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民族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力量。習總書記在2014年的文藝工作座談會上就曾提到:“要改造國人的精神世界,首推文藝。舉精神之旗、立精神支柱、建精神家園,都離不開文藝。當高樓大廈在我國大地上遍地林立時,中華民族精神的大廈也應該巍然聳立。”陜西青年學者張博研究多年,為全國兩會積極諫言“呼喚治理文化霧霾、制定《文化消費安全法》刻不容緩!”
文化消費是指用文化產品或服務來滿足人們精神需求的一種消費,主要包括文化娛樂、教育、體育健身、旅游觀光等。文化消費的歷史在西方可以追述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歐洲和美國首度出現相對富裕的勞動大眾,在生存物質需求基本得到滿足后,開始追求身心健康、精神充實、自我完善等高層次的精神需求,文化消費開始出現快速發展。近年來,我們國家文化消費也進入快速發展時代,2019上半年全國文化消費數據報告中顯示,文化消費成為國民消費升級的重要標志,文化消費已經成為提升國民幸福感的重要途徑,有部門調查中52%的受訪者認為“文化消費能提高人的生活質量和幸福感,比衣食住行更重要”。
如果做一個比對,人類每日攝取食品的最基本要求是滿足人體所需的基本物質能量,增強身體體魄。那么當一個人日常在進行文化消費例如看影視作品、看小說、聽音樂、參與一些娛樂休閑項目等時,也就是在進行精神食糧的攝取,最基本的要求同樣也是要對心靈有益、要能強壯心智。人們對食品的要求從單純滿足色、香、味的感官需求,到追究其營養成分,再到對食品中添加劑、毒素等食品安全的保障要求,促進了食品安全法的出臺。而大眾對文化產品、服務項目的消費,也是從單純的滿足視覺、聽覺、體感等感官要求,再到講求文化消費的品味、境界,關注的是文化精神營養含量,最重要的也是要保障文化消費中的安全性,也應該有相應的“文化消費安全法”的出臺。
現實中,不像食品針對每個人來說是日常性、每日重復性消費,文化消費屬于不定期精神消費層面,像電影、音樂、文藝娛樂節目以及許多文化體驗項目等在我國也就是這幾年,隨著大眾物質消費的日益滿足才漸漸興旺起來,目前,對于文化消費安全的理性思考還未能引起大眾的足夠關注和深度思考。相對于食品消費安全來說,文化消費的毒性、危害性較為隱蔽、不易明顯區分覺察。加之受各單體消費者的文化素養、自身抗性、排毒性等綜合影響較大,也會有一個中毒延緩性,表現出來的危害不像有害食品那樣明顯,好覺察、好認知、好鑒定。比起食品毒性來,而實際文化產品消費的毒性更為可怕,應當更為引起關注。例如,當前許多文化產品如電影、小說、娛樂項目等中,含有大量的消極、恐怖、色情等成分,大眾進行文化消費時,反倒感覺更刺激視覺、聽覺、好奇心等感官,反倒深受大眾歡迎,市場票房紀錄也十分火爆,受媒體追捧,更誘發大眾消費沖動。實際大眾在進行文化消費后,尤其是青少年兒童和部分心智較弱的人群會受到文化消費品的不良影響,容易產生悲觀厭世、害怕恐懼、失眠抑郁等不良消費中毒狀況,從心里再到影響身體健康、影響正常生活,嚴重者可能會產生抑郁、精神錯亂、自殺等極端中毒現象。也可以說許多文化產品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添加劑(如低級低俗的不良價值觀、詭秘玄幻、恐怖、暴力、色情等),這些文化垃圾反倒更迎合人性的弱點與劣根性的需求,如同添加了提升食品色香味的添加劑、讓消費者容易產生上癮性的垃圾食品,更受消費安全意識差的消費者的普遍歡迎。加上有些業界中人沒有很好的自律性,在其日常作品、言行中,對文化負能量作品充斥市場起到實際的推波助瀾效應。像《食品安全法》未出臺前一樣,利益的誘惑下,行業潛規則橫行,“略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普遍,而廣大消費者又缺少相關知識和必要的檢測設備手段,結果大眾在文化消費中會產生無意識中毒,產生上癮性、依賴性,中毒不淺、有苦難言,影響身心健康的案例在我們周邊比比皆是。
從另一方面來看,目前國內外許多文化藝術界的專家評論、行業評獎、社會媒體關注等,往往只側重其行業專業性、技巧性的評比,而忽視了文化藝術作品核心應以其提供給消費者的精神營養價值為基本點,對消費者的身心靈健康的正向促進作用為第一性,就如同張博在首創“世界文化項目奧運會理論”時,提出以“展示各國優秀文化、探尋世界價值取向、提升地球文明等級、共建人類精神家園”為宗旨的世界文明交流共享大會暨世界文化領域“奧運會”未來開展中,在藝術類評獎賽事中應以“更真、更善、更美”為基本,以“更人文、更文明、更崇高”為方向,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作為國內外評選文化類項目大獎的第一要素,從而真正的達到文以載道、以文啟智、文學文藝傳正道,用正能量的文化思想價值觀引領各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共同實現人類的和諧大同世界夢。
目前,在國外許多國家對文化消費采取提醒制度,如像有些國家對電影實行公開分級制、明示提醒制,這如同香煙包裝印制有“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會起到一定程度好的作用,但終究效果有限,全球大部分國家、大部分文化消費中的消費安全問題還是沒有引起消費者特別重視,沒有制定出有效的、大面積的解決其文化消費安全問題。反觀中國傳統的經典書籍,與目前市場的文化消費品有很大不同,幾乎都是充滿正能量,真真正正是開卷有益,究其緣由,這與古代文化產品的源頭提供者——也就是寫書立傳、教書育人的先生們的自身良好道德修養是分不開的。當代許多文化人對文化消費的安全性認識不足或自身不同程度的道德底線散失,就更突顯研究文化消費安全法制定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相信隨著大眾文明意識的加強,對文化消費中的種種不正常現象會逐步扭轉過來的,關鍵我國目前正處在文化消費的快速發展階段,大眾文化消費者欠缺專業識別能力、還不成熟時,尤其是在目前互聯網、微博微信、自媒體等全球化大環境下,包括一些很有影響力的行業大咖,對文化作品、文化消費品的認識只強調文化的多元性、創作的自由性、價值觀的差異性等片面因素,忽視自身素養的更高突破,還在源源不斷的生產文化毒品、文化垃圾,大多數消費者只是盲從,在消費前很難有效甄別,尤其是青少年兒童在接觸文化消費時,很難避免良友混雜的盲目、隨機、從眾等消費慣性,造成文化消費后慢性中毒的情況是比比皆是,對身體的心靈損傷與日俱增,已成為巨大的社會問題,從全球化的巨嬰現象、頻頻爆發的顏色革命現象就可見一斑。
建議國家文化、教育、宣傳等有關部門,能組織專家深入調研、研究文化消費安全的問題。根據我國當前現狀,可從文化消費的源頭抓起,對文化產品服務的生產者、流通者、銷售者、傳播者,以及各環節的中間人等文化消費的收益人、相關人等,分類專項管理,本著誰收益誰負責、誰發布誰傳播誰負責等基本原則,制定相關責任范圍。積極研究國際上各國的先進經驗,重視治理文化霧霾、盡快出臺適合我國的《文化消費安全管理條例》、《文化消費安全法》等法規,給文化消費者一個健康、安全的消費環境。實施中也可在某些合適的省市先行作為地方法規條例試點,完善后再向全國推廣。同時,組織宣傳部門、媒體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尤其是各大中專院校、學生群體,集中開展“倡導文化正能量、遠離文化毒品”的專項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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