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披露的轟動全國的湖南省新晃縣“操場埋尸案”真相終于揭露出來。殺人兇手杜少平及其同伙羅光中等一伙人涉嫌故意殺人被提出公訴。12月17日至18日,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此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殺人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共同殺人者羅光忠被判處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該案涉及的黃炳松等19名公職人員分別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相應黨紀政務處分,其中10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并移送審查起訴。發生如此嚴重的“操場埋尸案”不能僅僅停留在案件本身的真相大白和對犯罪人的法律制裁上。唯物辯證法認為,任何個別包含著一般,此案是個別,但個別包含著整個社會的一般。我們應該從“個別”中揭示整個社會的“一般”。筆者近日從微信上讀到一篇解讀“操場埋尸案”的文章,署名“彭九方”,發表在12月12日“陜西法制網”,題目是《透過“操場埋尸案”看權力任性和人性淪喪》(見附錄)。這篇文章不是就事論事,而是從個別到一般,試圖揭示此案背后和深層次的社會“一般”和根源。但筆者讀后,大失所望。該文從媒體報道信息中提出,“操場碎尸案”至少有四大現象值得人們深思并拷問社會良心。“一、一樁刑事命案為何十六年被掛起,一旦偵破,天下共驚。二、假如沒有此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浩大聲勢,死者還會冤沉多久?三、死者家屬在其舉報過程中,明明對埋尸時間和地點提出了個人疑問,辦案機關為何不拓寬思路,將其作為偵破線索?四、從案發至今除作案兇手外,知情人何止二三人?為何十六年間,個個選擇知情不報,甚至為兇手開脫,難道人命真如草芥,人情大于冤情?”這幾個問題提的非常好,也就是要求我們不僅給與事實真相回答,還要給予理論上的回答。但是這篇文章的答案是什么呢?“共識只有一個,是權力的任性和人性的淪喪”。文中說:“假如案件總被權力的陰霾籠罩,被淪喪的人性遺忘,正義還有到來的那一天嗎?……這是一種何等不正常的官場權力生態!一種何等令人痛恨的人性淪喪!試想,在這樣任性的權力陰影籠罩下,在如此人性淪喪的社會環境中,‘操場埋尸案’死者沉冤十六載不就成了不正常中的正常了嗎。案件雖破,沉冤雖雪,但留給社會的思考卻是無窮無盡的,誰會成為下一個鄧世平,還有更多的防線要筑牢。”然后作者又引用孟德斯鳩所說“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國哲學家哈林頓所說“有完備的法制,則有善良的人”后得出結論:“操場埋尸案”“我們不難看出任性的權力危害有多大,沒有完備的法制相制約,人性淪喪有多深,善良不知從何處方能找回。如果不是遇到打掉保護傘這個界限,那種掩蓋案件真相、罔顧死者冤屈的權力任性會有休止嗎?在接下來的案件審理中,我們真不愿再看到權力的任性了,唯一寄希望的就是:公正的到位,法制的完備,人性的回歸。”實際就是說,防止“權力的任性和人性的淪喪”的唯一途徑就是建立公正、完備的法制和人性的回歸。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認為,從個別上升到一般,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必須有科學理論的指導。從錯誤的理論出發,不可能做出科學的結論。只有從科學的也就是從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立場、觀點、方法才能做出科學的結論和找到正確的途徑、方法。從上述這篇文章的推理依據和過程看,完全是照搬西方普世價值的法制理論和人性論觀點。西方法制理論的核心是權力必須受制約,不受制約的權力即“任性”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和腐敗。西方人性理論的核心是人性自私論,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就是人本性自私論的經濟學表述。但是西方人性理論又把自己的這種人性自私論觀點罩上“自由、平等、博愛、公正”的大帽子。恩格斯早就揭露了這種普世價值人性論的“虛偽性”、“偽善性”。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根本標準。實踐已經檢驗這種權力理論和人性理論的荒謬性和錯誤。按照形式邏輯的三段論推理法,大小前提有一個是錯誤的,結論一定是錯誤的。這篇文章的大前提是普世價值的權力觀和人性論。其結論也不可能是正確的。通過對個別的揭示出來的這個“一般”絕不是社會“共識”,而是片面、錯誤的結論。唯物史觀認為,權力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一種極其重要現象。其屬于上層建筑,在階級社會里其最根本的屬性是階級性,即要么為剝削階級少數人服務,要么為被剝削階級大多數人服務。國家及其機構都是階級壓迫的工具。無產階級通過無產階級革命建立無產階級專政,本質是對人民群眾實行最廣泛的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新中國建立之后,毛主席把我們的各級權力機構稱之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警察。所有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的世界觀應該是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少數人服務。馬克思主義的人性論是具體的、歷史的,在階級社會里表現為階級性,根本不存在脫離歷史、脫離社會、脫離階級的的抽象的普世價值的人性理論。資產階級世界觀也是資產階級人性論的核心就是自私自利,就是把個人利益擺到他人利益、社會利益之上,甚至用損害和犧牲他人、社會利益實現個人利益。馬克思《資本論》揭示的資本的本性即唯利是圖不僅表現在商品交換中,在社會生活包括政治社會、意識形態各個領域都是遵循這種原則。市場經濟區別于資本主義時代之前的商品經濟的特點,就是把社會生活的所有要素如權力、知識、肉體等都作為交換的工具,“權力尋租”現象就是交換原則在政治生活領域的典型表現。而這種“交換原則”背后的世界觀基礎就是資產階級的人本性自私論。資本主義國家權力與社會主義國家權力有本質的區別,但二者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由于種種原因,社會主義國家權力機構由于經濟基礎的某些缺陷及改變、剝削階級意識形態對權力者的腐蝕、浸透。社會主義國家的某些權力者都有可能改變部分權力甚至整個權力的性質,把無產階級專政轉變為資產階級專政,把人民的權力轉變為少數人專政人民的權力。這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那里特別是毛澤東思想理論中講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任何精通唯物史觀、精通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領導者、學者和人民群眾都把上述理論看做顛撲不滅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真理。用上述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立場、觀點、方法解讀“操場埋尸案”,其本質就一目了然了。一是這里的權力者,作為書記、校長的黃炳松。他使用權力一是以權謀私,把操場承包給他的親外甥,并私自把承包費從80萬提高到140萬;二就是包庇犯罪者,明知杜少平是殺人犯,不僅不舉報,且利用權力行賄執法機關,導致該案長期隱瞞下來。黃炳松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堂堂的中學黨支部書記、校長,還有共產黨人一絲一毫的為人民服務、公平正義的味道嗎?對他的直接下屬、對工作如此認真負責的被害的好同志鄧世平,還有一絲一毫的階級情感嗎?這難道不是典型的“權力異化”、權力變質變色的表現嗎?這豈止是“權力任性”?他絲毫沒有權力任性,而是有目的、有步驟、有手段、有方法地利用手中權力為自己、為犯罪者謀取不正當甚至非法的利益。他完全是在“人本性自私論”的指導下一種自覺的有意識的行為。二是作為掌握國家專政和執法機關的政府和公檢法系統的各級官員、執法人員。從案件揭露的整個過程看。這起殺人案案情并不復雜,各種因素都指向了杜少平。如果執法機關有一點點共產黨人為人民執法的氣味,有一點點執法行為中的認真負責態度,這樣的案件對于普通的特別具有現代偵緝手段的執法機關來說,完全就是小兒科。可就是這樣簡單得不能再簡單的殺人案件竟然以各種借口破不了案,一直隱瞞了16年。作為縣領導和公檢法系統的權力者來說,如此因為蠅頭小利而充當黑社會的保護傘,還是社會主義的人民性質的政府和執法機關嗎?這難道不是典型的社會主義權力“變質變色”的表現嗎?還不是專了鄧世平及一切有社會正義感的人民的政嗎?聯想這些年,各地各級公檢法系統專人民政的事例和現象還少嗎?無論是殺人者杜少平,還是校長、縣領導及執法人員,他們的世界觀能夠是為人民服務嗎?其所作所為,其本質難道不是人性自私論的直接及間接的表現嗎?這樣的殺人者、權力者與舊社會土匪、惡霸、地主、資本家及保護他們的國家機關的本性有本質區別嗎?這不是“人性的淪喪”,而是剝削階級本性的赤裸裸的表現和暴露。這篇文章用普世價值理論解讀社會現實也是“個別”,也應該從“個別”看到“一般”。這種“一般”就是:第一,它反映了意識形態領域及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方面存在極其嚴重問題。盡管黨章國法中都反復強調,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但實際生活中偏離、背離這種指導思想的現象仍然極其嚴重。該文就是典型一例。網絡媒體、官方文件、領導人講話這種現象比比皆是。其社會危害性絕不亞于具體的“操場埋尸案”,甚至有過之而不及。第二,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在經濟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思想文化、政治建設、軍隊建設文學藝術、教育醫療等各個領域存在的問題相當之多。任何一個講“實事求是”的權力者和學者都必須正視中國當代社會極其嚴重的官員腐敗現象、社會不公現象、兩極分化現象、人格扭曲現象、經濟畸形發展現象、社會道德淪喪現象等。“操場埋尸案”只是冰山之一角。如果我們不能夠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立場、觀點、方法科學解讀之,就不可能尋找解決這些社會問題的真正途徑和方法。第三,“操場埋尸案”是改革開放實踐中的一個具體事例。但這一事例也是“實踐”的結果。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根本和最終標準。這一實踐結果恰恰檢驗出那種否定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關于階級斗爭理論的觀點是錯誤的,檢驗出毛主席堅持繼續革命的偉大理論是千真萬確的客觀真理。我們只有高舉毛澤東思想的偉大旗幟,才能有中華民族真正的復興、人民的真正幸福和社會主義事業的真正發展。
一樁沉冤十六載的湖南新晃“操場埋尸案”終于真相大白于天下了。11月27日,《北京青年報》發文稱:記者從湖南省掃黑辦和懷化市委獲悉,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深挖出的歷史積案新晃“操場埋尸案”(鄧世平被殺案)已經徹底查清,杜少平及其同伙羅光忠被依法逮捕,并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該案涉及的黃炳松等19名公職人員分別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相應黨紀政務處分,其中10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并移送審查起訴,杜少平涉惡犯罪團伙13名成員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訴。這樁細思極恐的陳年刑案自今年6月被披露以來,引發全社會持續反響,人們都在關注案件的偵辦進展,并賦予案件本身廣泛的言論空間,現在案件終于水落石出了,似可告慰死者及其親人,同時也給法律和社會一個交代,但從案件的偵破情節來看,仍有一種凝重的冷色無法抹去,這就是“操場埋尸案”背后顯露的權力任性和人性淪喪。如果再說開去,我們甚至還能看到一種失去法律保護的生命危機和心理恐懼。而這樣的危機和恐懼恰恰是每一個渴望保護的社會個體最最不能承受的,被害者鄧世平死后十六年以森森白骨警示這個社會:正義和良知在法律的潰敗中一旦跌落崖底,再干凈的靈魂也要付出在地獄中煎熬的代價。從已知的官方信息看,湖南新晃“操場碎尸案”至少有四大現象值得人們深思并拷問社會良心。一、一樁刑事命案為何十六年被掛起,一旦偵破,天下共驚。二、假如沒有此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浩大聲勢,死者還會冤沉多久?三、死者家屬在其舉報過程中,明明對埋尸時間和地點提出了個人疑問,辦案機關為何不拓寬思路,將其作為偵破線索?四、從案發至今除作案兇手外,知情人何止二三人?為何十六年間,個個選擇知情不報,甚至為兇手開脫,難道人命真如草芥,人情大于冤情?共識只有一個,是權力的任性和人性的淪喪讓“操場埋尸案”死者沉冤十六年,讓整個案件聳人聽聞并且人神共憤。人們常說,正義有時會遲到但總不會缺席。但我們不妨設想一下,假如案件總被權力的陰霾籠罩,被淪喪的人性遺忘,正義還有到來的那一天嗎?從第一個知情不報、掩蓋真相、為兇手開脫的時任新晃一中校長、總支書記黃炳松到時任新晃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楊軍,再到時任新晃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楊清林、時任新晃縣委副書記張家茂、時任新晃縣委書記王行水、時任懷化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伍紹昆、時任懷化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汪華、時任湖南省民委黨組成員、副主任田代武(曾任新晃縣委書記)等,一干“保護傘”成員多達9人,整個公檢法系統和黨委主要負責人參與其中,這是一種何等不正常的官場權力生態!一種何等令人痛恨的人性淪喪!試想,在這樣任性的權力陰影籠罩下,在如此人性淪喪的社會環境中,“操場埋尸案”死者沉冤十六載不就成了不正常中的正常了嗎。案件雖破,沉冤雖雪,但留給社會的思考卻是無窮無盡的,誰會成為下一個鄧世平,還有更多的防線要筑牢。孟德斯鳩說“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國哲學家哈林頓認為:“有完備的法制,則有善良的人”。從湖南新晃“操場埋尸案”中,我們不難看出任性的權力危害有多大,沒有完備的法制相制約,人性淪喪有多深,善良不知從何處方能找回。如果不是遇到打掉保護傘這個界限,那種掩蓋案件真相、罔顧死者冤屈的權力任性會有休止嗎?在接下來的案件審理中,我們真不愿再看到權力的任性了,唯一寄希望的就是:公正的到位,法制的完備,人性的回歸。
(作者系天津師范大學教授,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新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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