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浙江一企業為了規范企業管理,強化人文道德建設,發了一個“禁止婚外情和出軌的通知”,迎來了社會的一片好評,但卻遭遇了法律界律師們的“嘲諷”,引發了全社會的熱議與討論!
那么,浙江企業的做法和法律界律師的觀點,到底誰對?誰非?

很顯然,若站在中國傳統文化及倫理道德的角度看,企業的做法,無疑是對的;但是,若站在現代西化了的“法律”角度看,律師的觀點,也是對的;可是,若再回頭來審視中國傳統的“法律”及人文道德,也會明顯感到:目前律師們所謂的現代“法律”,實際是已經“西化的法律”,它背離了中國傳統文化與大眾價值觀。

其主要原因是西方的價值觀重點強點:“自私人性”與“叢林法則”;而東方的價值觀重點強調的是:“改造人性”(實際是管理)與“道德約束”,促使自然萬物平等與和諧相處;正因如此,在中國古代,若男女出現私密通奸,不僅會受到社會上道德的譴責,讓此類人無地自容,而且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穩定;而今,由于我們的“法律”受到西方思想的誤導:有的地方,因做好人好事,攙扶老人被訛詐與處罰;抓小偷失手,反被處罰;失手殺死奸夫,反被判刑;甚至像現在,某些人公開搞婚外情,還要理直氣壯地要找法律保護等。再進一步研究分析一下,到底中國的法律好?還是西化了的“法律”好?中國傳統法律,肯定是按中國的傳統文化與社會價值觀設計的,它嚴格要求“人類”一定要不同于“一般動物”,即人類不僅有高級智慧,更主要的還要有“品德”與“大愛”,他才能超越其它動物,成為真正的“人類”;中國人只有使用適合中國國情的法律思想體系,才能做到“道德”與“法律”,既相互補充,又相得益彰的服務于社會,并能贏得人民的理解與支持;
西方的法律,它肯定是按西方價值觀及其它們的人文思想設計的,因為他們十分強調“人性”與“叢林法則”,就會過分地強調“自身的享受”,而不顧他人及公共社會道德與人文思想品德;最突出的“表現”是“自私自利”,也就是說它們過多的強調人類的“原始獸性”,而缺乏真正的人類文明;正因為“西化了法律”中沒有中華道德文化底蘊,若在中國盲目地推廣使用,就會產生“法律”與“道德”相互抵觸與矛盾,進而破壞我國人文、道德、倫理思想體系!事實上,翻閱中國歷史,我們會發現:我國歷朝歷代在國家管理中,一直實施的是“德治”與“法治”二者并重的“法治思想體系”;即“德治”(重在思想教育)不行時,就用“法治”(強制執行與懲罰);若“法治”不行時,就采用“德治”,通過思想教育轉變犯錯人的思想觀念;或是“德治”與“法治”二者雙管齊下,才織成了我國陰陽合璧的、“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天網”大格局。因此,本人認為:目前社會上,關于“出軌禁令”的爭論,其本質是不同人們的“價值觀”“世界觀”“人文思想”及社會制度與發展道路的大是大非的爭論。也就是說,我們中國的法律到底是:維護“人民大眾”的利益?還是維護“自私自利”的個人利益?是維護至高無上的“倫理道德”?還是維護低級庸俗的“野蠻獸欲”?是堅持社會主義法治?還是堅持西化了的資本主義法治?是引導人民與社會走向更高一級的人類文明?還是引導人民與社會踏入你死我活的低級的動物時代?總之,中國要發展,中國人必須要走中國的路,這是由中國的國情所決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誰若不信,誰就會走上邪路與絕路;同理,人類社會要進步、要發展,人類必須要脫離純動物時代的愚昧與叢林法則,強化人文道德倫理建設,決不可走資本主義剝削壓迫的惡霸之路;由此可知,我國社會的法治建設,同樣面臨著徹底去“西化”這一亟待解決的迫切問題;如果我國法律不去西化,“西化了的法律”未來必將會成為“西方資本”進入與控制我國命脈的“打手”“繩索”,甚至演變成刺破我們整個社會“人文思想”及大眾意識觀念的“尖端利器”!
(作者系昆侖策特約評論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修訂發布;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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