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穩定的社會制度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
中華時報訊(記者 呂光虎 楊娟) 2019年11月7日,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首任院長、二級教授,廣西民族大學杰出人才引進教授,貴州民族大學特聘教授、民族法學學科團隊領銜人宋才發,就如何學習和貫徹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問題,接受了“新華網”“人民網”“國家發改委中宏網”等中央媒體的采訪,作了《成熟穩定的社會制度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的專題采訪。
一、制度體系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堅強后盾
制度是國家管根本、管長遠的大事情。建設具有全局性、穩定性的社會制度,是執政黨和中央政府治國理政的根本。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不僅要繼續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而且要提高治理能力、強化制度執行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轉化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堅強保障。經過70年的探索、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已成為成熟穩定的制度體系。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優勢概括為13個方面,即黨的領導制度體系,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制度,統籌城鄉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生態文明制度體系,黨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制度,“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等。這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從本質屬性到價值理念、從制度立場到制度目標、從制度績效到制度運行、從宏觀到微觀的全方位立體展示。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成熟定型的制度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中,既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又有作為其實現形式的涵蓋國家治理各個方面的重要制度以及諸多的具體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既不是“主觀主義”拍腦袋想出來的,也不是“拿來主義”從別人那里照抄照搬過來的,而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中探索積累起來的,是在中華5000年文化沃土中孕育出來的。為了確保中國航船在未來行穩致遠,執政黨必須在治國理政的各個方面,形成一套比過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體系,既不能簡單地套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模板,也不能簡單地延續中國歷史文化的母版,必須堅持“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實施法治”相統一、以此為主軸,把制度建設和治理能力建設,擺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依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把“為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偉大事業推向前進。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正是考慮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重大任務,考慮到它是把新時代改革開放推向前進的根本要求,從而準確地把握了國家治理體系的演進方向,抓住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才明確提出要“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高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能力。”“堅持依法治國、依法治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資本主義世界用了數百年時間,才形成了一套有代表性的資本主義國家制度體系。科學社會主義從誕生到現在只有百多年的歷史,中國僅用了70年時間就初步構建起了與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相輔相成的、全面完整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表明中國共產黨人對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洞察和把握能力,已經升華到了一個全新的理論與實踐高度。
三、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還有待時日
早在1957年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剛剛建立的時候,黨和國家第一代領導核心毛澤東就語重心長地指出:“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還剛剛建立,還沒有完全建成,還不完全鞏固。”黨和國家第二代領導核心鄧小平,1992年在南方談話中也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時間,我們才會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 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制定了國家治理法治化的行動計劃和目標任務書,強調要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方式,確保國家大政方針和未來發展方向的穩定性,防止極少數別有用的人和勢力把國家引入歪門邪道,防止“人走政息”“改旗易幟”,從制度上確保國家長治久安。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斷成熟和定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也必將得到進一步提升。即是說到2021年執政黨成立100周年的時候,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將基本成熟和基本定型;到2035年的時候,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0周年的時候,將全面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諸多方面,全面規劃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標準與實現路徑。
四、成熟穩定的社會制度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石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程度如何,通常是衡量國家“制度文明水準”和“制度執行能力”的基本判斷標準。國家的“法治體系”和“治理體系”,盡管是屬于兩個不同領域的概念,但是兩者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具有“同構性”,即通常所說的“法治能力”。“法治能力”的實質體現為“國家治理能力”,“法治事業”也就是國家的“治理事業”,“法治能力”與“治理事業”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各級黨政機關要高度重視發揮法治思維的引領作用,善于運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思維方式,解決社會發展和社會治理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民社會里,一旦缺失或無視法治思維的適用和支撐作用,在公權力普遍施行的范圍內,“權利與權力”“權力與權力”以及“權利與權利”之間,就無法準確而牢固地確認和實現正常運轉。對于立法、執法和司法者來說,法治思維在本質上是一種職業思維,它要求法律工作者除了無條件地奉行職業道德之外,還必須無條件地遵守社會道德規范。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說到底就是要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說到底就是要改革一切不利于社會主義制度體系的體制機制,創造有利于解決發展進程中出現問題的新的體制機制。法治建設和國家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要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權利和公民個人的合法利益。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成功轉型是國家政治開明、民主和文明的象征,意味著民眾徹底擺脫“對人的統治”和“人身依附關系”的束縛,公民成為在政治信任關系中平等的主體,做人處事獲得了獨立性、自主性和安全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期待和預示著政府治理的實踐趨向于人文關懷,致力于追求意志上的自由、權利上的公正、人格上的平等和行為上的法治;標志著從“以資本為中心”轉向“以人民為中心”,從“少數人的美好生活”走向“多數人的美好生活”。我們可以豪邁地說,中華不自亂,無人能亂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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