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三仔”(強烈建議大家采用這個更貼切的稱謂,既不是“占中三子”,也不僅是“占中三恥”“占中三丑”)之一的戴耀庭在占中5年后終于被判16個月的徒刑,但服刑僅僅4個月后,即獲保釋出獄(相比嚴正執法的七港警,2017年3月即被重判兩年,且不得緩刑)。
批準其被保釋的是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
如果不看照片,就和當年乍看到重判7港警2年有期徒刑且不得緩刑的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的名字一樣,以為這位法官是一位地道的中國人(港人)呢。
其實,麥機智與杜大衛一樣,都是英國人,律師出身。
麥機智于1956年在英國出生,1978年在英國對衡大學取得(榮譽)文學士學位,1979年通過倫敦律師學院的大律師專業試。他分別于1979年、1983年及2004年在英國、香港和文萊取得大律師資格。其后于1999年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1982年至1983年間,他任職于前律政署,1983年起私人執業。2002年至2003年期間,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2006年至2010年間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2010年4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2013年10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2018年至今,獲任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前一陣子咬斷港警手指的暴徒杜啟華在被捕一日后即被保釋(7月14日因襲擊葉警官并咬斷梁警官手指而遭被捕,16日下午即被保釋)。判令其保釋的法官是誰?媒體沒有公布,其實,早在2016年,香港旺角37人涉暴動罪被捕,但皆獲法官批準保釋;此次六月初以來歷時兩個月的暴動,不少被控暴動罪的人士又被法官批準保釋,批準保釋的這些法官都是誰?媒體也沒有公布,但不出意外,多數應該也是與杜大衛、麥機智一樣的洋人法官(即便是華人法官,因為大部分是洋人法官,華人法官難免受大氣候影響,唯洋人馬首是瞻,與洋人法官一個態度)。
事實上,目前大量洋人(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等所謂普通法地區)在香港的司法部門工作。據報道,2016年,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簽署委任狀,任命17人為2016年新一屆香港終審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其中僅有兩人為中國香港籍,比例高達76%,其余均為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高等法院的48名大法官中約10名是外籍人士,占比20%(不包括有雙重國籍的香港人)。香港法院還因此被稱世界上最國際化的本地法院。
左二即香港終審法院法官李義(Roberto Alexandre Vieira RIBEIRO),葡萄牙人,幾乎所有洋人法官卻都有一個非常地道化的中文名字
現在大家都已經恍然大悟了,原來香港回歸后的司法主權旁落洋人至今已有22年之久,難怪會經常出現薄懲輕縱亂港禍中暴徒和港獨分子,而嚴刑重判警察的反常現象。
對此,大家反應非常強烈,很難接受,認為這是香港依然保留了殖民法統,以洋人為大為尊,唯洋人馬首是瞻,求洋人替己做主,猶如昔日租界再現,有損國家主權和尊嚴,也有損港人利益。
那么,這種反常現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
答案是符合的。
因為《基本法》對香港法院法官的規定中,除了最高法院和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須是中國公民外,其它法官可以是非中國公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基本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并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請注意這兩條關于法官選聘的不同表述方法,對于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要求是“應由....中國公民擔任”,對其它法官和司法人員,則只是“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即非中國公民-編者注)聘用”,顯然,前者是法律規定必須的硬性要求,后者是可有可無的附加選項,即選聘洋人法官是可以的,但不是必須的。
但現在,香港各級法院(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的法官絕大部分都是外籍法官這一事實,無情地證明了無形之中,把本屬可有可無的選項變成了必須執行的硬性要求 , “必須選聘洋人法官”成了一條心照不宣的潛規則(習慣)了,習慣成自然,于是回歸22年來,洋人主導香港法院的現狀至今沒有改觀,反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強,于是香港的司法主權旁落洋人就在所難免了。
但這個無形中的執行轉變和潛規則是嚴重違反《基本法》原則精神的,是違反《基本法》明文規定的。
所以,這種洋人法官主導香港司法體系的情況雖然合法,但并不是法律的必然要求,而一旦過度,則是嚴重違反《基本法》的。換句話說,改變這種反常情況,既是合法的,也是嚴格遵從《基本法》的要求。
眾所周知,中央對香港的方針政策,概括起來就是12個字: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而這12字方針集中體現在《基本法》中,在基本法序言、總則等章節中對此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和說明。序言指出一國兩制,總則等章節則點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如第二條第二十四條等。
可見,這十二字方針是一個完整統一的有機體,不可割裂,是基本法的最基本原則和最核心的內容。但當下,香港的現實卻充分表明這十二字方針被閹割了。
大陸反復強調“一國兩制”先有一國,再談兩制,這是針對香港只講兩制,不談一國的現實而言的。但是,無論香港還是大陸,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卻在不知不覺中被忽視了,這個原則就是“港人治港”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基本法》第二條等條款中。“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按理說,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前提就是港人治港,而不是洋人治港,這是不言而喻的,否則豈不是與沒回歸一樣,還是殖民地。
而港人治港的“治”是全面的“治”,整體的“治”,而不是片面的“治”,不是局部的“治”,全面整體就必然包含涉及港人切身利益的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方面。
但現在香港的司法系統,絕大部分法官居然是洋人,不是中國人(港人),且法院級別越高,洋人比重越大,這還能說是港人治港嗎?至少在司法領域中,目前的現狀不是港人治港,而是洋人治港。
是誰把香港基本法中關于洋人法官的可選項目,變成必選題目,進而讓洋人壟斷司法系統,牢牢掌握香港的司法主權,將港人治港置換成洋人治港?
顯然是香港人自己!準確的說是香港所謂的上層精英人士。解鈴還系系鈴人,解決這個問題,還需要港人特別是上層精英人士自己的覺醒,尤其是從根深蒂固的殖民思想中覺醒,培養自己的國家民族意識,培養當家作主的主動意識,培養民族自尊自信和自豪感,徹底摒棄殖民意識和思想,扭轉洋人是自己主人的思維定勢。
所以,當下當務之急是清理香港的司法體系,回歸《基本法》關于洋人法官的可選而非必選的規定。
要知道,即便是可選洋人法官,也必須以不違背“港人治港”的基本原則為前提條件和最低限度。
就像香港立法會議員,雖然依《基本法》可以選洋人立法議員,但洋人立法議員占比不能超過全體議員的20%一樣,香港洋人法官的比例雖然《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但至少不能影響到港人治港的程度,目前百分之七八十的洋人法官的比例,顯然大大超過最低限度,違背《基本法》12字原則精神,肯定嚴重影響港人治港的實質。
所以,香港要回歸正常,當務之急是馬上真正回歸基本法“港人治港”的前提條件和基本原則上來。
否則,既然港人不能治港,只能委托洋人治港,那不如讓中央派人治港好了,看看深圳與香港,就知道深圳官員的治理能力遠勝港人,更遠勝在港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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