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2025年-4月6日-星期日
防微杜漸,且看天翻地覆;
未雨綢繆,莫謂言之不預。
《反分裂國家法》是2005年3月14日頒布施行的一部關于臺海兩岸關系的法律,至今已經13年多了,但臺海兩岸不僅依然分治,中國仍處于嚴重分裂的狀況,國家終極統一仍任重道遠,而且與立法初心相反的是,中國其它形形色色的分裂獨立活動反倒比13年前更復雜、更嚴峻了,特別是從無到有的“港獨”,甚至更活躍,在“疆獨”、“藏獨”沒有完全消停的情況下,利用香港特殊的政治體制和環境,“港獨”倒是呈一副異軍突起的架勢,后來者居上,不僅在香港頻繁制造各類“港獨”事件,堅持向大中小學滲透,還經常竄訪歐美各國,挾洋自重,大造“香港獨立”的國際輿論,再加上近來人為醞釀炒作的“滿獨”等,一時間,中國都快要“五獨俱全”了。
這不,“港獨”分子定于11月25-26日赴臺,與“臺獨”分子搞“五獨聚會”,共商“抗中大計”,更將原來各自為“獨”的呈分散狀態的諸獨朝合流的方向推進發展,更大的“獨瘤”貌似即將成型。原來西方試圖將中國肢解為七八塊的陰謀看來并非空穴來風,因為這些“獨瘤”勢力不僅只是一個合流的問題,而且沒有一個“獨瘤”是沒有西方勢力滲透和支持的,每一個“獨瘤”的后面都站著一個或幾個帝國主義國家(西方國家+日本),這就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了。
但目前,我們并沒有一部針對這些“獨瘤”的專門的法律,唯一的一部《反分裂國家法》還僅僅只是適用于“臺獨”。所以,原先單只為“臺獨”分子量身定制的反分裂法律已經完全不能夠適應現在新的復雜形勢了,但我們又沒必要再為“港獨”等分裂獨瘤勢力也去制定一部法律。因此,改革和完善現行的《反分裂國家法》也就勢在必行了,以使其適用范圍更寬,針對性更強。
那么,如果我們要修改完善這部法律,除了增加適用范圍之外,是否還有其它重要地方需要修改、補充和完善呢?
當然是有的,本文就試圖探討一下這部法律可以修改完善的具體內容。
一、修改法律名稱
《反分裂國家法》是目前我國唯一一部沒有“冠名”的法律,其它所有法律都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號“冠名”,只有這部法律例外。至于當時制定的時候,為何這樣,有何考慮或特殊用意,我們就不去深入探究了,反正修改后的新法,應該與其他法律一樣,有“冠名”,不能省略國號,不能特殊化,要完整完備,首先就要從法律名稱的完整上開始,即修改后的法律全稱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
至于有人說應制定一部更完備的《國家統一法》,以替代現行的《反分裂國家法》,這當然也是可以的,但是《國家統一法》也不能省略國號,必須也要“冠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法》。
總之,凡是與統一和分裂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不管什么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號“冠名”是絕對不能省略的。
同時,對《反分裂國家法》其它修改補充的內容也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法》(或其他相應名稱的法律)中逐一得以體現。
二、修改適用范圍
《反分裂國家法》一共十條,第一條即開宗明義限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僅限于臺灣問題: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建議修改如下: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及其它各種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港澳臺地區及大陸本土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三、增補“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的條件
《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規定: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按照一般通俗理解,“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的條件可以明確如下:
1、臺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如宣布成立“臺灣共和國”等更改“國號”的事實臺獨;
2、發生可能導致臺灣將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如雖然沒有更改“國號”,但全島公投獨立;
3、雖然沒有以上事態發生,但平統一的確已無可能。
以上三條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即可使用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但是,這三個條件規定比較籠統,目前也沒有對應具體詳細的司法解釋出臺,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形勢的發展變化,這三個條件規定就顯得特別粗糙,不能囊括或準確反映很多新情況,也就遠遠不夠適應日趨復雜的“臺獨”發展形勢,還有很多復雜情況是這三個條件難以準確涵蓋的,因此有必要進行相應的增補。
比如當外國軍隊登陸或者占領臺灣本島或者太平島這樣由臺灣實際控制的島礁時,算不算觸發“非和平方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這種情況是嚴重存在的,特別是美國特朗普上臺之后,這種風險性在不斷增加。所以才有中國駐美公使李克新去年警告說“美國軍艦抵達高雄之日,就是我解放軍武力統一臺灣之時”。
但顯然,這一武統條件現行的《反分裂國家法》中沒有提及,應該及時補充完善。
(《2019財年國防授權法案》已經規定美軍可以參與臺軍“漢光演習”了,《臺灣旅行法》已經允許臺高官正式訪美會晤美國國防部等軍政高官)
此外,還有很多新情況,也是現行《反分裂國家法》沒法恰當規范和涵蓋的,這就給了“臺獨”勢力很多空子可鉆,如臺行政當局或領導人公開拒絕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拒絕接受諸如“中國臺灣”等這樣“臺灣屬于中國”或“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說法。
(蔡英文18日在臉書上公開宣稱“我們從來沒有接受過‘中國臺灣’這個說法,也不會接受這個說法,臺灣就是臺灣。”)
再比如:
當臺當局在島內和國際上通過各種或明或暗的方式將“去中國化”公開化、事實化或法律化時,比如“奧運正名公投”了;
當臺行政當局迎合外國勢力,放棄國家歷史祖權主張之一部或全部時;
當臺行政當局棄守臺灣實際控制的中國領土、領空、領海、大陸架、專屬經濟區之任何一部分,或將其出售或租借給他國時;
當“臺獨”勢力在島內頻繁制造事實“臺獨”或“獨臺”事件,或發動騷亂、暴亂而臺灣行政當局無意、無力約束管治或不能正常施政時,如“臺灣民政府”招搖過市,竟有自己的“政府”辦公大樓、各州政府或辦事處,還能頒發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甚至有武裝部隊(黑熊),等等這些公開大搞非法事實臺獨活動而臺當局卻不能有效制止。
(“臺灣民政府”臺北州辦公室)
(臺北州辦公室,招牌左邊為臺灣民政府旗,招牌右邊為美國軍政府占領臺澎地區的占領旗)
(“臺灣民政府”新竹州和平路辦事處)
(“臺灣民政府”前臺南州總部)
(“臺灣民政府”高砂族北區辦公室)
(“臺灣民政府”中央黑熊警備車)
等等這些情況,現行法律均沒有禁止性的明文約束,純屬法律空白,法律空白不宜太久。按照現在流行的“法無禁止即可為”法治理念,臺獨分子的這些分裂祖國的活動豈不全都是合法的?因為沒有一部法律禁止他們這樣做,而要使禁止他們的臺獨行為確實有效,就必須讓“臺獨”活動一經觸底,即可以采取“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以有效制止臺獨活動。
因此,第八條必須增補,建議增補修改為如下:
當出現下列條件之一時,國家將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1、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
2、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
3、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或者
4、外國軍隊侵占或登陸臺灣本島或者臺灣實際控制的島礁,包括但不限于因未經中央政批準的擅自與臺灣當局進行軍演而登島等情形,或者
5、臺行政當局或其主要領導人公開拒絕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或否認臺灣屬于中國,或在島內和國際上通過各種明的暗的將“去中國化”公開化、事實化或法律化,給國家統一制造重大人為障礙,后果嚴重;且經反復勸告、提醒、警告而拒不改正,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歷史教科書等,或者
6、臺行政當局放棄國家歷史祖權主張之一部或全部,或棄守臺灣實際控制的中國領土、領空、領海、底土、里水、專屬經濟區之任何一部分,或將其出售或租借給外國,或擅自在國際上將屬于國際公共陸域、空域、海域、島礁、大陸架承認為他國領土、領海、領空和大陸架,或者
7、臺獨勢力在島內頻繁制造事實臺獨,或發動騷亂、暴亂而臺灣行政當局無意、無力有效約束管制或其它情況導致不能正常施政,或者
8、其它分裂國家的嚴重情況。
四、修改模糊表述,明確相關內涵或內容
1、明確一個中國的含義
現行《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規定“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屬于表述模糊,其它提到“中國”的地方也未明確中國的具體含義,應具體明確“中國”的含義,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本法所提中國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2、明確“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后的政治安排
現行《反分裂國家法》對此沒有相關規定,應相應予明確,避免將來的麻煩,所謂“莫謂言之不預”是也,故建議增加如下內容:
國家通過非和平方式實現祖國完全統一之后,本法第七條的相關規定隨即失效,有關臺灣的相關安排由國家另行統籌。
【備注】:反分裂法第七條全文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系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五、增補其它遏制分裂獨立活動的內容
如有些人或者機構、企業大陸賺錢,回臺支持“臺獨”,這種情況應予明文制止,甚至制裁;對于臺灣本島支持、散布臺獨思想,開展或支持臺獨活動的人、機構、企業等也應明文禁止,甚至制裁;大陸散布種分裂祖國的獨立思想和支持、從事相關分裂活動的人、機構、企業等也要同樣立法明文禁止,并予以制裁,等等。
總之,凡是有益于分裂勢力發展,不利于祖國統一的行為、活動、經濟往來,教育培訓等,均應明確立法禁止,并配套有相關的法律制裁措施,使《反分裂國家法》真正成為一部全面遏制包括“臺獨”在內的各種分裂獨立思潮和行動的利器。
1、本文只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2、本站屬于非營利性網站,如涉及版權和名譽問題,請及時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及時做相應處理;
3、歡迎各位網友光臨閱覽,文明上網,依法守規,IP可查。
作者 相關信息
內容 相關信息
夏朝之音:“五獨”已俱全,《反分裂國家法》增補修改已迫在眉睫!
2018-11-23? 昆侖專題 ?
? 十九大報告深度談 ?
? 新征程 新任務 新前景 ?
? 習近平治國理政 理論與實踐 ?
? 我為中國夢獻一策 ?
? 國資國企改革 ?
? 雄安新區建設 ?
? 黨要管黨 從嚴治黨 ?
圖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