堅決反對分兵意見,決定不討論這個問題,引發了部分人的不滿。毛澤東在1929年2月的羅福嶂會議上以前委的名義提出,朱德任書記的軍委暫停辦公,軍委機關改編為政治部,毛澤東兼任政治部主任。沒有了前委、軍委的相互掣肘,毛澤東指揮戰斗得心應手,殲滅了敵人2個團,是紅軍下井岡山以來打的第一次勝仗。1929年5月的湖雷會議上,關于前委與軍委的爭論激化,會議圍繞“黨的工作范圍”進行了激烈討論,主要針對的是黨到底要管什么,管多大范圍,前委是否過于集中,有無書記專政或家長制傾向。中央派來的劉安恭作為臨時軍委書記主持召開臨時軍委會議,會議決定前委只討論行動問題,不要管其他事項,提出了恢復紅四軍正式軍委的請求。毛澤東認為此次會議上出現了一種不正常的現象,即下級規定上級的工作范圍,劉安恭作為臨時軍委書記,反而規定毛澤東擔任書記的前委“只討論行動問題,不要管其他事項”,這種下級黨委擅自決定、限制上級黨委職權的不正常做法是前所未有的。在隨后召開的白砂會議上,毛澤東正式提出取消臨時軍委,會議最后表決,以36票對5票的壓倒性優勢通過了毛澤東的建議。紅四軍召開七大,陳毅被推選為前委書記。七大后,陳毅離開紅四軍到上海向中央匯報工作,朱德臨時代理前委書記。紅四軍的前委會開成了“民主會”,很快變成了縱隊長“聯席會議”。各縱隊長為各縱隊的觀點、方向、利益,吵得不可開交、一塌糊涂。凡事都進行民主討論,無法決斷更沒有結果,會議開得很亂,很難達成各方滿意的結果。1929年9月,在周恩來的支持下,中央政治局討論通過了中央給紅軍第四軍前委的指示信,史稱《九月來信》,主要贊成毛澤東一貫堅持的“大權要集中在前委,前委通過軍委(司令部)指揮軍事工作,通過政治部指揮政府工作,紅軍不僅要打仗,而且還要成為黨的一支強大的宣傳隊、群眾工作隊”的做法。這段歷史中出現的對“極端民主化”和“家長制”等方面的爭論與解決對策,正是民主集中制成為我黨根本組織原則的重要歷史背景。
(二)古田會議對民主集中制形成的貢獻
1.回答了為什么權力要集中在黨委的問題
毛澤東巧妙的通過黨與軍隊的關系,回答了為什么權力要集中在黨委的問題?!睹珴蓶|給林彪的信》中提出,“四軍中向來就有一些同志是偏于軍事觀點的,與站在政治觀點即群眾觀點上的人的意見不合,這是一個很嚴重的政治路線問題”,“這種思想發展的另一方面必定是分權主義——也是代表游民、農民、小資產階級的一種思想,而與無產階級的斗爭組織(無論是階級的組織——工會,與階級先鋒隊的組織——共產黨,或它的武裝組織——紅軍)不相容的。軍委、前委分權的形式所以不能存在就是這個理由。”毛澤東把這些現象總結為軍閥軍隊殘余的小團體主義、流寇思想,進則居功自大,輕視軍紀,脫離黨的領導也就是脫離了人民的囑托,退則妄自菲薄、不負責任。因此無產階級的政權是不能分權的,原因是只代表一個無產階級,不應該設立單獨的軍委,應該由黨指揮軍隊,才能保障軍隊不脫離人民。
《古田會議決議》的第一部分糾正了黨內非無產階級意識的不正確傾向,批判了單純的軍事觀點,也就是軍隊大于黨、軍隊脫離政治的觀點。軍事大于政治,顛倒了目的與手段的關系,軍事只是手段,政治是目的(宣傳群眾,組織群眾,武裝群眾,幫助群眾建設政權)。“凡紅軍一切行動務要避免單純的軍事行動,要與群眾斗爭取得密切聯系。”這其實形成了一個非常嚴密的邏輯閉環,即群眾的意志決定了黨的決策與行動,屬于政治層面,具有目標性和根本性意義,軍隊是實現目標的手段,不具有獨立存在的基礎,所以軍委與黨委不能分權。軍隊只能通過執行黨的決定與人民群眾保持血肉聯系,只有黨指揮軍隊,才能保障軍隊不脫離人民,在革命戰爭時期,這一點充分解釋了為什么權力要集中在黨委。
2.解釋了集權制并不是家長制
《毛澤東給林彪的信》指出:“家長制的定義是:只有個人的命令,沒有集體的討論,只有上級委派,沒有群眾選舉。”但是在實際中,“四軍黨的集體的討論,從支部到前委歷來是如此的,各級黨部會議,特別是前委縱委兩級會議,不論是常委會、全體會,應到委員之外,差不多每次到的有非委員的負責同志參加。”因此,黨的領導是在黨的集體討論下進行決策的,是基于群眾集體意志之上的集中,不是家長制。
《古田會議決議》再次強調,“黨的一切權力集中于前委指導機關,這是正確的,絕不能動搖。不能機械地引用‘家長制’這個名詞來削弱指導機關的權力,來作極端民主化的掩護。前委對于一切問題毫無疑義應先有決定后交下級討論。”
3.明確了黨內民主原則不是極端民主化
《毛澤東給林彪的信》指出,極端民主化沒有切合革命戰爭時期行軍打仗需要集中而敏捷的實際情況,犯了形式主義的錯誤,“行軍時多的游擊時代與駐軍時多的邊界割據時代又絕然不同,軍隊指導需要集中而敏捷。少數同志們對這些實際的理由一點不顧及,只是形式地要于前委之下、縱委之上硬生生地插進一個軍委,人也是這些人,事也是這些事,這是什么人都明白在實際上不需要的”,從技術上再次論證了黨內民主原則應與實際情況相結合,不是權力要集中于黨委。
4.提出了以民主集中制作為解決問題的方法
《古田會議決議》提出,在組織上厲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生活。其路線是:(1)黨的指導機關要有正確的指導路線,遇事要拿出辦法,以建立領尋的中樞;(2)上級機關要明白下級機關的清況,及群眾生活情況,成為正確指導的社會來源;(3)黨的各級機關決定事情不要太隨便,一成決議,便須堅決執行;(4)上級機關的決議,凡屬重要一點的,必須迅速地傳達到下級機關及黨員群眾,其方法就是開活動分子會,或支部以至縱隊的黨員大會(須查看環境的可能),派人出席作報告;(5)黨的下級機關及黨員群眾對于上級機關的指示,要詳盡的討論,以求徹底了解指示的意義,并決定對他執行的方法。闡述了黨的領導機關要能夠提出正確的決策,為了達成此目標必須要“明白”群眾的情況。“明白”既說明了要了解群眾情況還要做出有利于群眾的正確決策,是一整套符合群眾路線的決策過程的概括,還指出了一旦決策就要高效執行的重要性,體現了用民主集中制解決問題的精髓。
《古田會議決議》中提出了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黨的紀律之一是少數服從多數,少數應在黨的第一次會失敗之后,下一次會議未開之前,必須擁護多數的決議,除在下一次會議得再提出討論外,不得在行動上有任何反對的表示。”同時,并沒有無視少數的觀點與價值,在解決民主集中制中“非少數服從多數”的問題時所提出的方法非常具體可行,“一次不能解決二次再議(以不妨礙工作為條件),期于得到明晰的結論”。此觀點類似于社群主義所闡釋的形成共識的過程,共識不是多數表決,而是在社群行為人之間共同的價值依歸的基礎上,對所有有價值的意見經過充分討論與理解后達成潛在的共識,共識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體的價值認同,強調不同聲音,但最終形成共識,不是機械的少數對多數的服從。
5.提出了黨委通過何種方式進行領導
《毛澤東給林彪的信》提出:“黨的組織代替群眾組織,自有四軍黨以來就是嚴禁的,就前委指導下的工農組織說來,未曾有黨的支部代替過工農協會的事,就兵士組織上說,未曾有任何一連的連支部代替過連士兵委員會的事,這是四軍中有眼睛的人都見到的。至于黨部機關代替了群眾機關或政權機關,如縱委代替了縱隊士委、縱隊司令部、縱隊政治部,前委代替了軍士委、軍司令部、軍政治部,亦是從來沒有過。”初步說明黨的組織與群眾組織、政權機關是各負其責,不可相互取代。
《古田會議決議》提出,“黨對軍隊的指揮盡可能實現黨團路線,不要直接指揮事〔軍〕隊,經過軍部指揮軍事工作,經過政治部指揮政治工作。以后成立上層政權則組織黨團,經過黨團指揮之。黨的系統,軍事系統,政洽系統,要弄清楚。”在具體的工作路線上,雖然承認黨的領導,但在具體工作中、軍事指揮上,要經過軍部指揮軍事工作,經過政治部指揮政治工作,把黨的系統、軍事系統和政治系統分開,形成了實現黨領導的具體領導方式的設計(如圖1所示)。具體的運行模式是在黨委領導下,通過支部進行政治領導,“一切工作歸支部”,進行政治軍事經濟及群眾斗爭的領導;大隊士兵會下設黨團,工作由支委指導,通過黨團指導軍事工作,黨委不直接進行軍事指揮,通過黨團進行政治領導,由政治部開展政治工作與群眾工作;行政機關受政治委員監督具體管理行政事務。需要注意的是,《古田會議決議》出現了對黨委的具體領導方式的制度設計,并不是簡單的家長制下的事無巨細樣樣包辦,制度上有分工,但不是分權。
圖1
綜上,在古田會議系列文件中體現出我黨根據當時的具體革命戰爭形勢,總結出的一套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從根本上回答了權力為什么要集中于黨委,黨與人民群眾之間的密切聯系是其權力集中的根本來源。這種集權既不是家長制也不是極端民主化,而是民主集中制,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生活,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少數服從多數也是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此時,共識的形成就至關重要,這一共識來源于兩方面:一方面,共識形成于共同體成員之間共同的價值依歸基礎上,這也是我黨一直以來都強調樹立共同目標的重要性的淵源;另一方面,共識形成是建立在“明白”群眾情況的基礎上,在充分的調研與分析下形成,其根源是黨的群眾路線,從側面也反應了黨的先鋒隊性質。同時,還提出了黨委通過何種方式進行領導的制度設計,重點在于并不是黨包辦一切,而是在分工中進行政治領導,體現黨委的權力。因此,《古田會議》系列文件回答了我黨最重要的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的產生根基與運行框架,民主集中制是在當時實事求是的情況下形成的,是經過歷史考驗的制度創新,源于共產國際,更融入中國實際,是黨在長期革命實踐中總結形成的有效組織原則與工作方法。說明民主集中制是根源于本土,符合我國政治發展路徑的制度產物,與現實的融合性很高。
三、民主集中制對“中國模式”構建的基礎性地位
我黨從革命戰爭時期向執政發展時期轉型的過程中,與戰后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并行發展,逐步走出了一條構建“中國模式”制度內核的道路。楊光斌指出,“中國模式”區別于其他模式的根本就在于根本制度層面的問題,“中國模式”不僅表現在具體的治理層面上和文化層面上的辨識度,不僅限于某一時期“發展性政策的變化” [10],更是一國區別于他國的根本屬性,即最高權力的執掌方式——政體的模式,在中國就是長期形成并普遍適用的民主集中制。因此,有必要對民主集中制進行再認識,重申其現實合法性,使之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理論體系,成為構建“中國模式”突出標識以及在國際社會中中國道路的身份識別碼。
(一)民主集中制是基于積極自由觀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度的必然選擇
以賽亞•伯林在《兩種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3]中區分了兩種自由的概念,即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與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成為20世紀政治哲學的經典論題。消極自由是“免于……的自由”(free from),政府存在的目的即擴大個人不受限制的范圍。積極自由是“做……的自由”(free to),即某一主體能夠有權去做他想做的事,達成想達成的目標,此時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幫助個人達成這一目標。柏林對積極自由的懷疑主要是,在這種觀念下,個人只要能達成可以自由地去做什么的話,積極自由就脫離了個人主義的界限了,因為它將達成目的作為最終的結果和追求。我國的政治文化自古就存在積極自由的因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 。而且,在中國現代化的路上,我們信仰的馬克思主義就是一種幫助我們實現人類大同目標的共產主義社會的積極自由觀。
柏林對積極自由的看法主要是對其可能產生的弊端進行認識,其實,積極自由如果在一定的條件下,是一種比消極自由更好、更高效的實現社會共同目標的政治哲學。問題是一定的條件是什么?Stephen C. Angle指出,“共同的善”是維持黨治國家能夠存在的合法性來源,“只有當一個社會壓倒性地支持一元的‘共同的善’時候,合宜才會產生”,“一個強健的(robust)‘共同的善’確實在中國存在,而且應該繼續存在,以證明民主集中制的合法性”[12] 。這一觀點頗具啟發意義。此時,問題就轉化成了怎樣才能實現“共同的善”, 有兩點應該是必須的。一是要保證最終形成一個“共同的善”,即統一的社會目標,這一要素決定了民主集中制需要形成一個統一集中目標。雖然允許社會存在多元化,但是更強調共性的重要,如何在二者之間取得平衡并最終基于“共同的善”形成普遍共識是至關重要的。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我們逐步明確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社會共同目標以及習近平提出的“中國夢”即這種具有“特別優先性”的“共同的善”。二是“共同的善”能夠取得共識的關鍵在于與人民群眾之間的互動關系。決策的達成是建立在尊重人們的協商程序的基礎上,同時人民群眾也認可并尊重共識取得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在進行決策時并不是以簡單的“少數服從多數”為唯一標準的,而是一種在達成對“共同的善”的“特別優先性”的潛在共識下,一定程度上發揮了集中的判斷。這一程序恰恰在尊重人民并受人民尊重下形成的。此時,“共同的善”就滿足了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的要求,是取得人民普遍共識的社會目標,而達成“共同的善”的必要的制度設計就是既尊重人民群眾又得到人民尊重并認可的程序,也就是民主集中制,不是選舉民主中簡單的票數計算,而是在“共同的善”的潛在共識下執政黨與人民群眾之間柔性的決策程序,最終取得普遍滿意的結果。因此,“共同的善”與“民主集中制”是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的兩個最重要的要件;在制度層面,民主集中制是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的必須制度設計(如圖2所示)。
圖2
(二)民主集中制的設計能避免西方選舉民主形式與資產階級統治屬性之間的根本斷裂
西方自由民主政治經常會呈現出不穩定的狀態,不能簡單地歸因為民主執行問題,而是自由民主理論本身出現了問題,即選舉民主形式與資產階級統治屬性之間的根本斷裂。選舉民主往往以強調“競爭性選舉”的“熊彼特式民主”為特征。“人民主權”即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理論被改造為“競爭性選舉”,民主就是以選舉為核心的一個政治過程,它的目的是使人民選出合意的政治家,人民的權力體現在選舉權中。民主就是選民選舉政治家的過程,這是自由民主政治的核心范疇。傳統的人民主權理論中人民的核心地位必須通過選舉過程去實現,政黨成為了這場民主權力體現的代言人,資產階級民主的根本屬性是資產階級的統治地位。因此,能夠角逐政權并最后當選的政黨的屬性也必然是代表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的政黨。然而,人類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與社會階級構成決定了任何一個社會都不會是由單一的階級構成的,所以,選舉民主形式與資產階級統治屬性之間存在根本的斷裂。也就是無論哪個政黨選舉上臺,都注定是資產階級的代言人,所謂的競爭與社會分裂的狀態都是無法通過選舉結果去改變的,而是社會的階級屬性與政權組織形式的斷裂所必然產生的結局。
最近典型的例子是美國共和黨候選人唐納德·特朗普2016年當選美國總統引發的爭論,這次美國大選呈現的戲劇性表象其實是自由民主的屬性與形式之間斷裂產生的周期性必然結果。民主黨候選人希拉里·克林頓被民眾認為是原有政治集團的維護者與繼承者,她支持對弱勢群體包括少數族裔、女性、同性戀者等權益的維護,通過給弱勢群體進行平權從而彌補其在統治關系中實際處于的弱勢地位,使資產階級統治屬性披上了一層溫情的薄紗。問題在于,真正處于弱勢的群體并沒有在這種統治關系下獲得預期的收益,這種統治技術與方法的設計并未達成預期成效,使大眾處在割裂的反叛意識中。特朗普的出現恰恰滿足了大眾另尋出路的希冀。特朗普一開始就被當做對原有共和黨建制派的反叛,原有的建制派為了贏得更廣泛的選民支持和選票,往往會提名溫和派的候選人,很多時候以保守派之名行自由派之實,甚至被稱為RINO(Republican In Name Only)名義上的共和黨,兩黨的趨同化與溫和化都是為了贏得選票,原有政治代表性逐漸消解。在這種政治疲軟的態勢下,特朗普提出的與民主黨政府先前一貫做法不同的口號,比如保護美國本土的利益而不是為了維護民主價值對外提供保護,支持減稅,反全球貿易、以貿易保護振興美國制造業、保護美國勞工的利益、提高最低工資、阻絕非法移民入境等。這些口號能夠一下子吸引對以往政策失望的廣大中產階層與低收入人群,他們希望這些簡單的口號能帶來現狀的改變,產生了最后的表象,即精英與大眾的分裂,最后構筑自由民主大廈的薄紗被大眾無情撕毀,赤裸裸地接受了現實利益的誘惑。然而,資產階級統治的根本屬性并未改變,特朗普仍然是為資產階級統治集團服務的一顆棋子。這一現象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是西方自由民主下的選舉民主形式與資產階級統治屬性之間的根本斷裂,選舉民主結果的變化無法改變資產階級統治的屬性,不過是大眾麻木與掙扎中的一次周期性現象。
民主集中制是我國統治的根本屬性,是無產階級的社會主義國家行使權力的方式,這種制度形式與無產階級統治屬性之間不存在斷裂。國家權力都統一來源于無產階級民主集中制,也是在群眾路線的基礎下進行民主與集中的過程,尤其是在“三個代表”理論對階級屬性的進一步發展下,擴大了我黨的群眾基礎,擴大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實質,使這種制度成為真正體現國家屬性的制度設計。
(三)民主集中制的高效率為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奠定基礎
民主集中制不僅是我黨的重要組織原則,還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和活動原則。鄧小平說:“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這最符合中國實際。如果政策正確,方向正確,這種體制益處很大,很有助于國家的興旺發達,避免很多牽扯。” [14]習近平指出,“我們要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則,促使各類國家機關提高能力和效率、增進協調和配合,形成治國理政的強大合力,切實防止出現相互掣肘、內耗嚴重的現象。” [15]因為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院制,這種結構是由于共產黨所代表的人民群眾的階級構成決定的,所以必然具有權力的集中特性,決策的產生由于不是政出多門,最終的決定權集中而帶來相應的高效。需注意的是,這種高效并不是家長制或個人獨裁的高效,而是一種必須要保持“政策正確,方向正確”的高效,這是民主集中制既保持高效,又取得合法性的必要條件,如何滿足這一條件恰恰是民主集中制要解決的問題和承擔的功能。
福山在《衰敗的美利堅——政治制度失靈的根源》(America in Decay:The Sources of Political Dysfunction)中,對美國政治內在邏輯的觀察得出了結論,即“否決政治”導致美國的“政治衰敗”,美國黨派之間已經很難合作,兩黨之間難以達成一致,容易引起政治系統的僵局及黨派斗爭極化。[16]自由民主的理論根基是建立在消極自由基礎上的,多元主義民主就是讓各種多元力量之間通過選舉制度競爭,不求最好的,但至少不是最極端的勢力上臺,屬于保障型制度。這種制度無論是最高權力執掌的過程還是國家權力運行的過程,都會帶來巨大的內耗、高成本與低效率。民主集中制是建立在上級與下級、全黨與中央、黨與人民群眾之間的充分民主協商后的集中決策,在廣泛吸收民主的意見與建議后,黨的領導核心根據對人民群眾的“明白”,并結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及“中國夢”實現的“共同的善”進行的決策。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最具標志性歷史性意義的成果,就是明確了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形成穩定的、強大的領導核心,是全面發揮政黨政治功能的重要保證,也是民主集中制發展的必然要求。民主集中制雖然沒有形式上的兩院制或權力的分立,卻仍是經過雙向思維程序后的決策,不僅能反應民意,還能協調“共同的善”的總體目標,經過柔性協商與考量,最終做出形成共識的決策。這種過程避免了西方自由民主由剛性的選舉制度與分權制度形成的對有爭議的議題議而不決,無主體愿意承擔責任,最終導致低效率的局面。
(四)民主集中制是人與制度充分協調的產物
任何制度都是由人執行的,無論是自由民主下的選舉制,還是社會主義民主下的民主集中制,人與制度的契合度最終決定結果。在此過程中,人與制度往往形成一種此消彼長的平衡關系,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以較為精密與完善的制度著稱,以“性惡論”為制度源頭的人性假設,企圖通過制度去規避人性的缺失。這種制度設計有其合理的一面,但與此同時此種制度也形成了一些對制度中的人的負面影響。這些處在制度中的人往往沒有共同的目標,只是制度上的一個中立人,一個環節。西方經典的行政學理論也認為政務官與事務官是分開的,事務官政治中立,不能有政治信仰與黨派追求,只負責具體政策的執行,只是國家機器上的一個零件。制度對人的要求不高,主要依賴制度解決問題,所以當制度產生問題的時候,人往往會產生迷茫與失望的情緒。
保障民主集中制良好運行的一個要件是中國共產黨人的黨性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民主集中制本身并非一個剛性制度,而是我黨與國家權力機關的組織原則,西方通過上議院下議院制衡、選舉制度及政黨輪替,我們通過執政黨內部的民主輸入與精英決策的權衡,體現東西方文化差異,西方通過剛性制度,而東方通過柔性權衡,符合中國傳統文化特色。能使我們民主集中制保持活力與彈性的關鍵性因素在于兩點:
第一,人的方面。需要中國共產黨人的黨性的不斷提高去保證中國共產黨的精英性。共產黨在成立之初就是先鋒隊的組織。“在實踐方面,共產黨人是各國工人政黨中最堅決的、始終起推動作用的部分;在理論方面,他們勝過其余無產階級群眾的地方在于他們了解無產階級運動的條件、進程和一般結果”[17]。中國的歷史經驗,就是通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建國實踐,實現了傳統松散化的農業國向高度組織化的工業國的轉變。從我黨提出的“三個代表”理論開始,我黨所代表的人民走向大眾性,但并不意味這共產黨員的黨性可以降低標準,因為要保持民主集中制的活力,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始終反映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與方向正確,就必然要求中國共產黨人的黨性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黨的十八大后,從《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開始,不斷出臺各項黨規,隨著《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繼出臺,通過越來越完整的黨風廉政、反腐防腐體制建設,不斷提高與保持共產黨黨員的先進性與精英性,在黨員與黨內提高黨性說明黨組織本身的精英化標準。只有對這一標準的堅持,才能使黨在民主集中制原則下始終走在正確的道路與選擇中。中國改革開放的成效也有賴于具有高度組織化與紀律性的政黨推動整個國家的組織化,同時,中國的政治運行過程不同于西方政務官與事務官兩分的原則,絕大多數參與政府公共事務的公務員個人都是共產黨員的身份,也就是意味著他們是有政治信仰與政治追求的人。他們信仰馬克思主義,并將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目標與國家富強、人民過上美好生活的“中國夢”作為“共同的善”的追求,因而所能發揮的能動作用必然會比西方更大。習近平同志強調黨內尤其是高級干部發揮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主觀能動性時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激發黨的創造力、保持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民主集中制貫徹得怎么樣,關鍵看高級干部做得怎么樣”[18]。
此處有必要對民主集中制中“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要求進行再審視。應該說,對它的理解也是柔性的,這一點恰恰能在“共同的善”的追求下,去避免出現選舉民主中被民粹主義挾持的狀況。亞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在一個窮人充斥的社會,富人作為少部分人會視民主為暴民政治,掠奪他們的財富和權力。李普賽特認為只有當經濟發展,中產階級擴大,階級結構從金字塔形轉變為鉆石形,富人對于暴民政治的恐懼才會減輕。[19]利普哈特指出,如果一個社會沒有重大的種族、宗教、語言、政治等分歧,只剩下階級的分化,大可實行兩黨制、單一制的多數民主模式,但如果出現上述的重大分歧,就必須正視“大多數人暴政”問題,要設置更多權力制衡。[20] “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是一個具有高度條件性的原則,要使其正常發揮作用需要諸多條件,比如國家的平等程度較高,中產階級的比重較高,社會種族、宗教、語言、政治分歧較小,社會同質化程度高,等等。尤其是在許多后發國家,簡單多數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選舉上臺的政府并不能解決全社會的問題,由于整個國家又缺乏妥協機制與妥協精神,往往會引起超越正常政治秩序的混亂與動蕩局面,正如在泰國紅衫軍與黃衫軍持續不斷的街頭抗爭所印證的。其實,即使在發達西方國家至今仍無法徹底逃脫對“多數人的暴政”的陰霾,比如選舉上臺的希特勒國家社會主義,英國脫歐公投產生的巨大分歧,甚至此次美國大選引發的軒然大波,就是因為制度的缺陷需要通過一個又一個制度去彌補,忽視人的因素是西方選舉民主的重大缺陷。解決選舉民主中“少數服從多數”的困惑,其實在民主集中制的完善與發展中是可能實現的,民主集中制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是柔性的,是建立在群眾路線的方法下,充分調查研究后,經過尊重人民并受人民尊重的程序后,在“共同的善”的引導下,在人民群眾“明白”的基礎下,在共產黨人的高黨性修養下,融合制度與人的因素共同合力下作出的決策,是人與制度充分協調的產物。當然,這也注定了這種政治模式是一種不能偷懶、永不松懈的模式。
第二,制度的方面。為了充分實現共產黨對人民利益的代表,并能始終做出最優的選擇,必然要求在制度層面,使民意輸入政治決策系統的程序更加科學,更具可操作性。在這方面,有許多具有啟發性的建議,比如通過發展協商民主來擴大群眾路線的具體操作方法;通過黨內民主的發展,包括黨內選舉、黨內監督、黨內決策等方面的各項制度的成熟,使民主集中制更有制度規范可循;將責任制引入到民主集中制中,將民主集中負責制的責任形態納入到法治的基本框架,等等。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他主持擬定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中提出: “抓緊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體制度,著力構建黨內民主制度體系,切實推動民主中集制具體化、程序化,真正把民主集中制重大原則落到實處。” [21]
四、結語
民主集中制源于共產國際,經過革命戰爭時期與中國實際情況充分結合,尤其是《古田會議》系列文件的探索,已經脫胎成為根植本土的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制度創新成果。當代中國提出“中國模式”與世界對話,“中國模式”的核心標志在于一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模式,即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民主集中制再次成這一模式構建的核心標識。因為,民主集中制能夠避免西方的選舉民主發展至今仍未解決的弊端,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民主化進程中的水土不服問題,為我國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提供政治原則保證,更是人與制度充分協調的產物,能更大限度調動人在制度中的主觀能動性,發揮人的潛能,從這一點上,也是從現實角度探索踐行馬克思提出的“自由人的聯合體”的中國答卷。因此,基于民主集中制的“中國模式”必然會成為更體現人類自我實現與發展可能性的國家發展模式新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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