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半年多來香港發生的一系列事情彰顯了西方“民主”的兩大“亮點”。
第一,人們可以高舉“民主”的旗幟,自稱自己的行為代表了“民主”,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公私財產,使社會經濟發展受阻。
第二,在“民主選舉”中,鼓吹民主而阻擾社會發展的人,可以當選為議員,甚至可以成為議會中的多數(雖然只是不具備實質權力的“區議會”)。
“民主”本應該是“人民做主”、“為人民服務”、“有利于人民利益”、“有利于社會發展”的,但香港的“亮點”卻展現出悖論式的結果。為什么會發生如此的悖論呢?原因隱藏在西方民主理論的三個誤區之中,以及理論誤區導致的行為陷阱。
誤區一:
西方民主理論主張的多數制規則形成了趨中化的“自弱機制”。
民主制是“從眾”“從多數”的,是要讓多數人的意見成為社會的決策意見。多數人不是社會中最聰明、最優賢的人,不是最能夠理性地分析問題的人,不能為社會作出最佳的決策。多數人中的很多人往往相當情緒化,尤其在其它眾人的情緒感染下,往往根據情緒來作決策,而不作深刻復雜的理性思維。
在社交媒體流行的今天,多數人的情緒更是擴大了影響力,社交媒體上的碎片化信息很利于及時傳播情緒,不利于理性分析表述,人人都可以在社交媒體上大呼大叫,沒有專業人士來作“質量鑒別”“分層篩選”,使得“大多數”的情緒可以抵制“少數”的理性。
對于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言,讓最聰明、最優賢的人作決策,有利于該社會的發展強大;而讓情緒化的大多數作決策,會削弱理性,偏離發展強大的軌道,這就是“自弱機制”。
當周邊其他社會沒有這種“自弱機制”的時候,受“自弱機制”影響的社會和它們競爭,就會處于很不利的形勢之下。在粵港澳地區,粵和澳避免了“自弱機制”,港的競爭力被自我弱化,港的發展明顯不如粵澳。
回想當年,香港已是現代化的富裕大城市了,而深圳還只是一個落后的貧窮小村,但是今天深圳已經快步追上了香港。澳門1999年回歸中國時,社會經濟的發展比香港差得多,但現在比香港強得多。根據世界銀行的人均GDP數據,1999年香港是澳門的162%,而2018年香港只是澳門的56%,香港“自弱”了106個百分點。
中國內地民眾直接參與基層選舉,同時在社會經濟發展決策中,真正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決策是由省市和中央在經過廣泛的調查、咨詢、協商后做出的,因此既在程序和實質上都體現了“民主”,又不受西式選舉的“自弱機制”影響。而且,中國內地很強調“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黨是先鋒隊,不是趨中化的普通大多數,黨建在基層治理中發揮引領的作用,可以防止基層直接選舉可能帶來的“自弱機制”問題。
澳門的選舉制度和香港有相似之處,但也有很關鍵的不同。以立法機構的選舉為例,澳門立法會有委任議員,占了21%的席位,直接選舉的議員席位不到50%(委任議員是由特首行政長官委任的);而香港立法會沒有委任議員,直接選舉的議員席位是50%,另外50%的席位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在目前的立法會中,澳門有33位議員,7人是委任,12人由法人社團間接選出,14人是直接選舉產生的;香港有70位議員,35人是由分區直接選舉的,35人是由功能團體選舉的。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因素也幫助澳門減少了“自弱機制”的效應,這就是“外部勢力的干擾”。由于平庸的大多數缺乏識破外部干擾的能力,他們比較容易受外部勢力的影響,這些勢力散布花言巧語,引誘人去做一些將使社會弱化的事情,因而加劇了“弱化機制”。
外來勢力在香港非?;钴S,英國美國都搞了很多活動。在澳門外來勢力的活動則比較少,葡萄牙沒有搞活動,美國的手也不活躍,這就使得“自弱機制”在澳門沒有被進一步惡化。
西方民主理論主張的“選舉權”造成了“自毀機制”。
在西方的“民主選舉”中,個人有選舉“權利”,卻沒有選舉“責任”的制約。只要是有選舉權的人,就可以去投票選擇執政者,選舉者沒有責任去理解投票內容。即使對候選人一無所知、對其政策可能帶來的社會后果全然不了解,也可以任意投票,也會對選舉結果產生影響。
對于選舉結果給社會未來造成的惡果,選舉者是不會被問責的。被選舉的人可以被問責,譬如當選的議員如果做出某項決策造成社會惡果,這位議員可能被問責;但是,那些把這位議員選到決策位置上的選民,卻不會被問責。
假設香港這次區議會選舉選出的某位議員,以后工作出了問題,譬如作出的社區垃圾處理政策不當,造成了社區的公共衛生問題,影響了大眾的身體健康,這位議員可以被問責,也許以后不能再當議員了,但是投票選他的選民是不會被問責的。
或許可以說政策不當的后果已經讓他們受到了“懲罰”,但他們的選舉權本身不會被取消,以后仍然可以參加選舉,而且從西式制度的實踐看,很可能仍然不負責任地投票,仍然可以選出決策錯誤的議員。這種不被問責、不需負責任的選舉,很可能不斷地選出決策錯誤的領導者,造成社會的自毀。
在商業公司中,如果一位經理選了一個人去做某項工作,此人工作出錯,給公司造成惡果,此人會被處罰,那位選他擔任此工作的經理也可能會被問責,這樣的問責制度是為了防止選錯人而損毀公司,是防止自毀的機制。
但在西式民主選舉的制度中,卻沒有機制防止自毀。在別有用心的勢力集團影響下,這種自毀產生的毀壞作用更為惡劣。這些勢力集團有的是來自社會內部,有的是來自外部。他們看到了大眾情緒化的特點,散布煽情的蠱惑信息;他們利用了投票不需負責任的制度,吸引選票為自己的利益目的服務。其結果是,勢力集團得利了,社會受損了、自毀了。在香港的事件中,可以看到外國勢力集團的興風作浪以及惡劣后果,這是西式民主制度自毀的典型案例。
西方民主理論中兩個核心理念之間有概念矛盾,使得個人可以把自己稱為“人民”,把對方稱為“反人民”,造成嚴重的社會撕裂。
在西方民主理論中,有一個極為重要的核心理念是“保障個人權利”,同時又有另一個核心理念是“民主是人民統治”,此處隱含了一個概念矛盾的邏輯誤區。
在西方民主的話語敘事中,“人民統治”和“個人權利”是沒有矛盾的一對概念,民主就是要保障個人權利,只有保障了個人權利才能實現人民統治的民主。
不過,從深層邏輯的角度來看,這兩個概念存在著矛盾。
因為,“人民”是一個群體本位的概念,而“個人權利”是一個個體本位的概念。在個體本位的框架中,人民是無數個人的集合,這些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意見,不存在整體化的“人民利益”和“民意”。
所謂“人民利益”其實是很多互相沖突的利益,所謂“民意”則是無數互相對立的意見。忽視這個概念邏輯矛盾的結果是,個人可以在西方民主體制中以“人民”之名來追求個人利益。這個現象在香港的民主亂局中表現得淋漓盡致,那些打著“民主”旗號的人,自稱代表了人民,對異己大肆打擊,撕裂社會,破壞社會的整體利益。
中國沒有實行西方的民主制度,而是實行了自己獨特的民主制度。中國特色的民主制度可以被稱為“優主制”,它避免了“西方民主制”的誤區陷阱。中國的治理模式不是“從眾”“從多數”,而是“從優”“從賢”“從先鋒”,讓大眾中的優賢先鋒者組成先鋒隊,來擔任領導者的角色。中國的實踐展示了優主治理的成功,既提供了事實,也提供了理論。希望香港人能夠正視事實,能夠理性地思考西方民主理論的誤區,使香港能夠擺脫亂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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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前世界銀行咨詢顧問,《在世界邊緣的沉思》;來源: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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