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增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實效”。《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明確規定,派駐機構應當重點監督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派駐機構加強對部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既是派駐監督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難點,也是實現有效監督全覆蓋的關鍵環節,以及提高監督效能的策略和方法。當前各級各類派駐機構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實踐探索,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普遍存在著監督力度弱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方法不多,不會監督。一些派駐機構紀檢監察組組長認為監督“關鍵少數”難度大,遂將監督重點放在了中層干部或二級單位上面,或把主要精力轉移到對一般黨員干部監督上,造成對部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缺失;對“一把手”權力運行情況監督手段單一,實踐探索不多,不能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的對“關鍵少數”聚焦不夠,實施政治生態畫像不精細;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實施政治監督過程中,不善于從業務問題背后審視政治偏差,政治監督不夠聚焦、抓手少;等等。如江西省紀委監委駐省商務廳紀檢監察組調研時發現,對被監督單位黨組一把手的監督還停留在工作會議上、議事決策上,對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情況的掌握也停留在會議過程上,點對點、面對面的監督辦法不多、措施不細,主動監督、精準監督做得不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調研時發現,派駐機構聚焦“關鍵少數”“關鍵領域”“重點環節”監督不夠,對重點監督對象特別是被監督單位“一把手”和班子成員存在的問題掌握不多,“探頭”作用發揮不明顯。
二是顧慮較重,不敢監督。一些派駐干部沒有深刻理解派駐監督不是同級監督和下對上監督要義,因為駐在部門“一把手”級別高,就覺得自己底氣不足、不敢監督;有的派駐機構負責人不敢擔當、不善作為,不敢唱黑臉、怕得罪人,一旦遇到“一把手”違紀情形,往往做不到板下臉來堅持原則、嚴格監督執紀;有的對駐在部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顧慮較重,尤其是對“一把手”實施監督很棘手,面上監督較多,具體人和事監督偏少;有的斗爭精神不足,參加黨組會以建議代替監督意見,導致本應直指問題紅臉出汗的“面對面”監督,變作不痛不癢態度曖昧的“協商”。
三是存有“老好人”思想,不愿意監督。有的派駐組干部派駐時間長了、人員熟悉了,在工作中瞻前顧后,熱衷搞“左右逢源”,不愿得罪人、不愿較真碰硬,致使監督流于形式;有的派駐組同志自愿當“上門女婿”,履行監督職責時關心的是個人小面子,抹不開面、拉不下臉監督;有的監督方式更多是“提醒式”,對決策方面的監督有意避開或者不涉及,造成監督效果的“蜻蜓點水式”,沒有進入權力監督的“深水區”;對“關鍵少數”監督常常處于被動局面,上面“撥一撥”,下面才“動一動”。如云南省昆明市紀委監委研究室在調研時發現,有的派駐機構負責人因監督對象龐大、專業性強、人員情況復雜,工作中存在畏難心理,對發現的問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擔當精神不夠,等等。
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分析:
1、因權責不對等,造成派駐機構監督表層化現象。《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是對派駐監督規定最詳細、發布時間最近的黨內法規文件。該法規明確規定,派駐機構應當重點監督“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以下對象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駐在單位黨組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列入重點監督對象的駐在單位人員”。在監督授權上,《規則》列出的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能夠直接采取的監督舉措包括:發現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重要問題及時向派出機關報告;發現駐在單位存在突出問題或者薄弱環節,應當提出紀檢監察建議。經派出機關授權,可以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采取的監督舉措包括: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經批準可以參與派出機關初核審查調查。只能對駐在單位黨組管理的領導干部實施的監督舉措包括:為駐在單位黨組管理的二級單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成員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動態更新;嚴把黨風廉政意見回復關;對違紀違法的駐在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進行處理處分,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單位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進行問責;聽取駐在單位黨組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情況匯報。《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是開展“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權威性黨內法規文件,該法規明確賦予派駐紀檢監察組的監督權限僅一項,“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發現“一把手”違反決策程序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對糾正不力的要向上級紀委、派出機關反映。”因此,單從制度設計的初衷看,上級部門只是在要求派駐機構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基礎上,對部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行使好監督職責。雖然多個黨內法規文件都強調派駐機構要加強對部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但因頂層制度設計造成的權責不對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派駐機構在開展“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中所應發揮的作用,使其的監督在某種程度上只是停留在了表面和淺層。
2、因權威性不夠,造成派駐機構監督軟弱化問題。權威性是一種無形威懾力,直接關系到具體監督效果。派駐監督雖然歷經多次改革,派駐機構獨立性得到明顯加強,但在實際運行中,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權威性不夠問題。
首先,黨組主要負責人級別比紀檢組長高,紀檢組工作如果得不到黨組主要負責人支持,就會影響派駐紀檢組具體工作成效;派駐紀檢組長兼任駐在單位黨組成員,既要遵守紀委監委工作規定,同時也要遵守駐在單位工作規定,因此很難表達出與“一把手”相反意見;有些地方紀委監委不注意樹立和維護派駐機構威信,針對部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活動不主動邀請派駐機構參與。如被監督單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成員廉政檔案沒有和派駐機構建立常態化共享機制,對“一把手”開展政治談話不通知派駐機構,等等。這些因素,都在無形中降低了派駐機構在部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成員心目中的權威性,導致其開展“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時威懾力不夠、監督底氣不足。
其次,由于對部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成員最具威懾性的監督權力,包括審查、調查、問責、問題線索處置等,都集中在紀委監委監督檢查室那兒,甚至連建立完善領導干部廉政檔案這個相對弱化的監督權力都由監督檢查室負責。限于干部管理權限所致,綜合監督單位黨組班子成員的信訪舉報件基本都掌握在紀委監督檢查室那兒,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情況也僅限于組織人事部門備案,除黨組主要領導同意,派駐機構無權查閱,基本上難以獲悉。由于缺乏了解掌握相關信息渠道,派駐機構實際上無法有效開展對部門“一把手”和班子成員監督,客觀上造成派駐監督事后監督多、日常監督少,具體事項監管多、系統防控少,施政行為監督多,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方面監督少等問題。
另外,由于監督檢查室需要監督十幾個甚至幾十個部門單位,監督的量大、面寬,再加上人員力量有限,主要精力基本都用在了對所轄黨員領導干部問題線索處置上面,對部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日常監督無暇顧及,既不深入也不細致。因此對部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更多處在“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監督盲區,甚至是無人監督的真空狀態。
3、因重要監督制度執行不到位,造成派駐機構監督無手段局面。發現重要問題及時報告制度,是《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和《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賦予派駐機構對部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可以直接行使的一項重要監督制度。但在具體工作實踐中,這項制度還存在著嚴重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并且這個問題越到基層越具有很大的普遍性。如云南省昆明市紀委監委對派駐機構職能作用發揮調研時發現,一些派駐機構很少向本級紀委監委報告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重要情況和傾向性問題。出現這個問題的原因:一是紀委機關和派駐機構沒有意識到該制度對于派駐機構開展部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重要性,對此政策存在著重視程度不夠的問題;二是在實際操作中,該制度還存在具體環節不好把握的問題。因為“一把手”即使做了違紀違法違規的事情,也會盡力偽裝而不會讓派駐紀檢組看到,派駐機構即使偶爾聽到一些消息,在沒有發現足夠證據情況下,也不會、不敢貿然“聞風而報”。至于明顯違紀違法或違背決策程序問題,論“一把手”智商,以及當前全面從嚴治黨壓倒性態勢,一般不會有人明目張膽去做,如果有也是包裝在部門小團體利益“外衣”下,或打政策的“擦邊球”。在這種情況下,派駐機構也很難掌握政策尺度,也不會動不動就跑到派出紀委機關那里去報告。這項政策措施,在很多情況下,也就成了“擺設”,對部門“一把手”監督發揮不了應有震懾作用。三是派出紀委機關沒有針對性更強的督促手段。由于對此政策沒有深入細致研究,沒有操作性強的配套措施,或沒有納入考核范疇,造成派駐機構做與不做一個樣,做了反而費力不討好,政策如果掌握不好、既會得罪部門“一把手”、還有可能被紀委責備而成為眾矢之的,等等。如何做實這項制度,成為派駐機構和紀委機關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4、 其他方面的因素
一是派駐干部有給自己留后路思想。由于一些地方派駐干部晉升、交流、培養渠道還不夠流暢,派駐機構分散在各單位,派駐人員工作生活圈子都在駐在單位,與駐在部門同事相處更長,與本級紀委監委聯系相對較少,容易導致派駐干部存在“被邊緣化”心理,而在監督中不愿意拉下臉來得罪人,給自己留后路;少數派駐機構負責人在轉崗、交流、提拔、解決職級待遇等方面想給自己“留條后路”;個別派駐紀檢監察組長“揣著明白裝糊涂”,出于個人利益考量,和駐在單位走近,具體參與業務工作,分沾駐在單位權力,或替其消災抹事。
二是紀委監委管理指導還不到位。一些地方紀委監委在派駐機構制度建設方面,對派駐機構履行監督職責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沒有明確的制度依據;在對派駐機構監督指導、一體化管理和后勤服務保障等方面還存在問題,導致派駐紀檢干部缺乏“歸屬感”,“派的意識”不夠強。如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在調研時指出,派駐機構存在問題,既有派駐機構自身問題,也有紀委監督檢查室指導不力的因素。
三是監督檢查監察室和派駐機構沒有形成監督合力。對“室組”聯動機制建設促進“一把手”監督所發揮的重要作用重視程度不夠,借完善“室組”聯動機制,在加強“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方面實踐探索還不多,貫通協作機制還不健全;有些地方的監督檢查室和派駐機構在開展“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時,問題線索各管一塊、互不通氣、信息互通時效性不強、深度不夠,沒有形成優勢互補的合作機制;有的監督監察室側重于遠程督辦方式,現場督導少,參加工作形勢分析會少,與派駐機構日常交流不多,給予派駐紀檢監察組支持力度不夠,等等。如福建省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在調研時發現,有的監督監察室和派駐紀檢監察組信息“雙向交互”不夠,在領導班子成員廉政檔案方面信息共享較少,不利于派駐紀檢監察組對“關鍵少數”進行精準“畫像”。
四是被監督部門黨組主動接受監督意識不強。有的部門黨組主動接受監督意識不強,未習慣在監督常態下工作,研究“三重一大”事項不及時主動向紀檢監察組報告,支持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態度不堅決;有的“一把手”對派駐監督有提防意識和抵觸情緒,以各種理由逃避、拒絕監督;一些部門班子成員“一崗雙責”意識不強,抓好分管領域黨風廉政建設力度不夠,對派駐機構監督有排斥和反感心理。
五是派駐機構履職能力有短板。首先是學習不到位,一些派駐機構和派駐干部自身學習不夠,對紀檢監察黨內法規知識掌握運用不夠,對駐在單位相關業務知識一知半解,摸不清駐在單位人員、權力、職能職責等情況,導致監督底氣不足;其次是政策宣傳不到位,派駐機構對相關黨內法規政策宣傳不到位,導致綜合監督部門黨員干部對派駐機構職能職責了解不多,對派駐監督有抵觸情緒。另外是溝通協調不到位,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黨組溝通協調不到位,未建立起常態化溝通、協作、配合機制,導致其對派駐機構工作支持力度不夠,在開展政治監督、日常監督以及查辦案件等方面的全方位協作配合還有欠缺。
(作者單位:河北省紀委監委駐省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修訂發布,原刊于《廉政嘹望》2023年3月第5期,原標題《派駐監督“一把手”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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