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政府效能和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升。一些工作協調配合不夠,有的政策落地偏慢、效果不及預期。有的部門服務觀念不強、辦事效率不高。一些干部亂作為、不作為、不善為”(相關鏈接:新華網現場直播: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開幕會 https://www.news.cn/politics/2025lh/zb/qh0012/index.html)。
通過學習李強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使我更深刻的認識到,以上李強在《政府報告》中指出的那些問題確實存在。特別是我們的物業管理已經跟不上形勢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的需要。人們對我們物業管理的意見比較尖銳,一些人甚至提出要取消物業管理、解散物業公司。筆者認為,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我們的物業管理確實存在一些問題,而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可以說是方方面面的。但是,我們決不能頭痛治頭,腳痛治腳。必須從體制機制上面下手才能解決根本的問題。
國家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而在第二章第十條又規定了“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業主委員會”。并在以下章節還有幾處類似的表述。這就給人們造成了一個主管部門有兩個婆婆管理的印象,這個問題的存在給我們的物業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引發了互相推諉、扯皮的弊端,造成了物業管理的混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任務繁重,它們的主要職能是管理房地產的,對物業管理是弱項,而且沒有物業管理的實踐經驗等原因,很難做好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而街道辦事處在我國沒有物業管理的年代就做著這樣工作,物業管理是它們的強項,它們富有這方面的管理實踐和經驗,特別是它們一些職能于物業管理交叉相同,具有做好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的資格。
為此,建議重新修訂《物業管理條例》。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為物業公司的主管部門就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025年3月5日
(作者:郭根群 現任徐州市賈汪區統戰理論研究會副會長、區雜文學會會長;來源:昆侖策網【作者來稿】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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