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內發(fā)生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tǒng)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進入緊急狀態(tài),中央人民政府可發(fā)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第十八條
在當初談判解決香港問題的時候,為了順利平穩(wěn)過渡,做了一些妥協(xié)。從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人選,到選舉委員會人選,主要是團結香港的權貴和富豪為主。
這最終導致了,香港經濟的壟斷化和政治的權貴化。
不過,香港基本法的最大的缺陷還是在司法方面,直接導致司法被國外勢力控制。
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香港法官由香港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罷免法官必須由不少于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第九十條,規(guī)定只有終審法院和高法首席法官需要由中國公民擔任;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香港殖民地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用,待遇不低于之前。
這導致香港回歸22年來,以英國籍為主的法官利益集團壟斷了香港的整個司法系統(tǒng),并以司法獨立的名義,極大的主導了香港的治權。
比如,2016年新一屆香港終審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任命中,17位大法官中僅有2人為中國香港籍,其余均為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
在上次占中期間,港獨組織“公民黨”的曾健超向警察潑屎尿挑釁,警察在他拘捕時動用武力,打了他并被媒體拍到。
結果是,外籍法官杜大衛(wèi)判決7名警察濫用暴力坐牢兩年,而曾健超只判監(jiān)禁5個星期且批準300元保釋。
司法權掌握在英國人手里,媒體被西方勢力和權貴精英合伙操控,經濟被李嘉誠為代表的富豪壟斷,香港走到今天一點都不奇怪。
以李嘉誠為代表的富豪,在香港更是呼風喚雨,不僅壟斷了地產,還壟斷了碼頭、水、電、零售業(yè)等公共服務。
香港畸形的地產綁架了香港人,造成了產業(yè)空心化和生活質量的下降。想想看,一家數口人擠在三四十平方的小屋子蝸居,還要背上幾十年的房貸。
那么,這些富豪權貴賺的盆滿缽滿,他們會感激你嗎?不,他們只會認為是自己聰明。不僅如此,他們還挾洋自重、轉嫁矛盾,通過教育、媒體愚民,讓老百姓們認為,香港的問題都是大陸造成的。
你看,香港這么動蕩,以李嘉誠為首的富豪們,有人出來說話了嗎?也只有霍啟剛輕描淡寫的說了一句不能忍而已。
相反,香港的既得利益者很可能是想脅迫中央,要求更多的權力,以保障他們的利益世世代代能夠持續(xù)下去。
這次香港暴亂,也是警察一邊在抓人,轉手那邊法官就讓暴亂份子1000港幣被保釋了。這對于暴恐份子毫無震懾力,只能讓他們氣焰更加囂張。
很明顯,不真正收回司法權,香港問題是根本無法解決的。
過去我們總是用各種政策討好香港,但是換來的只是鄙視。只有恩威并施才能贏得尊重。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當天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并立即予以實施。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第八條:
第八條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fā)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tǒng)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wèi)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反分裂國家法》是對臺獨份子最大的震懾武器。同樣的,對于香港暴亂份子和他們的后臺,我們也必須從法律上下手,明白無誤的告訴他們:犯下的罪行一定會被清算。
2019年8月6日,國務院港澳辦回應“下一步怎么辦”時說:
“我們要向那些肆無忌憚的極少數暴力犯罪分子和他們背后的黑手發(fā)出警告:玩火者必自焚,該來的懲罰終將來到!對所有參與暴力犯罪活動的人,無論是誰,都要一律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追究幕后策劃者、組織者、指揮者的法律責任!我要告誡一切犯罪分子,切莫誤判形勢,把克制當軟弱,切莫低估香港社會守護法治、維護安定的強大正義力量,切莫低估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維護香港繁榮穩(wěn)定、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堅定決心和巨大力量!歸根到底,香港的命運掌握在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和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本法的解釋權、修改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因此人大應當修改基本法,規(guī)定非中國籍、雙重國籍的人不能擔任香港的法官和其他公職,直接制訂引渡法,同時讓第二十三條立即生效,直接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lián)系。
基本法第十八條還規(guī)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內發(fā)生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tǒng)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進入緊急狀態(tài),中央人民政府可發(fā)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實施。”
因此,全國人大應該進一步制訂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在香港出現緊急狀態(tài)時,進行軍事管制的具體辦法。
以《反分裂軍事管制法》,配合修改香港基本法中不適應新情況的部分,改造香港的司法、立法、行政方面與國家利益相抵觸的部分,可以驅逐外國勢力的控制,讓香港的治理真正回到中國人手里。
經濟上,更要打破少數人對香港經濟的壟斷,讓香港的發(fā)展真正使得全體百姓獲益。
這樣,香港才能真正回歸祖國,共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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