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最近宣判的案件,重申了一個常識: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司法絕不允許守法者為“小惡”買單。
1月20日,廣州中院對“老人景區(qū)擅自上樹摘楊梅摔死案”再審宣判。本案中,廣州市花都區(qū)某村是國家AAA級旅游景區(qū),村委會在河道旁種植了楊梅樹。六旬村民吳某私自上樹采摘楊梅跌落身亡,家屬遂起訴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此前,一、二審曾以雙方均有過錯為由,酌定村委會承擔5%的賠償責任。而再審判決明確認定村委會不存在過錯,駁回了吳某近親屬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案件一經(jīng)宣判,就收到了輿論的積極肯定。筆者看來,這是由于它說清了一個問題,維護了一種常識,站定了一種立場。
首先,本案對一個核心法律問題給出了有力回答:村委會是否負有保障侵權者安全的作為義務?用更通俗更具體的話說,它應不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偷摘楊梅者防范安全風險?這個問題看似滑稽荒唐,但其實在公眾、甚至一些法律人中也有誤讀。比如,有的人不適當?shù)財U大了安全保障義務的客觀范圍,使其從一種評價管理者是否履行應盡義務的標準,成為一種確定的責任界限:只要是在場所內(nèi)發(fā)生的一切損害,管理者都理應賠償。按照這種邏輯,一切在先的合法行為,都成了對違法行為的引誘。正是這種搞混了“條件”和“原因”的解讀,催生了“未防止偷摘導致摔傷”的荒謬主張。
回擊這種奇談怪論,只需引用判決原文。“村委會作為該村景區(qū)的管理人,雖負有保障游客免遭損害的義務,但義務的確定應限于景區(qū)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之內(nèi);村委會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費采摘楊梅的活動,楊梅樹本身并無安全隱患,不能要求村委會對景區(qū)內(nèi)的所有樹木加以圍蔽、設置警示標志”。簡而言之,管理者的安保責任,應當限制在游客對景區(qū)資源的正當合理用途之內(nèi),無需苛刻到在每塊樹上掛牌提醒“請勿攀爬、彎折、摩擦、偷摘、用于生火、搭建構筑物,以免受傷”。
其次,本案通過重申常識,用情理熨平了爭議。在筆者看來,這起案件的輿論熱度有其特殊的社會背景。近年來,部分熱點事件激活了一種隱現(xiàn)的焦慮:這世道,是不是好人吃虧,“壞人”得利?社會擔心,通情達理者求助無門,無理取鬧者一路暢通;仗義執(zhí)言者反受其咎,違法加害者人人畏懼。如果形成了“違法成功大快朵頤,違法失敗有人買單”的局面,是法治的恥辱,更是常識的危機。人們無比期待,司法成為以公正的時代精神,穩(wěn)定世道人心的定海神針。
人民法院的判決,再次對人民的法治愿景給予精準回應。本案判決認為,“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采摘楊梅的危險性”。法院明確指出,“吳某因私自爬樹采摘楊梅跌落墜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為有違村規(guī)民約和公序良俗”。盡管吳某的不當行為不應招致身亡的慘痛后果。但是,不能以行為后果去倒推原因,更不能因為超出預期就違反道德常識,硬拉不相干的人、甚至是法律上的受害人來“平衡損益”。
最后,本案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和司法維護社會道德、守護社會底線的立場。原審判決村委會承擔5%的責任,數(shù)額其實只有4.5萬余元,這對死者家屬固然有所安慰,但卻回避了一個最關鍵的問題:法律的準衡是“二進制”,只有是與非。為了美好意愿的一點點讓步,就可能對社會造成巨大損害。固然“人命關天”,但司法的天平上裁量的不只是結果,更是原因,唯一的刻度只有法律。司法不會強令行善,但也不允許有人逾越最底線的社會秩序。在再審判決中,筆者仿佛讀到了裁判者的決心:我同情你,但我無法支持你。這樣的“固執(zhí)”何其寶貴,因為它宣告了司法的核心功能不是“維穩(wěn)”,而是為社會守護一個值得向往,更值得為之奮斗的秩序。
在筆者看來,這樣一份情法理兼?zhèn)涞呐袥Q,傳遞出三重祝愿:愿逝者安息,愿法治長在,愿世事清平。在人心的幽深之處,它點亮了法律的光。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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