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父親去世請假8天未獲批,強行休假被辭退”,這樣一則新聞日前在熱搜榜上“居高不下”。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20年1月6日,上海某物業公司員工陸某因父親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請假單后回老家,請假時間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陸某因公司未準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親去世,便再次回家處理喪事。2020年1月14日,陸某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開始上班。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陸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此后,陸某申請仲裁。仲裁委經審理,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涉事公司對該裁決不服,提起訴訟。法院一審、二審都對該裁決予以了認可,判決公司應支付陸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75269.04元。
就此,筆者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
該案中,老人去世屬于突發事件,陸某老家距離上海路程較遠,停靈的殯葬習俗又普遍存在;相關負責人沒有及時向上級部門提交請假審批;陸某實際曠工2天,沒有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無論從哪個因素來看,涉事單位以曠工為由辭退陸某,絲毫不體恤員工困難與不幸的行為,喪失了基本的同理心,不僅有違倫常,也觸犯了法律。
在現實生活中中,企業漠視員工權益的案例并不少見。近日,有網友稱成渝釩鈦科技有限公司讓員工自愿簽署《奮斗者自愿申請書》,需自愿加班并放棄加班費和帶薪休假,能力不足時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諾不與公司產生法律糾紛。對此,“川威集團”公眾號于9月4日晚發布回應稱,公司擬實施“奮斗者權益激勵計劃”,無償讓渡一定數額的公司權益(用公司部分利潤以虛擬股的方式),作為“奮斗者”權益激勵。(半月談9月7日)
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都想使自己發展得更好,并以企業文化為內核,而形成內在的強勁驅動力,這當然是企業最佳的愿景設計方向。然而,企業文化的內核在于符合社會普遍認同的價值觀,和對相關法律規定的全然遵行,同時,還要融合于人們對健康美好生活向往的訴求之中。
企業文化不管定出怎樣的基調,“以人為本”都應該是暗含的核心文化,不然這樣的企業也無法留住人。只強調“制度”,不近人情甚至違背公序良俗,這樣的企業小到失人失心,大到要承擔法律風險。
通過陸某的經歷,也給廣大勞動者上了重要一課,我們自己要知道,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與此同時,公司也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
作者:翟佳宇 單位:河北省滄州市滄縣張官屯鄉人民政府 來源:昆侖策網【作者來稿】(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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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佳宇:“為父奔喪遭辭退”,當事人親身經歷給廣大勞動者上了重要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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