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2日,由江蘇省淮安市檢察機關提起的全國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件在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判處曾某于七日內在本市市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這件事的來龍去脈是這樣的——
2018年5月12日下午,消防戰士謝勇在淮安市某小區內執行救火任務時不幸犧牲,隨后被公安機關批準為烈士、追認為中國共產黨黨員。
5月14日晚,就在烈士親屬、社會群眾沉浸在悲傷時,網民曾某針對謝勇烈士救火犧牲一事在微信群中發表極端性、侮辱性言論,歪曲謝勇烈士英勇犧牲事實。具體言辭丑陋惡劣,我就不貼出來了。尤為令人憤怒的是,曾某囂張地宣稱“別說拘留,坐牢我都不怕”。
于是曾某部分地得償所愿了:5月21日,經江蘇省檢察院批準,淮安市檢察院依法決定對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院于5月22日受理該案。
6月12日,案件宣判。
該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5月1日正式實施后,不但嚴重傷害了烈士親屬和戰友的感情,更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曾某頂風作案、被判完全是咎由自取。
然而這個判決引起了大家的不滿,因為畸輕——判處曾某于七日內在本市市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內容先由法院審核)。如曾某拒不履行,法院將在市級報紙上公布判決的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曾某承擔。法院宣判后,被告曾某表示不上訴。
是的,這個判決很不讓人滿意!因為不對等、不足以懲前毖后!
1、范圍不對等——曾某侮辱烈士是在網上、網絡的傳播范圍覆蓋全國甚至全世界,為什么僅僅在當地紙媒道歉?
2、強度不對等——現在紙媒式微、網絡是主要的傳播渠道了。在報紙道歉沒有足夠的強度!
3、損益不對等——除了道歉,對曾某并沒有其它懲戒措施,和造成的惡劣影響嚴重不對等。要知道現在是流量經濟,出名的收益很大!曾某侮辱了烈士,其惡行廣為傳播、點擊量龐大,他因此已經獲得了某種品牌效應,他的名字已經有了商業價值,完全可以賣給自媒體。
因此這樣的判決客觀上起到了鼓勵作用和示范效應!
我們完全可以想見,再出現消防戰士犧牲的情況,極有可能有自媒體上網侮辱烈士、引發網民攻擊、借此大大出名,然后道歉了事——這導致消費烈士將成為獲利捷徑!
那我們的英烈法就成了笑話!
我們怎么對得起英烈!
顯然首例侵犯烈士名譽案宣判證明了英烈法的可笑!
事實上英烈法的可笑是先天性的:本質是把一個道德問題降低到了法治的層次,而法治對社會的教化作用遠遠低于道德!
英烈需要保護,而英烈法不是最佳的方式,因為是被動的、消極的、防守的,甚至是懶政、是不作為!
即便要用法律武器,雖然之前的法律中并無具體保護英烈的條款,但只要愿意,一定可以找出可用的條款,比如尋釁滋事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罪等等就完全適用,主要看愿不愿意這樣做了——之前沒有特別具體的條款很正常,畢竟法律是抽象的、滯后的,事事都要找到精確具體的規定其實是不作為,這對國家不負責、這對守法公民不公平。
比如刑法中對顛覆國家政權罪是這樣寫的——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退一步講,哪怕之前的法律無法用以保護英烈,但這個問題明顯是敵我矛盾、不是人民內部矛盾,這時候需要做的是堅決斗爭、痛打落水狗而非搞什么費厄潑賴,侮辱英烈導致民怨沸騰、上下俱怒,還不出手等什么?等法律定好再出手就晚了,因為法律不處理之前的事情。這等于鼓勵犯罪分子鉆法律的空子、設計精巧的犯罪方式以逃避處罰,最后導致我們防不勝防,法律客觀上成了壞人的保護傘——我們要這樣的法律干什么?
法無禁制皆可為當休矣!
說得更加簡單一些,是不是狗來咬你的時侯你不去打狗,反而開始查法律、找允許打狗的條款?這不荒唐嗎?這樣的活該被狗咬死——因為你即便查到了允許打狗的條款,可能還會有人挑刺:你為什么拿棒子打狗?法律允許打狗,但沒有規定打狗的方式嘛。所以你還是不能打狗!
法律是干什么的?說一千道一萬,無非是維護國家政權、增進社會公平。有違這些原則的法律是慫貨、是贗品!
法律的慫不是一天兩天了,比如今年大年初一山東前律師禚寶偉辱罵黃旭華院士,激起眾怒,結果這廝僅僅拘留十日、罰款五百!
而2017年在紅黃藍事件中惡毒攻擊解放軍、傳播輪子謠圖的李娜僅僅自稱耿直就過關了,甚至不久后新華視點為其大張旗鼓地慶祝生日——
你說這上哪說理去?
更離譜的事情還有——
而那些多次攻擊毛主席的袁騰飛之流得到了什么處理嗎?
在新中國,任何不能保護毛主席榮譽的法律都是耍流氓!
所以啊,法治當然是我們需要的,同時作為我們這樣一個發展迅速的、地區差異很大的國家,死板地拘泥于法律條文是自縛手腳,司法機關要牢記自己的使命、該出手時就出手。
法治好壞的程度不是由法律的多少決定的,我們關心的是法律是否起到了該起的作用。
當年劉邦進關中,約法三章而已: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簡單但很有效,當然是很好的法律——
再強調一下,無法有效快速打擊犯罪分子的法律是個慫貨!
比如不久前有人篡改了名畫《毛主席去安源》,借以吹捧某個信用破產、道德低劣的前主持人,這樣惡劣的侮辱英烈行為居然無人過問,只是全網封殺這張圖而已!
雖然有的圖禁了,但有的圖還在。請問下圖該如何處理?
請問這種人該不該立即處理?
看到了吧,凡事死板地依靠法律是自縛手腳,得利的將是法律黨和壞人,受害的將是國家和人民!
再次強調:保護英烈是個道德問題,道德的高度遠遠高于法律。
我相信《英烈保護法》的出發點當然是好的,然而卻生生地將保護英烈這種毫無疑義的問題從道德的高度降低到法律的高度,請問這到底是社會的進步還是社會的退步?
所以,我對這個法律的表現很不滿意!
不同意的話看看對曾某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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