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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引起強烈反響,甚至是軒然大波。該辦法將“夫妻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更改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應辦理生育登記”,同時“生育登記時,夫妻雙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證件”,未將“結婚證”納入生育登記的必需材料,由于存在“凡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為“夫妻關系”、“公民雙方”是否為“夫妻關系”的驗證程序缺失,將形成潛在違法性與危害性。如果將包含“管理”性質的“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造成“鼓勵非婚生育”的事實,意味著已經違背《憲法》《民法典》《刑法》,并形成直接性社會危害,需要澄清一些錯誤觀點,并建議予以糾正。
《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既是其他法律來源和標準的母法,又是調整國家公權力與個人之間關系的公法,在公法領域“法無授權皆禁止”。《憲法》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沒有規定“可以在夫妻雙方之外生育”,同時“在夫妻雙方之外生育”直接性沖擊《憲法》“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由此,如果包含“管理”性質的“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造成“鼓勵非婚生育”的事實,明顯違背了國家基本大法《憲法》。
《民法典》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生育登記”不將“結婚證”納入必需材料,缺少“公民雙方”是否為“夫妻關系”的程序驗證,由此出現的“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意味著對“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一夫一妻”法條的直接性沖擊。由此,如果包含“管理”性質的“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造成“鼓勵非婚生育”的事實,明顯違背了《民法典》。
《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意味著對“事實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默許,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法條形成直接性沖擊。由此,包含“管理”性質的“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造成“鼓勵非婚生育”的事實,明顯違背了《民法典》。
雖然,諸多專家談到《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但是這條款基于“非婚生子女自身沒有任何過錯、責任應由所生父母承擔”的法律定位基礎上形成,“雖然孩子是無辜的,但父母卻未必。如果配偶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與TA人婚外生子的,則構成嚴重婚姻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好余軒《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十問:對單身媽媽和非婚生育意味著什么》,2023-02-11),“非婚生子女”父母需要承擔的是違背《憲法》第49條與《民法典》第1041、1042法條的責任,并很有可能構成重婚罪等。
《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具有權威普法性的百度百科可以看出重婚罪的情形包括: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重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罪名》,百度百科 [baidu.com])。無需質疑,“非婚生子女”父母構成潛在第2、3、5類“重婚罪”者存在較大占比,全面依法治國的普法之路任重道遠!
由此,包含“管理”性質的“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是否會造成“鼓勵非婚生育”,便成為是否違背《憲法》《民法典》及《刑法》的關鍵。雖然四川衛健委回應“生育登記”并非“上戶口”,但具有“管理”性質的“生育登記”作用包括:1. 代表國家批準生育合法的孩子;2. 懷孕7個月時可啟動生育保險辦理程序;3. 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4. 到戶籍部門辦理入戶手續的材料之一。由此,無論“1. 代表國家批準生育合法的孩子”還是“4. 到戶籍部門辦理入戶手續的材料之一”,都將意味著會造成“鼓勵非婚生育”的事實。尤其,四川省正在推出“公民婚育一件事”聯辦服務,在包含“管理”性質的生育登記“育”的環節忽視結婚限制“婚”的前置環節,明顯會造成“非婚生育”的潛在事實產生,如果“非婚生育”潛在事實產生,“上戶口”的環節應該怎樣處理?根據《民法典》第1071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是否是事實“倒逼”?由此,“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確實將潛在同時違背《憲法》《民法典》《刑法》。
(一)引發五大社會連鎖問題的觀點:
一旦取消生育登記的婚姻限制,將會引發五大社會連鎖問題:1. 私現象將大量出現在富裕群體,遺產糾紛將大量出現。2. 將會引發大量家庭婚姻破裂,引發連鎖反應的社會問題;3. 將會進一步降低大量男女青年的結婚意愿,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矛盾。4. 傍大款私生女性將會逐年增加,每年將增加大量光棍男。引發社會治安問題成為必然。一個國家的婚姻意識一旦降低了,將逐漸形成性開放社會,5. 隨之而來的就是西方一樣的黃賭毒泛濫成災,如果要擊垮一個民族,抽走男人的脊梁與血性,拿走女人的廉恥與善良。社會的風氣壞了,需要幾代人去修復(《刺激生育,不能以犧牲社會倫理道德底線為代價》,聊文藝的英姐,2023-02-04)。
(二)將會帶來七大社會惡果的觀點:
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帶來七大社會惡果:1. 很多女人走捷徑,爭著搶著給富人生孩子,結不結婚無所謂,只要有錢就足夠,且不用擔心小孩的教育和撫養問題。2. 光棍會越來越多,有錢男人不愿意結婚,結婚后財產成為夫妻共有,不如直接找只生孩子不結婚的女人;沒錢男人買不起車,買不起房,拿不出彩禮,沒人跟他結婚。3. 單親媽媽會越來越多,尤其工作好、收入高、獨立性強的單身女強人。4. 富人的女人將越來越多,婚戀資源更向富人集中,富人的孩子也越來越多。5. 借腹生子會成為常態。窮人找不到老婆,想延續香火,花錢找人代生,女人為了賺錢,淪為代孕工具。6. 非婚生育的下一代思想畸形叛逆,從小體會不到父愛、母愛,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疼愛,沒有兄弟姐妹間的感情,性格缺陷難免,思想可能畸形,犯罪率可能會逐漸上升。7. 社會倫理道德遭遇嚴峻挑戰,有錢人或者有條件的人隨便生,二十年后,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再次結合生育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社會倫理道德將遭遇嚴峻挑戰!(summer《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將帶來七大惡果!》,2023-02-11)
(三)社會更加不公平并將出現危險的觀點
“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將會出現有錢有本事的可以在婚外多生,“沒有本事”的男青年連媳婦都找不上,因為一些女孩寧可做富人的小三、小四生孩子,也不嫁給窮小伙。不結婚可以生孩子,而且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私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樣的權利。這樣結婚登記的老婆只能娶一個,不登記的,想娶幾個就娶幾個,孩子只要養得起,想生幾個生幾個,想跟誰生跟誰生。這樣小三、小四會大量存在,變相的“一夫多妻”出現,新中國實施的一夫一妻制被實質破壞,男女更加不平等(侯風云《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不值亦不宜宣揚》,利益關系說 2023-02-03)。尤其,根據2020年人口普查數據,目前我國男女人口比例為105.07:100,人口總數中,男性人口為72311萬人,女性人口為68949萬人,男性較女性多出3385萬人,而男性預期壽命平均為 75.37歲,女性為 80.88 歲,高齡長壽女性比男性多,意味著適婚年齡男性數量更多于女性,多年來已經成為底層男性為傳宗接代焦慮的重要問題。“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意味著3000余萬男女失衡背景下,底層男性“婚姻家庭期盼、傳宗接代焦慮”社會問題的雪上加霜,加重著社會不公平及至出現社會危險。
(一)“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能提高生育率嗎?
復旦大學人口研究所副所長任遠教授認為:“生育登記制度取消結婚限制的初衷并非是提高生育率,而是因為社會中非婚生子的情況在增加……生育登記制度的變化和刺激生育,兩者并沒有直接關系”(好余軒《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十問:對單身媽媽和非婚生育意味著什么》,2023-02-11)。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人口學系主任楊凡研究員表示:“生育登記解除限制條件……從提高生育率的角度來講,它能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李桂《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一個人出生了,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民”》,《南方周末》2023-02-03)。尤其,山東省政協常委、山東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侯風云教授深入闡釋:“很多女性之所以敢生育主要是因為婚姻制度所帶來的確定性。如果這種確定性不存在了,生育意愿反而有可能會進一步降低。因為單身女性生育必然面臨和誰生的問題。如果與未婚單身男性,那為什么不結婚?兩個單身為什么不在婚姻中共同養育子女?如果與已婚男性生育,不僅出現“重婚罪”,而且另一個家庭會受到極大影響,使婚姻更加不穩定,生育意愿反而下降”(侯風云《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不值亦不宜宣揚》,利益關系說 2023-02-03)。在2022年人口出現負增長的背景下,如果基于提高生育率的行政責任為初衷,尚可理解。如果基于對“社會非婚生子增加”非正常性現象的認可與包容,確實不僅違背了《憲法》《民法典》《刑法》基本法條,同時違背著社會的倫理道德、公序良俗,并以下一代能否幸福成長的不確定性為代價。
(二)“單身者也有生育權”的社會導向將是什么?
廈門大學教授蔣月表示:“單身者也有生育權,每個人都有權利生育自己的后代”,但忽視了個人生育權需要建立在“促進社會良心發展、促進所生后代幸福成長”基礎上。上海市婦聯兼職副主席黃綺在接受中青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傳統觀念認為小孩應該出生在已婚夫妻的家庭,因為家庭對孩子的成長能給予最完整的保護”(《為生育登記“清障” 生育政策,理應包容各種群體》,《中國青年報》,2023-02-09)。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生殖中心主任歐湘紅認為:“先結婚再生育,是對女性的保障……想要生娃,最好是先結婚再生育,讓孩子在完整的家庭中幸福地長大”(《生殖醫學專家:未婚女性不可以做“試管嬰兒”》,極目新聞,2023-02-11)。北京市京師上海律所魏紹玲認為:“雖不能真正改變單親媽媽的現狀,但能幫助其在辦理生育登記、享受相關待遇時清除一定阻礙”。據民政部門統計,2021年全國單親媽媽約有3000萬左右,但是單親媽媽的組成依然是以婚后育子后離婚為主體,絕不是以潛在觸動《憲法》《民法典》《刑法》可以不結婚、甚至以事實重婚罪而生育。
(三)“解除生育與婚姻捆綁”,是人權保障的重大進步嗎?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石佳友認為“從法治角度來說,本次改革解除了生育與婚姻的強行捆綁,仍然是人權保障領域的一項重大進步”,并提出“以所謂反對私生子保護、保護婚姻、避免女性結婚意愿降低等為由來反對單身女性的生育權,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聲稱承認單身女性生育權挑戰社會倫理底線的說法,則更是奇談怪論: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法治才是社會的底線(石佳友《取消生育登記的婚姻限制究竟意味著什么?》,北大法律信息網 2023-02-08)。石佳友教授重視了人權、生育權,但忽視了根據《憲法》第5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個人權利是以維護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權利為前提的。石佳友教授重視了《民法典》第1071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但忽視了《憲法》第49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忽視了《民法典》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條“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更忽視了《刑法》第258條“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私生子父母可能已陷入重婚罪的五種類型。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普法之路任重道遠。
(四)“管得越少,基本權利才越能被激活”,正確嗎?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教授柳建龍提出:“生育是人的基本權利。對于基本權利,本來就無需規劃和登記,一如吃喝拉撒睡法律也無需干預。對于基本權利,也許法律的干涉越少,權利的行使越積極”(柳建龍《法治的細節|生育登記取消婚姻前提合理嗎?》彭湃新聞,2023-02-03)。并且認為“此前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社會倫理秩序,國家對之做出適當限制,要求生育必須以結婚為前提,但隨著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經濟獨立水平的提高、性道德觀念和婚姻家庭觀念的變遷、國家人口政策的調整,這種限制已日益欠缺正當性”。該觀點同樣忽視了包括“生育權”在內的人權是以《憲法》第5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為前提的。尤其,“管得越少”理念呈現出濃厚的新自由主義“倡導個人主義、否定政府干預”的錯誤思想侵蝕。新自由主義所倡導的“個人主義”認為每個人首先是利己的,其次才是利他的動機和行為,集體利益不應以壓制個人利益為代價,社會目標不能抑制個人目標。忽視了新自由主義是以否定“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走上歷史舞臺的,經濟理論大力宣揚“自由化、私有化、市場化”,政治理論“否定公有制、否定社會主義、否定國家干預”,已經摧毀了蘇聯、英國、智利等優秀國家,正在企圖動搖社會主義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化根基,對新自由主義必須引起高度警覺并展開尖銳而深刻的批判。
(一)政策制定必須遵循“全面依法治國”的理念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關系黨執政興國,關系人民幸福安康,關系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全面依法治國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任何具體政策辦法的實施必須“以法治為保障”,尤其“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依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四川衛健委“出生登記取消結婚限制”的出發點也許主要是為了強化生育保險與生育服務工作,并在回應中表示“生育登記由當事人自愿申請辦理,也不能等同于‘上戶口'”(《多地探索完善生育登記制度 “是否已婚”不再是生育登記前提條件》,光明網,2023-01-31),但是忽視了具有“管理”性質的“生育登記”不僅“代表國家批準生育合法的孩子”而且是“上戶口”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之一,忽視了“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必須遵循國家基本大法《憲法》,忽視了政策辦法等下位法規必須遵循《民法典》《刑法》等上位法律。
《刑法》第1020條之4規定:“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社會對“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表達強烈不滿并提出法律質疑、道德沖擊的背景下,某些專家大肆鼓吹“非婚生育”“生育權是人的基本權力”“管得越少,基本權利才越能被激活”等,無視“非婚生育”同時違背《憲法》《民法典》《刑法》,無視包括“生育權”在內的個人權利是以遵守《憲法》第33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為前提的,“管得越少,基本權利才越能被激活”更是否定國家干預的新自由主義思想,正在形成“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制度實施”,將會構成刑法犯罪。
反觀《福建省“公民婚育一件事”實施方案》,由福建省民政廳、公安廳、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下發并實施,嚴格遵循國家衛健委“出生一件事”的工作導向,確立了牢固的法治意識,審核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7號)、《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發〔2015〕230號)、《福建省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定》(閩公綜〔2021〕275號)、《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做好生育登記工作的通知》著力強調“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福建省生育服務登記表》僅突出“服務”而非包含“管理”,同時重視婚姻狀況“已婚生育填報初婚、再婚或復婚。未婚生育或婚外生育,應注明男女雙方具體婚姻狀況(已婚或未婚)”。“已婚生育”的合法性無需質疑,對“未婚生育或婚外生育”僅局限“生育服務”,所存在的法律空隙未予涉及,未形成“鼓勵非婚生育”的事實,未產生對《憲法》《民法典》《刑法》的沖擊。
(二)政策實施需要“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提升
2020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增強生育政策包容性,推動生育政策與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釋放生育政策潛力”,雖然強調“增強生育政策包容性”,但是以“推動生育政策與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為政策導向,以“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為路徑銜接,絕對不是以違背《憲法》《民法典》《刑法》基本法條、以犧牲社會道德底線為代價的政策導向與路徑銜接。
2021年2月,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下發《關于完善生育登記制度的指導意見》“夫妻生育子女的,實行生育登記”、“夫妻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也可在生育后補登”、“登記時,夫妻雙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等有效證件”等,始終強調“夫妻”而非“公民”。202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提出“完善國家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密切監測生育形勢和人口變動趨勢”,強調“做好政策銜接”。同樣絕對不是以違背《憲法》《民法典》《刑法》基本法條、犧牲社會道德底線為代價的政策導向與路徑銜接。
《四川辦法》將“夫妻”調整為“公民”,“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應辦理生育登記”,明顯違背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強調“做好政策銜接”的要求,出現“政策銜接”的漏洞,會造成“鼓勵或倡導未婚先孕、未婚生子”的事實。同時,明顯違背了《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完善生育登記制度的指導意見》著力推進“出生一件事”聯辦,“將完善國家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加強部門協同,大力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多個事項聯辦”的治理體系,解釋“生育登記”不能等同于‘上戶口'”(《多地探索完善生育登記制度 “是否已婚”不再是生育登記前提條件》,光明網,2023-01-31),忽視了“生育登記”不僅“代表國家批準生育合法的孩子”,而且是“上戶口”的前提條件。
(三)社會問題癥結需要強化“堅持系統觀念”的思維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必須堅持系統觀念。萬事萬物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只有用普遍聯系的、全面系統的、發展變化的觀點觀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發展規律”。四川省衛健委“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的出發點,可能是基于通過“強化生育保險、生育服務”等工作實現刺激生育的目的,尤其,前文所述復旦大學任遠教授“生育登記制度的變化和刺激生育,兩者并沒有直接關系”、中國人民大學楊凡研究員“生育登記解除限制條件,從提高生育率角度,能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山東大學教授侯風云“如果婚姻制度確定性不存在了,生育意愿反而有可能會進一步降低”等“堅持系統觀念”、重視“用普遍聯系的、全面系統的、發展變化的觀點”觀察“生育登記與結婚限制”的內在規律、以及對學術、對社會、對國家高度負責的觀點建議,是否引起高度重視與深入研究?
2023年1月,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22年末全國人口141175萬人,比上年末減少85萬人,這是我國人口自1962年以來首次出現負增長。這需要從人口社會學、經濟社會學、發展社會學等交叉社會學展開深入研究,“中國人口的增長期,是來自于城市化進程之前的農村人口生育高峰期,農村是一個競爭生育的人口環境,城市是一個抑制生育意愿的人口環境。90后是城市化后的首批生育主力,大多從農村戶籍轉入城市戶籍,生育意愿也從農村的競爭生育環境,轉入到了城市抑制生育環境”(《刺激生育,不能以犧牲社會倫理道德底線為代價》,聊文藝的英姐,2023-02-04)。“農村競爭生育”的人口環境基于濃厚中國傳統文化的傳宗接代、多子多福,同時相對較低的生活、育兒成本,“城市抑制生育”的人口環境基于城市沉重的工作生活壓力,尤其住房、教育費用壓力,以及資本擴張在造成巨大貧富差距的同時,由人民主體、國家主人的主動性、自豪感轉變為資本打工仔的奔波流離與不公平感,成為生育意愿降低的最根本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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