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辦案組對案件進行分析論證。
掀起騙購外匯的“蓋頭”來
——檢察機關披露涉上億美元的巨額騙購外匯案辦案細節
涉及上億美元的巨額騙購外匯行為,是如何逃過層層審核人員的“慧眼”的?短短兩年間,涉案人員如何輕易非法獲利上百萬元?“一條龍”產業鏈條上,又如何分辨哪些人員構成犯罪?帶著這一系列疑問,重慶市渝北區檢察院檢察官抽絲剝繭,深挖犯罪。而這背后,究竟有哪些不為人知的秘密?近日,辦案檢察官伍超向記者談及這起騙購外匯案,案件背后的真相讓人揪心……
前不久,該案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的懲治涉外匯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挖掘“商機”
虛構外貿交易騙購外匯上億美元
2013年9月,主要從事外卡收單、結售匯、銀行卡收單等業務的重慶錢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某公司”)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資格。
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意味著錢某公司在跨境支付領域成為國內少有的“正規軍”。然而,正當公司發展步入黃金期時,公司總裁王某毅(另案處理)卻“嗅”到了業務背后的“商機”。
“有錢一起賺!”2015年初,在一次公司業務會上,王某毅向鄭某東、鄭某濤、王某、趙某花等公司管理層提出了讓人心動的賺錢“新路子”:為沒有真實外貿交易的公司及個人騙購外匯。他的想法得到了多人的響應,“掙快錢”模式也就此開啟。
但好景不長,2019年6月該事東窗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現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在對錢某公司結售匯業務進行檢查、調查的過程中,發現該公司人員幫助其他公司及個人辦理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行為涉嫌犯罪,并將線索移送至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公安局交渝北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渝北區檢察院應邀適時介入。
根據現有線索,公安機關圍繞涉案資金流水、涉案人員的關系鏈、虛假外貿憑證等方面順藤摸瓜,這起巨額騙購外匯的作案路線圖逐漸清晰。
錢某公司的客戶在辦理跨境支付業務時,必須按照該公司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系統的要求,完整提交購付匯申請表、貿易合同以及對應的貿易清單等必要文件。錢某公司對貿易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核后,才會將上述資料轉交至合作的商業銀行完成購付匯流程。
而暴利的存在,讓鄭某東、鄭某濤等人在正常購付匯業務的操作方式上做起了“手腳”——通過偽造相關資料的方式,甚至根據客戶需求虛構整個業務流程,以實現騙購外匯目的。
經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鄭某東、鄭某濤等人通過錢某公司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系統,以購買國際快遞單號等方式偽造資料、虛構貿易,幫助武漢某貿易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及周某個人完成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購付外匯業務流程,騙購外匯上億美元。
2020年6月,渝北區公安分局將鄭某東等人騙購外匯案移送至渝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抽絲剝繭
揭開騙購外匯“中介”層層鏈條
涉案資金流向何處?犯罪嫌疑人在騙購外匯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如何細分?該案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哪些節點上的人員構成犯罪……面對30余本案卷材料,辦案檢察官伍超細致審查。
“案件涉及境內外人員多、資金流復雜,必須全面收集證據才能準確定性、精準打擊,重新夯實證據體系是重中之重!”伍超認為,這起案件看似是一件案子,實際上錯綜復雜。
在伍超審查證據細節、推演案件事實走向、模擬構建證據體系后,補充偵查有了新方向:圍繞查清貿易是否真實、涉案人員作用和資金流轉情況等三方面展開。
于是,隨著辦案檢察官與偵查人員對銀行交易流水、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文件、快遞運單核驗結果、微信聊天記錄等各類書證收集齊備,以及對多名證人的深入問詢和筆錄的精確固定,一個個證據被拼湊、匯攏,最終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直指案件關鍵所在。
“通過對外匯申購材料情況、涉案人員涉案金額、違法所得等問題進行取證,我們進一步明確了涉案人員的具體地位作用和各自涉及的犯罪金額。”伍超介紹,“可以說,在復雜的犯罪體系中,這個騙購外匯團隊分工十分明確。”
檢察機關經審查查明,在騙購外匯過程中,王某毅和鄭某東、鄭某濤等人負責與沒有真實外貿交易的購匯人簽訂協議,約定購匯金額和手續費;趙某花根據鄭某東的安排,以虛假報賬的方式套取錢某公司資金,從鄭某東事先聯系好的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相關信息,進而偽造資料以虛構貿易活動。整個流程,均由鄭某東、鄭某濤、王某審核審批。
事實上,鄭某東、鄭某濤等人騙購外匯各個環節環環相扣,上游下游一起打、源頭末端一起查,同樣也是案件關鍵。為此,伍超根據“購匯人→居間介紹人→犯罪嫌疑人→結售匯銀行→境外”的資金流向情況,對每一節點人員進行了細致核實,甄別是否構成犯罪。
結合全案證據,鄭某東等四人涉嫌騙購外匯罪的事實已經清楚。而“一條龍”犯罪鏈條的其他環節也清晰浮現:實際騙匯人周某、錢某公司原業務員李某萍也涉嫌騙購外匯罪,而居間介紹人盧某坤等6人涉嫌非法經營罪,檢察機關依法予以追訴。
精準指控
嚴懲騙購外匯違法犯罪
2020年11月,渝北區檢察院以鄭某東等4人涉嫌騙購外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在一個個鐵證面前,鄭某東等4人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基本事實并無異議,但辯護人從案件定性、犯罪數額、自然人犯罪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居間介紹行為,應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被告人系單位工作人員,犯罪系經過單位的研究、以單位名義實施,應認定單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犯罪金額不應當以外匯管理部門核定的金額為準,而應當以公安機關核實到真實的購匯金額為準。”
…………
庭審中,面對上述辯護意見,如何精準回應、直擊重點?
關于案件定性,公訴人伍超胸有成竹,“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有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資格,各被告人利用公司所具有的資格,與他人通謀,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偽造跨境貨物交易材料、使用虛假物流單據騙購外匯,并非在國家規定的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符合騙購外匯罪的犯罪構成。”
在犯罪數額方面,伍超在充分掌握相關證據的基礎上,早已對每個涉案人員的涉案金額進行了全面分析。伍超指出,行政主管機關通過查詢結售匯記錄、到錢某公司核實,錢某公司對于涉案金額沒有異議,且鄭某東等人用于結售匯的跨境貿易資料、物流單據均系偽造,與購匯資金流水能夠相互印證,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外匯管理部門核定的金額即犯罪數額。而公安機關核實的部分實際購匯人的證言等相關證據,是對上述證明結論的補強,在其他證明犯罪數額的證據已經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并不是認定犯罪數額的必要條件。
是定性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伍超結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交易明細等證據進行了客觀的分析:“雖然鄭某東等人確實借用了公司名義,但該犯罪行為并未經公司決定,鄭某東等人還存在拉攏其他人員向其控股公司有意隱瞞的行為。從獲利角度看,違法所得均被鄭某東等人私分,該公司未從中獲利。鄭某東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2020年12月14日,檢察官伍超出庭支持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以騙購外匯罪分別判處鄭某東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6000萬元;判處鄭某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500萬元;判處趙某花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萬元。一審判決后,鄭某東、王某、趙某花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行刑銜接
形成打擊金融犯罪的強大合力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過程中,如何讓刑事打擊和行政處罰相輔相成?在伍超看來,一方面,刑事打擊可以遏制嚴重的違法行為,為行政處罰提供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行政處罰可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為刑事打擊提供線索和證據。
在上述騙購外匯案辦理中,渝北區檢察院不斷強化行刑銜接,實現了對騙購外匯過程中的刑事犯罪及行政違法行為的全鏈條打擊。
因未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履行跨境支付業務審核等職責,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依法暫停錢某公司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資格。購匯人武漢某貿易有限公司被處以334.8萬元罰款。
與此同時,渝北區檢察院還就打擊涉外匯違法犯罪,與公安機關、外匯管理部門在線索移交、溝通協作方面達成一致意見,旨在強化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形成打擊金融犯罪的強大合力。外匯管理部門對于在行政執法檢查時發現的涉嫌犯罪線索,將及時移交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也將加強與外匯管理部門的溝通協作,對于不涉嫌刑事犯罪但違反相關行政法規的單位及個人,依法建議外匯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這起案件不僅對國家的金融安全造成威脅,還嚴重破壞了外匯市場的正常秩序!”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國際收支處副處長吳海傳表示,“外匯管理部門將切實加強對外匯業務的監管,壓實具有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資質的銀行、支付機構的主體責任,也將進一步加強與檢察機關的溝通協作,強化行刑銜接,形成對騙購外匯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合力。”
下一步,渝北區檢察院將進一步加強行刑銜接,依法懲治各類外匯違法犯罪活動,以全面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為重點,進一步加強金融犯罪檢察工作,為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
代表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
重慶安保集團派駐江北國際機場
項目部副經理 黃大勇
金融的力量無處不在,金融并非無色地帶,而是天生就有價值取向,關系著一個國家的核心利益。該案之所以能入選典型案例,與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準確把握證據及案件定性,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做法密不可分,可以說是維護金融安全的一個很好的范例。
檢察機關在辦理騙購外匯犯罪案件過程中,應依法能動履行檢察職能,加強與外匯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取證過程中應加強與外匯管理部門等監管機構的溝通,彌補司法機關專業上的不足,提升偵查取證和案件審查質效。建議檢察機關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要查清結售匯的違法手段、模式,還要盡可能查清資金流向,及時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資產,追繳違法所得;二是要加強刑事打擊,同步審查是否存在上游犯罪,對上游環節的購匯人、中間環節相關介紹人、末端環節實施人依法進行全鏈條打擊;三是要加強行刑銜接,對于不涉嫌刑事犯罪的單位及個人,但違反相關行政法規的,及時與外匯管理局協商,形成打擊刑事犯罪、行政違法、社會綜合治理的合力。
作者:張博 羊蕭 周濟;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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