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我國司法部在官網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20-02/27/zlk_3242559.html
在此之前,我國施行的是《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注意這是辦法,辦法的意思是具體的實施措施,《條例》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87/n788499/c1014991/content.html
因此,本文在對條例提出意見的同時,也會把2004年的辦法相應規定一并貼出,讓人明了有哪些變化。
引進移民對任何一個國家來說,應該是放在最謹慎考慮的大事,
移民必然會帶來種族,文化和宗教的沖擊,而實現融合往往需要極高的社會成本。移民最終導致的問題,受沖擊最大的是該國的底層人民,
工作機會的喪失,治安變差,福利流失都是常見的負面效應,今天的歐洲已經是前車之鑒。
我們在討論分析中美長期競爭的時候會發現,競爭到最后本質上還是人,
美國長期看最大的挑戰就是人口種族結構變化,他們也開始意識到了這個問題,開始嚴控非法移民,收緊移民政策。
中國長期看最大的挑戰是生育率持續偏低帶來的老齡化,也因此在2014年放開單獨二孩和2016年全面二孩。
正因為移民背后的高風險,因此引進移民必須要追求高收益。
為了實現低風險和高收益,
我個人總結了我國引進移民應該遵循的四個原則:公平,精英,稀缺,華人。注意華人不是說只要華人,而是華人優先。
永久居留條例,第一個要遵循公平原則,
中國國籍應該比中國永居更有價值,也就是永久居留外國人享有的權利應該低于或者等于中國人,否則會出現永久居留權外國人享有的權利高于中國國籍的情況,這是不合理的。
最為典型的是計劃生育,在當前我國計劃生育政策還沒有全面放開的情況下,獲得永久居留外國人卻可以享有生育自由,不受計劃生育約束,這是對國人不公平的。
另外一個問題是,中國國內的戶籍含金量還有高低之分,
那么獲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享有的權利,相當于哪里的中國人呢,
是相當于北京戶口,上海戶口,深圳戶口,還是成都戶口,武漢戶口,或者縣城戶口,農村戶口?如果外國人在哪里申請永居,獲得的永居權利就相當于當地的戶口,
那客觀上就要求外國人申請當地永居的條件必須高于中國人申請當地戶口的條件,這樣才具備對中國國籍公民的公平性。
第二個原則是“精英”,我想大家不會有太多意見。
第三個原則是“稀缺”,這個是我們比較容易忽略的一點,不是說是人才就需要引進。
一支NBA的球隊,要想奪冠,如果控衛,分衛,大前,小前四個位置的能力都是80分,只有中鋒位置的能力是40分,每個位置的替補也是類似的能力分數。
那么要想奪冠,顯然引進一個75分能力的中鋒比引進一個80分的控衛更有價值。這個能力值80分的控衛是人才嗎?當然是人才,但是他具備的能力球隊已經有了,對球隊帶來的價值提升是零,遠不如75分的中鋒給球隊帶來的幫助大。并且他的到來,還會給球隊的土著主力和替補控衛帶來了工作崗位競爭,分享了土著控衛的上場時間。
第四個原則是華人,這個必須是申請永久移民的加分項目,當然這個原則我國公安部門其實已經在簽證中實踐了,2019年2月我國公安部門就推出了針對外籍華人的5年長期簽證,對在(中國)當地工作、學習、探親以及從事私人事務需長期居留的外籍華人,可按規定簽發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
然后我們再逐條看下對《條例》的意見,注意只是我的意見,這也是我最近反復思考,同時查詢了大量實際的案例,以及閱讀了不少讀者私信以及各方文章之后的一個綜合考慮,希望發出來能有所幫助。注意,僅僅是我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首先要說的是,條例的核心在于申請永久居留的資格,請注意,條例只是規定了具備了資格可以申請,但是不代表申請了就一定審批,同時條例也明確了可能會有配額制。
在第二十三條寫明:
“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審批期限最長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之日起計算。等待配額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
下面我們逐條看下《條例》以及給出建議,會用藍色字體標注,僅代表個人意見,希望大家集思廣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以下稱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申請和審批,以及對永久居留外國人的服務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應當符合國家安全和利益需要,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在中國境內的永久居留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五條國家移民管理部門負責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永久居留外國人有關的服務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居留外國人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國家建立外國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評估調整機制。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對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實行定額審批制度。
第八條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會同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適時制定積分評估制度。
第九條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公開方式,統一發布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申請所需材料、手續以及辦理流程等審批政策信息。
建議:對于第一章總則主要是第七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審批必要時實行定額制度,這個需要仔細討論。
全球真正的人才其實沒多少人,在上一篇文章寫過,強大如美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加起來也才50多萬人,我們把美國高校的教授們全部挖到中國來也才50多萬人。
按照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發布的,各學科在2007-2017年被引用次數處于世界前1%的高被引論文,注意是百分之一。2007-2017 年 10 月,美國高被引論文數量為69976 篇(占全球51.1%)但實踐中,你怎么可能全部挖過來呢?每年你能挖個1%,也就是5000多人到中國都是極其了不起了。
對永居條例的主要擔心是引進永居人才一旦成為KPI,
相關部門就會八仙過海追求數字增長,就如我國之前引入留學生的數量大幅增長一樣。建議明確實行定額制度,不追求每年的數字增長,同時數量要嚴格控制,避免出現怕用不完名額于是減低標準湊數的情況。
接下來是重頭戲,永久居留的申請條件,我們需要和04年的《辦法》進行對比,
我先把04年的規定貼出來:
第六條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于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并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
然后我們看下2020年《條例》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外國人遵守中國法律,具備在中國生活的基本經濟保障,并且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外國人因外交、公務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期間,不得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建議:以前是“遵守法律,無犯罪記錄”,現在“無犯罪記錄”沒有了,建議加上并且明確。
第十一條外國人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為中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二)在中國境內從事公益活動,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為推進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四)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情形。
建議:此條呼聲最大的就是徹底刪除第二款“公益活動”,
其次是刪除“文化”和“體育”。
原因為,和經濟,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如果要作出突出貢獻都必然需要專業門檻相比,公益活動需要的門檻很低,這意味著不符合移民引進的稀缺原則,同時各種公益組織和NGO魚龍混雜,讓人擔心會有各種利益和操作空間。
還有聲音認為除了刪除“公益活動”以外,“文化”和“體育”不如經濟,科技,教育,衛生那么硬核,不屬于我國優先引進的人才范疇,不應該考慮。文化和教育是否保留,我不置可否,希望更多的人提出意見。
此條也設計了門檻,要求推薦人資格是國家主管部門和省級政府,這個門檻其實很高了,
2004年的版本是這樣規定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以前才是更為模糊化的處理方式,本條例增加了一條要求省級以上部門推薦的要求。
還是討論下這一條的公益活動,
我記得就有個日本老人長期在內蒙植樹,我認為給他申請永居就是沒問題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一個義烏的阿拉伯商人捐助在中國建立阿拉伯語學校,資助貧困學生到沙特學習先進宗教知識,為解決做禮拜人數太多,擁擠且不安全的問題,資助在中國修建和維修清真寺,支持我國宗教事業發展,這個算不算“在中國境內從事公益活動,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呢?
類似的還有在國內網上容易起爭議的動保,環保,女權,慈善基金會等NGO組織魚龍混雜,如果有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對其進行資助,有沒有拿永居權的操作空間?
容易引起風險和爭議的條款建議予以刪除。
好了我們接著看:
第十二條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領域取得國際公認杰出成就的外國人,可以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建議:這條相信應該沒什么爭議,國際公認杰出成就門檻極高,這條也是04年版本沒有的。
第十三條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的外國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引進并經主管部門推薦的急需緊缺人才;
(二)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并推薦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的學術科研人員,以及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并推薦的教授、研究員;
(三)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引進并推薦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推薦的專業人才。
前款所列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真實、可靠的推薦函件,對引進事由及推薦對象相關資質的真實性負責。
建議:
我們首先看04年版本是這樣規定的,非常簡單的在第六條第二款有這樣一句話: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于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和2004年的版本相比,有一點放寬了,就是沒有四年的任職時間要求了。
但是其他也有要求提高的條款,
在高校部分,本條例明確是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副教授,助理研究員,如果是其他高校,則需要是教授,研究員。
而在2004年版本,則只要是副教授,副研究員就可以,沒有區分國家重點建設高校和非重點建設高校。
在企業領域也是一樣:
04年版本只說了“副總經理,副廠長”,但是沒有明確是什么公司的副總經理和副廠長,貿易公司的副總經理,旅行社的副總經理,一家只有10個人小工廠的副廠長,理論上都是副總經理,副廠長。
而2020年條例明確說了是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引進并推薦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在企業主體的要求上有所提高,當然了在企業主體要求提高的同時,對人才的職位從“副總經理”“副廠長”改成了“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標準降低了。
我認為并沒有什么問題,仍然符合稀缺性原則。
我們一直說,
中國商飛的航空工業有來自俄羅斯和烏克蘭的專家,
中國的半導體行業有來自日本,韓國,美國,歐洲的高級工程師,
中國的顯示面板產業有大批來自韓國的高級工程師,
這些需求本條(第十三條)都可以覆蓋。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款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引進及推薦,
因為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企業的數量非常多,2018年底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數量達到了18.1萬家
類似的還有創新型企業,數量也很多,那么這一款的推薦人主體就非常多了,有差不多20萬家,雖然限定了是高級管理人才或者高級技術人才,但是推薦主體還是太多了,遠遠多于第一款的“主管部門”,第二款的“高等院校”和第四款的“國際公認杰出成就”的推薦主體數量。
建議加上限制條件,
例如改成“有推薦永居資質”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
如何獲得資質需要另行規定。
或者改成“行業排名前列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
當然也可以改成其他限制條件。
我們接著往下看:
第十四條 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與外交、發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衛生健康、體育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就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具體標準等進行會商。
建議:無
第十五條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境內工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一年;
(二)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一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二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
(四)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四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工資性年收入為最低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建議:
第十五條和前面第十一到十三條的條款相比,此條申請標準明顯低太多。
我國引進移民必須保持精英和稀缺兩個基本要素,
精英不用說了,全世界都搶著要,而稀缺也很簡單,
有點行業我國就是非常落后,最為典型的半導體,制藥,材料,機床等等,這些行業短期內的不少高級技術和管理人員我國是稀缺的,但是這些人又難以達到“精英”的標準,那么完全可以通過前面的第十三條,通過高等院校的職位或者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來解決永久居留問題。總不能說你是人才,不僅知名企業和高校不要你,而且那么多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和和創新型企業也沒一家要你。
而第十五條卻走向了“普通中產”化,完全背離了這兩個基本點。
第一款的學歷移民規定,
只要博士畢業工作三年就可以,且不限定所學專業,工作類別,收入和真實學術水平,
2018年在我國留學的外國博士研究生就有25,618人,其中巴基斯坦學生超過6000人,我國對留學生博士學位的授予總體質量如何,大家心里有桿秤,僅此一項就可以增加數萬申請人,而后面的第十八條還規定了可以同時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移民,后面還可以把父母帶過來。
國內就有那么多外籍留學生博士,更不用說國外還有大量三流四流高校的博士,是不是來中國找個工作干三年就可以移民。
除此之外,本條第二款到第四款,達到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到六倍,工作滿一定年限即可以申請。
這個規定是很奇怪的,
因為第十一條已經規定了在經濟,科技,社會,文化,體育等各方面“突出貢獻”移民
第十二條規定了“國際公認杰出成就”的精英移民
第十三條規定了“重點行業區域急需緊缺人才”
“高等院校助理研究員,研究員”
“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和知名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和高級技術人才”的移民。
也就是說,十五條的博士學歷永居條款和收入永居條款,
是給既不是給中國做出突出貢獻,又不是國際杰出成就,
既不是重點行業,重點區域急需緊缺人才,
也不是我國高校助理研究員和研究員,
同時既不是高級管理人才,也不是高級技術人才的外籍人員準備的。
這相當于開放了非精英,非稀缺,非技術,非高管中產移民,違背了精英和稀缺原則。
讓其他條款的高標準顯得失去了意義。
不僅如此,和前面的十三條需要推薦相比,第十五條還不需要推薦主體。
所謂工資性年收入是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6倍并不難達到,
以成都市為例,2018年在崗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為65098元,三倍就是20萬人民幣不到,
而北京是94258元,三倍也是30萬人民幣不到,六倍就是60萬人民幣,比普通中產高一點的水平吧。
如果是縣城,年入10萬多點就可以達到三倍的要求。
另外既然是非稀缺,非精英,非高級管理和技術人才,必然會有加大職場競爭烈度。不僅如此,后面的十八條還規定了,按照本條目申請永居的外國人可以同時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就是在北京上海年入30萬-60萬,在落后地區年入10-20萬,工作三到八年就不僅可以讓自己移民,還可以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同時申請永居,無需等待,并且還可以讓父母來投靠。
我國還有大量底層需要向中產上升,沒有必要此類引入此類普通中產外國人,不如把更多機會留給自己人,實現“10億中流”的目標。
還有是只限定收入不限定行業,
那么義烏的阿拉伯商人,廣州的非洲商人,在中國當外教,當網紅的外籍人員,是否也可以大批申請永居。考慮給各種簽證不行嗎?
另外,深圳的名企,例如騰訊,華為,大疆,證券公司的普通員工高于深圳平均工資的三倍(30萬人民幣)甚至六倍,在深圳連續工作八年以上的大把,一樣要遵守計劃生育,
一個非精英,非稀缺,非高級管理人才,非高級技術人才的外國人,
在深圳年入30萬工作滿八年就可以申請永居,卻可以享受不受計劃生育約束之特權,還可以把全家移居中國,我情感上不能接受。
因此第十五條建議完全刪除,第十三條已經涵蓋了次精英級外國人的永居需求,
對于這類非急需,非稀缺,非高級管理人才和高級技術人才的外國人,
完全可以用工作簽形式解決,沒有必要給永居。
對于第一款的博士和國際知名高校畢業生,可以有十三條實現永居申請,
如果一個外籍博士或者國際知名高校畢業生,
連進入我國三流高校當助理研究員的水平都做不到,甚至也無法做到進入我國如此之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或者知名企業工作,
那么很難認為他是個人才,只是個普通人,頂多給予工作簽即可,沒有必要隨便給永居。
第十六條 外國人按照外商投資法律的規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為控股股東的企業投資,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且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在中國境內投資折合人民幣一千萬以上;
(二)在國家實行外商投資鼓勵措施的區域投資,投資數額、納稅金額和聘雇中國公民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效益顯著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推薦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建議:此條相比于2004年的辦法其實變化不大,有的提高,有的降低。
2004年的《辦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外國人,其在中國投資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家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二)在中國西部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三)在中國中部地區投資合計100萬美元以上;
(四)在中國投資合計200萬美元以上。
第十七條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后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母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父母;
(三)年滿六十周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條 外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其配偶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可以同時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建議:
十八條已經規定了按照第11條(突出貢獻),12條(國際杰出),13條(重點區域和行業急缺,高校教職人員,高級管理人才,高級技術人才),16條(投資移民)的條款,憑借自身條件實現移民的優秀外籍人士可以同時為配偶和未滿十八歲子女同時申請永久居留。
該條請刪除第15條的博士學歷和年入3-6倍就可以讓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家移民的條款。一個末流大學的博士,一個在縣城年入10萬人民幣的外國人就可以全家移民中國,未免讓中國永居顯得太廉價。
在第十七條的結婚條款有漏洞,
從字面意思理解,
一個外國人如果靠結婚拿到永居,那么離婚了再和本國人結婚并且滿五年,就可以讓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永居
此條建議刪除第一款外籍永居人士可以讓外籍配偶申請永居,
以及第二款可以讓外籍未成年子女移民的規定,堵死外籍人士可以憑借結婚拿永居,離婚后,再和本國人結婚實現全家移民中國的路。
優秀的外國人可以憑借第十八條實現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家移民。
另外結婚五年就可以申請永居,和北京市的投靠落戶條件對比下就可以了,懂的自然懂
北京市夫妻投靠條件:
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第十九條 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建議:
此條過于模糊,建議刪除,或者明確何謂正當理由,
或者要求加上“經省級以上政府部門推薦”
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條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資格,應當向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信息,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材料,按規定接受面談,并留存指紋等人體識別信息。
依據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不受居留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移民管理部門的委托,受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申請。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手續和材料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手續和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并進行登記。
對依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優先受理。
建議:
建議提高申請的受理層級到市級以上或者到省級,降低材料造假和審核的風險,中國有2800多個縣級單位,沒有那么多外國人要申請永居。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認真核查申請事由的真實性以及申請人的國籍、信用記錄和在中國境內工作、生活等情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三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審批期限最長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之日起計算。
等待配額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批準永久居留資格,并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是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身份證明。 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憑該證證明身份從事相關活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號碼、發證機關、證件有效期等。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式樣,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批準永久居留的決定: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
(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四)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五)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生活所需費用;
(六)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建議:這一條相比04年版本是新增的,
2004年的版本沒有專門一條規定“不予以批準”情形,可以說條例是更加細化了。
當然,2004年版本在最關鍵的申請人資格第六條里面,寫了“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提到了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三條。
同時對于第二款的疾病條款應該更加明確,增加性傳播疾病和艾滋病(艾滋病一般會和性病并列),修改為
“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艾滋病和性傳播疾病或者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
另外建議在2020年條例的本條目,明確增加一款“在境內外有犯罪記錄的”,
除此之外,還要增加一款“違反公序良俗的”,
在社交媒體上辱罵中國人的外籍人士,福州公然推搡交警的埃及留學生,
在街頭公然辱罵中國人的德國高管,都違反了公序良俗,不應該批準。
第二十七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居留時間不得少于三個月。
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滿足前款居留時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國人,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并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適當降低居留時限要求。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者登記事項有變更的,持證件人應當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或者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損毀、遺失、被盜搶的,應當及時向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換發、補發申請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受理回執,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批準換發、補發的決定。
在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換發、補發期間,永久居留外國人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核查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的實際居留時間、居留地、國籍變更以及在中國工作、生活等信息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三十一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永久居留資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證作廢:
(一)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處驅逐出境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資格的;
(四)在中國境內居留未達到規定時限的;
(五)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建議:明確加入“違法犯罪”條款以及“違反公序良俗”條款。
行政拘留也要取消永居,之前看過新聞,有外籍男子在離婚后,多次向中國前妻索要房產和現金,并且擅自闖入前妻的住所賴著不走。
另外還有在工作場合性騷擾女性同事,還有對配偶家暴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霸座被行政拘留的。這些情形都不適合在中國永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收繳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一)被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
(二)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死亡的;
(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被宣布作廢的。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資格的,五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建議:需要細化,因為違法犯罪,弄虛作假,被驅逐出境等原因被取消的,永遠不能再次申請,僅保留因為居留未達到時限等輕微情節可在五年后再次申請。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服務和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居留外國人納入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咨詢等社會融入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和規范永久居留外國人所在單位、社區和相關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社會融入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逐步推進永久居留身份證社會化應用,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外匯、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住宿登記、財產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關對定居旅客有關規定辦理。 永居外國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兩年,又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入境的安家物品應復運出境或者向海關補稅。 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其他入出境貨物、物品通關事宜,參照居民旅客規定辦理。
永久居留外國人出入境時,可以從中國公民專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免辦外國人工作許可,并可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職稱評審、職業資格考試和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技術創新類獎勵的評選。
第三十九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按照中國稅收法律法規以及中國對外締結的有關稅收的國際條約、協定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永久居留外國人對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并按照規定在稅務部門開具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或者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后,可以按照規定兌換外匯匯往境外。
第四十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購買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繳存地時,可以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轉移手續。
第四十一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在中國境內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四十二條 適齡永久居留外國人或隨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國接受義務教育,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本地區內永久居留外國人在參加社會保險、購買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隨遷的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其他待遇事項本條例未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議:這一條的待遇有個繞不過去的坎,
建議明確的說明,那就是在中國人戶籍還在區分等級的情況下,外國人的永居待遇究竟相當于中國人的哪個水平。
北京上海有大量外國人,如果申請永居成功,那么其在北京上海買房買車,義務教育,繳納社保,公積金等待遇,是相當于北京上海戶口,還是相當于外地戶口的中國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決定。
第四十六條 履行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應當受理的永久居留資格申請未予受理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人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件的;
(三)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國人個人信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配合信息核查工作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承認永久居留外國身份證件效力的。
第四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規定為外國人出具推薦函件或其他申請材料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永久居留身份證件的;
(三)永久居留外國人居留地發生變更未依法辦理登記的;
(四)有其他違反出境入境法律規定情形的。
違反規定為外國人出具推薦函件的,同時取消推薦資格。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居留地是指與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事由直接相關的,申請人的引進單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投資地,以及本人或其配偶、投靠人或贍養人的經常居住地等。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審批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二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以及簽發、換發、補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務院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建議:加入外籍申請人如果弄虛作假,也需要負法律責任的條款
最后說點想法,
這個條例我仔細閱讀了很多遍,并且模擬了我是外國人,我可以根據哪一條申請中國綠卡。
我本人也在國外生活過,也拿過國外的居留卡,不過是有時限的。
實話實說,在讀這個條例的時候,有的條款我看了之后是很憤怒的,冷靜下來后我想了下原因,最大的原因還是背后隱藏的中國人不如外國人條款。
例如第15條,
(二)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一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二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
(四)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四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這一條我就是完全符合的,我來深圳之后連續工作時間的也有十幾年了,超過了八年的規定,我的收入不僅超過深圳平均工資的三倍,也大大超過規定里面六倍的最高標準。
為什么收入遠不如我的外國人就可以拿永居,也不需要受計劃生育的約束,
我在自己的國土生活,即使收入遠高于他,為國家納稅更多,卻必須要被計劃生育,這是一種什么導向,我為什么要低他一等?
為什么外國人收入更低,卻可以不遵守計劃生育,而同樣符合此條規定要求的中國人,甚至收入更高,卻必須要遵守,難道意思是,中國人即使更加優秀,其孩子也一定天生就比這些洋人的孩子差?
不僅如此,第十七條和十八條還規定了,符合收入要求的外國人可以一人移民全家移民,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全部帶到深圳。
也即是一個外國人即使收入更低,他也是人才,不僅如此連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統統都值得引進,而即使是比他更優秀的中國人,卻必須搞計劃生育,這對我們公平嗎?
不僅如此,深圳已經是全國戶籍最容易獲取的大城市之一了,
然而一個中國人獲得深圳戶籍之后,也要等2年,且結婚也滿2年才能為外地配偶申請深圳戶籍。
而十八條的規定,按照本條(15條)的收入條款規定申請永居的外國人就可以同時為其配偶永居,無需等2年,也沒有要求結婚年限。
再比如,我在取得深圳戶籍之后,要八年之后才能為父母辦理來深投靠入戶,而第17條的規定,一個有永居的外國人,其父母只要住在深圳五年就可以申請永居。
至于第17條的結婚條款,就更不用說了,一個沒有任何技能的外國人,也可以通過結婚申請永居,可以在中國土地不受限制的生育其后代,甚至還可以有操作全家移民的空間。
這次條例引起強烈的反響,其實主要是兩件事情不滿,
一個是對外國人超國民待遇的長期不滿
例如看國內大城市的入戶政策給人的感覺,
就是朝著希望盡量少引進外地底層人口的方向制定的,生怕外地底層人口漏進來
而這個永居條例給我的感覺,
就是朝著盡量多引進外國人才的方向制定的,似乎生怕漏掉了外國人才。
大家可以仔細體會下這背后,對待中國人和對待外國人在思想深處的不同。
一個是對外國移民涌入的擔憂,
老百姓們擔心的是大量外國底層移民涌入,沖擊中國的治安,工作機會和日常生活環境,
而條例的制定者想的是如何通過條例引入更多的外國人才。
我們也可以仔細體會下兩種思想導致的關注點的不同。
這個條例,相信是暫緩了,但什么時候這個條例能不再招致海量的反對,
我認為是要解決以上兩個問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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