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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敏:我國國有經濟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性質不能變!——兼論國企產權制度改革的正確選擇與風險
點擊:  作者:宋方敏    來源:昆侖策網【原創】  發布時間:2018-03-27 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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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以來,在國企改革中出現了一種頗具權威而很不科學的定調,即要求我國所剩不多的國有企業全部通過“混改”,用“公司制”取代“全民所有制”企業性質。由此,讓廣大民眾對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產生了一種本不應該有的政治擔心,即今年召開兩會修改憲法,會不會改變或取消我國國有經濟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性質?

 

  畢竟有一點可以寬心,在這次修憲問題上,習近平特別強調:“我國憲法是一部好憲法。”[1]照此推論,那就應該只做適當修改補充,不會涉及國家根基問題的表述。

 

  為什么我國國有經濟必須具有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性質?

 

  關于基本經濟制度,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這正是“一部好憲法”的根基。一個“主體”、一個“全民”至關重要,說明我國社會主義現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性質有著根本區別,我國社會主義國有經濟與資本主義國家的國有經濟性質也有著根本區別,從而向世界表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旗的中國,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而不是其他什么性質的國家。

 

  什么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人們通常理解,就是生產資料由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經濟。在這種經濟中,全體勞動人民作為一個共同體,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共同行使財產權利。我國現階段,以國家所有作為全民所有制的具體實現形式,即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全民財產權利。不過,這并不意味著可以把國家所有與全民所有簡單等同起來。因為國家所有只是一個法律權利意義上的所有權形式,不代表所有制關系的性質。

 

  馬克思主義歷來認為,所有制不是一個簡單的法權意義上的人們之間關于物的權利關系,或生產資料歸誰所有的權利問題,而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占有者)與生產過程中使用生產資料的勞動者之間的經濟關系。如馬克思所說,“財產最初無非意味著這樣一種關系:人把他的生產的自然條件看作是屬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與他自身的存在一起產生的前提;把它們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這種前提可以說僅僅是他身體的延伸。”[2]顯然,這里所說的財產是指生產資料,而非個人消費資料,是“把這種財產歸結為對生產條件的關系”[3],這種圍繞財產的占有關系或占有權利而建立的社會經濟制度,是生產資料所有制。馬克思認為,財產權利作為一種法權關系,只不過是現實經濟關系的法律表現。“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占有是一個事實,是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有社會賦予實際占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4]他強調,不能把所有權與現實的經濟關系割裂開來,“在每個歷史時代中所有權是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發展起來的。因此,給資產階級的所有權下定義不外是把資產階級生產的全部社會關系描述一番。”[5]他批判蒲魯東宣揚的所謂“一般性的所有權”,指出:“要想把所有權作為一種獨立的關系、一種特殊的范疇、一種抽象的和永恒的觀念來下定義,這只能是形而上學或法學的幻想。”[6]

 

  由于所有權關系有個發展過程,作為整體的所有權概念,可以派生出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處置權、受益權等一系列權利。其中,生產資料歸誰占有,是一個關鍵性前提,誰占有生產資料,誰就能夠進行生產,從而能夠支配生產及其成果;誰不占有生產資料,誰就無法進行生產,因而也就談不上支配生產及其成果。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構成所有權的諸種具體權利是有可能分離的。故而馬克思特別指出:“把權利歸結為純粹意志的法律幻想,在所有制關系迸一步發展的情況下,必然會造成這樣的現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對某物的占有權,但實際上并沒有占有某物。……這種權利對他毫無用處。”[7]

 

  那么,在現實的全部經濟關系中,到底是什么因素從根本上決定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有一段名言:“不論生產的社會形式如何,勞動者和生產資料始終是生產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離的情況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產因素。凡要進行生產,就必須使它們結合起來。實行這種結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會結構區分為各個不同的經濟時期。”[8]這就指明,區分不同所有制性質的根本決定因素,只能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方式。因為,包括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各環節的全部經濟關系(生產關系)中,生產是起決定作用的。由于生產過程中,生產資料與勞動者的結合方式的不同,反映了生產資料所有者(占有者)與勞動者的特殊的經濟關系,從而造成不同社會經濟形態的差別。從這個意義上講,所有制本質上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方式,是生產資料所有者與使用生產資料的勞動者之間的關系。生產資料占有關系在一定的所有制關系中是個大前提,但從根本上說,其本身也是一定的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結合方式的產物。

 

  正因為如此,在人類歷史上,所有權與所有制并不是簡單對應的。同樣的所有權形式,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方式基礎上,具有不同的所有制性質。

 

  僅就國有經濟來說,國家所有權形式曾經先后存在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的不同的私有制基礎之上,同樣也存在于社會主義國家的公有制基礎之上。表面上看,在法律權利上無異都是國家所有,但其所有制性質則是完全不同的。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為公共的、集體的所有制的對立物,只是在勞動資料和勞動的外部條件屬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質,卻依這些私人是勞動者還是非勞動者而有所不同。”[9]勞動者對生產資料的私有權是個體小生產的基礎,而一切剝削階級私有制的共同點,都在于生產資料所有者(占有者)與勞動者的分離。在剝削階級國家的私有制基礎上產生的國有經濟,國家無外乎只是那個社會占統治地位的剝削階級的總代表。

 

  那么,如何區別這些國家所有權形式是屬于何種不同的所有制性質呢?其標志,并非生產資料是歸個人占有、還是歸國家占有,而根本取決于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如何實現結合的特殊方式。奴隸主階級國家的國有經濟,擺脫不了勞動者直接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的人身財產與生產資料相結合而被剝奪剩余勞動的方式,因而必然具有奴隸主私有制性質,國家不過是“總奴隸主”代表;封建階級國家的國有經濟,擺脫不了憑借勞動者對生產資料所有者的土地依附關系使兩者相結合而被剝奪剩余勞動的方式,因而必然具有封建主私有制性質,國家不過是“總封建主”代表;資產階級國家的國有經濟,擺脫不了生產資料所有者通過對一無所有、人身自由的雇傭勞動力買賣,與資本交換使兩者相結合而被剝削剩余價值的方式,那就仍然屬于資本主義私有制性質,國家不過是“總資本家”代表。只有在勞動人民翻身解放的社會主義國家里,國有經濟的資產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聯合起來的勞動者同時也是生產資料所有者,勞動者與自己共同所有的生產資料直接結合而最終能夠共享自己的勞動成果,體現著勞動者當家作主的平等經濟關系。這種國有經濟具有全民所有制經濟性質,從而根本區別于一切私有制基礎上的國有經濟,國家也才有資格說自己是“全體人民”而不是少數統治者的代表。

 

  至于為什么我國這種全民所有制的名稱前,要冠以“社會主義”,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因為畢竟還不是“共產主義全民所有制”,國家還沒有消亡,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制經濟還需要采取國有形式來實現,即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全民財產權利。但其本質上屬于全民所有制經濟性質,這是毋庸置疑的。

 

  用西方“產權理論”指導國企產權改革會犯顛覆性錯誤

 

  應當看到,多年來被一些經濟學者膜拜的西方“產權理論”,悄然替代馬克思主義所有制理論,在事實上成了我國國企改革的依據,混淆視聽、危害極大。這種“產權理論”認為,只有私有產權才是明晰的,才可能有產權人提高企業效益的激勵動機,這是永恒的唯一有效率的產權形式,所以私有企業必然比公有企業強。按照這種邏輯,“全民所有就是無所有”,“只要國企產權屬于全民,就永遠是不明晰的、低效的”。此論在改革中,一再被當作輿論“大刀”向國企砍去,置國企于任宰境地,乃至成為無底線“混改”的理由,暗藏要把國企全面私有化之禍心。

 

  其實,國企產權屬于全民,不存在不明晰問題,只不過“全民”由誰代表被搞混沌了,使得全民產權的實現形式長期處于不合理、不穩定甚至被扭曲的狀態。正如習近平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3次會議上分析指出的,國有產權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關系還不夠清晰,國有資產、國有土地、國有自然資源被當作唐僧肉,不拿白不拿。我們過去的問題,正是在于“所有者和代理人關系”不清晰,把全民所有者權利以國家所有名義來代理,把國家代理的所有者權利又交給政府或政府官員來代理,使國有變成政府所有。按理,國家和政府并不是一個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是國企的“集體股東”,他們的權利和意志只能由最高國家機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代表,而不是政府部門。政府是市場經濟的調控者,不是市場競爭主體,作為“裁判員”與“運動員”是不能一身二任的,既不能替代企業經營者權利,更不能取代全民所有者權利。

 

  正是由于全民所有者的權利,長期被政府包辦代替,才造成政資不分、政企不分。而改革以來,我們總是把“兩權分離”當作以“一變應百變”的藥方,這就更加擴大了馬克思所說的財產所有者名義上“占有”而實際上“毫無用處”的分離狀態,非但理論上站不住,實踐中也始終走不出“一放就亂、一統就死”的怪圈。明眼人都知道,在市場經濟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只能是相對的,在任何國家、任何企業都不可能絕對分開。企業的主要股東,往往是企業經營決策的主要控制者,要他對企業經營不管不問,恐怕全世界不容易找到這樣的傻瓜。現在政府一方面取代了全民所有者的財產權,另一方面又不負責任,只管資本運作,不管企業實體,簡單放權給新組建的國資運營管理公司,而后者并不具備全民所有權代表資格,則勢必加重真正所有者的缺位,這就很難避免行政權綁架和侵吞全民財產權的危險后果。

 

  按照馬克思主義所有制理論,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產權制度對生產力有否促進或阻礙作用是具體的、歷史的,只有當這種制度適合生產力發展要求時才是有效率的,否則,就要變革原有產權形式,尋找新的產權形式。一種產權制度是否有效率,在具體的生產過程中主要看對勞動者是否有較強的激勵作用。生產力的社會化,必然要求生產關系的社會化,生產資料的社會所有代替私有產權是產權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生產資料社會化有多種形式,股份制就是其中的一種。馬克思恩格斯認為,股份制是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轉化為聯合的生產方式的過渡形式,只不過在資本家的企業那里是消極的被揚棄,而在勞動者“合作工廠”那里是積極的揚棄。所以股份制、公司制,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用得好,可以利用和改造私有經濟成分,促進公有制經濟發展和壯大;用不好,就可能讓公有制經濟被吞噬、瓦解,被私有化改造,動搖和毀滅社會主義國家根基。

 

  筆者曾經撰文提出建議,按照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的新型股份經濟思維,探索和完善全民所有產權實現形式。主要思路為:國有資產作為全民共有資產,股權不可瓜分,但所有者作為“集體股東”,要享有看得見的知情權、監督權和收益分紅權;資產處置決定權,委托其法定代表機構即全國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理;國資經營管理權要同政府脫鉤,向所有者負責,由人大設立專門的國資監管委員會及其下屬的經營管理機構履行相應職責;在社會公開選聘,建立全民股權代表任期履職制度;優先鼓勵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和勞動者個人之間的資本融合,形成以全民股權為基礎、多層次集體股權和勞動者個人股權參與融為一體的公有制股份混合經濟實體等。這與當下國企“混改”中,產權制度改革取向,好像“國資就是低效”,只有靠“私資外資救國資”,走的不是一條路。把發展國有經濟的希望,一味寄托在私資外資身上,最后可能葬送的是自己,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

 

  改革完善國有產權制度,只有把文章做在全民產權如何真正歸位上,讓全民所有權實現形式與全民所有者真正對接了,老百姓才會真正把國企看成自己的企業,企業的勞動者(包括管理者)行為也才會真正擁有內在的激勵動力和外部的監督壓力。

 

  堅持我國國有經濟的全民所有制性質,必須以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國有企業為支撐

 

  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的存在和發展,是不能離開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國有企業的。企業,才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結合方式的最基本的載體,是構成一定所有制經濟關系的細胞。沒有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國有企業支撐,就沒有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直接結合方式,也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國有經濟。

 

  那種認為我國國企要全部通過“混改”、實行“公司制”,就歷史性改變和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國有企業性質的說法,既不規范,又不科學,且政治上極為有害,如果按照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要求,進行“合憲性審查”,恐怕很難通過。這里有一種概念上的混淆。就是國有企業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運行,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運行,只是其適用法律名稱的表述,與企業實質上是否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質不是一回事。全民所有制與公司制,這是兩個論域完全不同的概念,一個是講所有制性質,一個是講企業組織形式。與全民所有制相對應的,是集體所有制,或私人資本所有制、個體所有制等;與公司制相對應的,是傳統的工廠制等。按照公司制的產權組織形式成立起來的股份公司,具體屬于何種所有制性質,關鍵取決于由誰控股,誰控股就為誰服務,就放大誰的資本功能,這是政治經濟學基本常識。如果說,只要實行公司制,即便國資控股公司,甚至國有獨資公司,都改變了國有企業的全民所有制性質,豈不成了天大的笑話?!

 

  其實,經過近十多年的改革,我國現有國有企業絕大多數已經通過公司制改造,成為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資控股公司在內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少已成為上市公司,這些都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和運行的,可以說公司制已經成為我國國有企業的主要組織形態(不包括被私資外資控股的公司)。只有極少數還沒有進行公司制改造的中央企業,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運行的,將這些國有企業改造為公司制,也只是國企組織形態的變化,怎么能解讀為就是用“公司制”取代“全民所有制”呢?如果從此就不再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質,那還是社會主義國有企業嗎?

 

  必須堅持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立場、觀點和方法看問題。世界上不存在超越所有制關系的抽象的、一般的“股份制”或“公司制”,所謂的“混合所有制經濟”也絕不是“無所有制經濟”,其性質不可能不受占主導和支配地位的所有制經濟成分性質所規定。否則,那就成為馬克思所批判過的“形而上學或法學的幻想”。

 

  應該看到,在股權多元化的公司制企業,控股權決定支配權,進而決定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結合方式的不同,從而其經濟關系即所有制性質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說,國企通過“混改”,如果建立的是國資控股公司,那才可以在企業實施由共產黨代表全體人民對生產經營管理過程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證勞動者與全民共有的生產資料直接結合,使企業成為放大了國有資本功能的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質的股份公司;如果建立的是私資或外資控股公司,那就根本談不上共產黨在企業內部的領導作用,只能以雇傭勞動與資本的交換方式實現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結合,使企業成為放大了私人資本或外國資本功能的具有私有制性質的股份公司。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企業法人主體中,無論是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全資公司,還是由國資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都依然具有明顯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性質,屬于社會主義國有企業范疇;而私資或外資控股公司,即便有國資參股,也仍然具有明顯的資本主義私有制性質,屬于資本主義企業范疇。

 

  正因為如此,在“混改”中,必須高度重視國資控股問題。國資控股不控股,直接關系到國企性質是否改變。國資不控股企業,就沒有實際支配權,而企業實際支配權非常關鍵,支配權與所有權配套,才能保證黨對企業的核心領導,才能實現符合所有者利益的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結合方式。所以控股問題,在國企“混改”中回避不了,不能以“淡化”姿態,心照不宣、只干不說地行私有化改造之實。

 

  目前“混改”有一種偏向,以為只有公益類企業才需要國資控股,對大量的處于競爭性領域的商業類企業都可以隨意放棄國資控股,甚至退出。我國國有企業絕大部分都處于競爭性領域,且效益可觀,如果做這種“見利就讓”、“只混不控”、“不設底線”的傻事,怎么可能不“低效”、不“僵尸”呢?只有要求國企在改革中以積極姿態參與競爭,越是效益好的領域越不能撤出,有條件控股就堅決控股,這樣才能保住大多數國企性質,進而實現“做強做優做大”目標。

 

  還有一種貌似官方的解讀,更加直白而“露底”,說通過本輪“混改”,國企全部實行公司制后,國有獨資公司只是“個別的存在”,國資控股公司也只是“少數的存在”,而“大量的存在”是國資放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體(即大部分國企都將變成私資或外資控股公司),這樣一來,就不再存在被人詬病的“國進民退”問題了,就可以自然而然實現“兩個毫不動搖”和“一個共同發展”了。簡直“天真”到了可怕程度!難道要以放棄“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為代價,來換取“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難道為了“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就不要“公有制為主體”和“全民所有制經濟為主導”的大前提了?如果像這樣全局性大規模地放棄國資控股權和支配權,把原本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國企,大部分都變成了私資外資控股的私有制混合企業,那不是搞全面私有化,還能是什么?

 

  在改革中,怎么看待和處置國有企業?這絕不是一個可以隨意試錯、簡單取舍、任意選擇的問題。習近平一再強調,“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頂梁柱’”;要“理直氣壯”、“堅定不移”把“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他一針見血指出:各種敵對勢力和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醉翁之意不在酒!”“如果把國有企業搞小了、搞垮了、搞沒了,公有制主體地位、國有經濟主導作用還怎么堅持?工人階級領導地位還怎么堅持?共同富裕還怎么實現?我們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還怎么鞏固?我們一定要想清楚,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要想清楚,國有企業廣大黨員、干部、職工要想清楚,不能稀里糊涂跟著喊口號,更不能中別人的圈套!”[10]這些話,如雷貫耳、振聾發聵,人民不會忘記,必定成為檢驗中國經濟改革實際結果的方向標和試金石!

 

  試想,如果以“混改”、公司制為名,把中國國企根本不同于西方國企的全民所有制性質取消了,把我國社會主義國有企業搞小了、搞垮了、搞沒了,搞成了大多被私人資本或外國資本控制的私有制股份企業,那么名義上的國有資本也就因喪失體現全民所有制性質的企業載體,而成為放大私資外資功能、為私有制經濟服務的工具,整個國有經濟的性質必然隨之改變,由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國有經濟,變成資本主義私有制性質的國有經濟。那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基還存在嗎?

 

  歸根到底,我國國有經濟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性質絕不能變,變了就不是社會主義!

 

注 釋:

[1]《中共中央召開黨外人士座談會》,人民網: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8/0121/c1024-29776763.html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91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9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7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7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8] 馬克思:《資本論》第2卷,第44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

[9]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第829-830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

[10] 參見《習近平:決不允許把國有企業搞小了、搞垮了、搞沒了》,昆侖策網:

http://www.jqdstudio.net/xjpxjp/2018-02-02/122796.html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常務副院長、高級研究員,國務院國資委國企理論宣傳特約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文化安全與意識形態建設研究中心常務理事;來源:昆侖策網【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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