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記者 羅沙、丁小溪)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開全國法院2018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視頻會議強調,要堅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司法腐敗,做到查案工作無禁區、無特區、無盲區。
會議指出,必須清醒認識到當前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一些法院還不同程度存在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不到位、組織紀律執行不到位、落實“兩個責任”不到位、“四風”問題久禁不絕等問題,對法院干警存在的違紀違法情況必須高度警醒。
最高法要求,要馳而不息抓好作風建設,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密切注意“四風”問題的新動向,決不讓“四風”回潮復燃。對不收手、不知止、規避組織監督以及吃拿卡要、冷硬橫推、庸懶散松等侵害群眾利益、傷害群眾感情的一律從嚴查處。
最高法同時要求,要堅持反腐敗高壓態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要以壯士斷腕、刮骨療毒的勇氣,堅決清除害群之馬。要突出懲治司法領域腐敗重點,繼續把查處法院領導干部貪污受賄、失職瀆職和審判執行人員以案謀私問題作為紀律審查工作的重點,尤其要把利用腐敗潛規則進行權錢交易、在辦案法官與案件當事人之間充當訴訟掮客的法院干警作為從嚴查處的對象。
延伸閱讀:張某除夕殺人案官方、家屬回應及各方評論匯總
目錄:
1 官方回應證實死者之一曾致其母死亡
2 張某父親及姐姐接受采訪回應
3 張某母親二十年前被害案判決書全文
4 各方評論
【摘要】張某父親稱:從未想過他會殺人。張某姐姐:母親被殺后弟弟性格變內向。父親:當年不是因為土地糾紛而是他家種植西瓜,因給別人送瓜而未送給王家,引起對方不滿。
張某父親及姐姐均稱,沖突發生時,其一家4口包括張扣扣均在場。當時,張扣扣13歲。
壹、官方證實死者之一曾致其母死亡
作者:盧通 王苑錕
來源:新京報、網易、鳳凰網
新京報快訊 陜西漢中“2·15除夕殺人案”備受關注,今天(2月19日),新京報記者從陜西省漢中市南鄭區委宣傳部獲悉,該案3名死者之一王正軍,曾在1996年一次沖突中致汪秀萍(嫌疑人張某某之母)死亡。后王正軍因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附帶民事賠償9639.3元。
死者系父子3人
新京報此前報道,2月15日,陜西省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發生一起殺人案,致2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17日上午,漢中市南鄭縣(區)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通報稱,嫌疑人張某某已投案自首。
今天下午,記者從南鄭區委宣傳部證實,3名死者情況為:王自新,男,現年71歲,務農; 王校軍,男,現年47歲,系王自新長子,國家公職人員,其工作單位為南鄭區紅寺湖管理處,職務為管理處主任(正科級); 王正軍,男,現年39歲,系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
嫌疑人情況為:張某某,男,35歲,未婚,無正當職業,2017年12月外出務工回家。
死者之一曾致嫌疑人母親死亡
今天白天,記者獲取到一份《陜西省南鄭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復印件圖片。
該判決書披露,1996年8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王正軍的鄰居汪秀萍路過王家門前時,因過往與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軍臉上吐唾沫,遂引起爭吵。被告人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同汪爭吵,汪秀萍拿一扁鐵在王正軍的左額部、左臉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從路邊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致汪當場倒地于當天22時許死亡。
經法醫鑒定:死者汪秀萍系鈍性外力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告人王正軍的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委托代理人共同訴稱:由于被告人王正軍的犯罪行為,致使汪秀萍死亡,給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要求王正軍賠償汪秀萍死亡的全部喪葬費及贍養、扶養、死亡補償等經濟損失25萬元。
王正軍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審判書截圖。
判決書披露,案發時王正軍不滿18周歲。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張某某之父)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軍給其賠償經濟損失24萬元人民幣。被告人王正軍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監護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經查,被告人王正軍家庭困難屬實,經南鄭縣人民法院當庭調解,對附帶民事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
最后,被告人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96年8月29日起至2003年8月28日止); 由被告人王正軍的監護人王自新一次性償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
今天下午,記者從南鄭區委宣傳部證實,記者出示的判決書中所提及的上述內容屬實。相關負責人表示,南鄭區各部門已針對“2·15”案件成立工作組,處理相關后續事宜,案件正由公安機關辦理中。
貳、張某的父親及姐姐回應
父親:從未想過他會殺人;姐姐:母親被殺后弟弟性格變內向。父親:當年不是因為土地糾紛而是他家種植西瓜,因給別人送瓜而未送給王家,引起對方不滿。張麗波與張福如均稱,沖突發生時,其一家4口包括張扣扣均在場。當時,張扣扣13歲。
來源:網易、新京報
張扣扣的父親表示,當年13歲的兒子目睹母親沖突中死亡,但22年來“從未聽他談起此事,也從未想過他會殺人。”
22年前疑犯母親沖突中死亡
大年三十這天,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與兄弟3人約好去給長輩上墳。9時許他從家中出發時,看見兒子正在洗棉襖,父子倆沒有對話。
張扣扣的姐姐張麗波也說,事發前,并未發現弟弟有任何異常。此前她一直在石家莊做小生意,因照顧女兒等原因多年未回來過年,這是7年來第一次回家過春節。
在張麗波印象中,自1996年母親去世后,弟弟就變得內向起來,很少與家人交流感情,“我們不太清楚他心里在想什么”。直至臘月二十七,她帶女兒回婆家,也從未聽弟弟談起當年母親死亡一事。
探員獲取到一份判決書顯示,1996年8月27日19時許,張扣扣的母親汪秀萍路過鄰居王正軍家門前時,因兩家過往有矛盾,她便朝王正軍的哥哥王富軍臉上吐唾沫,遂引起爭吵。
當年17歲的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同汪爭吵并撕打,汪秀萍拿一扁鐵在其左額部、左臉部各打一下。王正軍即從路邊撿一木棒朝她頭部猛擊一下,致其當場倒地,于當天22時許死亡。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汪秀萍在沖突中死亡,起因是王、張兩家有宅基地矛盾。張麗波、張福如均對此否認。
按照張福如的說法,當年他家種植西瓜,因給別人送瓜而未送給王家,引起對方不滿。
張麗波與張福如均稱,沖突發生時,其一家4口包括張扣扣均在場。
當時,張扣扣13歲。
張福如提到,22年前妻子與王家發生沖突并被擊打致死,村委會有人報警,警方將王家父子4人帶走調查。
“從未想過他會殺人”
張福如回憶,大年三十午后,他上完墳從山上返回,途中遇到一不明人員來“截”他。“看起來像要來打我,我趕緊往回跑。”他說,當時他尚不知發生何事,只顧往回跑,并獨自在山中待到次日19時左右。
“初一晚上,我看到山下有很多警車,像是出了什么事。”張福如下山回到村中,后至村委會詢問,得知自己兒子張扣扣殺人潛逃一事。
對于“為母報仇”的說法,張福如告訴重案組37號,“從他(指張扣扣)媽媽死后,從未聽他談起過此事,也從未想過他會做出殺人的事情來。”
漢中市南鄭區公安官方微博2月15日通報,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14組發生一起殺人案,致2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初步偵查,35歲的張扣扣有重大嫌疑。
“懸賞通告”提到,張扣扣身高165至170厘米,中等身材,方臉,留短發,逃跑時穿米黃色外套,深色褲子。對提供線索破獲案件的有功人員,獎勵現金3萬到5萬元。
17日上午,南鄭區公安局官方微博再次通報稱,7時45分,張扣扣投案自首。至此,南鄭區新集鎮“2.15”殺人案成功告破。
探員從南鄭區委宣傳部獲悉,張扣扣35歲,未婚,無正當職業,2017年12月外出務工回家。
2月19日下午,探員從漢中南鄭區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處獲悉,南鄭區各部門已針對“2·15”案件成立工作組,處理相關后續事宜,案件正由公安機關辦理中。
叁、張某母親二十年前被害案判決書全文
陜西省南鄭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
公訴機關南鄭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男,生于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漢族,小學文化,陜西省南鄭縣人,農民。住該縣王坪鄉三門村二組(系本案原告人汪秀萍之夫)。
委托代理人汪井發,南鄭縣忍水鄉汪家壩村村民(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之妻哥)。
被告人王正軍,男,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陜西省南鄭縣人,在校學生,住該縣王坪鄉三門村二組。因傷害致人死亡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南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九月六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南鄭縣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兼監護人王自新,男,住址同上,農民(系被告人王正軍之父)。
辯護人吳興紅,南鄭縣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齊向前,南鄭縣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鄭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正軍犯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我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本案被害人死者汪秀萍之夫張福如以要求被告人王正軍給其賠償經濟損失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不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南鄭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李正平、楊彥軍擔任國家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原告人張福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井發,被告人王正軍及法定代理人兼監護人王自新,辯護人吳興紅、齊向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以南檢刑訴字(1996)328號起訴書指控: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時許,被告人王正軍的鄰居汪秀萍路過王家門前時,因過往與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軍臉上吐唾沫,遂引起爭吵。被告人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同汪爭吵,汪秀萍拿一扁鐵在王正軍的左額部、左臉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從路邊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致汪當場倒地于當晚十時許死亡。
經法醫鑒定:死者汪秀萍系鈍性外力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告人王正軍的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與委托代理人汪井發共同訴稱:由于被告人王正軍的犯罪行為,致使汪秀萍死亡,給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要求王正軍賠償汪秀萍死亡的全部喪葬費及贍養、扶養、死亡補償等經濟損失二十五萬元。
被告人王正軍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當庭作了供認。庭審中,被告人王正軍辯稱:當時在現場,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鋼筋扁鐵打我,我出于阻止和義憤才還擊了汪一棒。因我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也很想重新作人,請求對我從輕處罰;對民事賠償問題,我雖愿意賠償,但確無賠償能力。
被告人王正軍的法定代理人兼監護人王自新辯稱,本案死者汪秀萍在案發的起因上和打架過程中有嚴重過錯責任。案發后,我們負責辦理汪秀萍的安葬事宜已花費用八千余元;鑒于我家經濟困難,我再給受害方賠償一千一百元人民幣。
辯護人齊向前、吳興紅共同辯稱:被告人王正軍在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本案有一定責任,在案發后被告人王正軍能夠坦白認罪,其父已代為償付死者喪葬費用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故被告人王正軍有一定悔罪表現,建議法庭依照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對被告人王正軍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之妻汪秀萍過往與被告人王正軍之母楊桂英關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時許,汪秀萍路過被告人王正軍家門前時給王的二哥王富軍臉上吐唾沫,引起爭吵后被告人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同汪秀萍爭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節扁鐵在被告人王正軍的左額部及左臉部各打一下,王正軍即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棒,致汪倒地后于當晚二十二時許汪秀萍死亡。
經法醫鑒定:死者汪秀萍系鈍性外力所致顱腦損傷而死亡。案發后,被告人王正軍之父王自新代為辦理汪秀萍喪葬共花費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也為汪秀萍喪葬事宜墊付現金及實物折款共一千一百余元。
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軍給其賠償經濟損失二十四萬元人民幣;被告人王正軍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監護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經查,被告人王正軍家庭困難屬實,經本院當庭調解,對附帶民事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
上述事實,經調查審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麗萍、張福如、張麗波、但小慶、楊桂英、王富軍等多人的證言數卷,有現場勘查記錄和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和作案工作佐證,被告人王正軍亦供認不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正軍無視國法,竟因民事糾紛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正軍所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事實存在,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王正軍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但鑒于被告人王正軍系在校學生,又未成年,且家許經濟困難屬實,現確無力全額賠償,故可酌情予以賠償。
鑒于被告人王正軍在犯罪時尚未滿十八周歲,且能坦白認罪,其父已代為支付死者巨額喪葬費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過錯責任,應對被告人王正軍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王正軍及其辯護人辯請對王正軍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符合本案實際及法律規定,可酌情予以采納。
本院為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三款,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二、由被告人王正軍的監護人王自新一次性償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經濟損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喪葬費人民幣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劉永生
審 判 員:王漢娉
代審判員:王志鋼
書 記 員:袁小麗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肆、各方評論
評論之一:
作者:潤陽法客,來自公號:閑話法律。
大年三十為母報仇殺害仇家三人的張扣扣殺人案在網上引起熱議。被害人王自新、王正軍、王校軍父子三人在大年三十慘遭殺害。而殺人者張扣扣的殺人動機卻是為報殺母之仇。
一
張家和王家的恩怨情仇,據網傳(96)南刑初字第142號判決書顯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之妻汪秀萍過往與被告人王正軍之母楊桂英關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時許,汪秀萍路過被告人王正軍家門前時給王的二哥王富軍臉上吐唾沫,引起爭吵后被告人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同汪秀萍爭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節扁鐵在被告人王正軍的左額部及左臉部各打一下,王正軍即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棒,致汪倒地后于當晚二十二時許汪秀萍死亡。法院判決:一、被告人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二、由被告人王正軍的監護人王自新一次性償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經濟損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喪葬費人民幣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而網傳另一版本則是:王家人將汪秀萍打死,因王正軍當時年僅17歲,王家人動用關系將罪名推到王正軍頭上,根據法律未滿18周歲不能判處死刑。從而推測當年案情存在暗箱操作和腐敗問題。
而當年被王正軍打死的汪秀萍之子張扣扣年僅13歲。母親被王正軍砸死,之后他跟著父親生活。父親務農,因家庭貧困,張父并未再婚。2001年,張扣扣應征入伍,在新疆服役兩年,2003年復員回家,無正當職業。此后幾年,張扣扣曾外出務工。2017年底,才回到家鄉。大年三十中午1點左右,犯罪嫌疑人張扣扣在家吃過飯,提刀去了王家,將王家父子三人殺害,并放火燒毀了王家長子王校軍的汽車。張扣扣殺人后去了他母親的墳前燒了紙,然后走到附近鎮子大河坎看了花燈。吃了飯后又從大河坎走路到新集鎮老家想回去看父親,后被武警發現,再次逃離,在新集大橋下面蹲了一晚上。次日一早,張扣扣在新集鎮一家店吃了一碗面皮,就去了派出所自首。
殺人事件出現后,許多自媒體甚至資深的大V級的網民,就開始撰文力挺張扣扣的“復仇”行為,張扣扣瞬間從殺人犯化身成為母報仇的“英雄”。“殺母之仇,奪妻之恨,不共戴天“,甚至部分網友稱之為真英雄,真男兒。
二
然而,同態復仇已經被現代社會所拋棄。隨著國家的建立,為了威懾犯罪與消除被害人的復仇心理,國家開始替被害人及家屬實施刑罰。此時同態報復就已經不再必要。貝卡利亞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指出:“刑罰的威懾力在于其確定性與及時性,而不在于嚴峻程度。”不僅如此,殘酷的刑罰更可能會帶來種種弊端。一是殘酷的刑罰可能會引發更可怕的犯罪,比如如果偷一塊錢同殺人一樣會被處死,那不為何為了逃避偷錢被追究,鋌而走險殺人呢?二是殘酷的刑罰違背了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刑罰再嚴酷也有頂點,因而無法預防更可怕的犯罪。所以,國家建立法制,國家代個人對犯罪進行懲罰,有效避免了隔代仇。
在這種情況下,張扣扣的殺人動機是“復仇”還是濫殺無辜,就在于當年張扣扣母親被打死一案的刑罰力度是否符合當時的刑法,是否罰當其罪。之所以很多網友紛紛點贊張扣扣的行為,其中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母被殺時,法院僅僅判決了七年有期徒刑,刑罰過輕,才導致今天的惡性報復殺人事件。最少在張扣扣的心中,這個刑罰是不足以平息他怒火的。
然而,公平正義也是相對的,并不是絕對的。對于公平正義的理解,每個人心中的看法都不相同。一百個人心中有一百個哈姆雷特,法律不可能做到每個人都絕對的心里平衡。法律指示一種規則,一旦這種規則被公布之后,那么就成為人們的行為規范。法律只有被尊重,才有其生存的價值。
正如古希臘蘇格拉底被判處有罪以后,他的學生已經為他打通所有關節,可以讓他從獄中逃走。并且勸說他,判他有罪是不正義的。然而蘇格拉底選擇了慷慨走向刑場,視死如歸。他的理由:我是被國家判決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會失去它應有的效力和權威。當法律失去權威,正義也就不復存在。這不是悲劇的聲音,這是一個智者在用生命詮釋法律的真正含義——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權威性。只有法律樹立了權威,才能有國家秩序與社會正義的存在。
結束語
目前關于張扣扣殺人事件的起因和動機,網上有很多種版本在流傳。到底事實的真相是什么,目前有待于官方進一步說明。但通過簡單的同態復仇式的”殺戮“來發泄心中的不滿,尋找絕對的公平正義,也不符合現代社會的刑罰思想。
”在相對完善的司法體系和刑事訴訟制度下,都會有種種人為因素或者不可控的作用力,導致結果的不公,更何況毫無程序和制約可言的私立救濟呢?”
”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大多數人都認為他就是殺人兇手,辛普森的脫罪,引起了長期的激烈爭論。但刑事案件要求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在該案件當中,確實還存在著很多疑點。”
”每個人的價值觀念不一樣,如果某人認為他人有罪,就可施以懲罰,安全和秩序將不復存在。法律,代表著國家意志,它不完美,但也只有在人人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人們才是自由的。”
評論之二:
除夕殺人者,張扣扣也!
文/瘦馬
1.
除夕殺人者,張扣扣也。
2017年的春節是于歡“辱母案”,2018年的春節是張扣扣為母復仇案。辱母案是保衛母親激憤殺人,張扣扣是為了死去的母親蓄意復仇。
人們為于歡殺人行為辯護,同樣也有不少人認為“殺母之仇,不共戴天,是條漢子”。
在法治社會,如何看待個人復仇,實在是個矛盾問題?一方面法律禁止復仇,另一方面復仇的思想又深入人心。一旦法律不能提供足夠的救濟,私人復仇的行為就會伺機而動。
尤其在第二個方面,人們稱贊于歡、張扣扣行為,本質上都是在質疑司法,認為法律沒有實現“正義”,逼迫個人走向復仇的道路。
2.
故事的經過似乎并不復雜。根據媒體報道22年前——1996年,張扣扣的母親與鄰居王家,因為蓋房宅基地糾紛發生口角,王家第二子王正軍(1979年生,時17歲)將張扣扣的母親一棍打死。
網絡披露了(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判決書記載,張扣扣的母親先用扁鐵打了王正軍兩下,王正軍拿起木棍猛擊張扣扣母親頭部,致其死亡。
我們推測,鄰里雙方可能積怨已久,而王家可能人丁興旺,張扣扣家受了不少氣——否則他不可能22年還來尋仇。而案發的1996年,王正軍的哥哥王校軍正好25歲,應該屬于談婚論嫁的年齡,雙方很可能因為蓋房激化了矛盾。
張扣扣的復仇行為,顯然是預謀的,而且明知自己犯罪了。除夕夜前,張扣扣將王自新、王校軍、王正軍三人全部殺死,然后去母親墳頭燒紙,告慰母親在天之靈。然后,下午準備去看望自己的父親,由于看到武警,就躲了一晚,第二天去派出所自首。
顯然,張扣扣是典型的“為母報仇”的行為,行為上當然屬于殺人,但在老百姓的心里,這種報母仇的行為,可能是符合道德觀念的。
3.
同態復仇是最初的正義。你打我一下,我打你一下,你斷我一條腿,我一樣斷你一條。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圣經里的化“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其實中國也有豐富的復仇文化,孟子說“殺人之父者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者人亦殺其兄”,講的就是基于倫理關系的復仇。
儒家強調了復仇的對象,你殺了我的父親,我就殺你的父親,你殺我兄長,我就殺你兄長。同樣在張扣扣的行為中,你殺死了他的母親,他就殺了你。
法治缺失的時代,復仇行為是受到社會稱贊的,如果一個人不敢復仇,反而會被認為是恥辱。
讀過刺客列傳的人都知道,復仇在春秋戰國時是“義行”,為朋友復仇都可以稱為高尚,甚至有伍子胥為了報父兄的仇,將死去的楚平王鞭尸的事情。伍子胥行為雖然殘忍,但司馬遷卻稱贊伍子胥是“棄小義、雪大恥,名垂于后世”。說明了當時社會對復仇的態度。
中國歷史上,類似張扣扣這樣復仇的行為不勝枚舉。烈女傳中記載了一位復仇的俠女趙娥。她的父親被仇人所殺,她去復仇殺死仇人,然后自首。節烈高昂,人人敬佩,地方官員認為這是值得稱道的義舉,不愿意加罪。
但是趙娥說,為父報仇是天理,殺人償命是國體,現在難以兩全,我尊天理為父報仇,我殺人服法是為了保全國體,請大人治我死罪。當然后來,趙娥的義行得到了皇帝的赦免,并獲得極高的社會評價。
但隨著社會發展,政府與法律的完善,開始有意的限制復仇。因為隨意的復仇導致冤冤相報,沒完沒了的復仇,引起社會混亂。我國從漢朝開始,就不允許擅自復仇了。后來發展到復仇需要到官府登記。
但是復仇的思想在中國太深了,尤其法律儒家化之后,復仇直接與親屬關系聯系起來,成了所謂的血親復仇。為直系的尊親復仇成了倫理的義務,所謂“臣不討賊,子不復仇,非臣子也”。如果有父仇不去報,或者跟仇人和解,反而是重罪。
4.
張扣扣的行為,當然是違反法律的。本文還無法過多評價,張扣扣顯然認為殺死自己母親的仇人,被判8年,而且很快出獄,是不夠“正義”的。他必須親自復仇,告慰母親在天之靈。
這些年的私自復仇行為事情頗有多發,可能側面反映了刑法控制社會的不足,以及刑法在向西方學習過程中,對老百姓心理認知的不足。
第一,過度注重刑法威懾,不注重人民的教化。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民有恥且格”。現在搞法律久了,覺得教化引導,教民向善,遠比立法重要多了。如果一味的以刑法懲罰,刑罰威懾,治理不好國家,但是我們國家政府、司法不完善,甚至腐敗的事情太多了,老百姓內心不信服。
第二,現代刑法還是應適度關注傳統思想對人民心理的影響。刑法已經基本全部西方化了,但是中國人的思想與行為方式,可能還是中國舊思想的延續。在復仇上我們就能看出來,基于儒家文化、儒家倫理道德的民眾思維,與西方正義觀念的沖突。
新的一年,讓我們祈禱,社會少一些暴力,國家多一些良治!
評論之三:且慢點為復仇者喝彩
文/洪流
發生在大年三十的張某(kou)某(kou)殺人案,必將成為2018年的焦點案件,甚至可以成為一個很有賣點的電影題材:在闔家團聚的日子為母報仇;司法不公導致的血案;二十多年的隱忍;只殺作惡者,不傷及無辜。案件報道信息一出,就贏來了民眾一片叫好聲,有不少公號稱其為義士,頗有二十一世紀豫讓和聶政再生之雄偉。
但是,且慢為張某某喝彩。就目前從網上披露的信息,本人就覺得疑點不少。
第一,目前網上的張案信息,不知其渠道來源。就刑事案件來說,殺人動機首先來源于嫌疑人的供述。張剛被警察抓獲,網上即傳出其為母復仇之說,一般來說,警方在未經過反復提審和調查證據前,不太可能認定張的殺人動機。也許張在殺人時聲稱過其是為母復仇,所以復仇之說被傳播出來。但這樣的聲稱,至少目前還不能成為最終定案的依據。
第二,根據網上信息,張母在二十多年前死于司法不公——若張欲復仇,為何要等二十年?張在新疆服役時能接觸到槍支,若論復仇機會,那時機會應該是最好,但張在服役時并未復仇(也許沒有找到合適的機會),卻在服役回家多年后才復仇殺人,這當中漫長的等待,對于一個復仇者的心理煎熬可想而知。
張為何要等那么長時間?這當中到底有多少故事?
第三,張甫被抓獲,為母隱忍復仇的故事馬上就傳遍了網絡,這樣的故事對于塑造張的孝義人格實在太完美了。因為太完美,所以我猶豫著不敢相信。
張的故事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么版本,但民眾的反應卻讓我這樣的法律人沉默:民眾寧愿相信殺人者具有偉大的道德品格,寧愿相信司法不公,也不愿去想一想這個案件背后是否還有別的故事。
也許,張案背后到底還有沒有其他故事已經不重要了,也許民眾一直等待著張這樣的英雄出現,一個反體制的英雄,一個信奉暴力救濟的犧牲者。如果真是這樣,殺人者是不是為母復仇也不重要了,就像切格瓦拉當初帶著紅色游擊隊截殺政府軍士兵一樣:沒有一個格瓦拉的信徒會去關心政府軍士兵的死傷。信徒們都相信暴力是應該的,是正確的,是獲得幸福的必經途徑。
這才是喝彩聲中最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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