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調研了科研院所、高校的教授、研究員、博士等一批在職、離職科研人員,大部分人對中國當前科研成果評議的方法和制度處于“粗糙狀態”有一定共識。這種僅憑專家簽字的“粗糙學術評議”已經嚴重阻礙了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整體水平的進步,造成了國內一定范圍內的工程技術結論、學術教育審核和行業科技決策的誤判、誤導和盲動。當前的科研評議規則不僅造成學術浮夸、成果造假,甚至擾亂了部分正常的科學技術領域秩序,打擊了一批任勞任怨、真正創新的科研工作者,造成了中國在世界上有“抄襲大國”、“偽劣產品”的不良輿論。這樣的“粗糙學術評議”和習近平總書記提出“高質量發展”是背道而馳的。
“粗糙學術評議”對學術界帶來的惡劣影響有如下幾大類:
一、工程結論鑒定誤判
三門峽水利工程的失敗特點,至今在中國很多工業領域依然重演,已經在“粗糙學術評議”下通過的工程,事后竟然發生重大災難,比如涌溫高鐵事件等。那么,現有運行中的國家工程是否依然能保證安全,不會發生十年一遇的重大災難?
二、埋沒科學大師
為什么中國若干領域的世界級“科學大師”在國內沒有獲得應有的行業學術地位和發言權?卻在國外科研機構能夠得到承認,比如諾獎獲得者屠呦呦,國內為什么就評不出來她的科研獲獎呢?
三、騙取經費,延誤發展
為什么一批偽劣、假冒的科研成果屢屢得到大額經費,搶占了正??蒲嘘犖榈膽媒涃M,甚至被評上國家重要科學獎項。錯評事后還得不到糾正和懲誡,“漢芯事件”的肇事人陳進和山東常林集團騙取上億的科研經費,河北科技大學韓春雨教授的論文造假等多起影響惡劣的科研造假事件,至今仍然無人被追究詐騙的刑事責任。
四、偽劣論文泛濫
為什么中國的“注水”論文數量是名列世界第一?各類學術論文的“魚龍混雜”觸摸驚心,獲得國家自然科學進步一等獎的“透明計算”被計算機界很多從業者嗤之以鼻!
其他更多惡果毋庸贅言,關鍵原因就是中國的科學評議制度還是一套“人治制度”,基本上在依靠一批學術帶頭人的個人判斷在維持國家各個學科的學術評議體制,還沒有大范圍貫徹學術評議的科學法則。一旦對一個技術、一個項目、一篇論文的“學術評議帶頭人”企圖蒙混過關,學術評議的腐敗就沒有任何約束機制,直到敗局顯露或者惡果出現。一項工程技術、科研學術的水平鑒定,如果鑒定中的最高學術帶頭人(往往是院士、研究員、教授)發生了誤判,就很難有正確的結論糾正評審結論?,F在中國學術界的所有“成果鑒定會”的特征,就是鑒定會中學術身份最高者的個人導向,而不是按照一套科學法則的評議邏輯來進行鑒定。
筆者建議,仿效歐美民航飛機的適航審定制度,解讀歐美適航法規中的科學法則,建立中國科研評議的法制體系。歐美適航準入制度,就是適航當局的行政人員可以依靠一套幾百項(附件多達幾千項)的龐大技術性法規,對自己并不精通的飛行器性能進行安全性的審定。這種鑒定不同于質量檢測的指標抽檢,貫徹的是“科學驗證邏輯”,這是一套科學的“技術物理邏輯”。比如飛行器的結構安全,適航當局認為達到飛行最大載荷的150%就認為達到了結構破損的安全性保證,這就是飛機結構件靜力試驗審定的適航性指標。再如乘客緊急撤離指標,適航當局認為能夠90秒鐘內全部機上乘客(分布在各個年齡層次的)都撤出機艙,就是飛行器的機體、艙門和逃逸設計達到了保障安全撤離的功能。
中國的現有科學原理發明、應用技術發明、學術論文發表、高技術工程成果的結論評審,都可以參照歐美適航法規體系,逐步確定出一批“法律性的科研成果鑒定邏輯”方法,來發展科研法制,甚至建立未來的《中國科學技術法》的司法體系。這套方法論要求在各種工程、技術、論文的成果鑒定會中,必須依靠這套“法律性的科研成果鑒定邏輯”,來判斷一個先進成果在不依靠“科學大師”情況下,是否能依靠科學法則來證明其具有技術的先進性和無害性。
簡述幾點改革中國科研評議制度的設想如下:
1、借鑒中國春秋時期“名實之辨”的思想方法,某一個創新的論文發表成果,是否在國內、國外有實質相同的內容和不同名字,實際上是改頭換面的抄襲?所有的成果鑒定通過“名實之辨”分為科學原理創新、技術科學創新、工程技術成果和產品型技術這四大鑒定類別,類別不同,鑒定不同。
2、借鑒“適航性準入”的思想,評價某一個科技創新的技術成果、產品成果和工程成果,是否在運用效果、運行效果上具有一定的可靠性指標,該技術的運行效果能否進行直觀的、可靠的、符合預見的“效果驗證”,而不是僅僅仿真模擬。
3、借鑒“適航性準入”的思想,某一項復雜工程的鑒定,是否在工程的各個環節中含藏難以進行安全性驗證的災難發生概率,這種環節中的安全概率如果在不能防止災難時候是否有防控能力設計? 任何一個工程成果都必須要“依法”說明自己的災難發生概率,比如鐵路塌方就是有地質災害概率和勘察設計規避的技術。
4、某一篇科學原理創新論文、論述的發表,尤其是數學、物理學、天文學等,如果是對自然原理體系的創新,可以擱置評議,觀察其后的學術發展。
改革中國科研評議制度,已經是時不我待的迫切局面,僅僅從第三條的原則來看,大部分的國家重大工程的鑒定結論都應盡快補充“災害發生概率”的說明和防控措施。對科研成果、工程成果鑒定打破“專家簽字評議”的落后管理規則,實施直觀的、可靠的、符合預見的“效果驗證”,才是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的真正“試金石”。
2018年7月12日寫于來杭高鐵上
作者為中國科學院大數據重點工程實驗室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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