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新華社報道了“范冰冰逃稅”事件,稅務部門判定“范爺”必須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共計8.84億元!引發民間輿論一片嘩然:
有對出現數以億計的逃稅大案深感驚詫的;有對“明星”的高片酬——拍一片即可收入3000萬元之多咋舌的;有對處理此案“以罰代刑”做法有異議的;更有對警方只對“試圖隱瞞和毀滅證據”的經紀人、而不是對主使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做法,感到不解的;等等、等等。
筆者以為:上列種種,都不必為怪。因為在崇尚“私”字觀的社會條件下,發生一些“為私利、干壞事”,“法不禁,即可為”,“能鉆‘法律’孔子皆‘本領’”的事,是必然會發生的。如今,既然我們社會已背離了毛澤東思想的“公”字觀,于是社會上出現些“明星逃稅”和“守舊”觀念人們難以理解的事,這又算得了什么呢!
真正值得奇怪的倒是:
誰都知道:任何時候、任何社會,“守法”應是每個公民的“底線”。可是,身為當今社會“精英”代表、“公眾人物”的范冰冰,在這個“法制社會”中,卻不能成為一個“守法”的“公民”。這才是最大的怪事,才是真正的社會悲劇。
何謂“公眾人物”?當指擁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具有重要影響,并為人們所廣泛知曉的人物。“公眾人物”,不管什么時代、什么社會,都是受社會尊崇的人。理所當然是時代的楷模,人們學習的榜樣。
當然,“公眾人物”作為時代精神的產物,不同時代,有不同的“標準”。毛澤東時代的“公眾人物”是勞動模范、戰斗英雄和好干部。比如“鐵人王金喜、陳永貴,好戰士雷鋒、王杰,好干部焦裕祿,人民科學家錢學森、鄧稼軒等。
如今時代不同了,時代精神變了:強調“時間就是金錢”,提倡“先富光榮”,于是企業家“大亨”、娛樂圈中能賺錢的“明星”,紛紛成了“公眾人物”。
范冰冰在娛樂圈里顯然是會賺錢的“能人”,上過“2015年福布斯中國名人榜”的第一名,年收入為1.28億元,名副其實是“先富”的典型。她自然而然成了當今頂級“明星”、年輕人的“偶像”。“先富光榮”的價值觀,使她名副其實成了“公眾人物”。
范冰冰除了是“先富”的典型,表面看,還是“先富不忘幫后富”的模范。她投身慈善事業,成了“中國扶貧基金會慈善大使”、“北京慈善協會慈善大使”、“世界醫藥衛生理事會國際親善使者”、“‘中國校園安全行動’的愛心公益大使”。
據《百度·范冰冰》的公開資料顯示,2007年起,作為“慈善大使”,范冰冰先后單獨捐出的善款有三筆:一是2008年5月13日,范冰冰以個人工作室的名義為地震災區捐款20萬元;二是2012年4月27日,范冰冰受邀出席在北京水立方舉辦的“2012中國慈善排行榜”頒獎典禮上,通過拍賣2011年在戛納電影節驚艷紅毯的“鶴袍”、捐出募得的100萬元;三是2015年8月13日,范冰冰向在“8.12”天津事故中犧牲的消防戰士家屬捐款100萬元。
以上三筆合計,共為220萬元(其與他人聯名的捐款,因資料中未披露范的具體數額,故無法計入);另外,截至2014年4月,她通過“愛里的心”公益項目還救治過先心病兒童174名。
本來么,范冰冰做慈善,不管她捐出多少錢,都值得肯定。一個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肯做好事、善事,就應該表揚。怕只怕做慈善,只是為了“化小錢買名聲”,目的是為了自己“賺”更多的錢!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遺憾的是,這幾年里“范爺”逃稅2.84億元的嚴酷事實,只能說明:范冰冰在“明”里,是“愛心——大型公益活動慈善大使”;但在“暗”里,實實在在是一只“國庫大碩鼠”!僅此而已。她稱得上是一個地地道道的“兩面人”。
最為不堪的是,范冰冰作為“國家精神造就獎”的獲獎人(雖是“民間”的,但也為官方所“默認”),按理應該是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核心價值觀的“踐行人”與“時代標兵”,可惜,她的行為大大地敗壞了“新時代”的社會風氣!她頭上光鮮亮麗、光環閃爍的桂冠,竟然成了對自己的莫大諷刺!
“范冰逃稅”事件,告訴了善良的人們:看問題不能光看表象,否則必然受騙。
“范冰逃稅”事件,更告誡了當今所有的社會“精英”和形形色色的“公眾人物”:還是老老實實地做一個“守法”的人,切勿忘記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一條的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憲法”是神圣的,是誰也不準違反的!
(來源:昆侖策網【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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