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決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
■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 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陸續出現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有分析認為,此次決定的頒布,標志著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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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聞聯播(ID:cctvxwli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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