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和征收直接稅、間接稅、進口稅與貨物稅,以償付國債、提供合眾國共同防御與公共福利,但所有間接稅、進口稅與貨物稅應全國統一; “以合眾國的名義借貸款項; “管理合眾國與外國的、各州之間的以及與印地安部落的貿易; “制定全國統一的歸化條例和破產法; “鑄造貨幣,厘定國幣和外幣的價值,并確定度量衡的標準; “制定關于偽造合眾國證券和通貨的罰則; “設立郵局并開辟郵路; “保障著作家和發明家對其著作和發明在限定期間內的專利權,以促進科學與實用技藝的發展; “設立低于最高法院的各級法院; “明確劃定并懲罰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盜罪與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 “宣戰,頒發緝拿敵船許可證和報復性拘捕證,制定關于陸上和水上的拘捕條例; “招募陸軍并供應給養,但此項用途的撥款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裝備海軍并供應給養;規定征召民兵的組織、裝備和紀律,規定可能征召為合眾國服務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辦法;但民兵軍官的任命和按照國會規定紀律訓練民兵的權力由各州保留; “在任何情況下,對由某些州讓與合眾國,經國會接受,充作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區域(其面積不超過10平方英里)行使專有的立法權;并對經州立法機構同意由合眾國在該州購買的一切用于修筑要塞、軍火庫、兵工廠、船廠及其他必要建筑物的地方行使同樣權力。”
“制定為執行以上各項權力和依據本憲法授予合眾國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機關或官員的其他一切權力所必要的和恰當的法律。”
他們只要一祭起“人權”大旗,鼓吹“人權高于主權”,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踐踏《聯合國憲章》,去任意干涉別國內政;
他們只要一祭起“人權”大旗,把自己“封”為“人權衛士”,就可以隨意發動“反恐”戰爭,去砸爛人家的家園,屠殺當地居民,隨即制造出數以百萬計的“難民”;
他們只要一祭起“人權”大旗,就能以此為“借口”,任意“制裁”任何一個自己所不喜歡的國家,禍害這個國家的人民; ┄┄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作者系昆侖策特約評論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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