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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斌強:陳同佳擬赴臺自首,蔡英文當局荒腔走板耍無賴!
點擊:  作者:蘭斌強    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  發布時間:2019-10-23 09: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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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爆香港“反逃犯條例”風暴,并演變成持續4個多月騷亂的關鍵人物,陳同佳近日表示計劃在其服刑到期后將到臺灣自首。他的這一表態,立即在臺灣掀起軒然大波。一直支持香港“反逃犯條例”并支持騷亂的蔡英文當局被陳同佳的赴臺自首計劃打得暈頭轉向,表現出荒腔走板、前后矛盾、無法自圓其說,直到最后耍無賴竭力阻擾。實在是可笑、可悲、更可恨,更暴露出民進黨宣稱的“自由民主臺灣價值”、“臺灣尊重法治”的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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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頭條日報》報道的標題截圖】

 

當前持續4個多月的香港騷亂,是因反對派在美國等外國勢力操縱下,有目的指向反對港府提出修改“逃犯條例”而挑起,而引起港府決定修改“逃犯條例”的關鍵人,是2018年2月17日在臺灣殺死女友潘曉穎后逃回香港,因香港與臺灣無引渡協議使該案無法進行審判的香港犯罪嫌疑人陳同佳。(該案件,筆者曾于2019年6月13日寫過一篇文章題為《警惕!有人里應外合搞亂香港(附帶視頻)》中有具體介紹,點擊藍色字體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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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為嫌犯陳同佳和被害人潘曉穎】

 

陳同佳在臺犯案后,臺檢方在偵辦該案件過程中花費了不少精力,最終得以偵破,并對陳同佳發出正式通緝令,時效長達37年6個月。陳同佳犯案逃回香港后,香港警方于2018年3月13日將其逮捕,當時逮捕的原因是因為其3次盜用被其殺害的女友信用卡提款。警方在對他犯罪的經過進行偵辦時,除了對其洗黑錢案獲取了證據外,對于其它的犯罪證據無法獲取,于是香港高等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以四項洗黑錢案罪判處入獄29個月。(目前陳同佳刑期即將到期,23日他將刑滿出獄。)對于其在臺灣犯下的殺人案因為犯罪地點、犯罪證據都在臺灣,而臺灣與香港并無引渡協議無法將其引渡到臺灣,使得該案無法結案。臺當局“法務部”3次向香港司法部門提出引渡陳同佳到臺灣受審,因無引渡法院而不成。

 

港府在陳同佳案件發生后就意識到該案的審判因引渡協議所造成的困擾,于是于2019年2月15日由港府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當時臺當局“法務部”對港府提出的修改《逃犯條例》表示“樂見其成”。

 

通過筆者上面的簡述,按說這次陳同佳主動提出到臺灣自首,臺灣當局以及司法機關應該高興才是,因為這樣不是正符合臺檢方的要求么?陳同佳到臺灣自首后,臺司法機關通過審理、審判陳同佳一方面可以展示其破案能力,另一方面也可體現臺當局宣稱的“尊重法治”。可事實與大眾的期待和臺當局當初的態度正好相反:臺當局不僅不接受陳同佳的自首,甚至對陳同佳的自首稱為是港府“政治操作”,找各種理由竭力抹黑港府。

 

臺當局在陳同佳主動赴臺自首問題上究竟做了哪些動作?他們為何要這么做?

 

一、荒腔走板、自打臉

 

當陳同佳打算赴臺自首的表態通過港媒報道后,民進黨當局蔡英文、蘇貞昌等頭面人物以及相關部門“法務部”、陸委會等都紛紛表示“不接受”、稱是“中國的圈套”。

 

蔡英文阻撓:強調“司法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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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由時報》視頻報道的截圖】

 

19日,臺當局“總統”蔡英文在云林就陳同佳赴臺自首向媒體表態,她避開臺當局當初曾要求陳同佳到臺受審的要求,只是強調所謂的“司法互助”,“臺灣會提供司法協助”,明顯表示陳同佳“應該在香港進行審判”。

 

蘇貞昌大放厥詞:“中國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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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由時報》視頻報道的截圖】

 

今天(21日),臺當局“行政院長”蘇貞昌召開記者會,聲稱臺灣“國家主權最重要,有主權才有司法權”、“過去香港不司法互動,現在卻將嫌犯送臺,我們絕不陷入中國的圈套”。并稱“殺港女這嫌犯在香港若出獄就自由自在,怎不在香港過好日子,突然之間說要來臺灣面對殺人罪的審判?這不符人性、常理;從國家安全國家主權,我們會嚴格把關,守住臺灣安全,一定會做到最好。”

 

臺當局“法務部”:“香港應繼續羈押陳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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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蘋果日報》報道的標題截圖】

 

19日,臺當局“法務部”發表聲明,稱“法務部日前得知陳同佳即將縮刑出獄,趕緊公開呼吁港府應以殺人罪續押,以維護公平正義”、“殺人屬于萬國公罪,港方應續押追訴”、“港方手中掌握我方許多沒有的證據,為了實現正義,臺灣愿意在公平、互惠、平等、尊嚴的基礎上,提供香港我方所蒐集到的證據,協助犯罪偵查”云云。

 

臺陸委:“香港棄司法管轄權別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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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由時報》報道的標題截圖】

 

19日,臺當局陸委會將陳同佳主動赴臺自首稱為“港府別有用心的安排”、“漠視其應追訴殺人犯罪之執法立場,顯示其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并提出所謂的“司法互助”稱“只要港府提出請求,我政府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提供相關證據,進行司法合作,讓本案司法公義早日彰顯。”云云。

 

臺當局“內政部長”徐國勇:“跑到有死刑地方受審違反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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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內政部長”徐國勇對臺媒表態截圖】

 

今天(21日),臺當局“內政部長”徐國勇就陳同佳赴臺自首向媒體強調所謂的“司法互助”,更令人驚訝的是他對陳同佳如果在臺灣受審會判處死刑,竟然這樣表示:“香港沒有死刑、臺灣有死刑,被告可以接受香港審判,卻要跑到有死刑的地方受審,這違反人性。”

 

除此之外,為了阻擾陳同佳赴臺自首,臺當局今天甚至將陳同佳及其擬陪同他赴臺自首的牧師管浩鳴列為入臺管制人士,也就是說,臺當局已經禁止陳同佳及其勸其自首的牧師入臺。

 

從上面臺當局幾個主要代表人物和部門的表態以及做法,可以看出,臺當局強烈阻止陳同佳赴臺自首,其理由有這么幾點,即一是強調“司法互助”,陳同佳應該在香港受審;二是陳同佳赴臺自首是“中國的圈套”;三是陳同佳在臺灣受審“違反人性”。

 

1、強調“司法互助”實為擔心其支持“反逃犯條例”打臉。

 

香港與臺灣原本就沒有“司法互助協議”,也正是如此,港府提出修改《逃犯條例》正是為了解決這一難題。可因為香港反對派有目的性的挑事反對,而民進黨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致使解決陳同佳案沒有法源可使用。現在陳同佳主動提出赴臺自首,而臺檢方也對陳同佳發出過通緝令,因此,陳同佳在該案發生地接受審判順理成章,合情合理合法。臺當局現在提出所謂的“司法互助”絕非易事,其中的談判環節就不是一天兩天可以解決的。

 

本來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赴臺自首就可以解決的問題,為何民進黨當局非要阻攔?其中的原因誰都明白,因為陳同佳赴臺自首在民進黨眼中就是“送臺”,而這與民進黨所支持的“反逃犯條例”正好相反。也就是說,民進黨同意陳同佳赴臺自首,就如同狠狠扇了民進黨一耳光。因此,民進黨當局現在祭出所謂的“司法互助”這一根本不可能一時達到了條件,提出所謂“陳同佳在香港受審”實際上就是一個偽命題。

 

2、“中國圈套”說實為虛偽的哀嚎。

 

陳同佳犯罪地點在臺灣,臺檢方偵破該案件的證據也在臺灣。現在犯罪嫌疑人主動提出赴臺自首這本就是一個單純的刑事案件,怎么扯到“中國圈套”?臺檢方通緝陳同佳,陳同佳自首這不是正符合臺檢方的初衷嗎?臺檢方的通緝令現在還在有效期內,臺檢方的這份通緝令還算數嗎?難道只有被臺檢方逮捕才算是符合通緝令嗎?這是什么樣的狗屁邏輯?

 

為了抓捕陳同佳,臺當局法務部曾對港府提出的修改《逃犯條例》“樂見其成”,可當民進黨當局支持香港反對派“反逃犯條例”之后,馬上變臉,現在又將其自己發出的通緝令視為無物,這樣行為的邏輯上混亂、打臉之外,將這起刑事案扯到政治上,根本就不講事實,只有空洞的噴糞!

 

當初當局“法務部”3次要求將陳同佳引渡到臺灣審判,因為兩地無引渡協議,也無司法互助協議,所以港府不可能對臺方的要求予以答復。而現在是犯罪嫌疑人在牧師的規勸下主動提出赴臺自首,港府當然有義務協助其赴臺,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這里面哪來的所謂“中國圈套”?

 

3、“違反人性”說不僅虛偽,更突顯沒人性。

 

殺人犯在犯罪地臺灣受審,因為他來自沒有死刑的地區,這樣就是“沒人性”?恐怕只有民進黨這樣的流氓政黨的政客才會發出這種狗屁話。罪犯在殺人、奪取他人性命時就有“人性”?陳同佳殺死的不僅是他的女友,而且還有受害人身懷身孕的孩子,是名副其實的“一殺兩命”!如此殘忍的犯罪,民進黨竟然對其以“人性”相護,這不僅說明民進黨當局的虛偽,更突顯民進黨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沒有人性的政黨!除了受到大眾唾棄,只會留下永久的罵名。

 

二、反“中”、騙選票才是目的

 

民進黨當局之所以要在陳同佳赴臺自首問題上傾巢而動,大動作反對,除了為其支持“反逃犯條例”,支持香港騷亂狡辯之外,更主要的目的是企圖為“港獨”撐腰,為反“中”打氣,為民進黨綠營聚集人氣,為即將到來的2020大選騙選票。

 

民進黨自上臺以來的3年多,始終將“臺獨”當做作神主牌,也確實聚集了不少“臺獨”勢力和激進的分裂分子。香港騷亂因“反逃犯條例”引起,反對派、“港獨”分子實際上就是要通過騷亂推翻香港特區政府,使香港從祖國分裂出去。香港反對派、“港獨”分子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行動上與民進黨當局的“臺獨”路線非常契合,實實在在體現了沆瀣一氣。

 

因此,只要是帶有港府和大陸政府的因素,民進黨當局就會自然瘋狂,不會與你講任何道理,哪怕是行為舉動明顯的自相矛盾、自打臉、混亂邏輯也在所不惜一概加以反對。他們自以為有部分綠營民眾起哄,身邊圍繞著一些激進的分裂分子,就有資本可以與大陸對抗,“臺獨”就可以實現。其實,這只不過會讓民進黨進入歷史垃圾堆更快,只會激發起臺灣更多百姓更厭惡民進黨。反“中”、“臺獨”不僅騙不了選票,相反只會成為選舉的“毒藥”,就像香港反對派、“港獨”勢力一樣,最終將受到歷史的懲罰!

 

三、民眾不吃民進黨這一套

 

民進黨自上臺后的一系列卑鄙做法已在臺灣民眾心里產生了極大的厭惡感,現在陳同佳赴臺自首民進黨表現出再次自打臉、不要臉的硬拗,讓許多臺灣民眾譏諷。

 

曾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北地檢署的律師慶啟人昨天下午在臉書發文痛批民進黨當局的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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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啟人臉書截圖】

 

慶啟人在臉書中寫到:“在臺灣殺女友的香港人說要自動來投案,官方卻不讓他入境,真是聞所未聞,通緝犯耶!電影里都演過的,下飛機的那一刻就會被逮,他想自投羅網你卻將他拒之門外?真是太好笑了!

 

我想到在臺灣殺岳父母的伊拉克女婿一案,我們臺灣警方是跑到伊拉克抓他回臺受審,倘若他如同來臺殺懷孕女友的港人陳同佳,良心發現想要回臺投案,你是不是也要叫伊拉克跟你司法互助?否則不準他入境?亂搞一通!

 

以后外國人在臺灣犯罪之后,跑到天涯海角你都不要去抓他,他說要回來投桉,你就裝作沒看見,然后就想方設法地叫那個國家跟你來司法互助,成就你的‘外交事業’,司法正義放一邊吧。我不懂,為什么現在司法互助成了為政治服務的一桿槍!”

 

慶啟人在文中所寫的“伊拉克女婿殺岳父母案”,指的是今年8月,伊拉克籍男子朱姆厄涉嫌在臺殺害岳父母后搶走兒子并逃回伊國。當時,臺灣“刑事局國際科”透過當局“外交部”、國際刑警組織、臺商等多方管道,與日本、伊拉克、伊拉克“庫德自治區”等多個國家及地區設下“陷阱”,終將他繩之以法。

 

再看在該臉書文后面普通臺灣民眾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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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啟人臉書截圖】

 

“挺蔡英文的朋友,看完這篇,還不幡然悔悟,沒能明白自己被蔡萊爾給騙了,給耍了的,我也只能由衷地,非常佩服你的邏輯判斷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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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啟人臉書截圖】

 

“這件事情不只是陸委會,而是法務部,針對司法互助的發言,真是荒腔走板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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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啟人臉書截圖】

 

“為了引渡撞死送報生的英國男子林克,臺灣還一度打跨國官司,結果碰到香港就政治操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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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啟人臉書截圖】

 

當然,也有質疑者,對于“加害人跟被害人都是香港人,然后來臺灣坐牢,花臺灣納稅人的錢,這個對臺灣有什麼必要。”的觀點,慶啟人反駁道:“照你這樣說以后外國人來臺灣玩就可以隨便殺外國人,然后我們臺灣司法都不要管他?那你有想過你去外地玩的時候如果有臺灣人殺你,當地政府也不要管?是這樣的嗎?如果臺灣的司法是這樣,哪一個外國人要到臺灣來?”

 

這樣的留言還有不少,筆者只摘錄了其中幾條,從中可以看到,臺灣民眾并非可以任由民進黨當局欺騙,提出的觀點一針見血,將民進黨當局虛偽、丑陋的嘴臉撕得粉碎!其實,在《自由時報》對陳同佳赴臺自首的報道下面,也有許多痛罵民進黨當局耍兩面手法欺騙臺灣社會的,在此筆者就不一一摘錄了。

 

四、港府的嚴正駁斥

 

昨天(20日)深夜,香港特區政府發表6點聲明,對臺灣民進黨當局的抹黑和詭辯予以了嚴正駁斥,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整個事件的真相,本文就將港府的聲明作為結尾:

 

特區政府有關臺灣殺人案的聲明

 

(一)臺灣殺人案的陳姓疑犯表示愿出獄后到臺灣自首,純粹出于自愿。有指陳姓疑犯「被自首」,甚至涉及政治操作,指控完全失實。

 

(二)香港特區崇尚法治,警方打擊罪案不遺余力,律政司在檢控方面嚴格把關。香港律政司已就陳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并確認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姓疑犯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香港執法、檢控、司法政治中立,完全按所得證據行事,對于無中生有,憑空捏造的說法,包括所謂的調查不足、漠視追訴其殺人罪行的情況、香港有司法管轄權而不應用等,我們表示深切遺憾。

 

(三)事實上,過去港方一直向臺方明確表示,樂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以便臺方調查臺灣殺人案。港方早于去年三月主動派警務人員到臺灣接觸當地刑事警察局人員,港方亦就案情及證據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溝通。在去年六月至今年四月,港方直接向臺方及透過港臺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平臺共發了四封信件,以交流案件進程及表示希望會面磋商。今年三月,我們更在協、策平臺上向臺方正式提出愿意派代表團到臺磋商處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是沒有得到臺方回復。

 

(四)香港警方在去年三月拘捕陳同佳,經調查后發現只有充分證據控訴陳清洗黑錢罪。案件因而進入司法程序,所有相關證據一律不能在司法程序進行中與第三方包括臺方互通。特區政府早在發給臺方的信件中清楚說明這個情況。隨著陳姓疑犯自愿自首,加上香港的司法程序已經結束,而陳姓疑犯不再上訴兼快出獄,我們已經向臺方清楚表示樂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臺方如在處理陳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方會積極依法配合。

 

(五)特區政府一向尊重法治,依法辦事。特區政府早已表明,香港現時沒有法律容許將陳移送到臺灣,也沒有法律與臺進行刑事司法協作。陳今次是自愿自首,臺方應該按一般自愿自首情況處理。

 

(六)臺方早于去年十二月三日已就陳姓疑犯發出通緝令。通緝令現在仍然有效。全球對于通緝犯的通行做法,均是必須盡辦法將他早日緝捕歸案,偵查起訴,以彰顯法治及公義。特區政府也是基于此,即時致函清楚向臺灣當局轉達了陳自首的意愿,同時向臺方表示,基于陳的請求,港方會協助陳作出相關安排,并樂意向臺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特區政府希望臺方務實及積極接收一位被其通緝和自愿自首的人士。特區政府會在本港法律容許的基礎上向臺提供所需協助。
2019年10月20日(星期日)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轉自“蘭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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