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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白巖松的想當然, 看我們如何曲解美國的持槍文化
最近,著名節目主持人白·巖·松在無錫市的《周末大講堂》做了一個以“中國與世界”為主題的演講。按照白巖松的說法,他的演講是要把外國作為中國的鏡子,來照一照中國的現實。平心而論,這種通過介紹其他國家社會現實的方式來對比中國社會的不足,很有現實意義。
通過對外部世界的了解,中國的普通民眾更有可能發現中國社會存在的各種弊端和解決問題的方法。但是,這里有一個前提,這就是主講者一定要對自己所介紹的外國社會有真實的了解,決不能用自己頭腦中的意識形態偏見來歪曲真實的外部世界。
很遺憾,白·巖·松關于美國持槍文化的介紹和解讀恰恰就是一種建立在意識形態上的主觀臆想。
白·巖·松在他的講座中這樣講到,“我們應該關注的是美國持槍文化背后的東西,那就是尊重、保護公民權利和私有財產以及公權力的制衡問題。”白·巖·松在這里主要是想通過強調美國槍支文化對國家公權力的制衡,來說明中國的社會問題。這位央視名主持人的結論是:“如果在中國允許持槍,我想強制拆遷就不可能了。”
這里,筆者不想討論白·巖·松提出的中國公民擁有持槍自由就可以阻止強行拆遷這個問題。筆者想指出的是,作為一位著名節目主持人,白·巖·松把美國持槍支的權利解讀為對美國國家公權力的制衡是完全錯誤的。
首先,從美國民眾擁有和攜帶槍支的歷史傳統來看,事實跟這位央視名主持人的說法相去甚遠。
如果我們對歐洲殖民者在北美大陸的開拓歷史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我們就會明白,美國老百姓持槍傳統的形成原因跟制衡國家公權力基本沒有關系。
恰恰相反,美國之所以形成私人持槍的歷史傳統,是因為北美歷史上國家公權力的缺位或不足。當年的這些殖民者在開拓北美大陸時,社會并未形成有效的國家公權力來維系社會秩序。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北美殖民者之間的沖突,殖民者和當地印第安人的沖突大都通過武力方式自行解決,暴力沖突和私刑是那個年代的家常便飯。
正是由于政府的公權力無法保障民眾的人生安全,正是由于政府的公權力無法維系社會秩序,所以普通民眾只有靠自己手中的槍支在這種叢林社會中生存下來。這就是美國社會形成私人持槍傳統的根本原因。
在今天美國一些地廣人稀的農村地區,許多民眾仍然覺得家中的槍支是安全感的一個重要保障。不過,民眾手中的槍支是為了防范強盜和陌生人入侵,而不是拿來制約國家的公權力。
在北美十三州獨立之前,許多州的政府都無法給民眾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安全保障,所以只有要求老百姓攜帶槍支以求自保。
有的州,如弗吉利亞州,馬薩諸塞州和紐約州的政府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強制要求民眾擁有和攜帶武器。有的州要求外出旅行和工作的公民必須攜帶槍支;有的州規定成年男子必須擁有槍支,沒有槍支的公民還會被處以罰款。
美國的民兵傳統也就大致是在這個時代形成。為了保衛各個州的安全和利益,幾乎每一個成年男子都是攜帶武器的戰士。事實很清楚,如果各州政府的公權力能夠給公民生活提供安全保障,如果政府有專門的常備軍來保衛本州領土的安全,那么,州政府就不會強制要求民眾用私人的槍支來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州的領土。
1791年生效的憲法第二修正案肯定美國人民擁有和攜帶槍支的權利,就是為了保障美國人民在歷史上形成的用自己手中武器自我保衛的權利,而跟制衡國家公權力沒有什么關系。很多引用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人以為這個法案是為了維護老百姓反抗政府的權利,這是一個嚴重的誤解。
緊接著的1792年通過的《民兵法》(militiaactof1792)非清楚地說明了美國的立法者要求民眾擁有槍支是為了讓民眾自己用武器保衛自己:“每一個年齡在18歲到45歲之間的健壯的白人男子,都應該參加民兵組織……每個入伍公民將自備精良火槍或燧發槍一支,合格刺刀一把。”
所以,美國社會形成私人擁槍傳統的歷史原因是政府公權力的不足和缺位。把美國的持槍文化說成是一種對公民權力和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說成是對國家公權力的制衡是一種泛政治化的主觀臆想。
了解到上述基本事實,有些人可能會有一個疑問,為什么中國的許多人會對美國的槍支文化有如此大的誤解?為什么明明是老百姓在缺乏政府公權力保障的條件下形成的持槍傳統,卻會被解讀為民眾要用槍支來制衡國家的公權力?
要回答這樣的問題,還必須對美國的立國文件做一些簡要的分析。白·巖·松只是一位央視的節目主持人,盡管他占據的媒體平臺讓他擁有了很大的話語權,但這些看法畢竟只是一位節目主持人的看法。
如果我們把白·巖·松關于美國持槍文化的看法跟中國學界的一些看法聯系起來看,就會發現這當中還涉及到很多中國人對美國《獨立宣言》性質的誤解。通常,把美國私人手中的槍支看作制約美國政府公權力力量的人常常會引用《獨立宣言》中的這兩段話為理論根據:
【“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當始終追求同一目標的一系列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的行為表明政府企圖把人民至于專制暴·政之下時,人民就有權也有義務去推翻這樣的政府,并為其未來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由于《獨立宣言》是一份有關美國獨立的政治文獻,所以《獨立宣言》在美國也就具有跟憲法相似的權威,這也恰恰是相當多的中國學者喜歡引用上述兩段話來解釋美國民眾擁有槍支的根本原因。但遺憾的是,跟白·巖·松用主觀臆想曲解美國槍支文化一樣,這里也存在著對《獨立宣言》性質的誤解。
毫無疑問,《獨立宣言》在美國社會具有崇高的地位,它跟美國憲法共同構成美國立國時兩份最根本的政治文獻。但是,人們在談到這兩份文件時,常常是強調二者作為立國文件的共同一面,而忽視了這兩份文件的重要區別。
從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獨立宣言》跟《美國憲法》是兩份不同的法律文件。前者是一篇宣布擺脫英國殖民統治的政治宣言,后者是構建一個新型國家的法律框架;前者是破,是否定從屬于英國的舊政治構架;后者是立,是建造和確立新型國家的秩序;所以,雖然這兩份文件的簽署者幾乎都是同一批人,但這批在1776年簽署《獨立宣言》的革·命者到1787年制定《美國憲法》時,已經發生了身份的轉化。
他們從推翻舊政治統治的革·命者轉化為新國家的建國者。用今天的語言說,《獨立宣言》是革·命·黨人的政治文件,強調的是脫離英國的合法性;《美國憲法》是建國者(聯邦黨人)的法律文件,制定的是新國家的憲政框架。
所以,《獨立宣言》作為美國向全世界宣布脫離英國的政治文件,盡管其自然法的基本精神仍然被后世的美國人承認和推崇,但是這種自然法精神僅僅是作為一種政治理想而傳承,而并沒有構成美國民眾現實行為的法律規范。
因為,判定一個政府是否屬于專·制暴·政常常會因社會群體認識的差異而難以統一。如果每一位公民都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使自然法的權力,社會將會產生無數的,永不停歇的暴力革·命。
與后來無休止的法國大革·命不同,美國的建國先賢們在獲得獨立后很快就意識到了自己身份的轉化。美國獲得獨立不久,曾經在反抗英國統治的獨立戰爭中擔任過軍官的謝司和他的追隨者,認為獨立后的馬薩諸塞州政府已經演變為新的專·制暴·政,因此發動農民進行武裝起義,以圖推翻他們認定的新政府暴·政,但謝司起義遭到了新政府嚴厲的武裝鎮壓。
北美十三州的新政府在謝司起義后意識到,僅僅憑著《獨立宣言》的自然法精神是無法建立現代國家的,新的國家一定要有新的法律框架來維系其合法性,由此催生了1787年的《美國憲法》。所以,我們縱觀整部《美國憲法》,包括后來的一系列修正案,我們無法找到任何肯定人民武裝起義權利的條款。
綜上所述,我們對美國的持槍文化可以了解到以下四個方面的事實:
從歷史事實看,美國的持槍文化是由于國家公權力的不足和缺位而形成的一種民間自我保衛形式。美國建立憲政框架后兩百多年從未出現過民眾用槍桿子成功地制約或改變國家公權力的事例。任何人,任何群體,如果用槍桿子來表達自己對政府的不滿和反抗,都毫無例外地遭到美國政府的鎮壓。
從美國的建國文獻看,用槍桿子來制約或改變政府的公權力也完全沒有法理基礎。《獨立宣言》號召北美十三州的居民用武裝力量推翻了英國的統治,但并沒有因此而形成一個真正的現代國家。是1787年的美國憲法才把北美十三州統一在一個現代國家的框架內。但在1787年建立起來的憲政框架中并沒有賦予人民武裝起義的權利。所以,在美國的憲政框架下,公民用槍支來威脅或影響政府公權力的行動是為非法。
從現實力量對比上看,美國民間的槍支也根本談不上以武力上對美國政府的公權力構成任何威脅。即使美國民間擁有兩億多支槍,在政府的武裝力量面前也是不堪一擊。在今天的美國,無論一個人或一個群體認為自己擁有多大的正義,也無論自己擁有多少條槍,用武裝力量向美國政府挑戰,只能是以卵擊石。謝司武裝起義的失敗裝起義證明了這一點。
從美國民眾擁有持槍權利在今天的后果看,不僅沒有在事實上制衡美國公權力的擴張,反而進一步促進美國警方特有的強大權力。由于美國老百姓擁有攜帶槍支的權利,美國警方在執法是常常預設涉案人可能持有槍支,隨時都做好了開槍的準備。美國警方誤判嫌疑人從身上掏槍而開槍射殺的例子多不勝數。
可以說,美國民眾擁有槍支的這一事實是美國警方的力量大大高于其他國家的一個重要原因。中國十三億人口,警察有170萬人左右,而美國三億人口,警察就有94萬多人,警民比列高于中國一倍多;美國警察日常執勤時絕大多數都佩槍,而中國和歐洲一些國家的警察則很少佩槍;與其它國家相比,美國警察開槍的幾率遠遠高于其他各國。
今天的美國社會,民眾必須服從警察的執法權威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共識。任何一個人面對警察的執法都必須服從,而不管自己是否有理。民眾對警察任何行動上的頂撞都有可能被拘捕。面對警察執法不當的情況下,當事人有天大的委屈也只有事后通過法律解決,而不能不服從警察。用槍支在美國警察面前來捍衛自己的權利等于是自我選擇被擊斃。
以上是對美國持槍文化的縱向歷史考察和理論分析。如果我們再把美國社會跟西方其他國家做一個橫向比較,白·巖·松的說法就更站不住腳了。如果說美國法律給予民眾的持槍權利體現了對公民和私有財產的尊重,對國家的公權力起著制衡作用,那么歐洲那些沒有賦予老百姓持槍權的國家是不是對公民權力和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就要比美國少一些?是不是這些國家的民眾手中沒有槍支,就不能很好地制約自己國家的公權力?這些國家的警察暴力也都比美國多?不知道白·巖·松的理論如何解釋這個現象?
四個問題:
1 美國民眾是用選票還是槍支來制衡他們的政府?
有暴力革·命傳統的民族常常不自覺地覺得只有槍支才能制約政府。美國革·命是一場武裝起義,但美國政治文化和宗教文化在整個西方文化中都屬于保守的。
美國建國后,暴力革·命和社會主義運動在美國從來就很少有土壤。這跟有著農民起義傳統,有著近百年暴力革·命傳統的中國社會很有大差異。很多中國常常不由自主地把自己的槍桿子里出政權的觀念投射到其他國家。
當然,美國也有學者和政治家有類似的看法,但相反的說法也很多。這個問題主要還是要從美國社會的事實來考察。
從美國現實看,不允許槍支的力量,包括政府的槍支和民間的槍支力量,來影響國家政治是美國的一個傳統。
2 美國民眾擁有槍支真的制衡了公權力?
這個問題常常引起誤會。實際上,民間擁有槍支的數量不僅不能限制政府的武力,相反,恰恰是推動政府擴張警察武裝力量的一個重大因素。
由于美國老百姓擁有攜帶槍支的權利,美國警方在執法是常常預設涉案人可能持有槍支,隨時都做好了開槍的準備。美國警方誤判嫌疑人從身上掏槍而開槍射殺的例子多不勝數。
正是由于很多美國人擁有槍支,一些拿玩具槍玩的人被警察開槍射殺了,一些在警察指令下手還亂動的人被警察開槍射殺了。美國的警察暴力比歐洲國家嚴重,在執法中開槍的情況比歐洲國家多,民眾擁有槍支是一個重要原因。因為警察必須要考慮自身的生命安全。
所以說,是美國民間的槍支文化強化了美國警察在執法中開槍射殺的行為。在英國和荷蘭等歐洲國家,警察執法很少使用槍支。
3 為什么美國社會難以禁槍?
這個問題常常被泛政治化地理解,包括一些美國人也用一些政治理由宣傳。其實,這個問題非常簡單。
美國人擁有槍支,開始是環境所迫,是政府要求,時間一長就形成了一種喜愛槍支的社會文化,一種社會傳統,而任何一種社會傳統都是難以改變的。美國人喜歡擺弄槍支,喜歡射擊,就像西班牙人喜歡用血腥方式斗牛,中國人喜歡打麻將,吃飛禽走獸一樣,是一種在歷史上形成的傳統。
法國啟蒙學者說,人是習慣的動物,赫胥黎說:人受自己習慣思想的擺布。漢人在清軍入關時為了拒絕剃頭留辮子,流了多少淚,死了多少人?但當剃發留辮子經歷了兩百多年的歷史成為一種習慣的時候,一些老百姓要減掉辮子還是真的是很痛苦。這就是習慣的力量。其實,大可不必把擁有槍支的傳統上升到政治的高度。
絕大多數熱愛槍支文化的美國紅脖子更多是要保持自己的一種習慣和傳統,很少想到是要拿槍去制衡美國政府。當然,一些人喜歡搬來憲法第二修正案,搬來獨立宣言,不過是要找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來保持擁有槍支的傳統。
4 民眾用武裝力量推翻專·制暴·政究竟需不需要現存法律的授權?
美國憲法當中,包括第二修正案本身都沒有這樣的條文。但是還是有很多人常常會這樣講。其實,這種說法是一種文字游戲,根本沒有現實可行性。這里有一個悖論。
如果政府是合法的,是遵循了現有的憲政框架,那么人們就沒有必要用武力來推翻政府;如果政府破壞了憲政的框架而成為暴·政,那么廣大民眾就站到了現政權的對立面,無論有沒有現存的法律授權,人民都要舉行武裝起義。既然是體制外的武裝起義,就不需要援引任何的現成法律文件。既然是革·命,就不管有沒有現成法律的授權。
北美十三州的民眾在向英國人打響第一槍的時候,也沒有任何現存法律的授權。如果按照這種現存的法律授權人民武裝起義推翻暴·政的說法,美國革·命就成為了非法,因為美國革·命并沒有得到原英國殖民統治的法律文件授權。
實際上,幾乎所有世界上的革·命,要么是憑據的自然法,象美國革·命這樣,要么是遵循新的革·命理論。所以,無論美國現存的法律文件有沒有授權人民起義,如果美國政府成為暴·政,人民都會起來推翻暴·政。認為革·命需要現存法律授權是一種很奇怪的說法,有很大忽悠人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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