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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 孫紹勇:破除“西式民主迷信”“西式制度崇拜”有效方案
點擊:  作者:?程恩富 孫紹勇    來源:紅色文化網   發布時間:2023-03-04 11:00:53

 

 

全過程人民民主對西方民主政治的超越

——基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分析

程恩富  孫紹勇

 

摘要:面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破除以美國為代表的“西式民主迷信”“西式制度崇拜”,我們必須堅定不移高舉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科學旗幟,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實現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作用;加強立法的主導作用和督察的實效作用,讓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遵循現代政治發展基本規律,根據八個“能否”和四個“要看、更要看”標準,從中美兩國民主制度特點和實踐效果的對比分析中全面闡明國家政治制度的真正民主和有效。由此,我們便能更好凝聚民心、匯集民意,共同續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新篇章,共同為人類政治文明的發展進步作出新的巨大貢獻。

 

任何形式民主的落地生根都離不開真實有效的載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僅是實現人民民主專政的前提保障,也是全過程人民民主得以落實的重要制度載體。202110月,習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強調,“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1]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指出,“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2](p.37)這豐富和拓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內涵,為我們深刻認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提供了理論指南和實踐遵循。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外政治發展史上全新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確保國家權利掌握在人民手中并體現和反映人民意志的根本保障與有效形式,“是在我國政治發展史乃至世界政治發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全新政治制度”。[1]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和特點

 

政治發展道路的實質是政治制度的選擇。在國家各項制度中,“政治制度處于關鍵環節”。[3](p.288)我國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好制度”,[4](p.5)對此可以從性質和特點出發進行闡釋。

 

第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認為,內容與形式是辯證統一的。從國家政權層面看,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就是國體與政體的關系。以我國為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是內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是形式。國體決定政體,政體服從國體。為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就要與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保持一致,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性質,這一性質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治本色與發展方向。

 

第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5]具有鮮明特點:一是廣泛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從構成來看,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來自不同民族、行業、階層、黨派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二是有效的協作性。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等分工、職責不同,但相互支撐、促進,形成了有效協作的良好局面。三是高度的效能性。我國人口基數大,一個具有高度效能性的政治制度是實現政體高效運轉的保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比較優勢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黨和人民在深刻總結并吸取近代以來中國政治發展歷史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經過長期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所取得的重大制度成果,也是黨和人民制度學習、制度創新、制度變遷“試錯”后的理性選擇。作為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偉大創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其他政治制度無法比擬的優勢。

 

第一,內比優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比優勢主要指與中國歷史上政治制度的比較優勢。近代以來,中國人民針對“建立什么樣的政治制度”這一歷史性課題進行了艱辛探索,如君主立憲制、帝制復辟、議會制、總統制等,但均以失敗告終,其中最典型的是君主立憲制和總統制。

 

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是以康有為、梁啟超為代表的資產階級維新派的主張,即以君主或國王為元首,國家最高權力實際上或名義上由君主一人掌握。在君主立憲制這種資產階級政體下,君主不再享受封建專制下至高無上的權威和尊嚴,君主的權力在不同程度上受憲法和議會約束。君主立憲制是資產階級對封建貴族實行妥協的結果(當今世界的君主立憲制另當別論),資產階級力量弱小而封建勢力強大,同時封建勢力又部分資產階級化,導致資產階級革命不徹底。這種不觸動舊社會根基的制度是改良主義的表現,不能完成中華民族救亡圖存和反帝反封建的歷史任務,更無法為中華民族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

 

總統制是以蔣介石為代表的國民黨主張,實質是總統個人獨裁制或國民黨一黨專政制,最大特點是總統與封建皇帝類似,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于一身。國民黨總統制的外殼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內核卻是封建主義。歷史經驗表明,盡管相對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仿效西方國家實行總統制是歷史進步,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封建主義根基深厚,民族資產階級先天脆弱,加之國外反動勢力的沖擊,國民黨總統制只能曇花一現。

 

總之,君主立憲制和國民黨總統制作為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政治方案,既不能完成反帝的民族革命,也無法完成反封建的民主革命,更不可能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第二,比較優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比較優勢主要指與中國以外世界歷史上政治制度的比較優勢。在西方國家主要有兩大政治制度,一是三權分立制,二是內閣制,均屬資產階級性質。

 

三權分立制以美國為典型代表。美國選擇三權分立制,由當時的歷史條件、具體國情及階級性質決定,核心要義是權力的分立、制約與平衡。然而美國現實政治實踐幾乎從未真正實現過三權分立制,這是因為美國的三權分立在資產階級取得革命勝利后實際上就已失去“階級分權”內涵。換言之,美國“主權在民”民主口號的實質是“主權在壟斷寡頭”,將“大眾民主”異化為“精英民主”。金融、軍工、媒體和科技等領域的壟斷資本家為實現“旱澇保收”,在“三權”上均有涉足和滲透。因此,三權分立無法真正實現。如法國政治學者皮埃爾·羅桑瓦隆指出:“現在美國民眾基本上不再相信政府是為大眾利益服務的,大部分人都認為美國政治制度由少數大型利益集團操控,且往往是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而把大眾拋在腦后。”[6](p.3)

 

議會內閣制以英國為典型代表,主張“議會至上”,即議會既是立法機關,又是權力機關,內閣由獲得議會多數席位的一個或多個政黨組成,并對議會負責,擁有解散議會的權力。內閣首相為議會中多數黨領袖,元首僅擁有虛位而沒有實權。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作為西方主張“三權分立”的代表,因以為英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而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政治觀點。但實際上,孟德斯鳩對英國是“三權分立”政體的認識是有誤的,在英國議會內閣制下,議會政治有一雙幕后之手,即政黨政治。英國議會內閣制的“議會至上”實質是“執政黨至上”。

 

總之,盡管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制和議會內閣制相較封建專制具有歷史進步性,但都建立在抽象的人性論基礎上,以想象中的虛構物“社會契約”為幌子,將三權分立制、議會內閣制和“大眾民主”變為形式,不能正確揭示社會民主的本質,實現真正的民主政治,仍是保障“精英”利益。[7]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最重要的載體

 

 

民主制度化是民主程序化和規范化的保障,制度優勢是民主得以實現的關鍵。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2](p.37)作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設計和安排的一條主線”,[8]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落地生根離不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真實有效的載體。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最廣泛的體現

 

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是最廣泛的社會主義民主,主要體現為“主體全”和“內容全”。從“主體全”來看,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將全體人民納入民主范疇,克服了“過去的一切運動都是少數人的,或者為少數人謀利益的運動”,[9](p.411)保證全體人民都能參與民主實踐。從“內容全”來看,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將方方面面的公共事務都納入民主范疇,實現“大到國家的立法、小到鄰里雞毛蒜皮”都可以通過民主的方式加以解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2](p.42)真正做到讓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簡言之,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全主體”和“全內容”,實現了主體完整和內容完整的民主體系及多面多層民主的發展要求,為最廣泛的社會主義民主提供了現實依據。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最廣泛的體現,集中體現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黨的領導。習近平指出:“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10](p.7)“最大公約數”的實質是“最廣泛的民主”。作為擁有14億多人口的國家,我國要實現體量如此驚人的廣泛民主就必須擁有堅強有力的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沒有任何特殊利益,立足致力于實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立場,是人民意愿的化身,最具人民的廣泛代表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黨的領導,為堅持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保障,具備了最廣泛民主的主體核心。此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黨的民主集中制作為自己的組織原則,“構建起覆蓋960多萬平方公里土地、14億多人民、56個民族的民主體系”,[11]最大范圍保障了全體人民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廣泛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各項事務。簡言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通過堅持黨的領導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體現了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最廣泛的生動實踐。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最真實的表達

 

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是最真實的社會主義民主,這主要體現在“兩端過程”上。一是不斷完善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輸入端”民主。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不排斥“競爭性選舉”精神,充分保證人民根據自己意愿進行投票的權利。此外,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為彌補選舉民主不足,在“輸入端”民主環節增添了協商民主,使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相互補充、支撐。二是不斷完善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輸出端”民主。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既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也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3](p.290)在民主運行上實現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全鏈條民主”。簡言之,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將“輸入端”和“輸出端”的民主有機統一,實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相統一”。[12]這種“兩條腿走路”的民主避免了“選舉民主”“單條腿走路”的民主陷阱,實現了優勢互補形成合力的成熟民主,為最真實的社會主義民主提供了內在根據。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最真實表達,集中體現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依法治國。法律是民主意志的重要體現,最真實的民主是實現法律化的民主。法律化的民主能夠避免不因個人意志而發生超越法律的特權事件,做到在維護法律的權威中獲得民主真實性的法律支持。民主和法制不可分割,這就是為什么“不要社會主義法制的民主,決不是社會主義民主”。[13](p.1184)我國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14](p.8)這在法律上確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國國家制度體系中居于統領性地位,決定了我國國家制度體系必須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直接或間接創制和形成,決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國家制度體系的淵源性根基。此外,通過弘揚法治精神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與推進各項民主事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了民主落實的法治化規范。簡言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在法制和法律方面的支撐,沒有與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相配套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成為一句空洞不真實的口號,無法表達其真實性。

 

(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最管用的保障

 

“民主不是裝飾品,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要用來解決人民需要解決的問題的。”[15]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是最管用的社會主義民主,這主要體現在“人民”上。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2](p.46)評價民主是不是最管用的民主,主要看是否站在人民立場,為人民答好卷。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堅持人民至上和以人民為中心,將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民主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建立一整套制度體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體現了人民立場,為最管用的社會主義民主提供了客觀依據。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最管用的保障,集中展現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人民當家作主。民主是否管用,關鍵在于人民是否實現當家作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人民主權原則,以人民當家作主為價值追求和核心內容,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組成,這在制度層面調動了人民投身國家和社會事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要求人大代表與人民之間保持密切聯系,尤其要聽取人民意見和接受人民監督,這表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人民至上和以人民為中心的最終指向是人民當家作主。此外,“‘兩大奇跡’的重要制度保障,好制度,全新政治制度,‘三個有效保證’”[8]等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論述,也是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最管用的保障的精辟闡釋。

 

總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和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為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奠定了根本制度基礎和可靠制度保障,是實現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載體。因此,必須在實踐中長期堅持和不斷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全面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全面推進”。[2](p.9)

 

三、評價國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的標識

 

 

民主政治發展道路有內在規律,也有客觀的科學評價標準。關于評價國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習近平用八個“能否”和四個“要看、更要看”做出了深刻回答,展現出敏銳的政治眼光和獨特的理論見解。這八個“能否”和四個“要看、更要看”標準遵循了現代政治發展的基本規律,涉及現代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問題,涵蓋了民主制度的主要內容,體現了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是評價一個國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的重要標識。

 

(一)八個“能否”的判斷標準

 

八個“能否”的判斷標準,反映了我國政治制度的科學性和優越性,深化了對國家政治制度發展規律的認識,豐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政治學關于國家制度的理論。

 

第一,國家領導層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國家領導層有序更替亦可稱之為中央領導層有序更替。值得一提的是,這里的更替更傾向于不斷循環之意,而非一次性交班。國家領導層有序更替代表的是中央領導層權力的有序交接,關乎大局、關乎未來、關乎活力、關乎穩定,是國家的戰略全局問題。國家領導層的有序更替能夠促進和展現一派政治新氣象,是評價國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的標識。

 

我國經過長期實踐探索,通過改革完善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在國家領導層有序更替上取得了進展。如拋棄了西方國家禪讓制和世襲制、實際上存在的職務終身制,設立“少壯派”變一層梯隊為兩層梯隊制度,建設集體接班制,實行領導干部任期制度和選舉制度,等等。這些舉措確保了黨和國家領導機關和領導層正常換屆和有序更替,切實防止了權力傾軋、政局動蕩,實現了政治穩定和加強凝聚力的目標。

 

美國國家領導層更替是現實版的“紙牌屋”,這由資本主義國家性質決定。作為當今世界最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人與人之間赤裸裸的金錢關系體現在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在政治領域亦如此。無論總統選舉還是參議院、眾議院的議員選舉,抑或州長選舉,實質都是金錢選舉。由于候選人背后支持的“金主”不同,相互斗爭、傾軋、掣肘的互黑現象時有發生。此外,美國政黨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前任建房、后任拆梁”的競爭式、否決型關系,選舉結束后勢如水火的代際沖突仍然存在,遠談不上國家領導層的有序更替。加之美國執政黨和反對黨在力量此起彼伏中角色互換頻繁,政黨之間“你方唱罷我登場”的鐘擺效應成為常態,但這種常態是以社會分裂為代價的不和諧狀態,本質上是一場零和博弈,無法為美國國家領導層的有序更替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態。

 

第二,全體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2](p.37)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享有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民主權利。切實保障人民的這份權利,有利于擴大國家和社會的民主、健全法制、建設和鞏固政治文明。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16](pp.231-232)這為我國全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據。在現實中,我國人民可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如可通過一些群眾性組織和其他組織形式參加管理國家事務,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管理企事業單位,通過文教、衛生、科研組織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通過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組織管理城鄉社區基層社會事務,通過選舉組成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可見,我國在民主管理上能夠做到弘揚人民的主人翁精神,并積極有效發揮人民主體性作用。

 

反觀美國,建立在壟斷資產階級“少數人的民主”基礎上,主要通過多黨競爭性選舉實現美國人民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管理,無法實現“全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美國這種民主方式往往成為黨派與資本利益的結盟、競技,政客和資本寡頭為實現特殊目的而操縱民意的民主盛宴與民主狂歡,結果不僅不是美國人民來真正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反而綁架和偏離了公共意志與利益。

 

第三,人民群眾能否暢通表達利益要求。民主政治需要以人民群眾暢通表達利益要求為前提和基礎,找到人民群眾利益要求的最大公約數。中國共產黨歷來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的利益表達,秉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厚植的愛民情懷,“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充分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2](p.37)不斷擴寬和暢通人民群眾利益表達渠道,切實做到反映民意、尊重民意、維護民意。如通過“開門式立法”廣泛征求人民群眾意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政治協商會議把握人民群眾利益表達要求,通過信訪制度搭建起人民群眾利益表達訴求渠道,通過新興網絡媒介渠道收集人民群眾利益表達需要,通過各種內參(要報簡報動態等)反映人民群眾意愿。通過這些舉措,黨和政府想人民群眾所想,急人民群眾所急,構建起了人民群眾回應式民主運作狀態。這種狀態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防范和減少社會風險,為構建和諧社會起著基礎性作用。這種狀態也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和人民至上執政理念的現實表現,更是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保持血肉聯系的重要表現。

 

反觀美國將人民暢通表達利益要求理解和定義為“一人一票”的周期性選舉,并奉為引以為傲的民主圭臬。“票決制”確是一種利益表達,但美國“票決制”本質上是“精英主義民主觀”的制度化身,是美國精英群體為實現自己特殊目的,將自己的利益通過狹隘性的制度實施,偽裝成廣大人民的普遍利益。美國人民的利益表達在“票決制”模式下僅是投票時的一次性和短時間利益表達,缺乏全程性、經常性、日常性的利益表達渠道,無法滿足人民暢通利益表達的客觀要求。且這種“票決制”的利益表達在“政治作秀”下往往只投票時有效,而實施時失效,嚴重缺乏持續回應的政治效能。因此,美國人民參與選舉的投票率相對較低,往往會出現“表達不表達”都一樣的鄙視厭惡和政治消極心態,無法真正暢通利益表達要求。

 

第四,社會各方面能否有效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當“大至憲法修改,小至垃圾分類”都能獲得社會各方面的“眾商量”“好商量”,民主參與機制就能不斷實現“群眾提、代表決、政府辦、人大評”,政府決策就能不斷實現“由民作主”,老百姓才能成為最終受益者。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發揮人民群眾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鞏固和發展生動活潑、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2](p.37)人民主體性在社會各方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方面顯得尤為突出,實現了中國式的參與民主。以社會各方參與為例,在國家決定實施某項決議前,要廣泛征求各方人民意見和建議,尊重各方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激發各方人民的參與熱情,讓各方人民的智慧發光發亮,發揮廣大人民在決議中的主體作用,保持和增加民主活力。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家長制”“一言堂”現象,彰顯民主性和有效性。以社會各方參與的領域為例,在國家決定實施某項決議前,要照顧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領域的民主權利,實現社會各方面的多維民主。

 

反觀美國,生產資料建立在私有壟斷制基礎之上,因而只能實現一部分民眾即主要是富人階級對于國家政治生活的積極參與,這實質上將大多數民眾排除在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大門外,使其“成為了政治生活的旁觀者”。[17](p.28)美國主要將國家民主生活的關注點聚焦于政治和選舉領域,因而即使關注和盛行多議題的“身份政治”,①也只是統治階級沖淡民眾的階級意識,制造民眾利益的“碎片化”和社會分裂,根本無法真正全面地實現廣大民眾在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重要領域的合理訴求和“應然民主”的廣泛參與性。

 

第五,國家決策能否實現科學化、民主化。國家決策的成功是最大的成功,國家決策的失敗是最大的失敗。避免失敗就要實現國家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我國經過長期的實踐探索、經驗積累和深刻總結,逐漸形成了較為成熟的集體決策機制,實現了領導集體內部權力結構的平衡,為國家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奠定了堅實基礎。相對于個人決策機制而言,所謂集體決策機制是本著“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集體乃至廣大人民群眾智慧和力量,經過“民主、集中、再民主、再集中”的過程優化決策質量程序,最后進行決策的機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18](p.12)在我國這樣一個區域差異明顯、社會利益多元的國家,只有建立這種“集思廣益型”集體決策機制,才能最大限度凝聚各種社會力量,推動我國向實現民族復興的偉大目標前進。

 

反觀美國,政府決策被眾多“游說公司”狹隘利益、華爾街金融寡頭、軍工復合體和政治捐款主體等的金錢裹挾。這也是為什么美國國情咨文盡管經過了總統顧問和文稿“秀才”們的起草、撰稿和反復修改,但在決策表決環節往往陷入怪圈,即“總統提議,國會否決;共和黨提議,民主黨否決;民主黨提議,共和黨否決”。[19]

 

第六,各方面人才能否通過公平競爭進入國家領導和管理體系。人才是國家政治制度中最活躍、最關鍵、最基礎的要素。人才通過公平競爭進入國家領導和管理體系,有利于為國家政治制度的民主有效注入強大的智力動能與創新活力。

 

我國國家領導和管理體系不斷改革人事制度,積極發展和建立健全廣納群賢、人盡其才、人盡其才、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選人用人制度機制,堅持德才兼備、組織認可、群眾公認等選人用人原則,廣泛聚集社會各界優秀人才積極投身黨和國家的各項偉大事業,為各個領域優秀人才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渠道。

 

反觀美國,各方面人才很難通過公平競爭進入國家領導和管理體系,這是因為美國國家領導人才和管理體系人才具有極其深厚的家族傳承,往往“幾代人生于斯長于斯”,多代從政的家族和“官商一家親”現象屢見不鮮。無論家族代際人才或商政互利人才,都只能在美國金錢政治、寡頭政治和家族政治的生態格局下畸形發展,人才長期處于相對固化狀態,使得各方面德才兼備的進步人士難以通過公平競爭進入國家領導和管理體系。

 

第七,執政黨能否依照憲法法律規定實現對國家事務的領導。執政黨要實現科學執政、民主執政,就必須將治國之重器——憲法法律作為執政規矩。也只有將憲法法律作為執政黨自身的執政規矩,才能確保國家治理中的人民主體地位,為人民當家作主提供制度化、法律化保障。

 

我國不斷推動依法執政與科學執政、民主執政的辯證統一,形成了我們黨執政方式的基本框架。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事實上我國已形成并不斷完善以憲法為統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使全社會法治水平不斷提高。我國所有的重大立法決策均經民主醞釀、遵從民主程序,充分體現決策的科學性。這意味著我們黨能夠依照憲法法律規定實現對國家各項事務的領導,切實防止“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現象。我國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偉大實踐,極大促進了國家治理中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

 

反觀美國,主張議會和政府都應是作為“經濟人”(自私人)的公務員和各個利益集團公開博弈的場所。這必然導致美國執政黨和各利益集團將黨派和利益集團的理性凌駕于公共理性之上,為自身特殊利益、短期利益而罔顧公共利益和長遠利益,無法完全依照憲法法律規定實現對國家各項事務的領導。此外,美國憲法法律與我國憲法法律在文本語言上的高度精練性和注定性不同,具有相當大的彈性和靈活性,無法為執政黨依照憲法法律規定實現對國家各項事務的領導提供精準性保障。

 

第八,權力運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對國家權力建立起全方位的制約和監督體系,是保障國家制度有效運行的必然要素,也是保證民主績效的重要方式。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始終接受人民批評和監督。”[2](p.70)只有當權力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才能避免人民當家作主落空。我國遵循人民對權力制約與監督的愿望和要求,通過自我反思、比較借鑒和累積創造,逐漸構建起權力制約與監督民主運行機制。比如,我國通過權力制約與監督的制度化安排,形成了一套黨領導、全覆蓋、高效率的權力制約與監督體系(含獨創的各級巡視制度),集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為一體的權力糾錯糾偏機制。我國通過權力制約與監督的教育化提升,使掌握權力的公職人員對先進的思想道德和嚴肅的黨紀國法“入耳、入腦、入心、入行”。我國通過權力制約與監督的內省化感知,讓掌握權力的公職人員敢于、勇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使其對權力運行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并習慣于在制約和監督的環境下生活和工作。

 

反觀美國的民主框架,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主要靠“三權分立”,將每隔幾年舉行一次全國性選舉作為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的“風向標”。這套制約和監督機制在長期實施中已暴露出制約和監督的局限性和低效性。這是因為,美國掌握權力的“精英”長期被壟斷財團資助捐贈和游說交換,權力制約和監督的科學高效體制機制嚴重妨礙其獲得利益。全國性選舉啟動的政黨輪替機會也必須建立在多年選舉周期基礎上。全國性選舉也只是在資本主義局部領域和碎片化政策范圍內進行的有限改良,無法做到徹底有效的制約和監督。

 

(二)四個“要看、更要看”的判斷標準

 

關于民主政治的四個“要看、更要看”和八個“能否”判斷標準,是全面客觀地闡明一個國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的創新性理論。這從中美兩國民主制度特點和實踐效果的對比分析中可以得到印證。

 

第一,要看人民有沒有投票權,更要看人民有沒有廣泛參與權。人民擁有投票權,便可以自由表達個人意愿,但僅擁有投票權還遠遠不夠,因為“一人一票”的政治平等權實現了,但政治上其他不平等、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上的不平等依然可能存在。要解決這一問題,人民必須有全方位、廣泛的參與權。參與權是民主政治的內核,正如習近平所指出,“人民只有投票的權利而沒有廣泛參與的權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后就進入休眠期,這樣的民主是形式主義的”。[20](p.14)可見,通過依法選舉和選舉以外的制度和方式,人民能夠深度參與國家和社會生活的管理,這一點十分重要。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1](p.6)這就規定了我國人民擁有表達個人意志的投票權,彰顯了“選舉是民主的起點”。[22]此外,我國人民依照法律規定擁有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如協商、專家座談會、征詢會、論證會、懇談會、聽證會、評議會、議事會、批評、建議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利。可見,我國人民不僅擁有投票權,而且擁有廣泛參與權,不僅能夠有效表達自己的民主意志,而且能夠充分行使“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2](p.37)的民主參與權利。

 

反觀美國將民主的著力點聚焦競爭性選舉,核心程序是“被統治的人民通過競爭性的選舉來挑選領袖”。[23](p.4)可見,美國重視自由式選舉民主而輕視治理式參與民主。這種用程序正義代替結果正義的民主實踐實質是流于形式且虛假的。這種虛假民主主要是因為美國的選舉民主是資本權力到政治權力的轉化器,本質上遵循資本邏輯,遭受各大財團和利益集團金錢侵蝕和操控,使得選舉成功者之后的政治走向被金錢勢力和集團私利左右,難以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因此,美國只有投票權的形式民主,而沒有廣泛參與權的實質民主。

 

第二,要看人民在選舉過程中得到了什么口頭許諾,更要看選舉后這些承諾實現了多少。選舉過程中是否需要對人民進行口頭許諾?答案是肯定的,因為這不僅是一個慣例,而且是一個未來計劃、親民態度。然而,選舉過程中的口頭許諾并不是民主的終點,民主的終點應是化口頭許諾為實實在在的行動。正如習近平所言,“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后就進入休眠期,只有競選時聆聽天花亂墜的口號、競選后就毫無發言權,只有拉票時受寵、選舉后就被冷落,這樣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1]可見,黨和政府在持續回應人民需要和訴求并做出口頭許諾的同時必須付諸有效行動。

 

我國黨和政府對人民利益和需要的訴求具有較強的持續關注度和連續回應性。這是因為,我國民主環節完整,涵蓋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五大民主全過程,形成了系統的“全鏈條民主”,克服了重選舉、輕管理的“半拉子民主”,[24]避免了“選時有民主,選完無民主”的不良現象和尷尬局面。這就保證了我國人民在選舉過程中得到的口頭許諾能夠在選舉后實現。

 

反觀美國在“黨爭民主”[25]制度下,“選舉政黨”[26](pp.858-859)在選舉許諾和落實上往往是“口頭上的巨人,行動上的矮子”。美國候選人僅通過新聞性、表演性和觀賞性的“作秀”獲得選票,真正關心的不是一般選民訴求,而是在背后支持自己的“金主”和利益集團的訴求(與封建專制社會的“皇權政治”不同,資本專制的社會是“金權政治”“資權政治”)。美國人民在選舉過程中能夠輕易獲得漫天的口頭許諾,但在選舉后這些許諾便被拋諸腦后,成為“空頭支票”,只能被有限兌現。

 

第三,要看制度和法律規定了什么樣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規則,更要看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執行。制度和法律的生命力,不僅在于擁有基本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規則,而且在于最終被圓滿執行和取得實效。只有這樣,制度和法律才能落地、開花和結果。制度和法律若只是擺設而無法得到有效貫徹落實,那就只能形同虛設。

 

我國制度和法律規定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規則非常嚴格。如從全國人民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全過程選舉程序和形式看,采取首先考察和征求意見、預備選舉、無記名投票選舉和差額選舉等多種形式,既有自上而下的組織提名,也有自下而上的自由選舉,是實實在在的程序民主,且我國制度和法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下具有“舉國性”的執行優勢。正如鄧小平所言,“社會主義國家有個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決心,一做出決議,就立即執行,不受牽扯”。[27](p.1195)因此,我國制度和法律真正做到了民意的表達和民意的滿足相統一,實現了我國執行力強、總績效高的“強高民主”。

 

反觀美國的制度和法律規定,雖規定了政治程序和政治規則,但較中國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規則薄弱得多。這是因為,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的各國利益集團和主要政黨,往往會通過博弈或合謀,有意無意弱化某些政治程序和規則,制度和法律的執行目的和結果大相徑庭,往往會出現總統行政當局提出的議案被國會否決、參議員提出的議案被眾議院否決、共和黨提出的議案被民主黨否決的情況。這其中任何一個否決都可能導致合理合法議案拖延甚至出現“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狀況,美國政府因財政危機導致關門便是例證。這表明一項議案在勢如水火、經常處于白熱化狀態的政治生態環境下無法真正落地,最終只能淪為“空頭支票”。

 

第四,要看權力運行規則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權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監督和制約。人民是國家一切權力的合法來源。既然權力源于人民,是人民所賦予的,那么權力只能用來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謀利、對人民負責,人民也應作為權力監督和制約的主體。正如毛澤東告誡的,“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28](p.611)無數歷史經驗表明,權力受到的有效監督和制約越少,濫用和腐敗的可能性就越大。權力只有真正受到人民全方位嚴格監督制約,才能更好發揮其重要作用。

 

經過多年實踐和改進,我國已基本實現權力運行規則和程序的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進一步增強了權力的生命力和反腐性,同時防止權力“無籠子”和被關進“資本籠子”。如制定和實施掌權者不敢貪腐、貪腐者必被嚴懲、齊打擊受賄行賄的制度,完善了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健全了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同時,提出和實施了黨內監督、政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無黨派人士監督、科學家監督、群眾監督等制度,讓權力得以在陽光下運行。我國這種多層面系統監督和制約,繼承發揚了執政黨、全國人大和人民政府密切聯系群眾及自我批評和自我革命的優良傳統作風。

 

反觀美國權力運行,難以受人民廣泛監督和有力制約。在不少“游說公司”和競選捐款封頂或不封頂等政治情景中,多數人民成為被各界資產階級精英用提前編排好的民主劇情操控的“木偶”,配合演繹一部部民主“好戲”,無法有效監督制約資本主義的虛假民主行為。②

 

黨的二十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結性地寫道:“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利。”[18](p.7)面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破除以美國為代表的“西式民主迷信”“西式制度崇拜”,③我們必須堅定不移高舉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科學旗幟,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實現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作用,尤其要加強立法的主導作用和督察的實效作用,讓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從而更好凝聚民心、匯集民意,共同續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新篇章,共同為人類政治文明的發展進步作出新的巨大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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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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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鄧小平年譜(19751997)(下卷)[M].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

[28]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年譜(18931949)(中冊)[M].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

 

注釋:

①西方政治學界、經濟學界和社會學心理學界對身份政治的研究如火如荼,但正如英國著名馬克思主義學者霍布斯鮑姆所指出,“左派(引者注:馬克思主義的左派)的政治規劃是普遍主義的:它是為全人類......,身份政治本質上并非為了所有人,而只是為了某個特定群體的成員。這就是左派為什么不能以身份政治為基礎的理由。它有一個更廣泛的議程”。參見[]埃里克·霍布斯鮑姆:《身份政治與左派》,易暉譯,《漢語言文學研究》2017年第1期。可見,美國統治階級推動的身份政治只會使人民群眾及其根本利益的碎片化,而并非真正體現“應然民主”的廣泛參與性。

②據美國知名公關公司愛德曼2022年全球信任度調查,在中國、美國、俄羅斯、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韓國、印度、巴西、南非、澳大利亞、加拿大、西班牙、荷蘭、愛爾蘭、墨西哥、哥倫比亞、阿根廷、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尼西亞、泰國、沙特、阿聯酋、肯尼亞、尼日利亞共28個主要國家36000人的民調答卷中,對中國的信任度83%,列世界第一,而對美國的信任度只有43%,美國與英國、西班牙、日本、德國等一起,被列為民眾都不信任的國家;中國人對本國政府的信任度91%,位居世界第一,而美國人對本國政府的信任度只有39%。轉引自Edelman Trust Barometer.TRU_INS.https://www.edelman.com/trust/2022-trust-barometer

③就連美國福山教授也承認:“美國的體制存在明顯的問題:金錢對政治的影響、與‘民主’選擇日益錯位的選舉制度的影響,但美國似乎無法進行自我改革。”參見http://column.cankaoxiaoxi.com/2022/0109/2465437.shtml

 

來源:紅色文化網   作者:程恩富  孫紹勇

責任編輯:向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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