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長假的最后一天,崔永元在其個人微博小號上發表了一篇文章《一聲長嘆一聲雷》。
這一聲雷的確不小,因為其內容直指在范冰冰一案中,國家稅務總局和上海市公安局長寧經偵支隊有疑似違法違紀行為。
網友們喊我去領賞錢,漢朝給四億,而今給十萬,我一點心情沒有。錢多少先放一邊,實在看不了稅務總局的一張張臉。
第一次去,給看了證件倒了熱茶,相對仔細地看了證據。和(大轟炸)有關的她的證據就是這次提供的。
第二次去,提供的全是華誼兄弟的證據,相當一部分稅務總局看不懂。
第三次是突然被叫去的,多了兩張陌生的面孔,沒有自我介紹也沒有出示證件。對我補充提供的陰陽合同證據看都不看。
拐彎抹角地詢問我是從哪里弄到的(大轟炸)的合同。一高一矮兩位越問越急,終于原形畢露,這是倆蠻橫的警察。
在他們的世界里,有罪推定,人人都是兇犯。在他們的世界觀里,他們就是法律,沒必要對誰客氣。
我堅定地告訴他們:這合同是我從垃圾桶里撿的。一旁的國稅總局大聲喊著:把這個給他記上!
我認為,這兩個身份不明的人不出示證據隨意傳喚審問公民是違法的,要求國稅總局予以合理解釋,國稅總局稱要請示領導,至今無下文,說話像放屁一樣。
再然后,上海公安局經偵大隊對所有我參與的公司徹底偵察,對我以前的助理不斷詢查,徹夜詢查。
我知道原因在于(大轟炸)。參與這次大欺詐的既有演藝界大腕也有上海經偵的警察。
曾經當著我的面,他們喝兩萬一瓶的酒,抽一千一條的煙,幾十萬的現金用個書包就提走。
今天中午12點22分,上海警方在微博回應崔永元,稱多次聯系崔永元未果。
對此,因為不滿微博管理,已經出走今日頭條的崔永元在今日頭條發文隔空回應了上海警方,可以說絲毫不留情面了……
這一下,彭明達和彭奮火了……那么他們是誰?
去年,一封發往中共上海市委領導信箱的舉報信,似乎完整揭示了這兩個人和此案的關系:
完整信件如下:
尊敬的韓書記: 您好!
我們是上海快鹿投資集團和東虹橋融資擔保公司的被害人,現針對這個涉及150億資金,被害者遍及上海市及杭州、北京、大連等多個城市,幾萬個家庭,10幾萬債權人的特大金融詐騙案,主辦方上海市長寧區經偵支隊在辦案中的種種疑點,向您做個匯報。以利您掌握情況,防止司法腐敗在上海這個國際性的大都市發生,給黨和國家的聲譽造成損害,給10幾萬債權人造成影響一輩子的痛苦和災難。
我們向您匯報的疑點集中在下面幾個方面:
1、快鹿和東虹橋詐騙事件在2016年的3月25日爆發,我們債權人中多人在事發后沒幾天即向長寧區公安報案,但得到的答復都是不接受報案,并且不給不接受報案的回執。這種明顯違背有關報案司法條文的行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2、在事件發生6個月后,長寧區經偵才對金鹿和當天2個平臺以涉嫌非吸立案,給快鹿集團高層提供了多達半年轉移資產、銷毀罪證的時間。(這可以從事后發布的要求我們協助追繳的一份名單和贓款得到佐證) 這是長寧經偵不作為呢,還是故意為之?
3、長寧經偵接待債權人的有個自稱為“木頭”的李警官,警號 24430,振振有詞地對報案的債權人說,如何受理聽上頭指令。(此事實有視頻為證)這個“上頭”是誰?難道司法問題不是由嚴肅的法律條文來執行,而是由長官的意志來決定?
4、經過債權人為期將近一年的要求,長寧經偵終于在2017年的3月3日接受了對快鹿集團和東虹橋擔保涉嫌集資詐騙的立案,并在早已鐵證如山的事實面前,耗時2個月,在審查期結束的最后一天分別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上海快鹿集團,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上海東虹橋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立案。但為何如此重大的正式立案的消息,在長寧公安局的官網和警民直通車等官方媒體上未見報道?
5、從接受對快鹿集團和東虹橋擔保報案,到正式立案歷經2個月,加之去年9月中旬長寧經偵已對快鹿旗下3個平臺立案偵查,歷時7個多月,至今未對涉案資金去向、涉及的債權人的人數、對快鹿涉嫌集資詐騙和東虹橋擔保涉嫌非吸各自的立案依據沒有一個說法,這又是因為什么呢?
6、大量的事實證明,快鹿和東虹橋擔保詐騙事件,明顯是一個事件、一個團伙、一根鏈條、一個罪名,那就是集資詐騙和合同詐騙。二者犯罪的客觀要件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一致的,為什么分別以不同的涉嫌罪名立案,是否存在為東虹橋擔保減輕罪名的故意?
7、在東虹橋擔保公司法人代表黃家騮自己承認有罪的情況下,長寧經偵的警官卻聲稱其無罪(此有確實證據)。這樣罔顧事實、明目張膽為犯罪分子開脫的動機又是什么呢?
8、在東虹橋融資擔保公司的問題上,長寧經偵一開始說,東虹橋擔保沒有占用資金,所以不承擔責任;后又說東虹橋擔保的章被別人拿走了;現在又說東虹橋擔保的其他股東在2014年已經撤資了,并和施建祥有私下協議。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長寧經偵要如此不遺余力地為東虹橋擔保洗刷罪名?其中是否存在事前的利益輸送?
9、東虹橋擔保是一家具有融資性擔保資質和牌照的公司,在未經監管部門批準,工商注冊未更改的情況下私下簽訂撤資退股協議,已經觸犯了相關的法律。并且在長達二年多的時間里,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快鹿旗下公司的假債權進行無限連帶責任保證的超額擔保,并且在后期年檢未通過情況下依然違規擔保,這種行為的性質難道是涉嫌非吸?有哪一條法律是這樣指向的?
10、根據一部分債權人掌握的資料,長寧經偵支隊彭奮之子彭明達(1991年生)曾經在2015年7月1日~2016年11月16日期間就職于快鹿旗下的上海合禾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并以1050萬元投資參股,占比30%。2017年1月3日起就職于上海億邦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此提供的線索,有待確證)如果屬實的話,長寧經偵以上種種為東虹橋擔保和快鹿洗刷罪名的行為,就不僅僅是懶政庸政的問題,而是司法腐敗性質的問題了。
應市長,我們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安部門,不僅是國家法律和人民生命財產的保護者,也是精通法律的專業辦案人員。我們希望長寧經偵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要采取“捂蓋子”、避重就輕的手法,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他們還是一意孤行,我們強烈要求實行回避政策,撤銷長寧經偵的辦案資格。為此,我們將不斷地向黨和政府的領導反映,直至案件的公正處理。
來源網址:http://wsxf.sh.gov.cn/xf_swldxx/feedback_show.aspx?letterId=3F9332327242D789
據悉,目前彭明達外逃至新西蘭,是新西蘭中文電視臺NCTV總裁臺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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