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磅:人民警察不再納入公務員編制序列!
3月28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這是深改委成立以后的第一次會議,它的前身就是大家都熟悉的深改組。這次會議的主持人是深改委主任習近平,深改委副主任李克強、王滬寧、韓正出席會議。 這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于公安機關特別重要的兩大改革文案:《公安機關執法勤務警員職務序列改革方案(試行)》、《公安機關警務技術職務序列改革方案(試行)》。
在試點基礎上全面推開公安機關執法勤務警員和警務技術職務序列改革。要根據公安機關性質任務和人民警察職業特點,尊重警務技術人才成長發展規律,完善公安機關執法勤務警員職務序列,建立警務警務技術職務序列,擴展民警職業發展空間。
延伸閱讀
一、人民警察體制改革是公安改革的深化與拓展
公安和警察不是一個概念,公安改革并不等同于人民警察體制改革。
從組織結構上看,公安并不能涵蓋警察的全部,除公安警察外,還有國家安全、監獄、法院、檢察院等系統的警察。
從概念內涵上看,公安是政府組成部門,是行政機關,是管理機構。警察是執法力量,是實戰部隊,是職業身份。
因此,公安改革與人民警察體制改革既有緊密聯系,又有一定區別。公安改革中雖涉及到部分警察體制改革內容,但代替不了警察體制改革。如果沒有警察體制改革,公安改革也是不完善的,是有局限性的。
黨中央、國務院對公安工作高度重視,對公安隊伍建設十分關心。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聽取公安工作匯報,并就深入推進公安改革、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作出重要指示。但改革沒有終點,改革永無止境,改革永遠在路上。只有把公安改革和各項司法改革與人民警察體制改革結合起來,一并推進,才能互相促進,取得預期成果。
公安、安全、司法、法院、檢察院人民警察承擔著保衛國家政治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要完成好各項業務工作,隊伍建設是根本。只有隊伍的政治合格、紀律嚴明、業務過硬,才能履行好各項職責和使命。隨著公安改革和其它各項改革的深入,人民警察體制改革勢必提上日程。
由于目前我國警察管理體制不完善的局限性,人民警察體制改革并非在公安部層面上能夠很好解決,需要放在國家層面上統一規劃,統籌安排,頂層設計。
二、人民警察體制改革的五大方向
第一,對人民警察的性質要有更加清晰明確的定位。
人民警察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國家政權中,軍隊與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來同志曾指出:“國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人民警察武裝性質主要體現在:進行具有武裝特點的警察業務訓練,有集中統一的領導和指揮、嚴格的組織紀律和機動快速的反應能力,有適應于對付復雜的治安情況和突發事件的戰斗體制,根據國家的統一裝備標準,配備警用武器以及其他武裝設施,著制式警服。擔負著平息暴亂、騷亂,對付恐怖事件,追捕、圍殲暴力犯罪,執行武裝內衛等武裝性質的任務。在執行上述任務中,可以采取武裝戰斗、武裝鎮壓、武裝警戒、武裝巡邏、武裝守衛、武裝押解等方式和手段。
長期以來,在國家政治體制和社會在生活中,人民警察存在著實際上的不軍不民的身份尷尬。從編制上,人民警察被納入政府系列,按照機關公務員身份管理,工資福利待遇與機關工作人員基本相同。從這個層面上看,是屬于“民”的群體。但從人民警察在國家政治體制中所處的地位、作用來看,從人民警察所承擔職責任務的特征來看,從社會對警察的認知以及國際慣例來看,人民警察“軍”的性質特點體現得更為突出。
人民警察是和平時期犧牲流血最多的群體。據公安部統計,僅2015年全國公安機關就有4599名民警因公負傷,438名民警壯烈犧牲,犧牲民警平均年齡46.3歲??芍^天天有犧牲,時時有流血。即使在戰爭或某些特殊狀態下,不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警察與軍隊都是并肩作戰的關系,雖分工不同但執行同一任務。1989年,公安隊伍和軍隊、武警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執行了北京戒嚴任務。警隊也是除軍隊外唯一承擔聯合國維和任務的武裝力量。從2000年1月12日中國首次向東帝汶派遣維和警察以來15年間,中國共向東帝汶、波黑、利比里亞、阿富汗、科索沃、蘇丹、海地、南蘇丹、塞浦路斯等9個維和任務區,派遣維和警察2138人次。
從歷史的角度看,警察與軍隊同宗同源,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從軍隊分工分離出來的產物。世界各國最初都是軍警不分的,警察隨著法制社會建立而產生。警察與軍隊的職能都是保衛國家、保衛政權、保衛人民,在這一點上沒有本質區別。區別在于軍隊主要任務是攘外,警察主要任務是安內。由于分工不同,執行的具體任務不同,人員編制、武器裝備、執行任務方式也有所區別。軍隊執行任務主要是戰爭方式。警察執行任務的方式較軍隊則復雜得多,平時包括管理教育、行政處罰、巡邏防范、警衛看守等多種方式,但也會面對暴力恐怖、殺人搶劫、爆炸槍擊、群體暴亂等嚴重刑事犯罪,必須采取武力方式。由于面對敵人不同,警察裝備大多為非殺傷性武器和輕武器。警察與軍隊在作戰方面的區別的主要是規模、烈度、強度的不同。而這并不影響警察的武裝性質。如同古代軍隊雖使用大刀、長矛、弓箭,不能與現代軍隊的飛機大炮相比,但不能因此否認他們的武裝性質。
武裝是人民警察性質的根本特征,人民警察是國家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這個角度上看,人民警察與軍人并無本質區別。但警察就是警察,既不同于軍隊,又不同于機關事業單位。雖然具有武裝性質、軍事特征,但警察具有獨有的性質定位,既不能納入軍隊系統來管理,也不能納入行政機關來管理。對人民警察的性質必須予以科學的闡釋與理解。
第二,建立國家統一人民警察管理體制。
人民警察由不同部門各自管理,不符合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的要求,不利于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建設,不利于提高人民警察隊伍的戰斗力。為此,應建立全國統一的人民警察管理體制,設立國家最高警察領導機構,統一管理各系統、各部門、各地方人民警察,做到統一隊伍建設標準,統一紀律管理標準,統一內務要求標準,統一教育訓練標準,統一裝備保障標準。
國家層面的中國人民警察領導機構,可稱總署或總部,作為管理指揮全國人民警察的最高機關。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設立人民警察署(或指揮部)。下設總隊、支隊、大隊、分隊。
第三,警察編制模式去機關化。
長期以來,人民警察編制與公安機關混合不分,實行局、處、科、所的機關化模式,與人民警察的性質極不相稱。千人處、百人科的行政體制,與人民警察所承擔的戰斗任務極不適應。警員與軍隊干部使命任務相同,工作強度工作風險相似,但在工資福利待遇上存在巨大差距;警察編制行政化,執行公務員管理制度,職務晉升空間受到極大局限;與公務員享受相近工資福利待遇,工作強度職業風險卻完全不可同日而語,導致警員普遍心理失衡,嚴重影響隊伍穩定。警察編制模式的機關化還阻礙了對人民警察待遇的改善和提高。由于同屬行政機關編制,國家每每欲提高和改善警察的福利待遇,都會受到政府其它部門的攀比牽制,也會受到有關法規制度及政策的掣肘。近年這種狀態雖有變化,但并未根本改變。
施行機關與警隊分開的編制模式勢在必行。要把警隊編制從公安機關中剝離出來,并明確職責分工,行政管理性職能歸機關,執法實戰性功能歸警隊。國家單列人民警察編制,不再納入各級國家機關公務員編制序列。實行總隊、支隊、大隊、分隊的警察建制,不再與政府機關行政級別相對應,制定符合警隊管理特點的職級結構。警察職業的高風險、高強度,與其它政府部門完全沒有可比性,將人民警察在編制體制上從行政機關中分離出來,才能建立一整套適合人民警察特點的組織管理制度和福利待遇體系。
第四,警察身份定位去文職化。
由于警隊機關化,直接導致警員自身定位文職化,與警察性質嚴重錯位。厚文薄武順理成章,技術技能訓練缺乏,應對各種刑事犯罪、暴力侵害的本事不足,戰斗力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期待,警員無謂犧牲現象經常發生。
警察是國家暴力機器。必要時依法使用武力,有權依法采取人身強制措施,是警察與其他管理方式的最大區別。警察文職化,便失去警察存在的意義。警察文職化,也使社會對警察權力產生誤解,對警察依法使用武力進行妖魔化渲染,不配合警察執法,甚至對警察進行尋釁滋事,警察權威受到極大挑戰。這不僅是國家與社會的悲哀,也是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人民利益面臨的巨大風險。
我國警察必須徹底改變文職化形象,對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人民利益的違法犯罪現象,依法予以嚴厲打擊。警察的工作作風、工作狀態、工作模式需徹底改變。警隊要調整編制,大力精簡機關,充實基層,增強一線警隊實力,改變警隊頭重腳輕的不合理狀況,全面提升警隊戰斗力。
警察的工作崗位不應該在辦公室、會議室,而是應當在刑事犯罪現場,在需要整頓的治安亂點,在任何有隱患、有危險、有違法犯罪的現場,在人民群眾需要的任何地方。警員在一線工作時間應占到全部工作時間80%以上。
警察要加強戰術技術技能訓練,做到能文能武,提高業務素質,增強戰斗力。要會打槍,熟練使用各種警械具,能夠有效地保護自己,制服犯罪。要掌握解救人質、制止暴力恐怖犯罪、處置群體鬧事、部署重大安全保衛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戰術戰法、技術技能。警察裝備要適應實戰需要,能夠有效地保護警員人身安全,滿足應對各種急難險重戰斗任務的需要。
第五,警察職責任務去雜役化。
警察承擔大量非警務職能任務,不僅分散警力,導致警力緊張,也因濫用警力造成警民關系緊張,干群關系緊張。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政府行政管理事務,動用武裝性質的警察介入,也給政府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警察職責任務的雜役化,不僅有政府濫用警力的原因,也有機關與警隊編制不分、職責不分以及警隊編制分工不合理的原因。要把與人民警察性質不符的職責任務從警隊分離出去,該歸機關的歸機關,該歸政府其他部門的歸政府其他部門。凡與警察職能無關以及并非直接威脅國家安全、政權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純屬行政管理、行政監督、行政執法類事務,都應從警隊職責任務中分離出去。如限制養犬管理,應該由城管部門負責。戶籍登記、證照辦理、出入境審批等行政管理、行政審批事務,在機關與警隊從編制上分離后,劃歸機關職能。
警察職責由法律規定,警隊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濫用權力,下令警隊承擔法律規定以外的職責任務。對濫用警力的地方政府和個人要依照法律規定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三、人民警察管理體制改革的三大突破
1、改革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揮體制
根據人民警察的性質和職責任務需求,全國人民警察應實行統一體制、分塊用警、分級指揮的管理指揮體系。
(1)統一體制。設立全國統一的人民警察管理機構,對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加強人民警察隊伍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建設,建設一支聽黨指揮、忠于人民、有戰斗力、不辱使命的人民警察隊伍。
(2)分塊用警。各省級行政區設立地域性人民警察領導機構,在全國統一的人民警察管理機構領導下,負責管理本部門、本地區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并依法指揮本地區人民警察的各項業務工作。對法院、檢察院、司法機關的人民警察實行派駐制,業務工作由駐在單位領導,隊伍建設接受人民警察領導機關統一管理。國家安全部門的人民警察在國家最高人民警察機關領導下,由國家安全部設立的人民警察領導機構統一管理。
(3)分級指揮。在分塊用警的同時,警隊內部實行分級指揮的管理體制。各級警隊以駐在部門、地區任務為主,服從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由本級警隊指揮。上級警隊根據任務需要,對下級警隊具有指揮權,負責跨地區執行任務中的異地用警、協同作戰、統一行動,加強不同地域、不同部門警隊之間的協同合作,大力提高防范控制打擊能力。
2.改革人民警察的干部人事制度
把警察編制從公務員中分離出來,不再列為行政機關編制。公安機關與實戰警隊應分別列編,公安機關主要承擔調查研究、行政管理、行政督察、行政審批、建章立制等職能,并代表政府領導警隊的工作,向警隊下達任務。實戰警隊在黨委政府領導下,負責警隊政治、業務、裝備建設,指揮各級警隊完成黨委政府下達的專項任務。其他用警各系統、各部門參照這一模式管理指揮。
強化黨對人民警察隊伍的絕對領導,把人民警察隊伍建設成為聽從黨指揮的無限忠誠的可以信賴、可以依靠的隊伍。實行黨委制,將政委一職改設為黨委書記,明確黨委書記為各級警隊首長,加強黨委對警隊的政治領導??傟犚陨暇狘h委設立黨委辦、組織、宣傳、干部等部門,支隊一級黨委設立綜合辦公室,作為黨委負責領導隊伍建設的職能部門。大隊以下只設專職書記,不設專門機構,可配一至二名工作人員。對公安機關、實戰警隊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要統一名稱,制定標準,大部分編制實現標準化、規范化,小部分編制在經批準的情況下允許變通。
人民警察職級結構應脫離一般行政機關職級模式,增加職級層次,不與政府公務員職級簡單對應。全國人民警察最高首長應由副國級官員擔任,省級警察首長職級應相當于同級行政副職。警察首長一般應由公安廳局長兼任。可有計劃地選派軍隊相應級別干部擔任警隊政工類、后勤保障類、以及部分勤務指揮類崗位,以加強警隊的準軍事化管理。內部單位保衛,可實行公安機關派駐制,以“公安特派員”稱謂身份入駐責任單位,享受派駐內保單位下屬職能部門正職待遇,負責指導內部單位安全保衛工作。
改革警員招募制度,不再按公務員考錄辦法吸收人民警察。根據不同警種實際需要,采取自己培養和社會培養相結合的辦法,招募不同學歷層次的警員。部分崗位吸收大學本科畢業生和軍隊轉業干部入警,由省部級警察學院培訓一年正式加入警隊。部分崗位由公安機關所轄警察院校招收高中畢業生,實行入學即入警的辦法,經兩至三年學習考核合格,在取得大專學歷同時加入警隊。如偵查、預審、法制以及各級領導機關崗位以前一種途徑招募為主,交通、巡警、特警等可以后一種途徑招募為主。
為輔警、文職制度立法,解決輔警、文職身份尷尬和職務行為缺乏法律依據等問題。目前各地公安機關實施的輔警、文職制度均為地方自行制定,缺乏全國統一規章制度,存在輔警、文職人員合法權益缺乏保障,福利待遇低下,缺少職業發展空間,職責權力缺乏法定依據,容易產生執法身份質疑等尷尬問題。應制定統一的文職、輔警制度,明確身份性質,規范職責任務,保障福利待遇,并開辟渠道,成為人民警察的重要來源之一。
對警銜制度進行必要調整改革,使其更好地為完成職能任務發揮積極作用。警銜應主要用以明確上下級關系,滿足協同作戰、異地用警和執行勤務需要。為此,應改變警銜只體現級別資歷的現狀,將現行警銜改為職務權責警銜、專業技術警銜、非領導職務資歷榮譽警銜三種,并加以明顯區別。
對警銜標志進行必要調整,不僅明顯體現職級區別,還要明顯體現同一職級資歷區別,同一資歷職級區別,佩戴職務資歷榮譽標志。警號改為姓名牌,解決由于警號流轉無法準確判斷警員真實身份的問題。
3.改革人民警察福利待遇保障機制
設立國家警察日,提升人民警察社會地位,增強人民警察社會榮譽感。
建立有別于一般公民的警察醫療保障制度,開通人民警察醫療救助的綠色通道。
建立有別于政府公務員的退休制度,根據警察經常加班加點工作的實際情況,較政府公務員提前退休,退休后待遇高于政府公務員。
建立單獨的警察工資制度,落實中央關于警察工資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部隊的要求。略是一個什么標準?如何予以量化?按說文解字的釋義,略是稍微之意,略同之意,即大致相同,稍有差別。如此理解,恐怕低于部隊百分之十即不能算“略”,百分之七、八也很勉強,不低于軍隊工資5%的標準,恐怕才能稱之為“略”,百分之二、三才更名副其實。
對犧牲人民警察遺屬,國家要建立保障機制,保證遺屬生活水平基本不下降,并在老人養老待遇、子女就學就業待遇方面予以政策照顧。
警察裝備、財務保障應由中央財政和相關系統、部門和地區共同負責。中央財政保基本,地方、部門財政保任務,單獨預算,單獨列支。要加強警用武器、警用裝備的開發研究,提高警用武器、警用裝備的科技含量,制訂規劃,早日達到世界一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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