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放了。
“港獨”組織“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昨天在香港國際機場再度被捕,理由是“違反保釋條例”。然而,在今天上午提堂后,他又一次被釋放。
據(jù)了解,這次被捕是法院鬧的“烏龍”,保釋文件將香港眾志副秘書長周庭前往外地的日期,錯寫成黃之鋒出發(fā)的日期,導致他“違反保釋條件”。
Are you sure?司法文件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都會寫錯?不管這是不是一個烏龍,黃之鋒在被捕的時候,很可能心里是清楚的,自己很快就能出去了。
因為黃之鋒不是第一次被捕,也不是第一次被迅速放了。
此前的8月30日,黃之鋒曾被拘捕,被控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jīng)批準的集結(jié)”、“組織未經(jīng)批準的集結(jié)”及“明知而參與未經(jīng)批準的集結(jié)”3項罪名。但第二天,他就獲準以現(xiàn)金1萬港元保釋外出。
加上這次,黃之鋒被兩抓兩放,盡管程序上都合規(guī),但越是這樣,給外界的觀感也就越差。
香港的法治到底出了什么問題?為何極端反對派得以如此肆無忌憚地利用法律的缺陷?
短短10天,兩抓兩放,批準保釋的還都是香港東區(qū)裁判法院裁判官、印度裔女法官錢禮。
有學者說,在香港法律實踐中,保釋是原則,不保釋才是例外。像黃之鋒這樣被控罪名不算重的人,速抓速放好像也說得過去。
只是這法官也太體貼了一點,特意在保釋條例中注明“除了特定時間能出境參加活動外不得離港”,于是,我們看到,黃之鋒的蹦跶一點沒受到影響。
上一輪被保釋后,他從從容容跑到臺灣,開始亂港全球大串聯(lián)的第一站。黃之鋒鼓動說,搞個全臺總動員,支持香港“民主”吧。
今天二度獲釋后,黃之鋒中午就登機前往柏林,計劃在柏林墻前公開演講,并會晤德國議員。然后是竄訪美國,和《時代》雜志和《華爾街日報》的編輯見面,9月23日再返港。是個人都看得出黃之鋒包藏挾洋自重、亂港禍港的禍心。
這就讓人很不明白了,明明就是涉案嫌犯,怎么還能如此囂張,滿世界流竄,繼續(xù)“反送中”之類的亂港宣傳。是香港法律的漏洞被人利用,還是法官本身太體貼太仁慈了。
錢禮,還真是一位有故事的法官。
最值得說說的是朱經(jīng)緯一案。
2014年“占中”期間,時任警司朱經(jīng)緯被指執(zhí)勤時用警棍擊打路人,被控襲擊致人身體傷害罪。錢禮判他監(jiān)禁入獄3個月,可以5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一個警察,在執(zhí)行公務(wù)期間,對攻擊警察的暴徒進行回擊,還被判刑入獄?怎么聽,都不像一個法治社會能出的事。
錢禮辯稱,被打傷的男子手無寸鐵,警察這時毆打他,屬于知法犯法。本來應該判入獄4個月的,她考慮到朱經(jīng)緯執(zhí)勤以及事后受到的壓力,還給予“輕判”了呢。
在一個法治社會,不管這個人手中有沒有武器,如果他攻擊警察,警察都有權(quán)利進行及時處置。這是常識,錢禮不懂嗎?只能說,錢禮這判決,相當印度。
還是這位錢禮法官,在2015年4人以鐵馬及磚塊等沖擊立法會事件中,判處他們150小時社會服務(wù)令,不接受律政司提出的賠償受損公物的申請。
后來,是律政司實在看不過去了,認為刑期太輕,提出刑期覆核,錢禮才無奈改判其中3人入獄三個半月,另外1人因為犯案時未成年,押后再判。
錢禮對黃之鋒恐怕還是很熟悉的。早在2015年,黃之鋒、羅冠聰?shù)热司偷絿鴦?wù)院中聯(lián)辦外,焚燒大型自制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實踐白皮書》,以示抗議。錢禮質(zhì)疑為何案發(fā)后一年才拘捕上訴,“提點”辯方可以以過分拖延及造成不公等理由申請擱置聆訊。黃之鋒等人繼續(xù)逍遙法外。
所以說,亂港賣國的成本這樣低,港亂如何能止?
二
黃之鋒兩抓兩放,走的都是合法合規(guī)的司法程序。但越是合法合規(guī),質(zhì)疑就越強烈:為什么一直讓港人引以為傲的法治,偏偏治不了“港獨”?
首先一個原因,是香港個別法官的專業(yè)素質(zhì)和職業(yè)倫理問題。
司法是至為嚴肅的事。但這次黃之鋒獲釋,竟是因為裁判官在保釋文件中寫錯黃之鋒的離港日期。就算裁判官弄錯日期,整個法庭就如此輕易地把錯誤漏過去了嗎?在香港這樣的法治之,這個操作太過荒唐。
香港法官為數(shù)眾多,這次裁判官的錯誤可能只是“個案”,但它不可避免地對這個群體的整體形象造成沖擊。把一個備受關(guān)注甚至引發(fā)巨大爭議的司法文件里最具實質(zhì)性的內(nèi)容寫錯,這個法官究竟是什么水準?
其次,法官犯錯的個案之外,香港法律體系本身也存在漏洞。
港警兩抓而法院兩放黃之鋒,又讓人想起有關(guān)香港法官“白皮白心”甚至“黃皮白心”的議論。判例法中,法官個人傾向?qū)ε袥Q影響較大。而在2014年“占中”和現(xiàn)在“反修例”事件中,香港法官不止一次做出有利于鬧事者的判決,有輿論質(zhì)疑其中投射了他們的政治偏好甚至意識形態(tài)偏見。
即便個人傾向影響判決,甚至犯下弄錯日期這樣的低級錯誤,在香港這樣的判例法地區(qū),對法官進行問責都非常困難。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法官的“犯錯”成本。
從過去三個月來看,香港司法程序中有哪些空子可鉆,更是被反對派們研究得透透的。他們事先將參與示威和騷亂者的信息記錄下來,以備后者因不法行為被捕后立即提供法律援助。騷亂現(xiàn)場,暴徒們也盡量不給檢方留下證據(jù),最典型的比如黑衣蒙面,方便隨后律師撈他們出來。
組織方早就為騷亂者準備好了“保釋一條龍”服務(wù),而香港的法律體系對此“無能為力”,只能抓了又放,反反復復。
還有一個更大更緊迫的問題:香港至今沒有懲治“港獨”的專門適用法律或條款。
黃之鋒等亂港分子不僅鼓動、組織和參與街頭暴動,而且明目張膽地與境外勢力勾結(jié)串聯(lián),但他們被捕后受到的指控,只是組織、參與或煽惑他人參加非法集會。
這罪名,一聽就知道有多輕飄飄。
究其根源,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受阻,導致香港至今沒有一部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說得嚴重點,黃之鋒這些人如果不是在組織和參與騷亂過程中存在一些具體違法行為,他們就算再在境內(nèi)外亂港禍國,在香港現(xiàn)有法律體系下,都不構(gòu)成犯罪。這恐怕是真正關(guān)心自身未來的港人最需要反思的了。
三
但很遺憾,極端反對派屢屢鉆法律的空子,想方設(shè)法擴大破壞性犯罪活動的空間,這香港面臨著有法而無“治”的危險境地。
一方面,黃之鋒等人獲準保釋回到社會中,有可能產(chǎn)生進一步煽動非法示威活動的危害——事實上他們一出警察局就那樣做了。
更重要的是,屢抓屢放這一過程會帶給外界很壞的觀感:亂港分子頭目即便被抓,交很低的保釋金就能很快出來了。毫無疑問,這對反對派肆無忌憚鬧事客觀上提供了某種心理支持。
不得不說,香港法律在應對暴亂方面存在軟弱的缺陷。這是香港社會終有一天必須面對、解決的問題。
然而保釋畢竟不等于被徹底釋放。警方對黃之鋒的反復拘捕,在堅決執(zhí)法的同時依然向社會傳遞了要采取更堅決行動止暴制亂的清晰信號。
可以想見,香港在未來一段時間將進入某種交鋒——究竟是警方的嚴格執(zhí)法將遏制住那些非法暴力活動,還是那些極端活動將在不斷的鉆法律空子中變本加厲,這一交鋒的結(jié)果將產(chǎn)生標志性的意義。
但別忘了,香港的法治終究是“一國”之下的法治,香港的正義最終是有中央政府托底的。國家的武裝力量就在那里,它們雖然還沒有被動用,但威懾力一直存在,并且會越來越強。
亂港分子想通過鉆法律空子劫持香港的未來,他們想得太簡單了。
(作者:執(zhí)筆/花叨叨、叨叨姐&刀賤笑;來源:昆侖策網(wǎng)【授權(quán)】,轉(zhuǎn)自“補壹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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